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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城市具有人口高度密集、流动性强、人际交往频繁等特点。一旦发生城市灾害及重大公共危害事件,不仅会危及本市市民生命财政安全,带来较其他地区更为严重的后果,还往往波及农村和其他城市,甚至影响社会全局。因而,城市应急管理应当更具超前性,走在其他区域前面。
一、城市应急问题:一个绕不开的话题
城市应急问题,既是一个早已引起人类关注的老问题,也是一个具有崭新社会内涵的新问题。说是“老问题”,就中国而言,至少可以追溯到唐代以前。唐朝已有关于火灾报告的规定,《唐律疏议》云:“诸见火起,应告不告,应救不救,不救减失火罪二等(谓从本失火罪减)”。即凡发现起火者,均应报警并与火场附近人员共同扑救;如果发现起火而不报告不扑救,则应治罪,其刑罚比照失火罪减去二分之一。宋代还出现了“潜火队”这种相当于今天的消防警察的专门力量和“军巡辅”这类专司消防的机构。以后,在洪灾、地震等灾害应急方面,都有大量探索。说是“新问题”,意谓现代意义上的城市应急管理,是在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核电技术、生物技术出现之后的事情。一方面,在科学技术推动下,人类防范灾害的措施、手段日益进步,对火灾、洪水、地震、台风这样一些灾害,采取了许多防范和应急处理的新对策和新的技术手段;另一方面,科学技术事故的发生,诸如核辐射、有毒化学物质泄漏、新病(毒)种扩散、危险物种侵入等等,可能造成不仅是大面积而且是新的未曾认识的人类危害甚至生命威胁,从而成为城市应急的新领域。对此,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许多国家,都在积极探索新的应对措施。比如,在核辐射事故应急方面,由于1979年美国的三哩岛核事故和1986年前苏联的切尔诺贝列核事故震惊了世界,各国际组织,特别是IAEA,采取了有力措施援助前苏联;各核电国家积极地吸取教训,检讨并改善自己的应急计划和应急准备;和其他国家一样,中国也对自己的核设施和核电站的应急计划和应急准备作了全面检查,采取很多措施加强和改进应急工作,如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在中国核辐射防护研究院设立了辐射事故应急技术支援中心,作为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的辐射事故应急技术后援组织。1993年国务院出台了《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在化学事故应急方面,近年来,我国也逐步采取了一些措施,化工部于1997年发出《关于实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重大化学危险源管理的通知》,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和国际化学品制造商协会会员企业已于2002年7月15日在北京举行了化学事故应急响应服务协议签字议式。在病(毒)疫应急方面,我国已于198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在当前抗击非典的斗争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一些地方政府,如江西省于2003年3月着手组建反恐医学应急系统,组织开展反恐培训,加强传染病菌(毒)种管理,防止因菌(毒)种扩散或遗失,引起传染病发生和传播,防止生物恐怖活动;建立各部门协调机制,提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暴发疫情、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和反恐斗争的快速反应和处理能力。
尽管如此,在大力推进城市化的进程中,城市应急管理仍然滞后于灾害事故的应急需求。在一些城市,由于人口膨胀迅速,城市扩容较快,人们对城市管理、城市经营等各项工作还比较陌生,一些决策者,首先注意的是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以及市民生活质量,对于尚未看见的市民可能遭遇的自然灾害和重大突发事件带来的生命安全的应急问题,注意不够,研究不够。有的城市行政上虽然“升级”,但其应急管理系统还是老“版本”,并未“升级”。我们常常看到,一些城市的应急网络不健全,应急机制不完善,应急手段比较落后,一旦灾害事故突如其来,“应急神经”就显得反应迟顿,决策者不能快速、高效地作出以救生为核心的减灾决策。特别是对新的灾害事故由于缺乏科学预测和先期预案,往往不能使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大量灾害事实和应急实践,特别是当前许多国家正在遭遇的这场非典型性肺炎(SARS)病疫,使许多领导者特别是城市领导者寝食难安。严酷的现实表明:城市应急问题,是一个无法绕开、不可小视的问题。应当说,它是摆在世人面前的一个非常现实又非常紧迫的重大问题。一个城市是否具备现代意义上的应急功能,不仅关系到城市本身的发展或城市化进程,更关系到广大市民甚至全社会的生命安全、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还将对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广泛而持续的影响。作为城市领导者、决策者,不能不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自身智慧与能力,深谋远虑,在大力推进城市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的进程中,切实抓好城市应急管理工作,增强灾害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确保作为区域中心的城市成为名副其实的“宜人化”生存生活空间。
二、每个城市都应建立灵敏高效的应急系统
现代城市具有人口高度密集、流动性强、人际交往频繁等特点。一旦发生城市灾害及重大公共危害事件,不仅会危及本市市民生命财政安全,带来较其他地区更为严重的后果,还往往波及农村和其他城市,甚至影响社会全局。因而,城市应急管理应当更具超前性,走在其他区域前面。
一、城市应急问题:一个绕不开的话题
城市应急问题,既是一个早已引起人类关注的老问题,也是一个具有崭新社会内涵的新问题。说是“老问题”,就中国而言,至少可以追溯到唐代以前。唐朝已有关于火灾报告的规定,《唐律疏议》云:“诸见火起,应告不告,应救不救,不救减失火罪二等(谓从本失火罪减)”。即凡发现起火者,均应报警并与火场附近人员共同扑救;如果发现起火而不报告不扑救,则应治罪,其刑罚比照失火罪减去二分之一。宋代还出现了“潜火队”这种相当于今天的消防警察的专门力量和“军巡辅”这类专司消防的机构。以后,在洪灾、地震等灾害应急方面,都有大量探索。说是“新问题”,意谓现代意义上的城市应急管理,是在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核电技术、生物技术出现之后的事情。一方面,在科学技术推动下,人类防范灾害的措施、手段日益进步,对火灾、洪水、地震、台风这样一些灾害,采取了许多防范和应急处理的新对策和新的技术手段;另一方面,科学技术事故的发生,诸如核辐射、有毒化学物质泄漏、新病(毒)种扩散、危险物种侵入等等,可能造成不仅是大面积而且是新的未曾认识的人类危害甚至生命威胁,从而成为城市应急的新领域。对此,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许多国家,都在积极探索新的应对措施。比如,在核辐射事故应急方面,由于1979年美国的三哩岛核事故和1986年前苏联的切尔诺贝列核事故震惊了世界,各国际组织,特别是IAEA,采取了有力措施援助前苏联;各核电国家积极地吸取教训,检讨并改善自己的应急计划和应急准备;和其他国家一样,中国也对自己的核设施和核电站的应急计划和应急准备作了全面检查,采取很多措施加强和改进应急工作,如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在中国核辐射防护研究院设立了辐射事故应急技术支援中心,作为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的辐射事故应急技术后援组织。1993年国务院出台了《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在化学事故应急方面,近年来,我国也逐步采取了一些措施,化工部于1997年发出《关于实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重大化学危险源管理的通知》,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和国际化学品制造商协会会员企业已于2002年7月15日在北京举行了化学事故应急响应服务协议签字议式。在病(毒)疫应急方面,我国已于198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在当前抗击非典的斗争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一些地方政府,如江西省于2003年3月着手组建反恐医学应急系统,组织开展反恐培训,加强传染病菌(毒)种管理,防止因菌(毒)种扩散或遗失,引起传染病发生和传播,防止生物恐怖活动;建立各部门协调机制,提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暴发疫情、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和反恐斗争的快速反应和处理能力。
尽管如此,在大力推进城市化的进程中,城市应急管理仍然滞后于灾害事故的应急需求。在一些城市,由于人口膨胀迅速,城市扩容较快,人们对城市管理、城市经营等各项工作还比较陌生,一些决策者,首先注意的是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以及市民生活质量,对于尚未看见的市民可能遭遇的自然灾害和重大突发事件带来的生命安全的应急问题,注意不够,研究不够。有的城市行政上虽然“升级”,但其应急管理系统还是老“版本”,并未“升级”。我们常常看到,一些城市的应急网络不健全,应急机制不完善,应急手段比较落后,一旦灾害事故突如其来,“应急神经”就显得反应迟顿,决策者不能快速、高效地作出以救生为核心的减灾决策。特别是对新的灾害事故由于缺乏科学预测和先期预案,往往不能使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大量灾害事实和应急实践,特别是当前许多国家正在遭遇的这场非典型性肺炎(SARS)病疫,使许多领导者特别是城市领导者寝食难安。严酷的现实表明:城市应急问题,是一个无法绕开、不可小视的问题。应当说,它是摆在世人面前的一个非常现实又非常紧迫的重大问题。一个城市是否具备现代意义上的应急功能,不仅关系到城市本身的发展或城市化进程,更关系到广大市民甚至全社会的生命安全、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还将对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广泛而持续的影响。作为城市领导者、决策者,不能不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自身智慧与能力,深谋远虑,在大力推进城市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的进程中,切实抓好城市应急管理工作,增强灾害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确保作为区域中心的城市成为名副其实的“宜人化”生存生活空间。
二、每个城市都应建立灵敏高效的应急系统
现代城市具有人口高度密集、流动性强、人际交往频繁等特点。一旦发生城市灾害及重大公共危害事件,不仅会危及本市市民生命财政安全,带来较其他地区更为严重的后果,还往往波及农村和其他城市,甚至影响社会全局。因而,城市应急管理应当更具超前性,走在其他区域前面。
一、城市应急问题:一个绕不开的话题
城市应急问题,既是一个早已引起人类关注的老问题,也是一个具有崭新社会内涵的新问题。说是“老问题”,就中国而言,至少可以追溯到唐代以前。唐朝已有关于火灾报告的规定,《唐律疏议》云:“诸见火起,应告不告,应救不救,不救减失火罪二等(谓从本失火罪减)”。即凡发现起火者,均应报警并与火场附近人员共同扑救;如果发现起火而不报告不扑救,则应治罪,其刑罚比照失火罪减去二分之一。宋代还出现了“潜火队”这种相当于今天的消防警察的专门力量和“军巡辅”这类专司消防的机构。以后,在洪灾、地震等灾害应急方面,都有大量探索。说是“新问题”,意谓现代意义上的城市应急管理,是在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核电技术、生物技术出现之后的事情。一方面,在科学技术推动下,人类防范灾害的措施、手段日益进步,对火灾、洪水、地震、台风这样一些灾害,采取了许多防范和应急处理的新对策和新的技术手段;另一方面,科学技术事故的发生,诸如核辐射、有毒化学物质泄漏、新病(毒)种扩散、危险物种侵入等等,可能造成不仅是大面积而且是新的未曾认识的人类危害甚至生命威胁,从而成为城市应急的新领域。对此,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许多国家,都在积极探索新的应对措施。比如,在核辐射事故应急方面,由于1979年美国的三哩岛核事故和1986年前苏联的切尔诺贝列核事故震惊了世界,各国际组织,特别是IAEA,采取了有力措施援助前苏联;各核电国家积极地吸取教训,检讨并改善自己的应急计划和应急准备;和其他国家一样,中国也对自己的核设施和核电站的应急计划和应急准备作了全面检查,采取很多措施加强和改进应急工作,如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在中国核辐射防护研究院设立了辐射事故应急技术支援中心,作为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的辐射事故应急技术后援组织。1993年国务院出台了《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在化学事故应急方面,近年来,我国也逐步采取了一些措施,化工部于1997年发出《关于实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重大化学危险源管理的通知》,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和国际化学品制造商协会会员企业已于2002年7月15日在北京举行了化学事故应急响应服务协议签字议式。在病(毒)疫应急方面,我国已于198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在当前抗击非典的斗争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一些地方政府,如江西省于2003年3月着手组建反恐医学应急系统,组织开展反恐培训,加强传染病菌(毒)种管理,防止因菌(毒)种扩散或遗失,引起传染病发生和传播,防止生物恐怖活动;建立各部门协调机制,提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暴发疫情、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和反恐斗争的快速反应和处理能力。
尽管如此,在大力推进城市化的进程中,城市应急管理仍然滞后于灾害事故的应急需求。在一些城市,由于人口膨胀迅速,城市扩容较快,人们对城市管理、城市经营等各项工作还比较陌生,一些决策者,首先注意的是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以及市民生活质量,对于尚未看见的市民可能遭遇的自然灾害和重大突发事件带来的生命安全的应急问题,注意不够,研究不够。有的城市行政上虽然“升级”,但其应急管理系统还是老“版本”,并未“升级”。我们常常看到,一些城市的应急网络不健全,应急机制不完善,应急手段比较落后,一旦灾害事故突如其来,“应急神经”就显得反应迟顿,决策者不能快速、高效地作出以救生为核心的减灾决策。特别是对新的灾害事故由于缺乏科学预测和先期预案,往往不能使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大量灾害事实和应急实践,特别是当前许多国家正在遭遇的这场非典型性肺炎(SARS)病疫,使许多领导者特别是城市领导者寝食难安。严酷的现实表明:城市应急问题,是一个无法绕开、不可小视的问题。应当说,它是摆在世人面前的一个非常现实又非常紧迫的重大问题。一个城市是否具备现代意义上的应急功能,不仅关系到城市本身的发展或城市化进程,更关系到广大市民甚至全社会的生命安全、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还将对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广泛而持续的影响。作为城市领导者、决策者,不能不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自身智慧与能力,深谋远虑,在大力推进城市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的进程中,切实抓好城市应急管理工作,增强灾害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确保作为区域中心的城市成为名副其实的“宜人化”生存生活空间。
二、每个城市都应建立灵敏高效的应急系统
摘要:社区作为社会治理的最基本单元,在重大灾害应急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传统的的灾害处理模式逐渐难以适应当今社会的需求,在新时代的背景下,协同治理视角下的应急管理模式应运而生。该模式强调多元主体力量的共同参与、“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治理模式的有机结合、以防治兼顾为工作重点,并将应急管理纳入社区治理的全过程,以社区为主体构建应急管理的协同机制,有效地规避传统灾害管理的弊端,促进提高社区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
关键词:协同治理,城市社区,应急管理
0引言
近年来,世界上各类灾害呈现多发性趋势,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威胁。2019年病毒的爆发,给全世界的应急管理工作都敲响了警钟,如何有效地协同多元主体参与到社会风险管理之中,成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命题。随着城镇化的发展,社区作为城市最基本的组成单元,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公共安全隐患。文章通过对我国社区应急管理发展现状的分析,基于协同治理理论构建社区应急管理协同机制,从协同治理的视角下提出相应的创新举措。
1理论概述:协同治理与城市社区应急管理
协同治理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德国学者赫尔曼创立的“协同学”,随着此后在不同领域相互关联与凝聚,“协同学”逐渐成为一套现代化的治理理论与互动合作治理模式。[1]协同治理是指多元主体通过协调协同的方式发挥各自的优势解决社会复杂矛盾的治理模式。[2]从政府角度出发的协同治理表现为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其他相关利益组织,为制定与执行公共政策所进行的协调与沟通。基于社区的协同治理模式,主要表现为建立多元协同的社区治理机制,在处理矛盾的过程中重视发挥多元主体的作用。社区是社会突发事件的承载地,也是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前沿阵地,国家高度重视基层社区的应急管理能力建设。我国采用“一案三制”的应急管理体系,“一案”是指制订修订应急预案;“三制”是指建立健全应急的体制、机制和法制。[3]“一案三制”的综合应急体系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分灾种应急响应体系的缺陷,但存在适用性差、协调机制匮乏、法律缺位等弊端。现有社区应急管理模式主要沿袭“一案三制”的宗旨,将社区作为处理突发事件的基础单元,局限于应急救灾的救助属性。城市社区应急管理是社会应急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社区的基础性应急管理工作却是社区治理中的薄弱环节。
同志们:
刚才,部安委会办公室的同志传达了国务院安委会冬季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华建敏国务委员的重要讲话,并通报了江西省“11.26”地震灾情。近一段时间以来,我国突发性的公共安全事件呈增多趋势,11月13日吉化公司双苯厂车间发生爆炸,引起哈尔滨市供水水源严重污染,致使全市停水4天;11月25日金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废水池坍塌排污,致使湖南省冷水江市全市停水12小时;11月26日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发生5.7级地震,目前已造成13人死亡。
上述这些事件的发生以及对事件的处置处理情况,反映了当前我国严峻的安全生产和城乡防灾形势。目前,建设系统在应急管理方面距离国务院的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尚有一定的差距。一是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制定应急预案方面进展不平衡,对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一般都建立了相应的应急反应机制,而对涉及到城市命脉的供水、供气、排污、公共交通等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尚不健全和细致,有的甚至根本没有任何应对措施,只是临时组织相关方面研究对策。二是部分地区建设主管部门的应急管理意识不强、应急管理机构和职责不明确,应急管理未形成制度化,以致发生公共安全事件后,难以充分发挥建设主管部门在相关领域的组织、协调和技术支持等作用。三是各地尚未全面开展应急资源的普查、储备工作,综合应急信息反应平台尚未建立,物资、人力、技术、信息等资源不能满足应急管理需要,致使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不能有效采取补救和应对措施,不能及时消除群众的各种不稳定情绪。四是各地应急培训和预案演练仍需加强,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不高,有的大城市仍采用一些比较原始、普通的处置处理手段,与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不相适应。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好好的进行反思和研究,并提出可行的指导意见和改进措施。
关于做好我部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重点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明确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和职责
要进一步明确建设部对于各类突发事件、事故的应急工作机构和职责。根据分工,城市供水、供气应急工作机构为城市建设司;城市桥梁、重大工程质量安全、地铁应急和抗震应急工作机构为质量安全司。应急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就是明确各专项预案的操作规程并尽快制定操作手册,负责预案的动态管理和修订,组织指导预案演练,做好突发事件的预测和预警及风险分析,建立相关专家库和对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