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并购调查报告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财务审慎调查(DueDiligence),与审计一样、是“五大”国际会计公司一个重要的业务领域。而在大陆,开展这项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还不是很多。对财务审慎调查的忽视,往往是并购失败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本文就对财务审慎调查的概念作简单的介绍并以企业并购中的财务审慎调查为例来说明委托方及会计师事务所如何做好财务审慎调查。
—、财务审慎调查的概念及其与审计的区别
(一)什么是财务审慎调查。财务审博调查,是委托方委托独立的中介机构或者由其自身的专业部门,对某一拟进行并购或其它交易事项的对象的财务、经营活动所进行的调查、分析。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常见的财务审慎调查有以下几种:
1、为融资目的而进行的财务审慎调查,企业举债往往采取担保、抵押或信用等方式,在信用方式下,金融机构一般要对企业的财务现状、财务前景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论证,以确保款项的收回。在担保方式下,担保方则要求被担保方提供诸多背景资料,以对其投资前景作出理性的判断。
2、收购、兼并中的财务审慎调查。在并购正式实施之前,往往要求对被并购方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这种调查往往分为三个方面进行:(1)商业调查。即对收购对象的市场现状、市场前景的调查。商业谍查经常涉及到收购价的确定方式,一般由专业的咨询公司来做。(2)法律事务调查。法津事务调查涉及到被并购对象一切可能涉及到法律纠纷的方面,如并购对象的组织结构、正在进行的诉讼事项、潜在的法律隐患等,该项工作一般由律师事务所来进行,(3)财务方面的调查即财务审慎调查。财务审慎调查往往不会涉及到收购价的确定,但是,只要是并购方委托的事项,如了解被并购方的内部控制、或有负债、或有损失、关联交易、财务前景等,都可以成为财务审慎调查的范围。这些调查结果会对并购的进行与否有直接的影响。
财务审慎调查(DueDiligence),与审计一样、是“五大”国际会计公司一个重要的业务领域。而在大陆,开展这项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还不是很多。对财务审慎调查的忽视,往往是并购失败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本文就对财务审慎调查的概念作简单的介绍并以企业并购中的财务审慎调查为例来说明委托方及会计师事务所如何做好财务审慎调查。
—、财务审慎调查的概念及其与审计的区别
(一)什么是财务审慎调查。财务审博调查,是委托方委托独立的中介机构或者由其自身的专业部门,对某一拟进行并购或其它交易事项的对象的财务、经营活动所进行的调查、分析。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常见的财务审慎调查有以下几种:
1、为融资目的而进行的财务审慎调查,企业举债往往采取担保、抵押或信用等方式,在信用方式下,金融机构一般要对企业的财务现状、财务前景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论证,以确保款项的收回。在担保方式下,担保方则要求被担保方提供诸多背景资料,以对其投资前景作出理性的判断。
2、收购、兼并中的财务审慎调查。在并购正式实施之前,往往要求对被并购方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这种调查往往分为三个方面进行:(1)商业调查。即对收购对象的市场现状、市场前景的调查。商业谍查经常涉及到收购价的确定方式,一般由专业的咨询公司来做。(2)法律事务调查。法津事务调查涉及到被并购对象一切可能涉及到法律纠纷的方面,如并购对象的组织结构、正在进行的诉讼事项、潜在的法律隐患等,该项工作一般由律师事务所来进行,(3)财务方面的调查即财务审慎调查。财务审慎调查往往不会涉及到收购价的确定,但是,只要是并购方委托的事项,如了解被并购方的内部控制、或有负债、或有损失、关联交易、财务前景等,都可以成为财务审慎调查的范围。这些调查结果会对并购的进行与否有直接的影响。
财务审慎调查(DueDiligence),与审计一样、是“五大”国际会计公司一个重要的业务领域。而在大陆,开展这项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还不是很多。对财务审慎调查的忽视,往往是并购失败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本文就对财务审慎调查的概念作简单的介绍并以企业并购中的财务审慎调查为例来说明委托方及会计师事务所如何做好财务审慎调查。
—、财务审慎调查的概念及其与审计的区别
(一)什么是财务审慎调查。财务审博调查,是委托方委托独立的中介机构或者由其自身的专业部门,对某一拟进行并购或其它交易事项的对象的财务、经营活动所进行的调查、分析。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常见的财务审慎调查有以下几种:
1、为融资目的而进行的财务审慎调查,企业举债往往采取担保、抵押或信用等方式,在信用方式下,金融机构一般要对企业的财务现状、财务前景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论证,以确保款项的收回。在担保方式下,担保方则要求被担保方提供诸多背景资料,以对其投资前景作出理性的判断。
2、收购、兼并中的财务审慎调查。在并购正式实施之前,往往要求对被并购方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这种调查往往分为三个方面进行:(1)商业调查。即对收购对象的市场现状、市场前景的调查。商业谍查经常涉及到收购价的确定方式,一般由专业的咨询公司来做。(2)法律事务调查。法津事务调查涉及到被并购对象一切可能涉及到法律纠纷的方面,如并购对象的组织结构、正在进行的诉讼事项、潜在的法律隐患等,该项工作一般由律师事务所来进行,(3)财务方面的调查即财务审慎调查。财务审慎调查往往不会涉及到收购价的确定,但是,只要是并购方委托的事项,如了解被并购方的内部控制、或有负债、或有损失、关联交易、财务前景等,都可以成为财务审慎调查的范围。这些调查结果会对并购的进行与否有直接的影响。
1教学活动的实践设计
教学活动的实践形式有很多不同的形式,可根据不同教学内容、教学目的,采取不同的实践教学形式。
1.15分钟你身边的“投资银行”由于投资银行课程实务性强,与资本市场关系密切,从课程一开始,就分配给班级每位同学一个任务,要求其关注当前国内外投资银行事件或身边的金融热点问题。在每节课正式上课开始的前5分钟,按学号轮流请一位同学上台进行解读与分享。要求整个过程全脱稿,控制好时间,可以使用PPT或其他多媒体辅助工具,但不能用文稿,设计这一实践活动的目的是引导学生关注身边的投资银行的行业发展,通过5分钟的热点分析和评论,既增加了课程教材理论之外的投资银行的实务信息,又培养了学生的金融职业敏感度,并且可以锻炼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和自主学习、研究与创新的能力,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教师可以及时对学生的课堂表现进行点评,活跃课堂氛围,从而实现学生学习和教师教学的互动双赢。
1.2情境式教学和角色扮演式教学角色模拟指设置一个假定的情景,由学生扮演不同的角色进行活动。它将情景教学、角色扮演和对话练习融为一体,有参与性、互动性、仿真性的特点。可以充分调动激发学生的热情和积极性,对于提高其团队协作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及自主实践能力均有一定的好处。金融学专业毕业后如果进入投行相关部门工作,一般一开始都是从事基础性、辅助性工作。在教学中要注意这方面的培养和引导,如在课程教学中,可通过情境式和角色扮演式教学方法引导学生对证券市场交易的感性认识,让学生理解投资银行业务的相关知识。如在讲授投资银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中的首次公开发行IPO业务一节时,可将学生分组,将IPO环节中的各个流程展现出来。在讲授投资银行的证券经纪业务时,可以将学生分成小组,一部分扮演客户,一部分作为证券经纪人,来模拟证券经纪业务流程。也可让学生模拟证券公司进行校园招聘或校园宣讲,要求学生上台介绍具体的招聘情况,如该投行的基本状况,组织结构与功能、业务范围、招聘的条件。在讲授创业投资内容时,可让学生分成小组组建公司进行创业模拟,让学生身临其境地感觉创业的兴奋与激动,也让学生明白创业的辛苦与艰难,体会创业的高风险。
1.3案例分析在《投资银行学》教学实践中,笔者在较多的章节设计了案例分析的环节,如投资银行的企业并购、基金管理、项目融资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等,这些案例通常穿插在课程教学中,既可以通过案例分析引入课堂教学内容,又可以在理论教学内容讲授后通过案例对理论知识进行辅助教学,从而使学生对国内外投资银行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及业务有较深的感性认识。如在讲授投资银行的概念与行业特点这方面的理论知识时,首先可以通过世界上著名的金融王国—摩根集团的介绍,引入摩根斯坦利和摩根大通这两个不同的金融机构,通过比较其开展的业务类型的不同,使学生对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不同具有从感性到理性的深入认识。在讲授IPO业务时,可以引入最近在全球资本市场引进巨大反晌的阿里巴巴在美国的IPO案例。又如在讲授投资银行企业并购业务时,可以通过近期市场上引起强烈反应的恒大与淘宝的联姻案例,让学生掌握企业并购的动因、类型,可进一步引导进行后续的对并购之后的效果的讨论。在案例的选择方面,尽可能地选择我国且与学生日常学习生活联系紧密,可能性关注度比较高的相关案例,要尽可能反映资本市场中的现行的热点、难点问题,具有一定代表性、深度和时效性,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讨论、学习,可以提高学生的专业学习能力和对所学知识的运用能力。
1.4多媒体教学多媒体教学是现代化教学的重要手段,通过生动鲜明的影像资料,再结合教师课堂辅助讲解,往往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在讲授投资银行的发展现状与发展趋势时,可将中央2台录制的“华尔街”大型纪录片可提供给学生观看,帮助学生理解相关知识,了解和掌握全球投资银行业的发展状况和未来的趋势,学习也变得生动起来不再那么枯燥。如在讲解投行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时,可先在课前播放“十分钟看懂次贷危机”动画短片,这个短片通过动画形式简单清晰地讲述次贷危机的起因和过程,学生在观看视频后对次贷危机以及资产证券化过程有个直观的认识和了解,教师不仅可以顺利引入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教学内容,并且对随后展开相关的教学内容具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内容提要]
随着《反垄断法》的颁布实施以及相关配套法规及措施的不断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立法、执法迈上了一个崭新的台阶。本文试对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即经营者集中审查)体系作一个简单的总结和梳理,包括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法律依据、经营者集中定义、反垄断审查执法部门、经营者集中的申报、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经营者违法集中的处罚以及经营者提起行政复议及/或行政诉讼。
主题词:外资并购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2007年8月30日,被誉为“市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高票通过,并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08年8月3日,《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宣告生效;2008年8月23日,经营者集中的执法部门--商务部反垄断局(以下简称“反垄断局”)挂牌成立。至此,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立法、执法迈上了一个崭新的台阶(虽然相关配套法规尚需不断完善),同时也宣告了在我国施行逾五年的包括《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在内的相关反垄断审查条款退出历史舞台。
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至2009年3月20日,商务部共收到40起经营者集中申报,反垄断局依法立案审查了29起,目前已审结25起:其中无条件批准23起,附限制性条件批准1起(英博集团公司收购AB公司),禁止了1起(可口可乐公司与中国汇源果汁集团的经营者集中)。可以说,当前中国的反垄断审查(尤其是经营者集中审查)得到了全球各界人士前所未有的关注。笔者结合自身长期从事外资并购的经验,试对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即经营者集中审查)作一个简单的总结和梳理。
1.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