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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政府优先强制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制度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政府优先强制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制度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积极采购、使用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大大降低了能耗水平,支持了企业自主创新,对在全社会形成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风尚起到了良好的引导作用。同时也要看到,由于认识不够到位,措施不够配套,工作力度不够等原因,在一些地区和部门,政府机构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比例还比较低,政府机构人均能耗、单位建筑能耗还比较高,节能环保潜力较大,支持自主创新力度亟待加强。建立政府优先强制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务院加强节能减排、支持自主创新工作的有力措施,也是贯彻落实“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具体措施,不仅有利于降低政府机构能耗水平,节约财政资金,而且有利于促进全社会做好节能减排、自主创新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府优先强制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重要意义,增强执行制度的自觉性,采取措施大力推动政府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工作。
二、建立政府优先强制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制度
(一)建立优先强制采购制度。各政府采购单位要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优先采购列入国家《政府采购清单(或目录)》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或虽未列入国家目录清单,但有利于推动我省循环经济发展和企业创新的再生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等产品。同时,对部分节能环保效果突出、技术性能稳定和供应商数量充足的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照明产品和用水器具等,在优先采购的基础上实施强制采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6号),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扶持自主创新产品的研究和应用,规范政府首购和订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首购、订购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首购,是指对于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暂不具有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以下统称首购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或政府首先采购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订购,是指对于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软科学研究课题等(以下统称订购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和生产机构(以下统称订购产品供应商)的行为。
第五条首购和订购的产品应当具有首创和自主研发性质。属于自主创新产品的,应当按照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6号),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和履行应当有利于促进自主创新,提高自主创新产品的竞争力。
第三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签订购买自主创新产品合同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纳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货物和服务。目录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在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研究制订。
本办法所称采购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机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纳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货物和服务。目录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在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研究制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开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工作。
本办法所称采购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机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6号),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扶持自主创新产品的研究和应用,规范政府首购和订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首购、订购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首购,是指对于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暂不具有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以下统称首购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或政府首先采购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订购,是指对于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软科学研究课题等(以下统称订购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和生产机构(以下统称订购产品供应商)的行为。
第五条首购和订购的产品应当具有首创和自主研发性质。属于自主创新产品的,应当按照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