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创业投资论文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创业投资(venturecapital,亦称“风险投资”)作为“支持创业的投资制度创新”,对于推进创业型经济的发展和增加社会就业具有重要的战略性意义。但是,创业投资由于所支持的对象是未上市创业企业,不仅具有高风险性,还往往是一种权利义务高度不对称的投资活动。例如,投资于具有流动性的上市公司股票,投资者既可通过股东大会等渠道行使“以手投票”的权利,也可随时出售股票行使“以脚投票”的权利;而对创业投资而言,则很难行使“以脚投票”的权利。正因为创业投资一方面具有重要的战略性意义,另一方面自身又处于弱势地位,所以,从法律上切实保护创业投资的权益便显得格外重要,但由于创业投资在运作过程中必然要涉及与之相关的方方面面,因此,只有建立健全完善的创业投资法律体系,才能切实保护创业投资的权益。
创业投资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
从创业投资运作的内在要求和国际经验看,完善的创业投资法律体系应当包括五个方面的法律制度安排。
一、与创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相关的法律制度
创业投资的主体按其组织化的程度不同,可以分为“非组织化的创业投资”和“组织化的创业投资”两大类。前者系由分散的个人或非专业机构以其名义直接或通过委托方式间接从事创业投资;后者系由两个以上的多数投资者通过“集合投资”形成新的财产主体,再以新的财产主体的名义进行投资,由于它具备了国内所俗称的“投资基金”的本质内涵,故本质上即是创业投资基金。在以上两大形态的创业投资中,通过创业投资基金间接从事“组织化的创业投资”既有利于实现投资运作的专家管理,又有利于形成专业的创业投资市场。根据创业投资的特点,创业投资基金通常必须以公司或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因此,完善的《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是发展创业投资的首要前提。由于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和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等企业具有区别于一般加工贸易类企业的特点,所以,往往需要根据创业投资(基金)企业的特点,对《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进行适当修订;有时甚至需要在《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基本框架下,制定有关创业投资(基金)企业的特别法。
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创业投资业之所以在上个世纪80年代即得以快速起步,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台湾的公司法比较适用于创业投资基金,并于1983年根据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特点,制定了《创业投资事业管理规则》这部专门调整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法令。美国作为最早探索发展创业投资的国家,其创业投资之所以在上个世纪70年代受阻,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投资公司法》这部调整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在内的特别公司法,主要仅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却并不适用于创业投资基金(公司)。按照《投资公司法》及其配套的《投资顾问法》的规定,投资者超过14人的投资公司,不得实行业绩报酬。这一限制虽然有利于抑制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人的冒险投机动机(在证券市场上冒高风险通常能获得高收益,基金经理也随之将获得高业绩报酬;而一旦冒险失败,投资亏损却完全由投资者承担),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但对创业投资基金而言,却是不够公平的。因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单位净值可以通过市场得到体现,借助于市场本身即可较好地激励基金经理人(基金业绩好时,基金经理可以受托更多的资产;否则,基金经理将很难再管理更多的资产);然而,对创业投资基金而言,由于它所从事的是长期投资,往往要5~7年后才能体现业绩,只好更多地借助于业绩激励来尽可能地解决基金经理与投资者的收益一致性问题。正是这种人为的业绩报酬限制及其他法律限制导致美国的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受阻。幸亏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可以逃避“投资者超过14人即不得实行业绩报酬”的人为法律限制并被视作免税主体,加之通过数次修订《统一有限合伙法》使得有限合伙引进了不少公司制度的运作机制;所以,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得以发展起来。
创业投资(venturecapital,亦称“风险投资”)作为“支持创业的投资制度创新”,对于推进创业型经济的发展和增加社会就业具有重要的战略性意义。但是,创业投资由于所支持的对象是未上市创业企业,不仅具有高风险性,还往往是一种权利义务高度不对称的投资活动。例如,投资于具有流动性的上市公司股票,投资者既可通过股东大会等渠道行使“以手投票”的权利,也可随时出售股票行使“以脚投票”的权利;而对创业投资而言,则很难行使“以脚投票”的权利。正因为创业投资一方面具有重要的战略性意义,另一方面自身又处于弱势地位,所以,从法律上切实保护创业投资的权益便显得格外重要,但由于创业投资在运作过程中必然要涉及与之相关的方方面面,因此,只有建立健全完善的创业投资法律体系,才能切实保护创业投资的权益。
创业投资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
从创业投资运作的内在要求和国际经验看,完善的创业投资法律体系应当包括五个方面的法律制度安排。
一、与创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相关的法律制度
创业投资的主体按其组织化的程度不同,可以分为“非组织化的创业投资”和“组织化的创业投资”两大类。前者系由分散的个人或非专业机构以其名义直接或通过委托方式间接从事创业投资;后者系由两个以上的多数投资者通过“集合投资”形成新的财产主体,再以新的财产主体的名义进行投资,由于它具备了国内所俗称的“投资基金”的本质内涵,故本质上即是创业投资基金。在以上两大形态的创业投资中,通过创业投资基金间接从事“组织化的创业投资”既有利于实现投资运作的专家管理,又有利于形成专业的创业投资市场。根据创业投资的特点,创业投资基金通常必须以公司或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因此,完善的《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是发展创业投资的首要前提。由于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和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等企业具有区别于一般加工贸易类企业的特点,所以,往往需要根据创业投资(基金)企业的特点,对《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进行适当修订;有时甚至需要在《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基本框架下,制定有关创业投资(基金)企业的特别法。
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创业投资业之所以在上个世纪80年代即得以快速起步,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台湾的公司法比较适用于创业投资基金,并于1983年根据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特点,制定了《创业投资事业管理规则》这部专门调整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法令。美国作为最早探索发展创业投资的国家,其创业投资之所以在上个世纪70年代受阻,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投资公司法》这部调整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在内的特别公司法,主要仅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却并不适用于创业投资基金(公司)。按照《投资公司法》及其配套的《投资顾问法》的规定,投资者超过14人的投资公司,不得实行业绩报酬。这一限制虽然有利于抑制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人的冒险投机动机(在证券市场上冒高风险通常能获得高收益,基金经理也随之将获得高业绩报酬;而一旦冒险失败,投资亏损却完全由投资者承担),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但对创业投资基金而言,却是不够公平的。因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单位净值可以通过市场得到体现,借助于市场本身即可较好地激励基金经理人(基金业绩好时,基金经理可以受托更多的资产;否则,基金经理将很难再管理更多的资产);然而,对创业投资基金而言,由于它所从事的是长期投资,往往要5~7年后才能体现业绩,只好更多地借助于业绩激励来尽可能地解决基金经理与投资者的收益一致性问题。正是这种人为的业绩报酬限制及其他法律限制导致美国的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受阻。幸亏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可以逃避“投资者超过14人即不得实行业绩报酬”的人为法律限制并被视作免税主体,加之通过数次修订《统一有限合伙法》使得有限合伙引进了不少公司制度的运作机制;所以,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得以发展起来。
编者按:本论文从企业融资方式,般融资方式的原因,解决方法分析了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探讨出解决对策: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要加强风险投资机构的建设,要建立和完善创业板市场等方面。还要辅助政府政策支持,通过不断的摸索,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将不再在问题。
论文关键词:企业融资内源融资外源融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机制
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飞速发展,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他们创造我国GDP,提供大量城镇就业,税收贡献巨大,同时带动研发专利产品……但是,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也随之显现。与国有企业和大型私营企业不同,中小企业资信状况不佳、企业规模偏小、经济效益较低等问题限制了其融资渠道,使其无法利用大型企业的传统融资方式进行有效筹资。当下,融资困难已经成为了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本文介绍了两种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设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以及建立和完善我国创业投资机制。
有数据表明,2002-2006年,近5年中小企业贷款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的比重只有10%左右,国内81%的中小企业一年内流动资金不能满足要求,60%没有中长期贷款,而正是这4000多万家中小企业创造了中国近60%GDP,提供了70%左右的城镇就业机会,研发了全国近75%以上的专利和产品,对税收的贡献也占到近50%。目前融资困难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最大瓶颈。
一、一般的企业融资方式
市场经济中的企业融资一般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我国创业投资现状;我国创业投资的特点和突破口;我国创业投资发展对策等进行讲述,包括了把握目前形势下创业投资的特点和突破口是关键、无论是投资项目数还是投资金额,我国创业投资在种子期的最多、培育资本市场,发展有限责任合伙制基金、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成立专门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借鉴美国经验,强化政府支持与导向作用等,具体资料请见:
摘要:在我国自主创新能力不足、资金短缺的情况下,积极发展我国创业投资将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不竭动力。通过分析我国目前的创业投资环境、特点、突破口和发展趋势,对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现状进行了高度概括,并就今后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创业投资;融资渠道;退出渠道;对策
1我国创业投资现状
2005年,从投资金额看,上半年获投资最多的地区依次是北京、浙江和上海,分别占总投资额的42.7%、20.2%和6.2%;从投资案例数量看,北京、山东和上海居于领先位置,分别占投资案例总数的27.2%、16.0%和12.3%。鼓励发达地区带动经济不发达地区开展创业投资,才能真正实现我国创业投资的全面发展。
从募资情况来看,据清科投资集团的统计显示,2007年,我国大陆地区新募集基金58支,共募集资金54.85亿美元,与2006年相比分别增长了48.7%和38.1%。其中本土创投机构也在创投政策转好的环境下积极募集了32支新基金,包括多支“信托制”基金和“有限合伙制”基金。这些新型基金依据“信托新政”和新修改的《合伙企业法》设立,既增加了民间资本进入创投市场的渠道,又丰富了我国创投机构的管理模式。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投资基金的含义;相似概念关系分析等进行讲述,包括了投资基金的内涵、投资基金的性质、产业投资基金VS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VS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VS风险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VS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业按照是否以获得更多货币为目的可分为投资基金非投资基金两大类等,具体资料请见:
摘要:我国的投资基金自20世纪80年代才发展起来,许多概念在理论与实务界内涵和外延都不清楚,通过界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以理清这些概念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
1投资基金的含义
1.1投资基金的内涵
投资基金由“投资”和“基金”两个词构成。投资。根据《辞海》其含义为“通过购买企业发行的股票和公司债券为获取利润而投放资本与国内或国外企业的行为”;根据《朗文现代英语词典》,投资是指以得到更多的货币为目的,而将货币运用于某一预期可以增值对象的行为。通过以上考察可知,我国对于“投资”一词的定义比较保守,其只将投资对象定位于企业。投资手段限定在股票与债券。这显然与国外的定义或者现实生活中大家对于投资的理解有较大差距。因为,我们除了投资于企业外还可以直接购买某些物品以期待其升值,如投资于古董。购买黄金等等,这些都不涉及投资于企业。投资工具也并不限于股票与债券两种工具,我们还可以购买,如期货合约、权证等金融衍生品。因此。按照《朗文》的解释,将“投资”定义为“为获得更多货币,而将货币运用于某一预期可以增值对象的行为”更为合理。重点在于强调投资的目的——获得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