前言:在撰写保险财务管理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现目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主要存在的风险问题
目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受各类风险因素影响与制约,暴露出薄弱的控制能力,主要表现在:基层公司经营管理者普遍风险意识薄弱,存在抢任务淡管控,为确保保费年指标完成,采用与监管要求相违背的手段,致使经营过程中留下许多风险。现阶段保险市场面对激烈竞争,一些基层公司为争取拉拢大单业务完成计划任务,公然违背保监会规定,通过高手续费买业务,扰乱市场。如:车险,虽然各地行业协会具体规定了支付给中介的手续费佣金不得超过保费的15%标准,然而不争的事实是,市场上有的经营主体,明的是跟单手续费执行协会标准,暗地里采用不正当手段给予高额补贴,市场上公然支付的却有高达25%,成了哪里费用给得高就上哪出单,这显然是导致承保是亏损的一个重要因素,于是采用滚雪球来弥补业务亏损,而一旦遇上预期增长停滞则资金链将会断裂。或者采用违反监管规定,做假退费,假赔案和业务不进账、挂假应收保费,造成巨大的风险隐患被埋下。目前一些大宗客户为有效降低自己的经营成本,对一些财产保险项目购买采用对外招投标制度,而各家保险公司为争取到大单业务,纷纷不受行业自律,恶性竞价降低财产险费用率,致使中标后的盈利空间在原基础上大幅度缩水,挤压,这也为后期的大额度承保带来了风险。缺乏高水平财务风险管理专业人才。基层公司缺乏风险管控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激励机制,大多都以事后控制,事前风险评估控制重视不够,事中风险控制投入财、人力和技术不足。经营成本显著上升。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主要包括:客户退保金、客户赔偿金、人佣金、公司经营费用等,在对这些开支进行管理的时候,一定要将其严格限制在合理范围内,并确定一定的金额投放比例,从而减少风险的发生。
二、提升保险企业财务管理风险防控的具体措施
(一)逐步培育出企业财务管理的风险文化
近年来,保险企业在建章立制上基本与国际保险公司接轨,但面对系统复杂的企业风险管理工程,要将它们得到认可、支持并最终贯彻执行,就必须在企业内部培育出统一的一种大家都认知和遵从的风险文化,才能将财务管理风险理念渗透到每一部门、岗位和工作环节,调动全员参与,所有人都负有风险管理的义务,并自愿自觉遵守风险管理措施。推进中切忌采取激进方式,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分步骤实施,适当调整。
(二)建立严谨全面的企业财务管理风险体系
[摘要]国内保险公司,特别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机构庞大、人员及网点众多,但由于信息技术落后,资金分散,管理不力,不能形成网络上的优势和核心竞争力。如果建立起适合保险业的、科学的信息、资金和单证管理系统,并以财务管理为纽带将三者有机结合起来,必将大大提高保险公司的管理效率和效益。
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极大地改变了企业传统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方式。在目前企业管理中出现了信息流、资金流、单证流的管理模式,特别是在日常财务管理方面,出现了以资金管理为中心,信息技术为手段,单证管理做保证的三位一体的财务管理体系,财务管理向着更注重效率和效益的方向发展。保险公司作为面向社会大众的金融企业,其信息、资金及单证无论是规模还是在经营活动中的重要程度上都不亚于其他行业,因而更要注重信息、资金、单证三位一体的财务管理方法。
一、保险公司建立信息、资金、单证三位一体财务管理体系的必要性
保险公司,特别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其规模一般较大,但管理较为粗放。从信息管理系统来看,不仅没有建立成功的电子商务,利用银行电子支付系统也不充分,而且现有的各营业网点之间、上下级之间尚不能进行网络化管理,数据不能共享;基层公司的业务处理和财务处理没有实行标准化、系统化的电子处理程序,业务、收付费、记账、统计、分保等环节信息重复录入、数据人为调节,结果造成信息传输慢,数据失真,甚至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这种状况不能适应保险市场上的竞争,更经不起入世后外资保险公司先进管理方式和运营方式的冲击。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之后,不可能建立很多机构和招聘很多人员,他们主要依靠先进的信息网络和相应的营销策略开展业务。如果我们的经营管理方式不加以改变,我们目前网点多的优势不仅发挥不了作用,而且会成为成本高效率低的包袱。因而中资保险公司,特别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必须加快信息技术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基层公司的业务和财务处理程序。应把现有营业网点的各种数据信息连接起来,形成先进的信息处理系统,实现通保通赔,统一管理,将网点多的传统优势发挥出来,然后在现有信息网络的基础上建立电子商务及电子支付系统,使中资保险公司向国际水平靠近。
在资金管理方面,目前国内保险公司也未形成有效的资金调配、使用及运用系统。资金分散在各营业网点及各级公司,公司各机构之间、上下级之间缺乏科学的资金管理和调控手段。例如基层公司中已签单但有多少保费没有收回,多少保费滞留在保户、外勤、人手中,基层公司内部未入账或虚入账的资金有多少,现有的资金管理系统不能对这些问题进行有效地监控。资金的收付缺乏有效的控制制度,资金管理不统一、不规范,“三假一私存”等现象时有发生,从而造成资金流失、浪费,甚至出现违法乱纪的情况。各网点及各级公司日常需要多少业务周转资金缺乏科学的界定,存款普遍存在盲目性,而且各网点及上下级之间缺乏统一的支付手段,使资金的流动性大大降低,从而降低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管理成本。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之后,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及保险市场的国际化,费率会逐步降低,赔付率将逐渐提高,资金运用取得的投资收益将成为保险公司利润的重要来源。而我们目前的资金管理办法无法适应保险业务的发展趋势。因此,中资保险公司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适应现代信息技术和支付方法的资金管理、资金调控及资金运用系统。
保险业务中的绝大多数单证都涉及财务与资金,但基层公司单证的印制、领用、保管、使用、编号、销号等制度既不统一又不规范,各种单证之间的衔接、制约不紧密,财务核算过程中单证的传递,会计凭证的附件等不规范,单证有意无意的流失情况经常发生。单证混乱往往造成数据失真,资金流失,因此必须加强单证的管理。此外,新的信息处理技术及新的支付手段的出现,对纸质原始单证及电脑生成的电子单证有了新的要求,单证管理也要系统化、科学化。
摘要:在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现状与财务管理目标的基础上,从分析EVA评价分析方法的内涵入手,将EVA这种公司从未采用过的分析方法运用财产保险公司实际中,探索提高中资财产保险公司财产管理水平,进而提高基层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营效益的途径。
关键词:EVA评价分析方法;财产保险公司;财务管理
保险业如何提高各级分支机构经营效益,以提高公司整体经营效益,从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关系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也是保险公司财产管理所面临的最大课题。在新时期下,面对激烈竞争的市场及我国加入WTO的巨大压力,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必须完成从保费规模增长型向管理效益增长型的转变。本文通过研究和改进财险的业绩评价体系,并将其运用于分支机构,进而最终达到提升公司价值的思路和方法,对于中国财产保险公司来说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1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现状与财务管理目标
1.1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现状
截止到2008年12月,全国共有财产保险公司45家,其中外资公司15家。从各财产保险公司市场占有率来看,中资保险公司仍然占据绝对优势,2008年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市场份额为97.56%,其中市场份额居于领先地位的有中国人保、太保财险、平安财险三大公司。虽然中资保险公司市场份额较大,但是与外资公司相比,固定资本所占比例较高,资产流动性偏低,偿付能力准备不够充足,资产利用率不高。利润主要来源于主营业务收入,即承保利润,与外资公司比较中资公司盈利能力较弱。
一、中间性保险重复赔偿问题的案例对比
案例1:2003年,北京一公司员工崔龙在购买了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后,被他人打伤,在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时,保险公司以伤人者已经赔偿了医药费为由拒赔。2004年8月22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作出判决:崔龙无权再获赔偿。[2]法院的判决理由:涉及医疗费用的保险,即中间性保险,属财产保险性质的保险,应当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由于被保险人的损失已经得到补偿,所以对被保险人而言,既然无损失发生,无损失则不应当赔偿。因而依据保险业在医疗保险理赔中的“常规”,即其他单位和个人(比如医保机构、肇事者、其他保险公司)赔付了之后,保险公司不再赔付,判定保险公司不再赔付。
案例2:2004年9月28日,李某之母为其投保了学生幼儿平安保险以及附加住院医疗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2004年12月8日,李某遭遇一场车祸,肇事者支付了医药费,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赔付。2005年12月1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要赔。[3]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保险法》第六十八条,即“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索赔。”法院认为既然中间性保险属于人身保险范畴,那么被保险人就可以获得肇事者和保险公司的同时赔偿。
两案案情相似,均涉及到中间性保险的赔偿问题,判决结果却截然相反。这从某种程度上折射出了当前中间性保险理赔问题的混乱。而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混乱关键就在于《保险法》的规定与保险基本理论以及保险实务不相符合。
二、中间性保险的定义及其相关规定
当前,我国《保险法》以保险标的内容为标准,将保险业务分为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两大类。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其保险标的具有经济价值,能用金钱进行客观分析评价,适用于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不当得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其保险标的无法以金钱计算,一般来讲,即使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双重地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给付和从第三人处获得损害赔偿,也不属不当得利。
一、范围和内容
专项治理的范围是: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专项治理的内容是:解决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中存在的以下问题:
(一)不依法核定社会,深险缴费基数,不及时征缴社会保险费;收入不按规定入帐,隐瞒、转移社会保险费收入;自行制定征缴优惠政策,造成社会保险费应收未收的问题。
(二)不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政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或管理失职,致使群众利益得不到保障;不按规定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影响基金的使用效益;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采取欺诈手法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
(三)不按规定开设银行帐户、传递票据、划转资金和进行会计核算,个人账户不按规定记录,基金不按规定归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