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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各国宪法制度安排的角度探讨公共财政政策形成过程中的国家权力配置问题,有助于反思国家公共财政监督的制度建构。议会制度产生之初,议会通过控制财政来监控政府,系议会民主性的表现。随着社会发展,公共财政已由议会控制转向实质上由政府掌控,议会对财政控制转而通过立法等法治手段来监督,并不参与实质意义上的议决。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民主功能、监督功能尚待完善的情形下,将公共财政监督制度化、法治化应成为首选途径。只有在此基础之上,公民或者社会组织才能真正有效地参与监督国家的公共财政开支。
关键词:公共财政/经济宪法/监督与控制
引言:公共财政的宪法学视角
2008年底,一场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各国纷纷抛出“救市方案”。美国政府前任总统布什及现任总统奥巴马也分别提出“救市方案”。奥巴马总统8000亿救市方案,经由美国众参两院的激烈争论获得议会批准。(注释1: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7870亿美元刺激经济方案.2009-02-14来源:新华网。新华网华盛顿2月13日电(记者胡芳刘洪)美国国会参议院13日晚在最终投票表决中,以60票对38票的结果,批准了总额为7870亿美元的经济刺激计划。该计划将送交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生效。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一项经济政策本身的合理性,在议会中受到激烈的争论。美国消费电子协会主席加里·夏皮罗发表声明,批评国会这一做法,指出这一条款将发出一个信号,即美国正在回到贸易保护主义和经济民族主义的不健康的老路上去。夏皮罗警告,这一条款将冲淡经济刺激计划的作用,并引发其他国家对美国产品采取报复性措施,反而会损害美国经济。)作为国家重要经济政策的出台,背后复杂的利益博弈与争夺是可想而知。本文无意论述公共财政政策的政治过程有关问题,而是旨在从宪法学的角度来探讨公共财政政策形成的制度安排,考察公共财政政策出台的国家权力的配置,并对宪法制度安排及其正当性作理论和实践上的分析。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公共财政政策如何被合法批准、执行和监控,以及政策方案如何提出,须经什么具体程序,由谁来审议批准,由谁来监控等问题。
从宪法学上来分析公共财政政策的制度问题,应当属于宪法经济学的范畴。詹姆斯·布坎南等人曾将“宪法经济学”定位为:运用经济学方法,研究约束人类经济和政治选择的宪法规则和制度。认为在市场上自利的“经济人”在转变为政治过程中的投票人或官员时,其自利的品格不会发生根本变化,掌权者滥用权力具有不可避免性。因此,约束政府权力,防止掌权者权力是宪法经济学的核心问题[1]。这与古典宪法学方法论并无本质差别,仅是研究领域的拓展。我国早期的经济宪法学研究者认为,经济宪法学是以征税权为逻辑起点,以财政权为核心内容,建构以货币发行权为主要手段的国家经济权力体系[2]。近年来,我国宪法学界从宪政制度上探讨财政的形成与控制已引起关注(注释2:参见周刚志.论公共财政与宪政国家——作为财政宪法学的一种理论前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吴越.经济宪法学导论——转型中国经济权利与权力之博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等。),然而总体来看,大多成果仍然无法摆脱财税法、经济法学等学科影响。如果对我国的国家财政的运作制度作深入分析,这无疑是我国宪法学切入社会实践的一个新角度,也有助于完善我国公共财政监督制度。
一、宪法的设计:议会财政功能
【论文关健词】政府财政监督信息化
【论文摘要】本文结合当前社会发辰的实际需要,分析了在信息化背景之下进行叶政信忠化建设的必要性及实施条件,并就如何构建和完善时政监资信息化体系给出了相应的时策和方法。
一、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的必要性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经济信息量急剧增大,这迫切需要财政监督机构改变传统手工作业的监督方式,实现监督手段信息化,使监督工作人员从繁琐的数字运算、法规查证中解放出来,提高工作效率。
另一方面,随着计算机、数据库、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被监督单位在管理手段、信息存储等方面发生了本质的变化,这些对财政监督的对象、范围、线索以及监督程序造成很大影响,传统的以审查纸质账目为基本手段的监督工作方法己经不能适应新环境的要求。因此,财政政监督手段必须顺应发展趋势,加快信息化建设,改变监督方式、手段和技术。
二、信息化建设的作用和实施条件
【论文关键词】财政监督外部监督事前监督事中监督
【论文摘要】本文在借鉴国际财政监督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财政监督体制及提高政府财政监督效率提出了政策建议。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公共财政框架的构建,国家财政管理体制发生了较大变化,而财政监督体制还存在与经济发展和公共财政要求不相适应的情况,如财政监督立法滞后、财政监督方式不规范、财政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不协调、财政监督信息化程度低等,亟待探索解决之道。
一、国外财政监督的经验与启示
1.国外财政监督的基本做法。
(1)财政监督职责。首先,重视对内部职能部门的监督,例如澳大利亚通过监督内部各部门的工作行为,促进各部门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其次,重视对财政收支的监督,例如法国财政部门设有财政监察专员、公共会计、财政监察总署和税务稽查等监督机构,对财政收支过程进行监督;再次,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对国有企业的指导与监督;最后,重视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再监督。国际上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在行使社会监督职能时都直接或间接地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以保证社会监督机构执业的公正,如新加坡财政部成立了一个会计委员会,财政部长任主任,专门负责对注册会计师的资格审查和证书的颁发,同时会计师协会的最高领导成员中必须有财政部委任的成员。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当前我国财政监管的现状;当前我国财政监督改革的指导思想;当前我国财政监督的改革思路等进行讲述,包括了财政监管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影响财政监督的效果和权威、财政监督机制不完善,影响财政监督功能的发挥、要把财政监督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把财政监督工作贯穿于整个财政管理工作之中、完善财政监督机制,实现财政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等,具体资料请见: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我国财政监督职能日益完善、监督力度不断加强,它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保障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财经领域内的违法违纪行为屡禁不止,财政专款被挪用、会计信息失真、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大量存在。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何在?其中的重要因素之一是财政监督不到位。因此,如何探索一条既符合我国国情,又有利于提高效率的监督模式,目前已成为理论界、实务界乃至政府部门关注的热点。下面是本人对当前我国财政监督的现状及其改革思路的几点看法。
一、当前我国财政监管的现状
综观我国财政监督的实践,我国现行的财政监督从某种程度上是属于较为单纯的行政监督模式。这种模式是置于政府统一领导之下,而且财政管理权与财政监督权相脱节。明显存在缺乏权威性、独立性和规范性的问题。并且当我们谈及其及时、高效时应以较为完善的立法为前提,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法制建设普遍滞后,使其本应有的优点也大打折扣。主要表现在:
(一)财政监管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影响财政监督的效果和权威
建国以来,财政立法取得了显著成绩,相继颁布了《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等财政法律、法规,使财政运行中一些重大领域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为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整体上看,财政立法严重滞后,迄今尚无一部完整的、具有权威性的对财政监督职能、内容和手段等方面作出专门规定的法律。我国各级财政部门开展财政监督工作时,至今还是依照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财政部于1998年制发的《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由于没有将财政监督提到足够的立法高度,因而财政监督地位得不到法律保障,在执法上存在着尺度偏松、手段偏软等问题,严重影响着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和成效。在这种情况下,财政监督工作难免不带有较大的偶然性,往往是对列入检查的单位实施检查,而没有列入检查的单位就失去了有效的监督,极易遗漏,不符合财政管理的根本要求;制约了监督效能发挥。职责分工还不明确,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在检查计划上不能相互衔接,工作信息上不能相互共享,检查结论上不能相互利用,造成不必要的人力、财力和时间的浪费,使得监督成本提高,监督效率降低。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加强法制建设,完善配套措施;建立健全财政法制监督机制;努力提高财政法制监督效率等进行讲述,包括了加快完善各种财经制度、加大财政监督执法力度、要适时推进各项财政配套改革、财政法制监督工作必须以加强和完善财政管理为中心、由突击性监督检查转变到日常监督、理顺财政监督与其他监督部门的关系等,具体资料请见:
财政法制监督是财政机关在财政管理过程中,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涉及财政收支的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与监督检查。加强财政法制监督,推进依法理财,对于促进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规范财政分配秩序,防止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加强法制建设,完善配套措施
加快完善各种财经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财政税收管理方面先后制订出台了工商各税、农业各税、关税及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实施财政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这些法规制度在执行和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不适应经济形势,操作性差等问题,必须尽快加以完善,如对预算资金的申请、评估、立项、拨付、监督、使用等环节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法律规范程序,真正做到用制度约束人,用法规约束行为,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加快财政法制监督的立法工作。财政法制监督立法工作相对滞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财政监督的顺利开展和财政监督体系的完善。而且财政监督的职责和权限也无法进行科学界定。强化财政法制监督工作的当务之急是要加快监督的立法工作。如制订《财政监督法》。地方财政部门要认真研究与财政监督工作相关的规定、办法,并积极向当地人大和政府反映情况,争取支持,制订切实可行的地方财政监督法规,出台地方财政监督条例及细则,使财政监督执法工作真正做到依法监督,依法行政。
加大财政监督执法力度。当前,违法违纪问题仍然普遍存在,有的甚至还相当严重,屡查屡犯、屡禁不止,成为财经秩序混乱的重要特征。这反映了经济执法体系的执法力度不够,处理偏轻,处罚不力,特别是对违法违纪责任人员的处理力度不够,这种状况的存在势必产生越来越严重的后果。财政部门,尤其是财政监督专门机构必须本着高度的责任心,依法监督,切实加大对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罚力度,该收缴的收缴,该罚款的罚款,特别是要对违纪事项的处理与对责任人的处理结合起来,对那些违纪问题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必须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切实做到违法必纠,执法必严,切实提高财政监督权威性和财经法纪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