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创业贷款申请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兴*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范围和额度
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范围为: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的各类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办理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办理了《失地农民优惠证》的失地农民;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办理了城镇失业登记的大中专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事业单位正常分流人员);进城创业且已办理了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以上人员有创业愿望和有较好创业项目(经专家论证)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后,可成为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
上述人员从事自主创业,其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各级担保中心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应为其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并向经办银行推荐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由经办银行与担保中心根据经营项目和个人信用状况、还贷能力情况确定具体贷款额度和期限。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10万元。小额贷款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展期一年,展期不贴息。
二、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信贷扶持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展,对当年安置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职工人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后,经办银行应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在规定范围内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尽可能给予企业信贷支持。对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50%以上的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后,其申请的小企业贷款,担保中心可提供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下由市、县(区)担保中心提供担保支持,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须经省担保中心批准后,市、县(区)担保中心提供担保支持)的担保支持或企业自行到银行借贷,最高可享受10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
一小额信贷支持大学生创业的法律制度现状
据调查,有80%的被调查大学生有创业的想法。但由于资金不足导致真正创业的大学生不到2%。缺乏资金是创业的最大障碍。小额信贷作为一种普惠性的金融制度运用于大学生创业中以解决自主创业资金问题。当前国家和各级政府对小额信贷支持大学生创业方面有相关的法律政策。国家《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就将指导扶持大学生毕业创业作为重要一项内容。人社部、教育部等六部委联合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引领计划”,通过对大学生创业给予政策扶持、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开展创业培训、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等任务推进大学生创业[1]。深圳市《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指出大学生创业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等政策优惠支持。广东省政府了《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明确经创业培训合格的大学毕业生,可获得一定额度有小额担保贷款,并在一定期限内不分经营范围给予全额贴息。这些法律政策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了一定的保障,激励和引导学生投身于创业实践中。
二小额信贷支持大学生创业的法律制度缺陷
虽然法律政策对小额信贷支持大学生创业方面有了一定程度的支持,但由于在创业方面的政策法律保障仍未完善,导致大学生创业活动缺乏推动力,欠缺创业的热情,创业效率低下,未能达到创业预期的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小额创业贷款的法律政策缺失大学生创业中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资金问题是阻碍创业的首要问题。很多大学生想创业,却缺乏创业资金。想创业贷款,却由于不满足贷款的条件或户籍管辖,无法获得小额创业贷款,解决不了资金的瓶颈。大学生创业中需要用法律政策来拓展创业实践,维护在创业中权益。但各地区对大学生创业的法律政策仅仅是原则性的解释,实际处理的方法过于笼统,对创业中存在的如创业教育、资金筹集、创业服务等现实问题无法根本解决,未能对大学生创业起到实质性的保障支撑作用。
(二)小额创业贷款渠道单一大学生创业通过小额贷款方式获得资金的支持,然而提供小额贷款的融资渠道仅仅是政府指定的金融机构,贷款的渠道狭窄,创业者无法通过其它渠道进行融资。即使获得小额创业贷款,其额度亦较少,有些地区提供的贷款额度只有1-3万元。由于获得的贷款资金过小,不能满足创业企业启动资金的需要。同时在小额贷款申请时还需提供担保,加大了学生创业获得小额贷款的难度。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兴赣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范围和额度
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范围为: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的各类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办理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办理了《失地农民优惠证》的失地农民;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办理了城镇失业登记的大中专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事业单位正常分流人员);进城创业且已办理了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以上人员有创业愿望和有较好创业项目(经专家论证)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后,可成为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
上述人员从事自主创业,其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各级担保中心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应为其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并向经办银行推荐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由经办银行与担保中心根据经营项目和个人信用状况、还贷能力情况确定具体贷款额度和期限。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10万元。小额贷款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展期一年,展期不贴息。
二、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信贷扶持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展,对当年安置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职工人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后,经办银行应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在规定范围内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尽可能给予企业信贷支持。对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50%以上的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后,其申请的小企业贷款,担保中心可提供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下由市、县(区)担保中心提供担保支持,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须经省担保中心批准后,市、县(区)担保中心提供担保支持)的担保支持或企业自行到银行借贷,最高可享受10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
第一条为支持和鼓励我市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投身创业实践,全面激发社会创造活力,加快推进全民创业进程,不断壮大民营经济规模,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市加快推进全民创业五年行动纲要》(*市委发〔20*〕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全民创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创业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支持、引导中小型民营企业进行创业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创业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评审制等办法,确保创业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创业资金的管理、监督和使用。
(一)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创业资金使用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创业资金的绩效评价;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创业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下达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为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省和我市关于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创新的相关政策和《关于嘉兴市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嘉委办〔20*〕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重要意义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和社会宝贵的人才资源。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是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途径。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发挥他们的智力优势,自主创办各类经济实体,帮助他们在创业中实现自身价值,既能促使高校毕业生尽快实现自我就业,又能为社会提供就业岗位,不仅能有效缓解就业矛盾,而且有利于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尊重创业、支持创业、积极创业的良好氛围,对推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发展,特别是第三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策措施
平湖籍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在本市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规费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