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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论文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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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论文

科学发展观和财税法理论创新

【摘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这一发展观要求以人为本,要求全面统筹、协调发展。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正面临一个巨大的转折点,“科学发展观”理论能够给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指明新的发展方向。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我们必须创新中国财税法学研究方法、构建中国财税法学的范畴体系、转换中国财税法学的研究范式、拓展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空间、加快中国财税法学的制度建设。惟其如此,中国财税法学才能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迎来繁荣的春天。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全面统筹协调发展中国财税法学理论创新

【正文】

一、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与要求

(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与内涵

发展观,是对发展的本质、发展的规律、发展的动力、发展的目的和发展的标识等问题的基本观点与基本态度。[1]发展观作为意识形态,其正确与否,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可以说,发展观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了一个国家在发展问题上所采取的基本策略与基本方针。我们党历来重视发展观问题,也在不断探索科学的发展观,但一直没有将之明确表述出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新的、科学的发展观,这就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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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财税法

【摘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这一发展观要求以人为本,要求全面统筹、协调发展。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正面临一个巨大的转折点,“科学发展观”理论能够给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指明新的发展方向。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我们必须创新中国财税法学研究方法、构建中国财税法学的范畴体系、转换中国财税法学的研究范式、拓展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空间、加快中国财税法学的制度建设。惟其如此,中国财税法学才能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迎来繁荣的春天。

【要害词】科学发展观全面统筹协调发展中国财税法学理论创新

【正文】

一、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与要求

(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与内涵

发展观,是对发展的本质、发展的规律、发展的动力、发展的目的和发展的标识等问题的基本观点与基本态度。[1]发展观作为意识形态,其正确与否,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可以说,发展观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了一个国家在发展问题上所采取的基本策略与基本方针。我们党历来重视发展观问题,也在不断探索科学的发展观,但一直没有将之明确表述出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新的、科学的发展观,这就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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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教学

一、财税法的普及教育:纳税人权利意识的提升

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实行了法治,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全民的法律意识。因此,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是实现法治的重要条件。[4]纳税人作为税收法治的主体,对税收法治的构建有着重大的影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是税法实现的重要决定因素,良好的税收环境的建立和税法秩序的形成,依赖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的普遍建立。纳税意识作为一种观念,体现的是纳税人对自身权利义务的了解以及对税收缴纳和税收适用的态度和看法,直接影响着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良好的纳税意识不仅有利于国家税收活动的进行,有利于国家税收政策和法律的实现,而且对于监督政府行为,规范政府税收活动,实现依法治税,科学治税,都是非常重要的。[5]

纳税意识包括了纳税人的遵从意识和权利意识。纳税人的遵从意识表明纳税人对税收法律制度的认可,这种认可是税收法律实施的重要支撑。当税收法律规范内化为纳税人自觉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时,良好的税收法律秩序才能得以实现。只有纳税人有良好的税收遵从意识,能够自觉按照税法规定的要求,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及时填写申报表,按时缴纳税款,税款的征收才能顺利的实现,纳税人的奉行成本和征管成本才能有所降低并有效的减少税法实施过程中的摩擦,从而促进良好的税收法治秩序的形成。各国税法对纳税人的权利都有所规定,并将其作为平衡纳税人与征税机关之间的力量对比的制约机制。通过赋予纳税人相应的权利,对征税机关的征税权的行使进行监督和制约,通过程序机制来达到以权利控制权力目的的必然要求,对征税主体的不规范征税行为形成有效的制约,进而形成有效的权力制恒的税收法治。但这种以赋予纳税人权利为基础的权利制约机制的作用的发挥,必须以纳税人的权利意识为前提的。法律规范所赋予的纳税人权利仅仅是静态的权利形式,要真正实现纳税人权利与征税权之间的有力的对抗与制衡,则需要纳税人积极且正确的行使其权利。这就要求纳税人不仅应当了解其享有的权利的内涵、了解适当的行使方式,更应当有积极的权利行使的意识,了解其所享有的权利及其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中的作用。惟其如此,静态的权利才能转化为动态的权利制衡机制,进而促进税收法治的形成。

可以说,最好的法律秩序,是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自觉遵守的秩序,这是理想的法治状态。因此,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的提升是税收法治的形成过程中的至关重要的因素。但纳税意识不可能自发形成,尤其是在我国长期以来的纳税人权利缺失的法律文化背景下,纳税人意识的自觉的培育和形成,更是至关重要的。与纳税意识的形成相关的,除注重法治硬件系统的完备外,财税法律知识的传播和普及应当受到重视。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良好的守法品质必须通过包括普法教育在内的多种手段和措施有意识的加以培养才能形成。[6]如果说税收法治实践中赋予纳税意识形成的丰富的法制环境的话,则财税法教学应当成为财税法律知识的自觉的传播的渠道。通过财税法教学的大众化的教育和宣传,对民众的财税基础知识和法治观念进行普及,对法律知识进行传播和教育,使公民获得关于税收的正确认识,进而形成积极的纳税意识。从这个意义上说,财税法教学应当具有一定的普适性,注重普通公民的基本税收意识和法治意识的培养,形成大众化的教学模式。这种具有普适性的大众教学模式,其目的不在于培养形成具有财税法专业知识的人才,而在于以财税法律知识的传导,提高公民对财政税收的正确认识、了解与财税相关的基础法规,进而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正确的税收意识。这种教学方式,不具有明确的教学对象,而以一般的普通的人为教学对象,并不断扩大其接受的范围。只有通过这种大众化的教学模式,才能将财税法基础知识的传播无限制的扩大,帮助人们形成正确的税收遵从意识和权利意识,促使人们自觉实现税法,最终促进税收法治的形成。

二、财税法教学的专业教育:税收权力机关[7]的主流法治意识的形成

在税收法治框架内,与纳税人直接对应的是税收权力机关,即税收立法机关、税务机关和相关的司法机关,他们在税收法律的运行过程中处于绝对主导的地位,对税收法治的实现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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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和财务会计的和谐发展道路研究论文

论文关键词:税务会计财务会计分离

论文摘要:会计制度和税法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调节作用,正确运用并合理安排二者关系是处理企业、国家和社会之间利益的关键。会计制度的重要性不必赘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税法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也得到提高,但是二者之间存在的矛盾也是显而易见的。随着新会计制度和准则的颁布与执行,税法与会计制度的矛盾愈发突出,建立完整、独立的税务会计制度刻不容缓,笔者就此阐述拙见。

税务会计是以纳税人为会计主体,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依据税收法规,运用会计基本理论和方法,对税务资金运动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的核算与筹划,目的在于使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及时、准确地缴纳税金并向税务部门提供税务信息的会计学科,其会计主体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独立纳税人,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是分离还是统一,我国会计界对此仍处于争论之中。我认为我国税务会计模式不宜采用英美那样财税分离的模式,也不宜采用法德那样典型的财税合一的模式,而应采用适度分离的模式。

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分离的必然性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分离,既是贯彻新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和税制改革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1)财税合一制度有其局限性。在高度计划经济的条件下两者合一曾发挥了一定作用,但随着我国建立成熟市场经济的紧迫性日益加强,这种体制的弊病暴露无遗。首先使会计核算不能适应市场变化的要求。市场时刻在变,企业的经营要适应这种变化,会计核算也要适应,合一的会计制度为符合税法要求而对核算方法规定过死。例如:通货膨胀、科技发展等因素对收人计量的影响都无法如实反映,最终会计核算跟不上市场经济变化;其次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也以收入的确认为例: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对收入确认原则是不同的,如果片面追求制度合一,就会造成该项信息失真,使企业决策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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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捐赠受赠财税实证研究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对外捐赠;接受捐赠的财税处理等进行讲述,包括了捐赠支出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企业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或通过国家机关和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之外的组织进行的间接捐赠均不允许税前扣除、对外捐赠的财税处理、内资企业接受捐赠税务规定的变迁等,具体资料请见:

一、对外捐赠

(一)捐赠支出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比例规定是不同的。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外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支出,可以全额作为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列支。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内资企业(本文不涉及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大多数只允许按照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税前扣除。

内、外资企业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的界定是一致的。均指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企业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或通过国家机关和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之外的组织进行的间接捐赠均不允许税前扣除。目前税法规定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另外在下列方面,内资企业享受超过3%的税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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