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城乡建设档案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建设部《关于加强中小城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以及《*省档案管理条例》、《*省建筑管理条例》、《*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九江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县城、建制镇、乡集镇规划区内城乡建设档案和分布在乡村的各类公共建筑和设施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模型、电子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县规划建设局委托县城乡建设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室)负责本县城乡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城建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并具有合法的上岗资格。
第六条县城建档案室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摘要:随着我国城乡建设的全面推进,城乡规划与土地管理工作也逐渐从静态转向动态,对于城乡建设与土地规划工作的要求也正在不断提升。在新形势下,怎样利用现代化技术转变传统城乡规划管理的滞后性因素,提升各级政府管理的水平,改善城乡管理的矛盾因素,是相关工作人员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文章详细介绍三维地理信息技术在城乡规划中的使用效果、积极影响,并且结合我国当下城乡规划管理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可行性措施,旨在有效提升我国城乡规划管理的质量与水平。
关键词:三维地理信息技术;城乡规划;土地管理
城乡规划与土地管理工作是当下我国城市将建设和乡村发展中不可或缺的环节之一,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逐渐加深,众多工作人员力求通过城乡管理工作降低“二元制”发展的消极影响,促进城乡“双赢”发展。城乡规划的本质意义是降低城乡之间的发展差异,获得二者的协调统一发展效果,以综合性、全局性的角度考虑,尽量降低城乡之间的发展差距,形成我国区域建设中协调稳定的发展环境。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的首要措施便是借助三维地理技术进行数据搜集和处理,保障规划的基础。
一、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化的关键技术
(一)GIS的基本概念
地理信息技术是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中不可或缺的关键性技术之一,地理信息系统(GIS)能够对地理空间中的数据进行处理和总结,显示出现阶段土地利用的具体情况,为相关的管理工作奠定良好基础。在现实生活中,不同的事物都具有自身的地理特点,对其特点的表达也可称为空间信息、属性信息等。GIS技术便是将空间信息与属性信息相结合,在空间和自身两个角度对相应的研究样本进行查询、统计、分析,将得出的结果利用三维地图表现出来。鉴于此,在对现实世界进行分析和表达的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需要更为丰富、形象的技术支持。GIS便是能够符合现阶段研究需求的技术形式之一。地理信息系统也是一个技术系统,是以地理空间数据库为基础,采用地理模型分析方法,适时提供多种空间和动态的地理信息,为地理研究和地理决策服务的计算机技术系统。借助计算机软件的系统支持,能够将信息采集、信息处理、信息管理等相关工作在同一系统中实现,并且能够为用户提供详细的数据支持。与此同时,GIS技术还具有空间模拟、科学预测等多种功能,能解决复杂的规划和管理问题。目前,地理信息系统已成为城乡规划建设和现代化管理决策的重要工具和手段。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档案条例》、《市市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城建档案事业应列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并保障其与城乡建设事业协调发展。
第五条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下设市城乡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城建档案馆负责对本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编制、报送、移交工作进行指导、审查、验收和复核;负责接收、收集、征集和保管需永久或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资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省档案条例》和《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及建设科研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载体形式的记录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
第四条城建档案是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基础资料,各级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列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的日常工作。
一、城建档案鉴定工作现状
长期以来档案鉴定一直是被管理者和研究人员回避的话题,城建档案鉴定工作基本处于停滞或半停滞状态。我国城建档案馆大多建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成立时间较短,馆藏档案保存期满的问题近几年逐渐显露。档案鉴定工作是一项很具体的工作,由于城建档案专业性特点,城建档案馆无法参照综合档案馆在档案鉴定方面的做法,可借鉴的经验很少,各地城建档案馆对档案鉴定工作大多采取等待、观望的态度。
二、制约城建档案鉴定工作的因素
制约城建档案鉴定工作的因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档案鉴定工作在档案事业发展中的地位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档案鉴定工作是一项高风险的、高难度的工作,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很难下大的决心,把档案鉴定工作作为一个大的工程,作为影响档案工作发展的重要问题或“瓶颈“问题,统筹规划,全面动手,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予以有效地解决。因此,在衡量档案馆发展标准中,我们很少看到把档案鉴定工作作为衡量档案事业或档案馆发展的一项指标。
(二)档案鉴定的技术标准滞后关于档案鉴定的研究更多停留在理论层面,是对档案鉴定宏观的认识。而档案鉴定工作是一项非常具体的工作,需要更加贴切的技术标准的指导。档案鉴定理论研究和实践之间还存在很大差距。1988年建设部颁布的《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是鉴定城建档案价值和确定城建档案保管期限的依据和标准。《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已经与城市建设的发展不相适应,比如,《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第61条规定“高层住宅楼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高层住宅还比较罕见,而今高层住宅在各地已经变得非常普遍,不再具备永久保存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