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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多年来,一直从事财政部门财会管理工作,曾发表过十几篇经济和财会管理论文,并获“中国城市期刊优秀论文”评选一等奖。在实践中,为沧州市政府撰写了多篇有关财政经济和企业发展的调研报告,受到河北省财政厅和沧州市政府的表彰。
当前,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多变,世界经济增速明显放缓,国际经济环境中的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各国政府相继采取金融援救计划,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不断显现。在这一过程中,财政的杠杆作用发生了新的变化,对适度积极、统筹考虑的财政政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地方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如何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大财政服务,为地方经济服务,成为一个新课题。笔者拟对此作一些简要的分析,以供同行业人士参考和借鉴。
一、地方财政部门会计管理工作的职能
财政部门既是国家行政机关,又是综合执法部门。因此,财政干部要按行政法依法行政。行政法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程序法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规定了执法权限,即“三定方案”中规定的行政职能;第二部分主要规定了怎样执法,包括预算法、会计法、采购法、注册会计师法等;第三部分主要规定了执法的步骤程序。
那么,根据行政法规定,地方财政部门应该如何开展会计管理工作呢?具体来讲,一是依据政府“三定方案”中明确的会计管理职能(十三条);二是依据《会计法》赋予的会计管理职能,2007年7月1日实施的《会计法》七章五十二条明确规定:“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以及会计管理机构的权力和责任”,已经成为指导会计管理工作的最高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