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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县城规划区内及部分乡镇违法占用土地建房和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现象比较突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用地秩序,影响了城市建设和市容市貌、村容村貌。为依法从严打击违法占地和违规建设行为,切实保护耕地,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大打击违法占地和违规建设的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近来年,中央、省、市三令五申要求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行为,切实保护耕地,对违法严重的地区实施问责。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认清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正视我县存在的违法占地和违规建设方面问题,把严厉打击违法占地和违规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优化发展环境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件大事,抓实抓好抓出成效。要加强协调,搞好配合,认真履职,树立“全县一盘棋”的思想,形成打击违法占用土地和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高压态势。
二、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汝城县打击违法占地和违规建设行为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副县长钟玉龙同志任组长,县政府副处级干部谭纯明同志任副组长,县法院、政府办、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司法局、住建局、城乡规划局、房产局、财政局、经信局、工商局、广电局、郴电国际汝城分公司、自来水公司等单位负责人和各乡镇乡镇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朱红专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分管国土和规划的领导及联络员负责抓好此项工作,相关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三、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要组织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咨询台、宣传车等多种宣传方式,多渠道、全方位宣传《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司法等部门要组织开展“送政策下乡”活动,摆设宣传摊点,印发宣传资料,向群众讲解相关法律法规。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公开曝光典型案件。各乡镇要组织召开村组干部座谈会,专题讲解国土资源及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村组干部的法制意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学法、懂法、守法。要在全县范围内营造打击违法占地和违规建设的浓厚氛围,各乡镇悬挂、张贴打击违法占地和违规建设方面的横幅、标语不得少于20条(其中固定宣传标语不得少于2条)。
四、进一步落实工作职责。各级各部门要明确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县政府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配合打击违法占地和违规建设行为。要建立健全打击违法占地和违规建设的联动责任机制,部门与部门之间、乡镇与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率,在巡查、审批、监管、打击等方面要实现信息共享、部门联动、统一行动。县政府将此项工作列为乡镇年度考核内容,若因领导不重视、履职不到位,或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出现违章建筑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乡镇及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巡查、制止和打击违法占用土地建房和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行为。每个行政村(居委会、社区)必须明确一名村干部负责,实行网格式管理,建立健全巡查台帐,确保违法用地和违规建设行为在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打击。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占地和违规建设行为。组织开展打击违法占地和违规建设行为的专项行动,坚决拆除违法、违章建筑。
1行政体制改革对城乡规划管理的新要求
1.1
在现行土地制度下,政府低地价征用农民用地,农民不能充分享受土地的增值收益,造成了农民和政府之间的矛盾。在城乡规划管理中,应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互相协调的运行机制,各个环节更加公开透明,能够通盘考虑决策,考虑到农民的利益,保障农民应该得到的权益,不要以牺牲农村和农民的利益为代价换来城市的快速发展,这样长此以往会恶性循环,最终阻碍城市的建设。
1.2金融改革
金融对国民经济的运行具有重要作用,且金融改革已经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试点推行工作经验。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体制改革的方向是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金融最终将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
1.3户籍制度改革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度假区管委,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维护城乡规划,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和整治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政发〔〕5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理顺和加强违法建设查处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建立防违、控违、拆违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对现有违法建设的查处整治力度,有效遏制新违法建设的产生,推进我区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区政府统一领导、严格考核,镇街为主、属地管理,部门专业执法、全力配合和实施的原则;坚持主动防控、综合治理、突出重点、严格执法、注重实效的原则,狠抓违法建设查处整治工作。
1行政体制改革对城乡规划管理的新要求
1.1
在现行土地制度下,政府低地价征用农民用地,农民不能充分享受土地的增值收益,造成了农民和政府之间的矛盾。在城乡规划管理中,应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互相协调的运行机制,各个环节更加公开透明,能够通盘考虑决策,考虑到农民的利益,保障农民应该得到的权益,不要以牺牲农村和农民的利益为代价换来城市的快速发展,这样长此以往会恶性循环,最终阻碍城市的建设。
1.2金融改革
金融对国民经济的运行具有重要作用,且金融改革已经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试点推行工作经验。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体制改革的方向是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金融最终将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
1.3户籍制度改革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改善人居环境,规范村(居)民建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所属乡(镇)的村(居)民建房。
第三条村(居)民建房必须服从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条村(居)民建房应以“方便生活、有利生产、节约用地、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为指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建房用地选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二)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三)规划布局要求限制的村庄,不再审批旧房拆改建或新增土地建住房;(四)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镇聚集,提倡联建住房;(五)农村建房按三人户(含三人以下)、四人户、五人户(含五人以上)审批;(六)村(居)民建房需采用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提供的《县农村村(居)民建房通用图集》,建筑层数最高为局部三层,第三层采用全坡屋顶,力求新建农房的建筑外观、色彩达到统一。
第五条下列区域禁止村(居)民建房:(一)乡(镇)、村规划道路红线内地段;(二)属近期改造和建设的区域;(三)埋设地下管线和公益设施的区域;(四)集中饮用水源取水区域或保护区域;(五)村镇园林和绿化用地;(六)村镇内河岸沟渠以及因防洪、排水需要控制的区域;(七)公路用地控制区域;(八)严重污染及易燃、易爆区域;(九)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十)地质灾害易发区;(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已参与所在区域实施集体建房的,个人不得再申请建房;已批准的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中确定保留新村聚(居)点,尚未实施集体建房的,个人可以按规划申请建房。村(居)民将原有住房出租、出售、赠与他人,或者将原有住房改为经营场所,或者已参加集体建房,再申请建房用地的,不予批准。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居)民需要新建、改建、拆建或者维修住房的,可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一)同户(以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户口簿计户)人口中符合分户条件的;(二)按照乡(镇)规划、新村聚(居)点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异地新建的;(三)原宅基地被征收,符合异地建房条件的;(四)现有住房属于危险住房,需要在原址重建的;(五)现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损毁或危及安全,需要在原址重建或异地新建的;(六)符合规定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