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财经政法论文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开题报告的主要内容
开题报告主要检验博士生对专业知识的独立驾驭能力和研究能力,考察写作论文准备工作是否深入细致,包括选题是否恰当,资料占有是否翔实、全面,对国内外的研究现状是否了解,本人的研究是否具有开拓性、创新性等。
开题报告应涉及以下主要内容:论文选题的意义;论文的主体框架、主要内容和主要观点;论文有哪些创新或突破;资料收集情况及所参阅的重要文献;论文写作过程中将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二、开题报告的完成时间
学位论文开题是研究生写作论文的必经过程,写作学位论文之前都必须参加开题报告会。博士生应在入学后第三学期第五周至第四学期第十周期间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并参加博士论文开题报告会;有特殊情况的,经学院批准、报研究生部备案后可延期一年。
三、开题报告会的组织形式
摘要:由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主办的“全国经济法专业研究生培养模式创新研讨会”于2006年5月13日至14日在重庆召开,专门研究经济法专业研究生培养模式创新的全国性会议在我国尚属首次。来自全国已经取得经济法学科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权的17所高等院校的40余位代表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员主要是具有丰富的培养研究生实践经验的博士和硕士生导师,同时也邀请了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的代表以及我校部分博士和硕士研究生代表参加。重庆市教委学位办的领导同志也亲临会议指导。
这是一次小规模、高层次的研讨会。这次会议除了收到论文及相关资料20余篇外,主要采取面对面的交流方式,其中包括专门听取研究生代表的意见。与会代表围绕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的招生、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学位论文的撰写、评判标准以及论文答辩等事宜进行了深入而热烈的讨论,既有共识,又有交锋,现将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经济法专业研究生培养的历史回顾
建国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五个阶段,既1949至1977年的院系调整阶段,1977至1983年的法学恢复时期,1984至1992年的蓬勃发展时期,1993至1999年的“调整、充实、提高”阶段和1999年至今的扩招阶段。随着我国法学教育的迅速发展,经济法学异军突起,在法学中占有重要地位。西南政法大学李昌麒教授指出,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推进和法学教育的发展,法学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科学中的一个显学。有学者认为,“就中国法律来说,最有自主知识产权、最具中国特色的法律学科也许就是经济法原理了。”早在1981年,北京大学就开始招收经济法专业的硕士生,接着是五所政法院校、许多综合大学以及工科、师范院校等相继取得了经济法硕士和博士授予权。到目前为止,据不完全统计,在全国高等学校当中取得经济法硕士授予权的学校已达80余所,其中去年就有29所学校取得了经济法硕士学位授予权;取得经济法博士授予权的学校已达13所;在许多学校开办的法律硕士专业当中,也有相当一部分学生将经济法作为其论文的写作方向。现在可以说,经济法学已经成为法学专业当中研究生人数最多的学科之一。这种状况的存在不仅是一种激励,同时更是一种鞭策,它为经济法研究生的教育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创新研究生的培养模式就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经济法专业研究生教育的招生和学制
随着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招生规模的扩大影响到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如何在新形势下对招生与学制进行改革和创新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与会代表对此进行了深入的讨论,普遍认为应当从考试科目的设置、笔试与复试分数的比重以及复试程序方面不断创新招生制度,一些代表介绍了各自学校在这方面创新所取得的经验。在学制方面,代表普遍认为应该由国家作出统一规定,而不宜由学校自主决定。
【摘要】会计专业论文是一类具有专业内容特征的社会科学学术论文,其写作过程与表达形式必须符合相关学术规范的要求。会计专业论文按内容与要求可分为不同类型。尽管不同类型的会计专业论文有着不同的写作目标,但均应遵循基本的写作程序,应当具有共同的主体学术要素,应当符合基本的学术表达规范。
【关键词】会计专业论文;写作程序;学术要素;学术规范
会计理论研究工作中,当研究人员根据研究目标,按照一定的研究程序完成研究任务后,所形成的研究成果必须要以一定形式反映出来,论文就是最基本的一种表现形式。论文写作并不是一件可以随意而为之的事,它不仅要遵循一定的基本程序,也要具备一些共同的主体学术要素,同时在其表达上更加应当遵循相应的学术规范。只有这样,所完成的论文才具备相应的文献价值并产生相应的学术效益与学术影响。本文拟围绕这一主题作简要描述与讨论。
一、会计专业论文写作的基本要求
(一)会计专业论文是学术论文的一种
什么是学术论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国家标准局的《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GB7713-87)》中指出:“学术论文是指某一学术课题在实验性、理论性或观测性上具有新的科学研究成果或创新见解的知识和科学记录;或是某种已知原理应用于实际中取得新进展的科学总结,用以提供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或讨论;或在学术刊物上发表;或作其他用途的书面文件。”简而言之,学术论文就是用来进行科学研究和描述科研成果的文章,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科学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科研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一般意义上的学术论文,应当具有四方面的特点:
一、人才培养模式的设计
一般来说,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设计主要有三种形式:定制式人才培养模式、联动式人才培养模式和连读式人才培养模式。自2011年教育部启动卓越计划以来,各类高校针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结合上述三种理论模式和法学教育实践,设计了符合自身条件的、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例如:作为全国法学专业类高校,中国政法大学将法学教育定位于法律职业教育,整合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实施6年两阶段“4年基础学习+2年应用学习”融贯式培养;华东政法大学的“通识教育+跨学科(专业)教育+校企联合培养+科研能力训练”培养模式;西南政法大学开设了“实务人才实验班”和“学术人才实验班”,分别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独立培养等。由此看出,作为规模较大的法学专业类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并没有固定、统一的格式,都能坚持既继承自身的传统优势,又呈现多元化的法律人才培养新模式。与之相比,作为规模较大的全国性财经类院校设计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时,一般强调法学学科与经济管理类学科交叉复合教育,并积极探索国际化的道路。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三会’人才培养模式;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卓越法律人才“英语+经贸+法学”的培养模式。相比地方财经类院校,除了部分处于沿海开放城市高校外,其他高校多淡化外语要求,更多结合自身优势设计符合自身特点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如河北经贸大学的“通识教育+专业培养+实践实训+流程构建”;南京财经大学的“通识教育+职业发展教育、创业教育、第二课堂+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实践教学”的培养模式。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的“懂法律、懂会计、懂税务”人才培养模式。总之,作为地方财经类院校,应科学借鉴法学专业类高校定制式人才培养模式、联动式人才培养模式和连读式人才培养模式等有益探索,并汲取全国性财经类院校比较成功的经验和已有的部分地方财经类院校的实践,积极创新并科学合理设计符合自身实际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即坚持“通识教育+财经类专业教育+校企联合培养+实务培训”培养模式。基于学分制教学管理模式,结合实施双专业、双学位等培养制度,确保法学专业基本品格基础上,突出法学与经济管理类学科专业交叉渗透;通过模拟审判等方式全面强化实践教学;加强校企、校校联合,构建学校教育与法律实务部门人才需求之间联动机制。
二、地方财经类院校实现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目标的路径
(一)改革人才培养方案
体现地方财经院校法学专业特色为了体现财经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特色,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应结合各自学校的经济管理优势学科和财经特色,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了修订,凝练法学专业的方向。通过专业方向的改革,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法学学科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熟悉经济管理类学科基本知识;
一、中国法学教育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学教育,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时期:1949年至1957年法学教育的初创时期;1958年至1976年法学教育的挫折和停滞时期;1977年至1993年法学教育的重建和恢复时期;1994年以来的急速发展时期。
(一)法学教育的初创时期(1949-1957)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当时全国53所高等院校设有法律系,有在校法学本科生7338人。[1]1952-1953年进行"院系调整",对原有53个法律系进行整合归并,创设四所政法学院,即北京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和中南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学设置法律系,即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律系、复旦大学法律系和西北大学法律系,构成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四院六系"。在一举废除中华民国时期的全部法学教科书之后,代之以从苏联引进的各种法学教材,并聘请苏联专家担任主要科目的授课教师。至1957年才出版了新中国自己的第一套法学教科书。至1957年,全国累计招收法律本科生12569人,毕业法律本科生10856人,当年有在校法律本科生7954人。
(二)法学教育遭受挫折和停滞时期(1958-1976)
1956年开展所谓"整风反右"运动,强调阶级斗争和否定法治的左的思潮泛滥,凡是主张法治和主张法律具有继承性和社会性的法学教师均受到批判并被划为"资产阶级右派",导致了中国法学教育的急遽萎缩和衰败。1959年撤销了主管法学教育的司法部。四所政法学院被下放地方,并压缩招生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