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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长期股权投资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控制且无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

用成本法核算。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准则”)对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情况下成本法的处理作了详细规定,对被投资单

位发生净损失情况下成本法的处理,却未作任何说明,然而这种情况在实务中很具代表性。鉴于此,本文拟就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情况,对长期

股权投资成本法的会计处理进行探索,并予以案例分析。

一、投资年度的具体处理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在纳税、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前,不得分配股利。公司当年无利润时,一般不得分配股利,但经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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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变化

一、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历史变革

1.增加对重大影响判断的考虑因素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新增“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但并未对重大影响作出实质性修改。对享有被投资方其他权益变动的确认规定“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而并未对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的会计处理作出明确规定。目前IASB对关于对其他因素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会计处理虽然不明确,但已经形成了倾向性意见,企业应享有被投资方其他权益变动计入权益的做法是目前较为恰当的现实选择。明确按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分别就有关交易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并未就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分别对有关交易事项进行会计处理作出规定。明确规定了两种报表分别对有关交易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明确了成本法核算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明确规定投资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方的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取消了中以被投资方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为限的规定。即获得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限额的部分,不再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收回来冲减投资账面价值,而是将超额部分作为投资收益处理。明确了内部交易损益按持股比例抵销明确规定了投资企业在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方的净损益时,与被投资方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包括成本法和权益法,这里的权益法属于完全收益,投资方在按简单权益法对被投资方净利润确认应享有的投资收益基础上,应按权益法的要求调整投资时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异。

3.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第十四条规定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该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中第十四条规定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认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即视同投资方处置原持有的股权然后购入联营投资);第十五条规定投资方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按CAS22核算,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视同全部处置联营资产后再购入投资,剩余股权按公允价值计量)。

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修订带来的影响

1.适用范围的缩小由于要求此前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按照本准则进行追溯调整,因此之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该部分投资还要做追溯调整。适用范围的缩小,与投资的风险特征相匹配,明确的长期股权投资范围,对投资者来说是承担被投资企业的经营风险,但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对投资方来说承担的是投资资产的价格变动风险、被投资方的信用风险,出于风险管理的要求,对于不同的投资具有不同的风险控制机制,且应该在不同的会计准则中进行规范。对于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投资按金融工具计量和确认,这部分投资会在报告日调整公允价值,由此对报表使用者来说,更加明确所承担的风险类型。适用范围发生变化,要求企业必须对原持有的投资进行重新分类、确认、计量,由此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投资收益在短时间内会发生较大变化,影响企业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重大影响判断的标准重大影响的判断的新增因素,只是要保持与财务报表中对控制判断的统一。随着社会发展,经济业务中也出现了新事物,其对长期股权投资产生了新的影响,需要在对重大影响做判断时更加职业和谨慎,对重大影响的谨慎判断能更好地适应宏观经济的发展。在实务中,判断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制定过程;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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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国际进程探析

摘要: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是一个必然过程,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作为我国会计准则中非常重要的篇章,其国际化趋同的进程更具代表性。本文通过回顾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制定及修订过程,重点分析2014版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相关内容的借鉴,同时提出现阶段下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国际趋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在

我国会计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位置,是企业编制个别财务报表及合并报表中不可忽视的项目,同时亦是合并报表中的重点和难点。然而,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并没有“长期股权投资”准则,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是财政部根据我国特殊的国情制度单独制定的对联营和合营企业的会计处理准则。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速,我国为保持会计准则的持续国际趋同,于2014年3月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以下简称CAS2(2014)),借鉴了2011年《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单独财务报表》(IAS27)、《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IAS28)修订版以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业务合并(2008年修订)》(IFRS3(2008)),将原散见于准则中应用指南、讲解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中的有关规定整合。CAS2(2014)的修订是在结合我国实际国情的前提下,更多的借鉴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然而,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及相关法律机制还不完善,资本市场还不够成熟,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在实际运用中还存在一定的困难。

一、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国际趋同进程

我国于1992年正式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但并没有制定投资准则。1993年财政部成立项目组着手研究制定投资相关准则,期间多次讨论和征求意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证券市场的发展,财政部于1998年6月完成并公布《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规定在上市公司范围内于1999年1月起施行。然而,该准则在实施期间出现了各种问题,最为严重的是上市公司利用公允价值的原则大规模地操纵利润。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财政部不得不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改变相应会计准则,将采用公允价值计价计量非现金资产改为采用账面价值的方法,而国际会计准则中对于非现金资产则全面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这项差异是由于我国经济正处于转轨时期各方面均在探索阶段导致的。因此根据我国特殊国情和市场发展阶段的特殊需求,财政部于2001年1月18日对投资准则进行修订,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施行。财政部经过多次讨论调研在2006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CAS2(2006)),从2007年1月开始实施。直至2014年新的同名准则颁布前,其间又前后了6个《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这一阶段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修订者已经开始重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一致,逐渐树立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所需的高质量会计信息的理念。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促使全球各国着力提升会计信息透明度,建立高质量统一会计准则。在各国都支持趋同大势的背景下,2010年我国财政部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进一步深化会计改革。另一方面,伴随着全球资本市场加速形成,我国企业快速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国际合作和跨国兼并越来越频繁,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国门,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为企业提供高质量、可理解、可对比的会计信息准则,减少交流障碍的国际化会计信息的需求显得尤为迫切。财政部顺应国内外形势,于2014年颁布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自2014年7月起执行,2006年颁布的同名准则废止。

二、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关规定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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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权益转向管理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等进行讲述,包括了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与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确、对于新取得的股权部分、企业由于减少投资而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被投资单位已宣告破产或依法律程序进行清理整顿、原采用权益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的资金转移能力等并未受到限制等,具体资料请见:

【摘要】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因各方面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其核算需要由一种方法转换为另外的方法,即成本法核算与权益法核算之间的相互转换。文章就两种方法相互转换会计处理进行简单剖析。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

一、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一)根据上述规定,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可靠计量的长期投资,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的,在自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核算时,应区分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新增长期股权投资两部分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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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关键字:新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2006年2月的《企业会计准则》,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实施。新准则相对于现行准则和制度而言,存在较大的变化和差异。其中,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即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试就新准则规范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进行讨论。

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和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新准则将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分类。主要划分为:一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二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三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四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五其他权益性投资,即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前四类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而第五类长期股股投资则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处理(包含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对于第五类长期股股投资,本文不作详述。

一、初始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按形成或取得来源,将长期股权投资又分为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初始投资成本计量标准。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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