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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规划
传统城市土地规划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以构筑在经济—技术体系基础上的官僚制度为依托,这个制度的核心原则是功能理性,调节方式是效益,即以最少的成本换回最大的收益。在这个制度的指引下,城市土地规划是按照产出效益原则建立起来的,权威的指令通过等级秩序以最有效的方式传达到实践规划层面,社会公众参与的作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这种方式在城市化初期能够以迅速有效的指令“绘制”出城市土地利用的蓝图,但是,随着城市规模的增大和土地利用力度的加大,这种传统的土地规划方式已难以适应高度复杂的城市建设。
特别是在我国,传统的城市土地规划已经严重滞后于城市的变迁速度,影响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这种现象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公众参与,土地规划成为有关部门闭门造车的产物,由于土地规划缺乏透明度,往往成为腐败行为滋生的土壤。事实上,城市化的过程一定意义上就是城市面积扩张的过程,是土地向非农业大规模转移的过程,也是一个财富产生、转移、流动和分配的过程。由于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态势的飞速前进,由土地产生的巨额财富是史无前例的。而这种财富的产生和分配过程是否合理、公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土地的科学、合理规划。正是土地规划涉及庞大的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涉及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土地规划的科学、合理、公平离不开公众的高度参与,只有让土地规划更多地透进阳光,才可能堵住滋生暴利和腐败的黑洞。
在西方,人们认为城市土地规划反映的是公共、私人及各个团体的利益,通过相互协调对话的产物,公众参与应成为城市土地规划制定过程中的重要步骤和组成部分。早在1947年,英国《城乡规划法案》就规定允许公众对城市土地规划发表意见和看法。20世纪60年代中期后,公众参与在西方社会中成为城市土地规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1968年英国《城乡规划法案》的修订中,为了适应新时期的特点,英国制定了与传统的公众参与不同的方法、途径和形式,这就是著名的“斯凯夫顿报告”(theSkeffingtonReport),它被认为是公众参与城市土地规划发展的里程碑。与此同时,美国也开始了对公众参与理论的探讨和研究。PaulDavidoff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了“倡导规划”(AdvocacyPlanning),他认为城市土地规划应由代表不同利益群体的规划人员共同商讨,决定对策,以求得多元化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利益的协调分配。SherryArnstein则从实践角度提出了公众参与城市土地规划程度的阶段模型理论和“市民参与阶梯”理论,为衡量规划过程中公众参与成功与否提供了基准。上世纪90年代,Sager和Innes提出的“联络性规划”又是一个重要的理论,侧重研究土地规划者如何使公众积极参与到城市土地规划当中的问题[1]。
与此不同的是,城市土地规划中公众参与的重要作用在我国长期被忽视,尽管在上世纪90年代后,我国部分城市已经开始摸索公众参与城市土地规划的道路,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来说,仍存在许多的不足。这主要表现在:(1)在土地规划的编制阶段和审批阶段有一定程度的公众参与,但主要局限于学术机构和研究机构“精英”层次的参与,并没有完全代表广大人民的意志和愿望;(2)由于政府部门片面把土地规划当作是向上级交代、负责的体现,在相关的制度设计中对公众参与缺乏重视,使得公众参与土地规划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3)公众参与土地规划还处在形式化的阶段,尚未向实质性迈进。虽然部分城市已经把土地规划的总体目标、期限、范围、地块用途、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公示于众,但是多数地方并没有机制保证公众意见的反馈,而且规划公告内容缺乏直观性和形象性,限制了公众的理解和接受程度。
2城市土地规划中公众参与的理论分析
论文关键词:农村土地所有权农民利益联产承包责任制
论文摘要: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人口的膨胀和生产的无限扩展,我国土地资源的相对稀缺性越来越明显,简单的土地所有权已不能满足所有者的个人利益需要,而更难达到土地资源价值和效益最大化的实现。特别是农村基本农田的保护问题越来越突出,生产的发展要求多占用土地,而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农民的利益,保住农民的“饭碗”,实行耕地保护制度势在必行。土地是“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和重要的生产资料,但是生产的无限发展造成了土地的大量被占用,以及耕地的大面积流失,使发展与耕地的保护演变成了一对矛盾体。我国的改革是从解决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问题打开缺口的,但至今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依然是形成诸多矛盾的焦点。为了解决我国农村土地发展的问题,本文就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现状、存在的弊端、发展的个人建议进行初步探讨。
一、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现状
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通过合作化运动和化运动,将农民个人所有的土地转为集体所有而产生的。1979年前,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经历了两次制度安排,这两次制度安排的出发点都是为了实现其政治支持最大化和社会产出最大化,但是不同的产权结构导致截然不同的生产效率。1950年后,我国开始发展互助组,后从1953年开始实行初级合作社制度,土地、牲畜、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仍归农民私人所有,收益既按劳分配,又按股分红,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这种制度安排是土地的地主所有转为土地的农民所有,实行了土地的私有私营,它与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从而促进了农业发展。1955夏季开始的农村高级合作社运动,把社员私有的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建立了农村集体经济,使土地的私有私营转为公有公营。1956年6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标志着私有土地向集体所有制转变。在高级社里,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土地已不再作为一项私有的财产取得分红。此后又经历了化运动,最终将土地私有制改造成为农村集体所有制。在实行这种土地制度期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高度集中,土地不能出租、买卖。1958年又开始搞"一大二公"的,在极短的时间内更彻底地否定了农民家庭作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的地位,不仅剥夺了农户对土地的所有权、占有权、经营权,而且还严重侵犯了农户的收益权。“制度本身的效率低下和对农民利益的损害,是制度内涵规则的必然反馈。”
1979年以后,我国对集体土地的使用制度进行了改革,由公有公营变成集体所有、个人承包经营(使用),集体行使所有权、享有处分权,承包者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家庭承包责任制作为一种制度创新,有着还原农业家庭经营最优的经营特征和适应农业的产业特征的本质内在规定。这种部分产权的经营权回归,扬弃了传统的合作集体生产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迎合了经济主体的内在要求,促进了农业的发展。在近几年的发展中,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衍生出几种新的承包方式,如山东平度的“两田制”,广东南海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陕北、晋西、湘西等地区实施的“四荒地拍卖”等形式,在初期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实行集体所有,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这种变革实现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扩大了农民经营自主权。然而近几年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包括几种衍生方式,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制度障碍,产生了一系列问题,稀缺的土地资源作为农民的负担这一现象仍未得到根本改观,因土地而产生的弊端越来越明显。
二、现今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的弊端
论文关键词:农村土地所有权农民利益联产承包责任制
论文摘要: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人口的膨胀和生产的无限扩展,我国土地资源的相对稀缺性越来越明显,简单的土地所有权已不能满足所有者的个人利益需要,而更难达到土地资源价值和效益最大化的实现。特别是农村基本农田的保护问题越来越突出,生产的发展要求多占用土地,而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农民的利益,保住农民的“饭碗”,实行耕地保护制度势在必行。土地是“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和重要的生产资料,但是生产的无限发展造成了土地的大量被占用,以及耕地的大面积流失,使发展与耕地的保护演变成了一对矛盾体。我国的改革是从解决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问题打开缺口的,但至今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依然是形成诸多矛盾的焦点。为了解决我国农村土地发展的问题,本文就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现状、存在的弊端、发展的个人建议进行初步探讨。
一、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现状
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通过合作化运动和化运动,将农民个人所有的土地转为集体所有而产生的。1979年前,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经历了两次制度安排,这两次制度安排的出发点都是为了实现其政治支持最大化和社会产出最大化,但是不同的产权结构导致截然不同的生产效率。1950年后,我国开始发展互助组,后从1953年开始实行初级合作社制度,土地、牲畜、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仍归农民私人所有,收益既按劳分配,又按股分红,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这种制度安排是土地的地主所有转为土地的农民所有,实行了土地的私有私营,它与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从而促进了农业发展。1955夏季开始的农村高级合作社运动,把社员私有的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建立了农村集体经济,使土地的私有私营转为公有公营。1956年6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标志着私有土地向集体所有制转变。在高级社里,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土地已不再作为一项私有的财产取得分红。此后又经历了化运动,最终将土地私有制改造成为农村集体所有制。在实行这种土地制度期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高度集中,土地不能出租、买卖。1958年又开始搞"一大二公"的,在极短的时间内更彻底地否定了农民家庭作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的地位,不仅剥夺了农户对土地的所有权、占有权、经营权,而且还严重侵犯了农户的收益权。“制度本身的效率低下和对农民利益的损害,是制度内涵规则的必然反馈。”
1979年以后,我国对集体土地的使用制度进行了改革,由公有公营变成集体所有、个人承包经营(使用),集体行使所有权、享有处分权,承包者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家庭承包责任制作为一种制度创新,有着还原农业家庭经营最优的经营特征和适应农业的产业特征的本质内在规定。这种部分产权的经营权回归,扬弃了传统的合作集体生产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迎合了经济主体的内在要求,促进了农业的发展。在近几年的发展中,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衍生出几种新的承包方式,如山东平度的“两田制”,广东南海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陕北、晋西、湘西等地区实施的“四荒地拍卖”等形式,在初期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实行集体所有,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这种变革实现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扩大了农民经营自主权。然而近几年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包括几种衍生方式,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制度障碍,产生了一系列问题,稀缺的土地资源作为农民的负担这一现象仍未得到根本改观,因土地而产生的弊端越来越明显。
二、现今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的弊端
一、严格依法管理,规范城乡结合部公路两侧用地行为。城乡结合部公路沿线用地必须由市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依法办理规划、土地、房屋产权等相关手续,并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开发强度进行建设。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城乡结合部公路沿线用地的规划、审批和开发利用等行为的监管。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要在项目规划选址中严格按照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拟用土地用途、位置、容积率、建筑密度、开工及竣工时限等规划使用条件,并实时监督检查,对未提供土地使用证明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改变批准用途和容积率的,必须经市政府批准、由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办理规划许可变更。国土资源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的规划条件,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没有规划手续和土地使用手续的,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没有国土部门的核验意见,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二、统筹城乡发展,严格集体建设用地规划土地审批。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与城市总体发展规划,严格规划审批,城乡结合部公路沿线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要经过市规划委员会严格审查。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因地制宜、经济适用、风格各异、布局合理的要求和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科学制定村庄建设规划,做到近郊村对接城市,偏远村相对集中。农民宅基地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尽量使用空闲地、老宅基地和废弃地,严禁在城乡结合部公路沿线控制范围内违法修庄建院。
三、加大查处力度,遏制城乡结合部公路沿线土地规划违法行为。国土资源、住房与城乡建设、监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执法监管的职责,开展对城乡结合部公路沿线土地规划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用地。对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建设密度、开工及竣工时限等规划、建设、土地使用条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批先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未按照批准的规划条件和控制性指标开发利用的违法建设行为,住房与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职能部门要采取措施,坚决制止,依法进行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对监管不力的乡镇和部门,市上将严格按照《市土地管理行政首长问责办法》进行问责,对擅自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条件的部门,监察部门要依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规定追究违法违规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为保障**市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加强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
(一)在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其他工程;
(三)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位置、建筑高度、层数、面积、立面和使用功能及其他规定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