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辩论理论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演讲与辩论
本文关心的是语言在由新加坡电视机构和中国中央电视台联合举办的国际汉语大专辩论赛--再推而论之--在我们生活中起到什么样的作用?无论是按照做学术的惯例还是汉语大专辩论陈词的传统,我在阐述观点前都应该先来一段开篇立论,为语言这个概念做一番定义。首先,我想先考察语言的传统和后传统定义,因为定义不同,得出的结论也必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认为,传统学术给语言的定义存在着太多的想当然、理所当然和自然而然。如果我要揭露这些表面上的当然和自然,捅些娄子,添些乱子,必须要先以语言的传统定义做为突破口。
有关语言的美丽童话
什么是语言?让我们首先参考《辞海》对语言的定义:语言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它同思维有密切的联系,是思维的工具,是思想的直接现实,是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本质特征之一"。把语言定义为人类不可或缺的工具,这是无可厚非的。同样道理,语言也是辩论、甚至赢得辩论比赛的工具。可是,一旦语言被定义成人类的文明或文化水平的标志,就会产生这样一个结论,即语言是中性的、客观的、自然的、不含任何偏向性的。无独有偶的是,《现代汉语词典》注明语言"一视同仁地为各个阶级服务"。
按照以上定义,语言对人类具有两种不可或缺的作用:1)语言作为思想载体的工具性作用;2)语言作为文明标志的中立性客观标志性作用。从这两个作用可以推论出两个引伸意义,即:有什么样的思想就有什么样的语言,以及谁的语言说得更好谁就更文明更高级更伟大。在历届国际汉语大专辩论赛上,汉语做为攻城拔寨、克敌致胜的刀枪,其工具作用自然不可低估。与此同时,汉语作为思想水平和文化文明水平的标志也得到无微不至的彰显。
随着国际汉语大专辩论赛历史的延伸,语言的引伸意义,即作为思想文化水平的标志,远远超越其工具性作用。而且,语言本身越来越异化成艺术,而不是思想表达、沟通和交锋的工具。资深辩论教练和评委张霭珠女士曾撰文指出,汉语已"达到至善至美的艺术境界。汉语不仅有丰富的词汇、灵活多变的语法结构;历代积累的典故成语、诗词、警句、谚语、箴言之丰富堪称世界之最,使汉语在世界各种语言之中出类拔萃、魅力无穷"。语言的艺术化,表现在汉语大专辩论赛上的结果是,辩论不再是思想观点、想象力和创造力的交锋,而是语言艺术的展览。据张霭珠女士称,"华语既是辩论的工具,对华语掌握运用的水平又是评判的标准……"。汉语大专辩论赛展示的可能就是上面罗列的种种语言美妙之处吧。
1基子辩论赛主体、定义与规则的传播学解读
1.1正反方、评委及观众在传播中各自的角色
要完成一次基本的传播活动,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传播者、受传者、讯息、媒介和反馈。在一场辩论赛中,通常由正反双方辩手、评委和观众组成。对于究竟辩论是如何成为一项传播活动,而辩论赛中的主体又是如何与传播的要素发生相互联系的,将是笔者希望讨论的主要问题。在一场辩论赛的比赛部分,正反双方的辩手既是主动发出讯息的传播者、又是讯息的接收者和反应者,构成一个传播——反馈机制。辩论的双方在辩题所要求的讨论范围内,将自己对于概念的理解、对于社会问题的认知、对于辩题的价值判断通过陈述、反驳、质询的方式输出给对方辩手,而对方辩手则通过倾听、记录、回应等一系列程序对于对方的观点提出反馈意见,在这一连串的互动活动当中,双方进行意义交换和共享活动,并借此加深对对方的理解。正方和反方由于立场的限制必须在辩论场上针锋相对,但就正反双方与评委和观众之间的传播过程而言,正反双方不是分散地将各自的观点传播给评委和观众,他们之间是合作关系,而非对立的。例如,正反双方对于同一个公共议题的不同角度的阐释,提供的是两种对于此议题的看法,正反双方在交流和辩驳的过程中不断地迫使对方更加清晰地表述自己的论点,这也使得作为受传者的评委和观众能够完整、全面地理解此公共议题。正反双方是通过对抗性的传播方式相互合作以共同达成认知自我、阐释问题、探讨真理的目的。正反方传播给评委与观众的讯息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知识性的内容,二是价值性的判断。知识性的内容是包含专业术语、相关理论及信息资源等中立的客观的资料,其目的是为了使受传者获得知识上的增进和视野的拓宽;而价值性的判断则是通过发表某一看待人生哲学问题的角度,以使受传者获得价值上的启发和感染。通过上述传播过程我们发现,辩手与观众和评委之间,是通过交流意义进行互动和传播的。传播学中的意义,是指人对自然事物与社会事物的认识,是人给对象事物赋予的含义,是人类以符号形式传递和交流的精神内容。m符号学的创始人皮尔士强调,传播即观念或意义(精神内容)的传递过程。因此,传播时所进行的符号交换过程,实际上是意义建构和共享的过程。辩论赛作为一项口语传播活动,正是通过符号来交流、交换意义并建构意义共享空间的过程。
1.2定义一共通的意义空间
定义一般是在辩论赛的第一个环节一立论中提出的、对于辩题中涉及到的概念的内涵和语词的意义进行的简要而准确的描述。对于不同赛制的辩论赛,定义权的归属也有所不同。在奧瑞刚赛制当中,正方拥有强制定义权,即双方必须根据正方的定义进行辩论。而在传统辩论中,双方共享定义权,正反双方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己方的立场对于概念和语词做出倾向性的理解。由于传统辩论当中主办方很少限定辩题背景和概念解释,因歧义、含混或专业术语等的存在导致不同的概念理解时有发生,所以传统辩论中的对于定义的讨论在整场比赛中占据尤其重要的地位。所以本文以传统辩论为例对于辩论赛的定义环节进行讨论。先来看一个例子。在2001年国际大专辩论会的决赛中,正反双方针对“钱是不是万恶之源”的辩题展开辩论。正方对于“万”字的定义是种类繁复、数量极多,反方对于“万”字的定义是全部、一切。在正反双方交锋的第一个阶段,反方一辩就向正方提出质疑:“世间上的恶可是成千上万,难道用单一的钱就可以解释所有的恶吗?强盗杀人放火也许是为了钱,但难道今天家庭暴力、虐待儿童甚至种族大屠杀都是为了钱吗?”,而正方二辩为了维护己方对于“万”字的定义也提出了如下说法:“他们(对方辩友)告诉我说’《辞海》中万是一切,可是我方也查过《辞海》,无论是《辞海》、《辞源》,还是《说文解字》,万从来就没有一切的意思.其实钱是万恶之源,就是说钱能够产生数量极多,而且品种繁复的恶行。”由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发现,一般情况下在双方正式开展辩论时第一个任务就是“确认定义”,一般由双方的二辩完成,这个环节的目的在于双方就对方立论当中所提出的定义进行再确认,并通过质询的方式厘清概念的内涵、外延,承担此工作的辩手一般被赋予两个任务,一是寻找与对方定义的共识,并确定下来;二是针对双方理解有分歧的部分,向对方和评委解释为什么己方的定义是更有意义的或是更容易接受的。上文提到,辩论赛为辩手双方与评委和观众构建意义共享空间,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对定义的讨论和共识的达成,其最大的作用便是扩大传播双方的共通的意义空间。意义交换的前提是交换双方必须要有共通的意义空间。共通的意义空间有两层含义,一是对传播中所使用的语言、文字等符号含义的共通的理解,二是大体一致或接近的生活经验和文化背景。所以定义与达成共识的环节是打通对于含混、多义、暧昧的语言符号的理解,是整个辩论传播活动的基础,只有建立在共通的意义空间之上的辩论,才是有意义的辩论。如果双方对于辩题中的语言符号的解读并不相同,而双方又没能在最一开始找到分歧并充分讨论,那么整场辩论赛将会陷人不知所云的争论中,双方只能讲自己准备好的辩词念给对方辩手以及评委,这样完全丧失交流、互动的辩论活动由于根本无法进行意义交换而使得辩论比赛成为一场演讲比赛或者是辩论秀。
1.3规则——最大程度上消除传播障碍
【摘要】:《品德与社会课程标准》中指出,“儿童是在真实的生活世界中感受、体验、领悟并得到各方面的发展的”,“儿童品德的形成源于他们对生活的体验、认识和感悟”。用“体验、认识、感悟”等过程性目标动词来刻画学生品德形成的过程,体现了在品德与社会的教学中实施活动教学的迫切性。
【关键词】:活动体验实践
活动是孩子的天性,是孩子的生命,是学生知识习成和技能掌握的最有效方式。《品德与社会新课程标准》把基本要求由过去的“识记、理解、运用”改为“识记、理解、活动”,并要求用于“活动”的时间不得少于总课时的20%。这就要求教师应进一步从课程理念的高度,肯定“活动式”教学是品德与社会课的必需。面对课程标准的规定和新课改对品德与社会课的教学要求,结合“活动式”教学实践,笔者谈一些自己的体会。
一、品德与社会“活动式教学”的立论理念
“活动式教学”是指以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内在需要为基础,以活动为主线,以学生主动参与、主动探索作为特征,以活动促发展的一种教学方式。品德与社会课提倡“活动式教学”,主要是基于以下教学理念:
(一)“育人德为先”的理念。
民商事判决书是我国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为“定纷止争,分清是非”,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审理的争议事项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书面判断或者界定。民商事判决书是民事司法审判的载体,其书写制作改革是民商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份好的民商事判决书应当具有公开、公正、自律、激励、协调、息诉、检验及历史等方面的价值。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提高诉讼文书的质量,制订了各类司法判决的文书样式,让各地法院参照使用。但各地法院的民商事判决书不尽相同,本文据此对我国民商事判决书结合实际从理论上论述我国民商事判决书应具备的特质。
一、民事判决书的功能和作用
(一)民事判决书的功能概括地来说就是体现一种法的精神,它必须是依法制作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具体来说,其具体功能如下:
1、民事判决书具有对确认、给付、形成(或者说变更)诉求的判定功能;
2、民事判决书具有定纷止争的功能;
3、民事判决书具有围绕着当事人的讼诉讼请求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回应的功能;
摘要:经济法基础课程是高职院校财经商贸类专业的必修专业基础课程之一,它对学生的专业综合素养和法律基础知识水平的提升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目前不少高职院校的经济法基础课程教学出现一些困境,具体表现为教学环境与教学效果的改善存在难度、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协调性和系统性不强、教学方法存在一定的改进空间、教学评价活动和教学目标的联系不够紧密等。基于此,高职院校的经济法基础课程教师需要探索改进经济法基础课程教学的对策,解决以往教学过程中的问题。
关键词:经济法基础课程;教学困境;改进对策
经济法基础课程是高职院校财经商贸类专业的必修专业基础课程之一,它对学生的专业综合素养和法律基础知识水平的提升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受学生、教师、教学资源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当前高职院校经济法基础课程的教学出现了一些困境[1]。为此,需要采取对策,努力促使经济法基础课程教学摆脱困境,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
一、高职院校经济法基础课程教学存在的主要困境
(一)教学环境与教学效果的改善存在难度。由于学生主体、教师主体和教材及教学实训条件等客体共同构成主要的教学环境,教学环境的改善往往受到多方因素影响,包括学生法律常识因素、教师教学方法因素、教学内容因素、教学相长因素等。长期以来,高职院校的经济法基础课程教学难以达成目标,不利于高职学生法律素养的顺利培养[2]。造成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教材方面的不足。由于多种教材版本的实际培养目标不同,再加上高职院校的教材选择过于单一,使得不同专业学生的教材选择存在匹配性缺失。二是教学模式方面的缺失。由于教学课时有限、教学内容体量庞大,高职院校的经济法基础课程教学模式难免会出现“急功近利、照本宣科”现象。三是学生的主体地位难以确立。经济法基础课程的学习往往单纯依靠教师讲解和引导,学生主体作用发挥不足,使得学生有关经济法常识的储备过程出现问题,最终不利于课程教学的推进和教学目标实现。
(二)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协调性和系统性不强。各高职院校经济法基础课程均不同程度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更有部分高校该课程就未安排实践环节教学[3]。课程理实不协调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实践教学环节的完整性不够强。高职院校教师尚未持续完善已有实践教学方式的流程设计,使得经济法基础课程的实践教学过程过于简单,教学与应用脱节,实践环节内容不实,难以保障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的系统衔接和有效协调。另一方面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的实际课时安排比重失衡。高职院校往往过于追求理论教学的完整性和可靠性,教师安排的实践教学环节存在形式化、规范性不足、课时安排紧张等现象,再加上实践教学的考核标准不科学,该课程的实践教学过程形同虚设[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