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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完善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确实保障农民的长久土地承包使用权,有效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承包法》)及《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以下简称《承包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县农村土地承包和经营权流转合同管理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九九五年以来,全县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政策法规,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承包合同的顺延,为承包土地的多数农户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使农民真正得到了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少,主要表现在:
1、“二轮”家庭承包土地合同没有全部落实到位,“四到户”率较低。据统计,全县至今仍有30%以上的承包土地的农户没有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续签“二轮”家庭承包合同。
2、已签订的合同存在不规范、不完善等问题。首先是地块的“四至”定位不准确。其次是文本不规范。部分乡(镇)、村把家庭承包土地合同、“四荒”发包合同和经营权流转合同混为一体,自制自用不规范合同书文本。三是部分乡(镇)村“四荒”土地、机动地等集体土地的发包程序不规范,不符合《承包法》和《承包法办法》的规定,个别还存在“一地多主”现象。四是土地经营权擅自流转现象较为普遍,程序不合法。致使有些土地流转合同改变了主体和农业使用用途。
3、乡(镇)农经管理员流失严重。截至去年十一月份底仅有北周庄、马营、下喇叭三个乡(镇)有专职农经管理员,且在岗从事农经管理工作。其余因人事变动及其他因素不再从事专项工作,导致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鉴证和纠纷处理等管理工作缺乏熟悉业务的专职人员把关,处于混乱状况。
土地承包优先权是指农村土地发包或流转时,法定或约定优先权人对该土地享有优先承包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四十七条“以其它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海南省第二轮土地承包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款“专业性生产承包土地合同期满的,发包方应当收回土地重新发包,原承包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把在农村土地发包或流转中可以行使优先权以法律形式确定了下来。由于人多地少,农业生产又趋于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承包土地规模种养已经成为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因素,因此优先权主体请求保护其优先权不受侵犯意识特别普遍迫切。据不完全统计,我院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案件中主张优先权的一成有余,占有一定比例。然而,因为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优先权的规定过于原则,相关司法解释几乎空白,所以审理主张优先权案件的时候从程序操作到实体判决都遇到不少困惑,认识模糊,亟待澄清。笔者针对在审判实践中发现的几个问题作一些阐述,若有不妥,敬请同仁指正。
一、关于对土地承包优先权诉讼主体的认识问题
这是在审理土地承包优先权纠纷中经常遇到的程序性问题,认识还不够统一。所谓土地承包优先权诉讼主体是能够参与土地承包优先权诉讼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该诉讼主体资格由国家法律规定,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根据法律明确规定,以下人员可以作为土地承包优先权原告,具备土地承包优先权人诉讼主体资格: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是以其它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时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是专业性生产承包土地合同期满又重新发包时同等条件下原承包方。对这三种人的土地承包优先权原告主体资格无可争议,认识是一致的。但是在优先权诉讼中还有两种人主张优先权,他们是否具有优先权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存在争议。第一种人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其它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期满,该集体经济组织另外成员要求承包,原承包方主张优先权:第二种人是,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专业承包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期满,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求承包,原承包方主张优先权。一些人认为,这两种人都是优先权原告诉讼主体。理由是他们是土地的原承包方,符合《海南省第二轮土地承包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主张优先权。笔者认为,法律规定土地承包优先权的立法旨意是为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权和保护原承包方的投入兼顾两者而以前者为先。在土地承包合同期满,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承包者依法可以优先权对抗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权,因为同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所谓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权问题,只存在依法保护原承包方的投入问题。赋予原承包方优先权充分体现优先权立法者保护原承包方投入的意图。而土地承包合同期满,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承包者不得以优先权对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权,因为设置土地承包优先权以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权为首要,排斥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承包者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优先权,反映了优先权立法者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权的用意。由此可见,前面第一种人是土地承包优先权人;第二种人则不是,不能主张优先权,对其主张应裁定驳回起诉。
与土地承包优先权原告相对应的当事人是被告,土地承包优先权被告是侵犯优先权人土地承包优先权或者与优先权人发生优先权争议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为了更直观、形象地弄清土地承包优先权诉讼被告,举一实例予以说明。村民小组成员某甲承包本村民小组土地围池养虾。承包合同期满,村民小组另一成员某乙与村民小组签订承包该土地承包合同,甲以优先权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起诉,主张优先承包。在本案中,甲土地承包优先权不仅受到村民小组侵犯,而且受到某乙的侵犯;或者说甲既与村民小组发生优先权争议,也与某乙发生优先权争议。因此村民小组和某乙都是本案优先权诉讼的共同被告。如果村民小组和某乙的行为对某甲的优先权构成侵害甚至造成损失,就由村民小组和某乙共同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审判务实通常把某乙列为案件第三人参加诉讼,很不准确,应该纠正过来。
二、关于土地承包优先权取得和丧失的认识问题
土地承包优先权由法律规定取得。而优先权属于一项私权利,在与法律规定不相抵触情况下,也可约定取得。但是约定取得优先权不得对抗法定优先权,更不能通过约定优先权排除法定优先权,否定法定优先权的约定自始无效。土地承包优先权不论是按法律规定取得,还是按约定取得,都是期待权而非既得权,是附条件而非无条件,只有所附条件成就时,优先承包土地期待权才能实现,取得土地承包优先权。取得土地承包优先权所附条件包括:1有优先权人要求优先承包的明示。民事法律行为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表现形式,但行使优先权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只能适用明示而不适用默示。优先权人知道自己是优先权人后,必须在土地发包或流转前向发包人或流转人明确表示优先承包,这是优先权人获得土地承包优先权的根据,不可或缺。2有土地发包或流转事实。这是取得土地承包优先权的前提,不发生土地发包或流转,土地承包优先权无从谈起。倘若发包方为规避优先权收回土地闲置时间较长(一般半年以上)或搁置一段时间尚未自用又发包的,优先权人仍然可以主张并取得土地承包优先权。3条件同等。这是取得土地承包优先权的基础。主要指与发包方利益密切相关的条件同等,诸如承包价格同等,承包金给付方式同等,承包期限同等,对土地保护义务同等,等等。与发包方利益基本无关的如土地种养何物、何时种养、管理方法等都不是同等条件的内容。
为落实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整改意见,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提高土地承包管理和执法水平,改善农村土地承包秩序,根据《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土地承包法执法检查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琼府办33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改的主要问题和任务
针对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发现我市存在的问题的反馈意见,提出以下整改内容和任务。
(一)依法整治以“祖宗地”名义侵占他人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各镇要组织专门人员,通过调查登记,逐户排查,核准以“祖宗地”名义侵占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户数和面积,限期整改,以维护村集体和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农经总站,以便汇总上报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农业厅。该项工作要在年月日前完成。
(二)切实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行为。各镇要组织专门人员依法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行为,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对于口头协议的(流转期一年内的短期流转除外),要敦促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文本以市农经总站提供的样本为准;对于对外承包土地不依法申请登记发证的村、组等要限期整改,切实规范农村土地承包流转行为。各镇要将口头协议流转土地的宗数、面积,以及尚未依法申请登记发证流转土地的宗数、面积,汇总报送市农经总站。该项工作于年月日前完成。
(三)全面启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实行农村土地合同“双档案”管理(即文书档案和电子档案两套档案管理)。该项工作由市农经总站负责,年月日前完成,并列入市政府年专项工作,每月3日前将工作进度上报市政府。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农村、农民”三农问题一直是党中央、国务院关注的重点。而作为农民的生存之本——土地,往往是纠纷经常产生的根源。这一问题一直困扰着农民,土地纠纷源于何处,土地纠纷该如何合理解决,本文通过对土地问题的调查和反思,提出几点粗浅意见。
从2002年上访群众向海南省信访部门反映的情况来看,涉及农村土地矛盾和问题的内容占群众上访内容总量的40%左右,在我院近年来审理的民事案件中,涉及农村土地纠纷的案件也占有很大的比重。具体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土地权属不清。农村在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大都实行“包田不包坡”的做法,致使荒地、坡地争议较多;前,有些场社体制改革,有些退场不退地,留下了纠纷隐患;而部分乡镇一直沿袭“谁有土地谁耕、谁承包”的做法,造成了农民争占“祖宗田”,“祖宗地”现象突出;村集体与村集体之间也存在着相邻地段土地的归属问题的争夺。
第二,农村依法用地观念差,越权发包的情况突出。农民依法用地的观念比较薄弱,农民不按国家的规定合理使用土地,而是任凭自己的意愿违反有关规定使用土地,给邻地的使用权造成侵害,由此引起纠纷。再者,有的乡镇干部及村委会基层干部对集体土地的开发使用缺乏科学规划,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不落实执行,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自作主张越权越级向外发包土地,而依据《国土法》和《村民委员会法》规定,村社出让、租赁土地不通过村民讨论,没有得到三分之二村民同意,村委会不得违反民主设定原则同外签订合同,而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的法制观念薄弱,基本上不依法行使权利,这是产生土地纠纷原因之一;有的基层干部以牺牲农民的承包地为手段,严重违背土地操作程序,隐瞒实情,去成全土地承包商的利益,因此引起土地纠纷。
第三,“开发热”留下隐患。在前些年的“开发热”中,一些地方为了多招商,急开发,对外来公司转让、租赁、转包土地面积过大,承包期过长,农民参与程度小,地价又低,农民感到吃亏,成为引发纠纷的导火线。
第四,开采钛矿、挖塘养虾、外包林地,给生态造成破坏,环境被污染,农民反映强烈,要求收回土地,却得不到解决。海南有些地方钛矿资源丰富,但钛矿开采之后原尚可利用的有效土地失去了先前之功效,加上有些土地被承包挖塘养虾,破坏生态平衡,农民要求中止合同,收回土地,发挥土地的正常功效,但有些地方对此类问题迟迟不解决,或得不到合理解决。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市场经济政策实施以来,我国农村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其中,影响最深远的是普遍实行了多种多样的承包制,而土地承包制又越来越成为主要形式。土地承包制采取了集体经营与个人经营相结合的原则,使农村的经济和生产得到完全的发挥,使农村市场经济得到了很大的发展,还使农村土地资源得到了很好的利用。
但是,我国农村在实行承包责任制的过程中,由于个别地方政府和农村干部的政策法律意识不够,在发包农村土地的过程中往往存在很多弊端。例如由于土地的承包,往往会造成大量的林木遭受砍伐,致使当地水土流失严重。土地承包问题除了有以上弊端外,还有很多的人为因素弊端,也就是现行承包责任制不健全的前提下发生土地承包争执或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问题,这些问题错综复杂,很值得商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中所称的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本文仅就农村土地承包发生的纠纷做些浅陋的探讨。
农村土地承包发生纠纷过程中,最常见的是承包方不履行合同。如陵水英州镇大坡村委会发包几百亩地给三亚市某公司用于种植经济作物,然而却丢荒几年,一直没有使用。又如陵水县黎安镇的后牛港,承包给某商人后,其一直没有投资利用,只是坐享其成,叫人在该港里用炸药炸鱼及网鱼等。
农村土地承包发生纠纷过程中,常见的还有发包方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如2002年三亚市鼎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陵水英州镇高土管区十几位农民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与三亚鼎立公司订立土地合同的是陵水英州镇高土村委会。而农民有些是个体承包者,高土村委会无权将农民个人承包的土地发包给他人使用。
农村土地承包发生纠纷,还有承包方没有按照承包的原则和程序办理,导致承包方无法使用土地。如原告北京劳可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陵水提蒙乡曾山村委后头塘五、六队农业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就是典型的例子。陵水提蒙乡曾山村委会发包曾山村委会后头塘村二、三百亩地给北京劳可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上只有队长签名,并没有得到法律规定村民人数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