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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对项目管理的特点及传统的城市规划管理模式的分析,阐述了项目管理方法用于城市规划管理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给出了城市规划项目的管理模型。
关键词:项目管理;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管理模型
前言
近年来,我国城市规划的制定已经上升到法律、法规的高度,各个城市都制定了完备的总体规划。总体规划一般以15年为限,在此基础上,又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有的城市补充制定了修建性详细规划,通过专家评审和广泛的公众参与,形成法律条文,并得到城市政府部门领导的足够重视。然而,在我国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如何进行协调有效的管理,却一直停留在长官意志,行政计划管理的阶段。我们国家的城市普遍受经济力量和城市规划管理力量不足的困扰,受到社会和政府控制力不强的影响,受到急功近利心态的支配,往往在城市规划实施中有统筹规划,却缺少统一的实施管理。例如,一条道路刚刚建好就因铺设管道而开挖,过几个月要铺设电缆,再开挖,再填平,道路被戏称为“拉链”。这不但给车辆和行人带来了不便,而且浪费了大量的人力和金钱。因此,对如何进行有效的城市规划管理应该予以足够的重视。
管理就是“在变动的环境中依赖人与物的互动而获得组织绩效改进的人类实践”[1]。从泰罗开始,开启了一条通向管理“确定性”的道路,管理由经验变成一门“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人们试图找出人类活动的规律而进行组织、决策。城市规划管理这一管理实践活动有其自身的发展脉络和进程。这些庞杂的内容可以利用多种可能的途径和工具,找到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实现方法。本文就是试图为城市规划管理找到一种系统规范、容易控制和实施的管理方法。
1城市规划项目管理研究的思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实行依法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规范城市规划管理的公示工作,建立和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公示的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和各区规划分局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进行公示的,适用本办法。特定管理区、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建设、国土、工商、城管等部门协助监督规划管理公示的实施。
市规划局成立公示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公示的事项、内容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公示领导小组下设公示办公室,负责城市规划公示工作的具体审查、协调、检查和监督等工作。
各区规划分局:
近年来,我市逐步推行了房改政策和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今年元月一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开始施行;元月二十五日,市人大常委会了《*市土地管理规定》,自三月一日起施行。这些法律、法规对建设用地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保证城市规划部门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的财产权益,制止非法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受理建设工程报建时,应同时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只有建设用地批准书而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上用地单位名称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名称不符的(含加名、改名),不予受理建设工程(含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以下同)报建。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市用地审批小组审批后由市规划局核发的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的法律凭证。根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需要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质、位置和界限的,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因此,凡未经市规划局批准而由其它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中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内容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予承认其法律效力,不按原规定内容使用土地的,不予受理建设工程报建申请。
三、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和《*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全部地价款,并取得土地使用证书;②已按出让合同规定条件和期限投入资金达到投资总额的25%。因此,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申请用地和出让手续而私自转让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建设用地(含加名、改名)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受理建设工程报建。
四、根据《*市土地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所留出的土地,“应于批准征地的同时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划定;供被征地单位发展第二、三产业,安置剩余劳动力,但不得用于建房出售”。农村因征地而留出的土地,只能供被征地的单位使用,未经合法的审批部门批准,其它法人或经济组织无权使用属农村集体所有的留用地。其它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共同使用农村留地而联名申请报建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受理建设工程报建。提交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区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应提交公安机关核定的户口簿。非村民使用农村宅基地建住宅的,规划部门不予受理建设工程报建申请。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的规划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省城市规划条例》、《**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技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0000m2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用地面积在20000m2(含20000m2)以下的项目,需编制《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综合管线工程规划》和《竖向规划》。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规划执行。
第四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各类详细规划和重要建筑方案设计引进市场竞争机制,面向国内外市场,鼓励规划设计方案竞标。
第六条在本市规划区内承担各类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