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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论文1
摘要:本文通过法律监管角度,对区块链背景下互联网保险发展的优势及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剖析,并结合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概况及特点,针对保险业转型升级所面临的系统风险,站在法律视角统筹考虑,针对这类新型保险形态的法律监管体系完善,提出了具体的措施。
关键词:区块链;互联网保险;法律风险;监管体系
引言
“十四五”规划指出,要健全现代金融监管的体系,提升金融监管的透明度和法治化的水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在2021年2月1日正式实施,规范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同时,也留下了一定的发展空间。区块链技术应用于保险行业,其所具有的去中心化、数据不可篡改性、自治性等特点契合了保险领域数字化的需求,在我国保险行业内,它被认为是最有潜力推广和普及的未来技术。我国现有区块链与保险的研究相对匮乏,对于法律风险及监管对策的研究涉及较少,更多的是基于信息技术理论、保险理论及密码学的视角展开讨论,难以形成全面的区块链认识体系。因此,我们需形成更完备的法律监管体系,迎接互联网保险带来的法律挑战,维护保险业健康发展。
一、区块链背景下互联网保险的特征
一、数据来源与方法
数据来源于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时间跨度为年,通过关键词=医疗保险且篇名中含医疗保险,并采用精确匹配进行文献检索,检出有效文献1942篇,为尽可能的提高查准率,通过手工去重,得到1924篇文献。研究方法采用文献计量学方法,从年代分布、关键词词频、核心作者及单位、期刊来源和基金资助情况等方面对我国医疗保险文献进行计量分析。通过运用文献题录信息统计分析工具SATI及Excel进行分析。
二、统计结果与分析
2.1不同年代论文分布情况
年间我国医疗保险相关文献取得明显的发展,总体呈增长趋势,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年,比率呈小幅波动增长,累积百分率达到25.88%;年,比率有较为明显的增长,且增长较为平稳,累积百分率达到55.51%;,比率有明显的增长,其中在2010年达到最高,达到12.58%,累积百分率达到78.22%,之后呈平稳较快增长。需要指出的是自国务院1998年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来,新的保险制度在我国全面铺开,2009年3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向社会公布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2010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3]。在此可以看出医疗保险文献的增长与我国的医疗保险的政策、法律等有紧密的联系。
2.2论文核心作者分析
一、课程培养目标设计
根据保险人岗位职责及其职业能力要求,《保险学原理及实务》课程的总体培养目标就是认识并掌握保险学的基础知识,熟悉保险基本业务以及保险市场基本运行方式,并在此基础上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保险展业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现实问题的技能,使学生具备从事保险行业工作的职业能力和素养。《保险学原理及实务》课程具体培养目标包括知识目标、能力目标和素养目标。
1.知识目标
(1)掌握风险管理的概念、目标、基本程序、主要方法。(2)掌握保险的概念、特征、职能、分类、作用等。(3)掌握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终止和争议处理。
2.能力目标
(1)能够结合客户的年龄、职业、经济收入等情况对其进行人身风险识别。(2)能辨析保险与社会保险、银行储蓄、股票投资等的共同点及区别。(3)能够根据客户所面对的风险情况和所具有经济实力,为其规划合适的保险方案。
一、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对社会保险的需求日趋旺盛,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在曲折中前进,不断探索,经过不断的总结修正,终于形成颁布了这套社会保险法。它颁布实施的意义重大,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一)有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社会保险法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出发点,对各项社会保险做出了比较全面的安排和规范,社会保险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各项保险制度,其中第2条规定:国家建立五险制度,保障公民在五种情况下能够得到国家的帮助和支持。国家将党中央的为人民服务,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意志落实在立法上,这就为人民在年老、疾病、失业、工伤、生育等情况下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与社会的长治久安,有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健全规范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
推动社会保险制度有法可依社会保险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中国法律体系健全是一个质的飞跃,弥补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社会保障制度法律的空缺,社会保险法经过十六年的曲折立法,最终表决通过,它的颁布与实施,为社会主义保险事业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各权利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了政府的职责与义务,明晰细化了社会保险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使社会保险制度有法可依,社会保险制度运行更加规范,稳定,从此社会保险体系建设进入法制化的时代。
一、保险赔付周期长,标准偏低
农作物一旦发生自然灾害,从组织上报、灾情核定,到保险公司拨付赔款,环节多,程序繁琐。有时存在查勘、赔付不及时的现象,一定程度上也是影响农民群众参保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就2014年而言,一亩小麦最高保险额320元,玉米最高保险额300元,一旦发生绝产,投保农户要清理地块,劳力少的农户,还要雇人进行生产劳作,其损失及农业投入额度,远远大于其赔付额,对于拥有大量土地的农业种植户而言,更可谓是“杯水车薪。”
二、保险操作不规范,引发误解
根据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相关政策要求,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和理赔过程中,一定要坚持与参保农户亲自签订保单协议,减少环节,使保单签订反映农民的真实意愿。但目前,大多数都是以村集体名义投保,农户只需在一张投保清单上签字按印即可。保险公司与每个投保农户签订保单协议工作面广、量大,任务异常繁重,难以实现。由此,在一定程度上引发农民误解。
三、农民收入多元化,种植收入比重偏低
当前,农民收入持续增加。就家庭总收入而言,农业生产收入所占比重较小,农民收入的80%以上来源于打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而开展农业生产投入的种子、农药、化肥及人工成本的不断增加,使农民种地获得的纯收益逐年减少。目前,每亩每年纯收益也仅在1000元左右。为此,农民为土地投保的积极性,难以高涨。五、农业保险覆盖面窄,亟需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仍需扩大、风险保障水平偏低、补贴分担机制不合理、巨灾风险的分担机制尚未建立、互助保险组织有待完善和发展。同时,目前,国家批准在山东种植业的农业保险险种只有小麦、玉米、棉花、花生4个农业险种,险种范围窄,与农民要求增加高效经济作物农业保险险种的要求不相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