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财产安全论文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分析我国烟花爆竹行业发展现状与安全生产状况,探索实现安全发展的途径与方法,努力推动安全生产科技与管理创新工作,进一步加快工厂化、标准化、机械化、科技化、集约化步伐,不断提高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预防烟花爆竹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烟花爆竹行业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于*年6月下旬在江西省南昌市举办*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论坛(以下简称论坛)。为做好论坛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和专题
(一)论坛主要内容
深入探讨有关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方面的重点问题,研讨与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技术研发、规范化管理等问题,学习和交流国内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等。
1.深入分析我国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现状,研究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方法,有效预防事故发生;
各相关单位:
沿海防护林体系是沿海地区防灾减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沿海地区生态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工农业生产安全具有重大意义。进入新世纪,国家启动了六大林业重点工程,进一步加大了沿海地区林业建设的力度,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步入了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总理、回良玉副总理都做出了加强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的重要批示。全国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在今年的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上,作为区域林业发展的重点工程,提出要适时启动全国沿海防护林体系等工程建设。
为加强我国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的学术交流,总结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取得的宝贵经验,探索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推动我国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更好更快发展,经研究,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与中国林学会决定于*年9月下旬在我国沿海城市共同举办“全国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学术研讨会”,会期2~3天。会议由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和中国林学会联合主办,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中国海洋学会和中国气象学会共同协办,中国林学会学术部、中国林学会有关专业委员会(分会)、有关省林学会共同承办。现广泛征集会议交流论文,并就征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题
本次会议主题为: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与防灾减灾
二、征文内容
一、我国本土金融机构产品营销论文中的问题
综观整体形势,尽管我国中资金融机构针对各自的金融投资产品已经采用了各种不同的营销策略,在科技开发、推广宣传上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金融产品营销论文策略的运用仍是乏力的,推广效果并不好。
(一)营销费用投入大,收效不显着。以外汇理财产品为例:国内主要商业银行中行、建行、招行、民生推出外汇理财产品后,一些外资银行如渣打银行、汇丰银行、荷银也相继加入了这一市场争夺拼杀,各家银行都使出浑身解数,争夺投资者。本土商业银行斥巨资投入投资理财服务业务,欲于外资银行试比高。但其行为令人费解,仿佛谁投入越大,谁就是最大的赢家。经过调查,上海、北京、广州、郑州、重庆的消费者对于各银行外汇理财产品的认知状况普遍反映较差。他们被国内种类繁多的理财产品弄得眼花缭乱,不知所措,面对众多“看起来差不多的”的产品,变的更加无所适从,边际消费量一路走低。
(二)品牌意识薄弱,整合力不强。不可否认,我国当前的金融产品,例如上述所说的外汇理财产品,拥有很多“牌子”,金融机构看上去忙个不停,也做了很多努力去打造、去维护,但重视程度依然不够,没有进行全面系统的品牌规划,绝大多数做的只是品牌的一个方面、一个局部,往往想到什么做什么:或广告,或包装,或渠道,每个企业都强调自以为重要的环节,但很少有企业把品牌的各个方面都做到位。几年下来,其品牌资产并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积累和加强。我国金融企业关于品牌的整合意识还比较薄弱,品牌的努力还停留在某个方面。
(三)产品营销论文缺乏策略,随意性大。对于营销决策,本土金融机构还是更多地倾向于拍脑袋做决定,营销人员不能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营销策略缺乏长期性、稳定性,从而最终影响了其业务的发展。
(四)营销方法落后,人才缺乏。我国本土金融机构的产品营销论文,主要依靠定性的、人为控制的直接管理方法,导致金融产品营销论文的专业程度和效率较低。特别是信息的传递效率低下,使信息在上行下达过程中出现了人为拖延,导致高层与执行层步调上的不一致,影响执行层在面临突发事件中的变通速度。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刑法》,自1997年10月l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六节专设“破坏环境资源罪’,,规定了污染环境的犯罪和破坏自然资源保护的犯罪,第338条规定厂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在我国刑法首次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对推动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运用刑罚手段,打击污染环境的犯罪活动,使之环境污染日益加剧的趋势得到有效控制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修订后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修订后的《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从而废除了1979年《刑法》第79条规定的类推制度。由于1979年《刑法》未规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因而在现行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本论文由整理提供保护法规,分别对违反规定,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违反规定,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固体废物,造成重大污染事故以及违反规定,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均比照1979年《刑法》第115条规定的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或比照第187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论处,依此分别类推为重大大气污染事故罪,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固体危险废物罪,重大水污染事故罪等。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自修订后《刑法》生效起,将废除上述比照类推的三个罪名,并依照修订后《刑法》第338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定罪处罚。
2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概念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即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害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并且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该犯罪的行为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l)对社会具有一定的危害性,所造成的本论文由整理提供不是一般环境污染事故而是重大污染事故。(2)该犯罪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38条规定,只有当行为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具有刑事违法性时,才能认定为犯罪。(3)本罪应是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因此,违反国家规定,所造成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性,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最基本的属性,也是刑事违法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
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构成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