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保险管理学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1教学现状
医疗保险管理涉及费用结算和年度预算申请两大方面,工作内容涉及医保政策、医政法律及法规、财务、物价、信息等方方面面。由于医保管理设置较晚,对于医保管理的定位尚不统一和清晰,医保管理在自身定位上存在许多混淆之处,单纯费用管理还是涉及到医疗质量管理,没有既往文献或经验可循。所以,对于医保管理教学来说,是一个非常棘手的挑战。传统管理学要求的教育模式是以“授课为基础的学习”,这也是目前为止我国高等医科院校最普遍采用的教育模式。而在医药卫生变革时代,此种教育模式所培养出的学生虽然在基础知识和理论方面有较好的掌握,但其解决问题的实践应变能力,创新思维以及获取知识主动性的缺乏,在一定程度上面对当前日新月异的医疗环境面前显得束手无策。因此探索多种方式在医疗保险管理教学中进行尝试势在必行。
2三种教学模式探讨
2.1“学案”在医疗保险管理教学中的利用
“学案”作用的特点是在基础教学的课堂教学中规范教学行为。其规范教学的特点,以专业教学重点知识要点为主要内容的,但同时鼓励学习形成探索精神和独立的学习能力,这是有别于基础教育的重要特点;但是,医疗保险管理教学有其特殊性,知识要点较为有限、理论知识在管理学基础之上、注重实际案例分析为主要特点,同时存在各教学机构对于医疗保险管理理解认识存在差异,造成了教学内容出入较大;因此决定了更有加强教学规范的必要性。医疗保险管理“学案”设计应满足“规范性”,要求从“教案”变化到“学案”设汁,内容应相对固定,但应与时俱进;从医疗保险管理“实践性”角度看,要求教员从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的角度提出教学内容。课程应作为知识转化实践的转变过程,有必要根据“学案”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的要求,举例说明。通过实践发现,了解世界各国医疗保险制度有助于更好的进行创新管理,“学案”应包括各国医疗保险制度基础知识,帮助了解发达国家成熟且运行平稳的医疗保险制度作为理论储备的基础,通过不同医疗保险制度的比对也可以深切了解制度差异和优越性,拓展知识同时帮助学员解决实际问题。
2.2案例教学在医疗保险管理教学中的尝试
[摘要]工伤保险是一个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错综复杂的系统工程。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扩大,工伤保险基金规模的扩大,对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各地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工作中暴露出了一些问题,这就要求基金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杜绝各种舞弊案件和事故的发生。
[关键词]内部控制;工伤保险;基金规模
1概要
所谓内部控制是指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对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摘自2007年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内部控制由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组成。内部控制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内部控制的各项内容规范、统一,符合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要求。
(2)完整性。各项业务管理行为都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和监督制约。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所有业务项目和操作环节都在内部控制的范围内。
[摘要]商业养老保险作为商业保险的一种,主要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对象,当被保险人年老、退休或者保险期满时可以由保险公司对其支付养老金。随着社会经济和科技水平的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想要实现更好的发展,同时满足参保主体的利益,就要结合社会的整体发展情况实现新的变革。结合目前商业养老保险的管理形势,分析其特点和存在的不足,结合实际发展状况总结其走数字化管理路线的必要性及相关对策,进而实现商业养老保险的高效管理发展。
[关键词]商业养老保险;管理现状;数字化;管理
随着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网上办理渠道的不断完善,其管理的数字化水平也得到了一定提升,除了能够落实财务和相关业务的数字化存储、传输和确认记录之外,其业务内容的对比和监管也得到了有效的管理。目前,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覆盖面积、涵盖内容不断扩大,数字化管理手段在商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会计核算工作中,所以我们要明确在今后的管理工作中要重视财务监管和分析工作,从多角度落实商业养老保险的数字化管理和质量提升。
一、我国商业养老保险管理运行现状
在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进程中,我国始终坚持以客观全面的角度来研究保险的具体管理内容。商业养老保险的运行和发展会对应相应的制度和落实措施,这是社会保障制度能够顺利落实并实现其根本社会职能的重要形式。虽然我国现有的保险制度发展较晚,但是整个商业保险行业却以极快的发展速度成为社会保险领域的重要补充。经过多年的运行和发展,特别是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我国保险行业的管理和制度落实有了更为细化的规范和要求,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呈现出更为系统全面的发展。首先,以社保开展目的为本,实现保险范围的扩大和职能的提升。商业养老保险是以国家法律和规定为基础,结合多途径吸收资金,所有参保主体在疾病、年老和满足保险要求的其他情况下,都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获得经济补助。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在保障,体现在商业养老保险支出环节上,因此,在商业养老保险管理中依法支付就成为十分重要的一项内容。商业养老保险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对应的养老金,既是保护参保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更是实现商业养老保险重要发展和促进保险行业平稳发展的重要前提。其次,要充分发挥商业养老保险的预算和决算功能,以此来强化整个领域的运行效益。现如今,编制商业养老保险预算和决算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必然走向,这也能够为商业养老保险的运营提供重要参考,对其效益分析和后续运营管理对策的优化也能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在优化商业养老保险的预算管理时,要从提高整体管控促进资金利用率和提高养老保险的运行效益两部分入手。再者,良好有序的预算管理能够全面展示社保基金的收支状况,对其中影响因素进行系统研究可以有效预防风险并强化管理质量。决算,能够对商业养老保险全年的收支情况,做出客观、全面的反映,可以及时分析管理的不足并采取应对措施,提高预算管理成效,实现商业养老保险整体应用和管理质量的发展。再次,要从商业养老保险的安全性入手,合法运营基金,最大限度保值增值。商业养老保险的管理不仅要重视其价值的提升,更关键的一点是要以基金的安全性为发展前提,同时这也是商业养老保险管理的重要环节和社会关注的热点。我国的商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中为保证基金的流动性,除保证正常开支外,结余基金会在其对应的领域有所应用,受物价指数上涨、利率下调和通胀影响,出现了结余基金安全有余,保值增值不足的状况。但无论如何,都能保证在法律法规框架内有效运营。最后,以法律法规为准绳,规范商业养老保险管理。我国商业养老保险管理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各经办机构及保险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制订规章制度并加以落实,特别是涉及基金收支安全等方面的内容,更是一丝不苟地落到实处。
二、商业养老保险管理存在的不足
1隐性知识在医疗保险学教学中的重要性
医疗保险学作为卫生管理专业的一门专业课,主要介绍医疗保险的基本理论和医疗保险制度运行、管理的政策措施。该课程理论性较强,与我国医疗保险改革和发展实践紧密结合。让学生从宏观角度理解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核心思想和总体目标,从微观视角分析医疗保险改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能正确认识我国医疗保险政策,熟悉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过程,是本课程教学的基本目标。教材内容分为医疗保险基本理论和医疗保险制度两部分,其中医疗保险基本理论目前相对成熟;医疗保险制度以我国医疗保险制度为主,结合国内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发展的实践经验(这部分内容更新较快)。从知识分类上看,教材内容均为显性知识,是已经实施的政策、制度和公认的医疗保险学基本理论。医疗保险学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具备一定的医疗保险实践和分析能力,以便将来能够胜任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教材并没有涉及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一些现象和问题,这就需要学生从自己的视角去判断。如何使学生较准确地把握问题核心,理解改革中出现的一些现象,使自己的分析判断与时代同步,正确认识医疗保险制度,提高综合分析能力等问题在教材中是找不到答案的,属于隐性知识范畴。隐性知识的默会性使其很难通过文字表述出来,实践中一般是通过“师徒制”方式传递。因此,在医疗保险学教学中,要想使学生真正掌握课程基本内容,教师不仅要使学生掌握教材中的显性知识,还要让学生领会必要的隐性知识,提高学生综合能力。
2课堂教学中的隐性知识及教学实践
课堂教学是教师和学生共同完成的一项教学活动。近年来,随着教学改革不断推进,各种教学方法层出不穷,从教学的整个过程来看,教学活动的顺利完成仍离不开教师这个教学主导。因此,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和学生的地位同等重要。课堂教学中的隐性知识既来自教师也来自学生,如果二者配合得当,使隐性知识显性化,会取得很好的教学效果。
2.1教师的隐性知识及教学实践
教师的隐性知识是通过多年的教学实践积累而来,与教学理念、教学技能、教学技巧等融合,不同于教材中的显性知识。因此,对于同一门课程的教学,不同教师取得的教学效果会有所差异。就医疗保险学课程来讲,笔者作为一名专业课教师,总结多年教学经验,主要通过以下几方面措施帮助于学生理解基本知识,培养基本技能。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唯一主体为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05年出台的《福建省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保险管理试行办法》(闽劳社文〔2005〕232号)对此有所突破,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均有权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但上述案件中,职工同中介公司不存在劳务派遣关系,中介公司既不是用人单位也不是用工单位,无权代缴工伤保险费,也无权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还是由用人单位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如果从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判断,存在工伤保险费代缴关系的职工为参保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从劳动关系判断,用人单位名下并无该职工参保记录,该职工为未参保职工,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只能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一、劳动关系存在争议
本来职工应该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由于参保在非实际用人单位,造成职工有可能被裁定同参保单位(即中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职工根据劳动关系存续而提出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30岁女职工月工资3000元五级伤残为例,则用人单位需按月支付2100元的伤残津贴或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约9.6万元)、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诉求究竟应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还是由参保单位承担会存在争议。如果双方均不承担或均无力承担,会产生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可能重复进行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认定管辖权的规定,参保案件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未参保案件在用人单位注册地进行工伤认定。如果以参保单位为申请人,则案件属参保案件应在参保地的人社部门进行工伤认定,而如果以实际用人单位或职工方为申请人,则该案件为未参保案件,应在用人单位注册地人社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由此,可能造成同一案件在不同人社局重复进行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