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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法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财产保全法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完善财产保全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其目的在于通过限制被申请人对争议标的物或其财产的处分权,来保证人民法院将来作出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全面、顺利的执行,从而维护生效判决的权威,切实保护胜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该制度的实施对于增进全社会的信用意识,防止争讼当事人变卖、转移、藏匿甚至毁损、挥霍在其占有、支配下的有关财产,逃避对生效判决的执行,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仍感到该制度在许多方面存在简略、宽泛甚至缺失之处,亟需在立法上加以补充和完善。

一、现行财产保全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保全程序的启动及其相关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93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对诉中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一方提出申请,必要时也可由法院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而诉前保全只可由当事人提起,且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其申请将被法院裁定驳回。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31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在保全措施采取之后,当事人可向财产所在地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而根据该意见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起诉,从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又由财产所在地原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些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不足:1诉中财产保全可由法院主动采取,与当前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方向不相适应,忽视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主体性地位,与法院超然于争诉之外担当第三者、裁判者的角色不符。2关于诉前保全法院选择的硬性规定,侧重于采取保全措施的便利与及时,忽视了民事诉讼法的“两便”原则,不能保持保全与审判法院的同一性。3对因保全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提起诉讼,而被申请人认为该保全不当给自己带来了财产损失并提起诉讼时,如何选择起诉法院的规定不合理。因为在有些情况下,财产既不在申请人所在地,也不在被申请人所在地,而是在其他同级法院管辖地。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一旦提起诉讼,无论是原、被告的起诉、应诉,还是法院的审判、执行,都可能因这一规定而造成不必要的人力、物力的耗费。4对申请人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又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了诉讼,但由于保全申请不当从而给被申请人造成了一定财产损失的应由哪一法院管辖并如何处理,缺乏明确的规定。

(二)关于保全对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财产保全是围绕保全对象进行的一系列活动和措施,因此有关保全对象的内容在财产保全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在许多方面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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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诉讼保全担保制度思考论文

关键词:财产保全担保反担保

内容摘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申请人在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或者起诉前,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起诉前申请的,应当提供担保。起诉后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均要求提供担保,担保方式限于保证金,担保数额相当于保全数额。笔者认为如此操作财产保全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法律价值。故提出本文看法。

目录:

一、诉讼中保全并非必须提供担保,对于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保全的财产数额不大、保全措施为冻结、扣押等方式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

二、提供担保的方式不应当限于保证金,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均可。

三、提供的担保的数额并非必须相当于或者超过保全的财产的数额,而应当根据可能造成的损失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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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全人身亡对商事仲裁流程结果探析

摘要:目前,我国针对商事仲裁阶段被保全人身亡时保全申请处理的相关研究成果过少,对我国商事仲裁相关的司法实践造成一定阻碍。基于此,本文结合某实际案例展开研究,希望能够为相关案件处理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商事仲裁;保全申请;被保全人

现实案例:当事人(自然人)甲与当事人乙在签订水泥买卖合同的同时约定了仲裁条款。按合同约定,甲应当在60日内完成水泥的制作并交付,乙在验货完毕后应向甲支付货款(三十万人民币)并收货。在验货当天,乙表明对货物质量表示满意,但随后以资金紧张为由提出先收货并保证在收货后10天内支付货款,甲不同意,遂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且申请了相关的财产保全。但是,在法院审查期间,被保全人乙忽然意外死亡,此类保全申请该如何处理?被保全人意外身故又会对商事仲裁流程及结果造成怎样的影响?笔者认为,被保全人身亡虽然会对商事仲裁流程的审查环节造成一定的困难,但按照司法实践而言,被保全人身亡后应当由其家属继承其仲裁结果(相关协议金额或资产),并且为了确保司法程序的公平性,商事仲裁流程和保全申请应当予以批准,并继续商事仲裁。

一、管辖的专属性

从法律的角度看,一切商事仲裁都是商事主体双方合意的体现,主要是由当事人双方合意后达成的一个书面仲裁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直接约定仲裁条款[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所规范的内容可知,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仲裁机构有权对行为人执行仲裁,在此期间任何行政机构、公民或是社会机构都无法干预,最终的仲裁结果为一裁终局,当事人不得以同一纠纷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不能再次申请仲裁。但是,当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立案审查的非实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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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担保制度完善探讨论文

关键词:财产保全担保反担保

内容摘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申请人在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或者起诉前,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起诉前申请的,应当提供担保。起诉后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均要求提供担保,担保方式限于保证金,担保数额相当于保全数额。笔者认为如此操作财产保全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法律价值。故提出本文看法。

目录:

一、诉讼中保全并非必须提供担保,对于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保全的财产数额不大、保全措施为冻结、扣押等方式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

二、提供担保的方式不应当限于保证金,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均可。

三、提供的担保的数额并非必须相当于或者超过保全的财产的数额,而应当根据可能造成的损失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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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财产保全管理

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现行法律法规赋予审计机关为数不多的执法手段之一,也是审计机关解决执行难问题较有效的方法之一。本文从财产保全的概念介绍入手,分析了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基本特征、应遵循的原则,提出了有待明确和必须解决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与分类

什么是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和行政执行案件中,为了保证民事案件当事人和行政机关或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和行政执行文书能够顺利执行,而对有争议的标的物或有关财产采取一种限制处分的临时性法律保护措施,叫做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可分为民事诉讼案件中的诉讼保全、诉前保全和行政执行案件中的非诉讼行政执行前财产保全(以下简称执前财产保全或财产保全)。

二、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及其基本特征

1、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具有实体法依据和程序法依据。

(1)现行《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的实体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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