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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安全管理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城市安全管理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城市安全管理

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原则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建设平安城市、创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年5月,《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颁布以来,我区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和危房治理工作逐步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全区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着如下问题:一是个别乡街和部门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还不够,“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依然存在;二是分工负责、协调共进的管理和运行体系还不健全,乡街和大型企事业单位在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还未充分发挥;三是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尚未完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现象依然不少,依靠突击检查整改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急需通过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完善机制,建立职责明确、运行有序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新体制。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落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按照“合理使用、定期检查、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职责,积极落实房屋使用安全防范措施,大力开展房屋使用安全检查,对房屋使用安全隐患实行有效地整治和监控,及时处理房屋使用安全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城市房屋使用安全工作由房屋所在乡街、园区管委会负总责,由房屋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具体负责。各乡街通过区分单位自管、物业管理和非单位及非物业管理房屋情况,落实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真正把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位。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各乡街及相关单位实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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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含建制镇)范围内已建成交付使用一年以上的各类房屋(含构筑物,下同)。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房屋安全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确保房屋安全正常使用,对建筑物及附属物进行安全检查、鉴定和对危险房屋进行综合治理等的管理活动。

房屋安全检查是指对房屋的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的安全可靠程度进行查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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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含建制镇)范围内已建成交付使用一年以上的各类房屋(含构筑物,下同)。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房屋安全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确保房屋安全正常使用,对建筑物及附属物进行安全检查、鉴定和对危险房屋进行综合治理等的管理活动。

房屋安全检查是指对房屋的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的安全可靠程度进行查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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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研讨

1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的主要原则

(1)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原则

当前,我们可以看出,政府部门正在一点点的淡化对市场经济的过度干预,而是转向行政管理方面的监督。各燃气企业在输送燃气过程中各个环节都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是行业的标准。要弄清楚各个条款的具体规定,不要以为司空见惯的做法就是合理合法的,一定按照行业标准规则来做。

(2)着眼核心问题原则

由于城市安全管理本身就是一个很复杂而庞大的体系,里面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很多方面,有大量的琐碎复杂的事物需要处理。每个人各司其职,不同级别、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分别负责不同的工作。所以一定要纵观全局,有一个整体的思路,主抓关键问题。比如,生产部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就要主抓自己部门的核心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而安全智能部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就要引导各个部门协调配合,各个部门关注本部门的重大安全隐患,并及时解决。

(3)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下令限期整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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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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