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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河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业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内部成员及其他承包者签订的明确双方在生产、经营、分配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者签订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副业及其他生产经营项目的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第四条农业合同承包,坚持民主公开、自愿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原则。
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的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经济秩序,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业、林业、畜牧业、副业、渔业、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的承包合同。
第三条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五条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经营项目和集体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承包后,其所有权性质不变。
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纠纷,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是稳定农村、发展农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工作。为继续推动我旗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管理,依法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全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以补签、补发合同书和经营权证为重点的农村土地承包完善工作
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民承包、经营土地的法律依据和有效证明,也是农民依法获得征地补偿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目前,我旗还有部分农户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和未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还有部分农户因土地流转、证书丢失、土地征占、退耕还林等原因需要补签补发和变更注销合同及经营权证。各乡镇(含中心)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33号)抓紧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保证书全部发放到户。在补签补发或换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必须坚持三大原则:一是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30年不变的原则。补签补发合同书和经营权证书,是政策上完善二轮承包关系,不是重新开展二轮土地承包,不得重新发包,不搞重新丈量,不得借机调整土地,不得借机改变原承包期限;二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协商的原则。在补签补发承包合同书和经营权证书过程中,要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遇到重大、复杂和涉及面广的疑难问题,要及时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三是坚持“先确权,后发证”的原则,补签补发合同书和经营权证书时要搞清楚各承包户承包地块的权属,保证补签补发工作依法、有序、平稳进行。同时在具体工作中还要按照“核实、完善、规范”三个要求来认真开展。“核实”就是将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的土地承包、土地流转、专业承包进行逐项核实、逐地核实,全面清理土地,完善台账管理,对核实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做到土地台帐、承包合同、经营权证内容“三统一”。“完善”就是对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在土地承包、土地流转、专业承包等方面手续不完善、已订立的合同协议等条款不清晰的,全部进行完善,确保做到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条款无异议。“规范”就是通过清理和完善,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土地流转、专业承包管理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47号)加强对当前土地流转的规范管理。在签合同时,各乡镇村可参照修订后的合同文本(在原土地承包合同的某些条款上做了必要的修订)与应签未签和新增人口进行补签。原已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仍然有效。对于二轮土地承包后一直承包耕地但未签订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户,承包期起止时间应和当地签订合同的农户一致,即“前后齐”;对于新增人口分地签订承包合同的起始时间为签订的实际日期,结束时间应和当地其他签订合同的农户一致,即“前不齐后齐”。
二、进一步规范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和严格农村机动地管理工作
土地承包档案是开展延包工作落实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原始依据,是党和国家的农村基本政策在基层落实情况的历史记录,必须及时规范整理,不得损毁、遗失。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档案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责任制,做到土地承包相关文件、合同、方案、台帐、表册等资料完整齐全,实行专柜存放,专人管理。同时要建立农户承包台帐,农户承包经营权流转台帐,“四荒地”等专业承包台帐,逐步实现土地档案管理的标准化和制度化,不断完善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
机动地的预留管理和使用,是农村土地承包中农民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范管理,有效防止和消除机动地管理使用中的矛盾和问题。一是严格控制机动地面积。2003年3月1日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5%,不足5%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二是依法规范机动地发包。依法预留的机动地应当优先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新增人口。机动地对外发包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其它方式的承包程序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不得搞暗箱操作。承包期限要合理,承包手续要完备,同等条件下机动地发包方要保证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承包权。三是规范机动地收益管理。发包机动地及“四荒”等获得的收入,归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有,必须纳入农村集体帐内核算和财务管理及村务公开内容,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党的*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普遍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使亿万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的自主权,焕发出极大的生产热情,农村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再次肯定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长期不变。邓小平同志在视察南方时的谈话进一步讲:"即使没有新的主意也可以,就是不要变,不要使人们感到政策变了。"这完全符合广大农民的共同心愿。要使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必须将其纳入法制的轨道。依法管理农村承包合同,这是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制的重要保证。
目前,全国共签订三亿多份农村承包合同。几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主管部门始终把农业承包合同管理作为巩固农村改革成果,维护农村安定团结的基础工作来抓,在指导合同签订,进行合同鉴证,监督合同履行,调解处理合同纠纷等方面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与此同时,多数省(区、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根据农业承包合同的特殊性,加强了法规制度建设。全国已有二十四个省(区、市)了农业(村)承包合同管理条例或办法,使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纳入了法制的轨道。据统计,农业承包合同的完备率由**年的43.3%上升到*年的77.1%,兑现率由77%上升到91.2%,纠纷率由6.4%下降到3.2%。依法管理农业承包合同,对于稳定和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激发和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维护农村良好的经济秩序和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应该看到,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状况与农村改革和发展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在了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或者办法的二十四个省(区、市)中,有七个省(区、市)是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公布的地方性法规,其他十七个省(区、市)都是由省级政府或者主管业务部门的办法,缺乏法律约束力。还有六个省(区、市)尚未制定相应的法规或者制度。在广大农村,由于认识问题、经济利益问题,不能自觉维护承包合同、不履行承包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随意侵犯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和合法利益,加上人口的增长、迁移和市场、价格等因素的不断变化,合同的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纠纷的调解任务相当繁重。目前,每年仍有约三千万份合同不能兑现,合同纠纷近一千万起,由此引起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最近,一些地方群众上访又有上升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的法制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我国地域辽阔,地区间差异较大,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具体形式和完善程度不尽相同,因此,制定农业承包合同的管理法规,必须因地制宜,符合各地的实际情况。从已经制定了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或者办法的二十四个省(区、市)的情况看,由省(区、市)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比较切实可行。为了逐步把农业承包合同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加强对承包合同的管理,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现讲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依法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提高到稳定和完善党在农村中的基本政策的高度加以重视。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影响面很大,政策性很强,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领导,督促和支持业务主管部门做好这项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工作部门要把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
二、要进一步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的法制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逐步纳入法制的轨道。已经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法规的省(区、市),要有法必依,认真做好实施工作,并搞好配套措施的制定;尚未农业承包合同法规的省(区、市),可参照有关省(区、市)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尽快施行。
三、依法管理农业承包合同。农业承包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目前已经签订的三亿多份农村承包合同,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应予保护。农业承包合同的管理,包括合同的签订和鉴证,无效合同的确认和处理,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等,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一定要杜绝单方面违约、毁约的现象;杜绝在农业承包合同的管理上强迫命令、随意侵权、以权代法等行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稳定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积极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保护农业承包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是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为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经营活动,以承包的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而订立的协议。
第三条承包合同实行分级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综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市、县(市、区)设立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内。
第四条承包合同的发包方是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是具有相应承包经营能力的专业队(组)、联户、农户、社员个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力承包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单位或人员也可以承包。
第五条订立承包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兼顾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