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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工艺美术美学研究
一、唐代的金属工艺
唐代的金属工艺制品以金银器和铜镜的艺术成就最高。由于国力的强盛,经济的发达,金属工艺成为唐代突出的手工艺,装饰精美,富丽堂皇。唐代金银器的主要品种有炉、壶、碗、盘、杯等器皿。造型优美,富于变化。纹饰生动,鲜花异兽布满于闪闪发光的珍珠地(又称鱼子纹)上,绚烂富丽,光彩夺目。唐镜作为唐代金银器的艺术工艺典范,发展来源于西域文化,是中国古代铜镜制造的鼎盛时期,唐镜继承了汉魏的文化传统,同时也吸收了边疆民族的艺术成就,对波斯文化与印度文化的兼收并蓄,使其融汇一体,在构图上体现出更加精细,更加美观的新视觉审美的高峰。其中大多数的唐镜上装饰着突出西域文化的特色装饰物,比如说葡萄,在唐镜上是多见的,原因是当时通过丝绸之路从西域的引进,葡萄的外形就镶刻在了唐镜艺术之中。
唐镜是中国古代铜镜艺术发展的顶峰,这主要是因为当时瓷器已取代青铜器,所以青铜技术都集中到了铜镜上。此外唐镜还作为当时人们之间社交的礼品,广泛地应用于集市之间。皇帝的千秋节日“群臣皆献宝镜”,以示祝颂。唐代金银器是唐代文化的杰出代表,是唐代艺术的代表之作,唐代是丝绸之路最繁荣的时期,大量外来器物的输入,有力地促进了金银器的发展,外来纹饰渐渐融入了金银器的传统纹饰之中,形成了纹样丰富,造型别致,纹饰精美的风格,当然,制作技艺也极其复杂,精细。在器物成型方面,除了铸造的以外,唐代多使用锤击成型法。这种外来技法也使我国金银器制造工艺发展到了新的水平。华美富丽的唐代金银器,也是历朝历代无法比拟的,它充分地体现了大唐盛世的富丽堂皇,灿烂夺目的标志。
二、唐代工艺技术与美术的统一
唐代,深深的烙上了它独有的金属工艺品时代特征,在唐代之前,尽管黄金和白银在生产的过程也以同样的方式被使用后,在当时并没有使用得如此淋漓尽致。因为在唐代皇室家庭里,认为黄金和白银的使用可以使人长寿,于是把金银器神化,所以在唐代时期无论达官贵人或皇室家族的成员,谁能有金银器皿,就代表了相应的地位等级。作为技术成熟的一个时代,它的基础是原材料加工技术的成熟,而到了唐代,各种冶炼方法的成熟和发展为当时提供了物质基础,也让唐代金银工艺达到了繁荣昌盛的景象。在高度统一的唐代金银技术与艺术里,其精湛的技术和工艺美术理念达到了高度和谐的状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农业科学技术中的国家秘密(以下简称农业科技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结合农业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农业科技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农业科学技术事项。农业科学技术保密是指对农业科技秘密的保密。第三条农业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既要保障农业科技秘密的安全,又要有利于我国农业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普及,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第四条农业科学技术保密应当突出重点,确保重要农业科技秘密的安全,有控制地放宽一般农业科技秘密的交流与应用。第五条农业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是各级农业科技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应当与我国农业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相结合。做好农业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应当依靠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第六条农业部负责指导农业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农业部科学技术与质量标准司(以下简称农业部科技司)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农业科学技术保密的规章制度;2、指导农业科技秘密事项的确定和调整工作;3、按规定审查和审批涉外的农业科技秘密事项;4、参与农业系统涉及农业科技秘密的重大科技活动和涉外科技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制定专项保密方案;5、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检查、督促农业系统的农业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和查处泄密事件;6、开展农业系统的农业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7、表彰、奖励农业系统的农业科技保密先进单位和个人。农业部有关业务司局协助做好农业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业部和所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农业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科技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农业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制定农业科学技术保密规章制度;2、协助农业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做好农业科技秘密事项的确定和调整工作;3、参与审查涉外农业科技秘密事项;4、参与涉及农业科技秘密的重大科技活动和涉外科技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专项保密方案;5、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检查农业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依法处理泄密事件;6、开展农业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7、表彰、奖励农业科学技术保密先进单位和个人。第二章农业科技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八条关系国家重大利益,一旦泄露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农业科学技术,应当列入农业科技秘密的范围:(一)削弱国家的防御和治安能力;(二)影响我国农业技术在国际上的先进程度或者国际竞争能力;(三)失去我国农业技术的独有性;(四)严重损害我国的经济利益;(五)损害国家声誉和对外关系。第九条农业科技秘密的密级(一)绝密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定为绝密级:1.技术水平居国际领先,并且对国防建设或者经济建设具有特别重大影响的;2.能够导致农业高新技术领域突破的;3.能够整体反映国家防御和治安实力的。(二)机密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定为机密级:1.技术水平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并且具有军事用途或者对经济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2.能够局部反映国家防御和治安实力的;3.我国独有、不受自然条件因素制约,并且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传统工艺。(三)秘密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定为秘密级:1.技术水平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并且与国外相比在主要技术方面具有优势,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较大的;2.我国独有、受一定自然条件因素制约,并且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很大的传统工艺。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农业科技秘密的范围:(一)国外已经公开;(二)在国际上无竞争能力且不涉及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三)纯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四)在国内已经流传或者当地群众基本能够掌握的传统工艺;(五)主要受当地气候、资源等自然条件因素制约且很难模拟其生产条件的传统工艺。第十一条农业科学技术原则上不定为绝密级。确需定为绝密级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关于绝密级的规定,并按规定上报审批。第三章农业科技秘密密级的确定、变更及其解密第十二条农业科技秘密事项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密级:(一)技术产生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及时确定密级;(二)制定科研计划、规划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时确定项目的密级。科研项目在结题验收、鉴定时,应当对其密级重新进行评价。(三)有关单位在农业科技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后三十天内按以下程序上报:1、农业部部属单位完成的,报农业部科技司;2、地方农业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完成的,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水产、农垦、农机、乡镇企业主管厅(局)的科技机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简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四)其他单位和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由其所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确定密级并予以管理。确定为农业科技秘密的,应当及时确定其密级、保密要点及保密期限。农业科技秘密一经确定即具有法律效力,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保密规定进行管理。第十三条农业科技秘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变更密级:(一)知悉范围拟作较大改变的;(二)一旦泄露对国家利益的损害程度会发生明显变化的。农业科技秘密事项密级的变更,由秘密事项持有单位按照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程序通过农业部科技司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报国家科学技术部审定。第十四条农业科技秘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解密:(一)技术趋向陈旧,失去保密价值的;(二)为使我国该项技术占领国际市场,且已有接替技术或者国外即将研究成功的;(三)已扩散而且很难采取补救措施的;(四)已在大范围推广,保密性较差的;(五)可以从公开产品中获得的。农业科技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届满后不再延长的,自行解密。对需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农业科技秘密事项,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解密建议。秘密级的,按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程序报农业部科技司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定;机密级、绝密级的报国家科学技术部审定,其中由部属单位完成的须经农业部科技司报国家科学技术部审定。第十五条确定密级的单位认为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提出延长保密期限的建议。部属单位应当在保密期限届满前六十天内报农业部科技司审批。农业部科技司在保密期限届满前将审批结果通知有关单位。第十六条农业部科技司对部属单位农业科技秘密事项的确定、变更及解密不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纠正。第十七条农业部科技司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农业科技秘密事项的确定、变更、解密情况上报国家科学技术部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时通知有关单位。第四章农业科技秘密保密管理第十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严守农业科技秘密,在下述活动中不得涉及农业科技秘密:(一)进行公开的学术交流、进修、研修、考察、合作研究等;(二)利用广播、电影、电视以及公开发行的报刊、书籍、图文资料和声像制品进行宣传或者等活动;(三)举办公开的展览、技术表演、会议等活动;(四)在无保密措施的情况下进行计算机网络操作、打电话、发传真等。第十九条经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保密局审核并的农业科技秘密,其持有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秘密技术项目持有单位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保密管理。第二十条参加项目评估、评审、验收、鉴定等活动的专家及相关人员不得擅自披露农业科技秘密资料、文件或者信息。第二十一条在对外科技交流合作中,确实需要对外提供农业科技秘密的,应当依照国家保密局《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保密暂行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因工作确需携运农业科技秘密资料、物品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局和海关总署制定的《关于禁止邮寄或者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出境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办理出境手续。第二十二条接待境外人员参观农业科技秘密事项,应当由接待单位按照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程序报农业部科技司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农业科技秘密技术的出口,应当按照《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四条农业科技秘密在国内转让应当经技术完成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合同中明确该技术的密级、保密要点、保密期限及受让方承担的保密义务。技术转让后应当按照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程序报农业部科技司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以农业科技秘密在境内同境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办合营合资企业的,应当在立项前按照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程序报农业部科技司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批;在境外合办企业的,视同农业科技秘密技术出口,应当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执行。第二十六条推广应用农业科技秘密技术,应当选择有相应保密条件的单位进行,有关人员均负有保守农业科技秘密的义务。第二十七条知悉有关农业科技秘密的人员退、离休或调离原单位后,在该农业科技秘密解密前,应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第二十八条对参加农业科技秘密研制的科技人员,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因其成果未公开发表、交流、推广而影响其评奖、表彰和职称的评定。对确因保密而不能在境内外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论文的实际水平给予评价。第二十九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做好农业科技秘密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严格的归档、利用、保管和销毁保密资料等管理制度。第三十条绝密级的农业科技秘密在保密期限内不得申请专利或者保密专利。机密级、秘密级的农业科技秘密在保密期限内可以申请保密专利,但属机密级并由部属单位完成的应当经农业部科技司报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秘密级的应当按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程序报农业部科技司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批准。机密级、秘密级的农业科技秘密申请专利或者由保密专利转为专利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解密手续。第三十一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保密有关规定对为农业科技保密工作作出贡献、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对于违反国家或者农业部科技保密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情节严重,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农业部门涉及其他部门或者行业的国家科技秘密事项,按国家或者有关部门科技保密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之日起实施。
摘要:当代柴烧着重体现一般光洁精致的陶瓷器皿所不能表现的粗犷质朴,其本身体现着哲学思想与人文精神相结合的美学角度。柴烧作品所具备的不确定性能够给人带来的不可预估的惊喜,这是其他陶瓷器皿所不能及,与此同时也要求当代柴烧陶艺在材料、技法、环境和审美上更具备包容性。本论文突破了以往对当代柴烧的研究方式,侧重于对其审美包容性的研究,它将柴烧技法﹑当代审美与陶瓷语言的融合通过最终的柴烧作品对主题进行了系统的探索。笔者通过对柴烧陶艺制作过程的掌握及柴烧审美内涵的理解,就当代柴烧的审美包容性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当代柴烧;陶艺;审美;包容性
一、引言
1、选题的来源
随着日本柴烧仛寂美学观念的兴起,国际柴烧的创作影响逐渐回归质朴,柴烧所具有的朴拙粗犷的风格使其在国际陶艺界受到推崇,也让诸多陶艺人在其影响下在陶艺界掀起了一股柴烧热。中国陶艺界也同样沉浸在这股浪潮中,但在人们争相追捧的同时,可能并没有对当代柴烧进行系统的透彻的了解与体悟。因此,本文着重分析当代柴烧在制作过程、烧成效果和实用性、功能性上的特点,从实际出发,阐述其各个环节所体现的审美包容性。并通过对大量传统柴烧陶瓷和当代柴烧陶艺文献与图片的归纳总结和综合分析,认识事物本质,揭示内在规律。
2、选题的目的与意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农业科学技术中的国家秘密(以下简称农业科技
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
密规定》,结合农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科技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
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农业科学技术事项。
论文关键词:漆艺;审美价值;东方文化精神。
论文摘要:漆艺的开始是作为一种实用器物出现,自七千多年前河姆渡文化的朱漆木碗发展到现在,在世界上创造了灿烂辉煌的漆艺历史。漆器的出现,不仅给人类的生活带来方便,同时愉悦我们的精神,是人类文明史上的重大进步。现代漆艺进入现代空间就需要我们利用传统的技法,结合新的设计观念。我们既要使漆艺创作符合当代艺术的特征,使漆艺代艺术格局中的一员,又要保持自己的独立品格,否则就会丧失漆艺在当代文化格局中的必要性。
漆艺的开始是作为一种实用器物出现,自七千多年前河姆渡文化的朱漆木碗发展到现在,在世界上创造了灿烂辉煌的漆艺历史。本文中"漆"的所指为天然生漆,是漆树分泌出的树脂,它不仅抗潮、防腐、耐酸、耐热,又有诱人的光泽。它不仅可以保护器物,还可以使器物产生美丽多彩的光泽。天然生漆是漆艺的主要材料,它与木、或竹、藤、皮、陶、瓷、金属、角骨、纤维等结合便形成了不同的漆器。从漆被运用的第一天起,其美丽的光泽就同时赋予特它实用与审美的双重功能,使漆艺具有既是物质文化又是精神文化的双重价值。实用与审美的统一,也使漆艺具有了更加广阔的生存空间,使漆艺向实用与欣赏两个方面发展。[1]
漆器的出现,不仅给人类的生活带来方便,同时愉悦我们的精神,是人类文明史上的重大进步。而中华民族是世界上最早发现和使用漆液的民族。从新石器时代的朱漆木碗,经历了楚汉漆文化的繁荣、明清漆文化的盛事。着迷的魅力已经经历了几千年而不衰。如今已引起环球的注目于重视,世界漆文化会议议长大西长利先生说:"漆器有它自身独具的深沉、稳重宽和、优美的情韵。她的令人陶醉、着迷的魅力经历了几千年而不衰。如今已引起环球的注目与重视,誉为’东方的神秘’"。[2]从部族的祭祀用器,到王公贵族的专属用品、文人骚客手中的把玩之物,再到平民百姓家中的日用杂品。中国的漆艺历经七千多年的灿烂辉煌的历史,漆器在中国人的生活中一直占有着一定的位置。可是分析起来,现代以前的漆艺大都是艺术设计层面上的手工艺。只有到了现代,漆艺这个诞生在古老的东方大地上的传统工艺在经历了种种历史变迁之后才被看作是一种艺术的表达形式。现代漆艺已经由一种实用的工艺美术形式发展成一门独立的艺术门类。这里的漆艺则包含了两层含义即"漆工艺"和"漆的艺术"。其中的艺术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强化。漆器的实用功能向着审美功能不断的演化。在这个过渡阶段我们很难截然的区别漆的实用和审美功能。通过对这个既古老又年轻的领域的研究,可以使我们对这种经历了西方工业革命洗礼后的传统的东方的手工艺的现状和发展作一透视。我们面临的问题就是在现代的历史文化条件下,如何继续传延传统的文脉,同时又有一个新的发展,我们如何找到漆艺的生存方式和增长点。
我国传统漆艺中的人文精神可说是随处可见。如:我国湖南、湖北等地的大量考古发现中,出土了大量的战国、秦汉漆器中,不论造型、装饰还是工艺都体现出当时的楚文化的印记,幻想与现实交织,充满着迷离神幻的意境。楚人的意识形态弥漫着奇异的想象和炙热的感情,"他们认为天与地之间,神鬼与人之间,都有着某种易感而难解的奇特的联系,认为万物都同自己一样有生命、有感情、人死归天后其灵魂仍在另一个世界衣食作息,监视着他们的行为…"①在战国早期曾侯乙墓中出土的《后羿弋射图》木衣箱,衣箱的盖面绘有两幅弋射图,表现后羿射日的情景。在弋射形象边缘还有两条双首人面蛇,反向互相缠绕,可能就是传说中的伏羲女娲。箱面有蘑菇状云的一角,漆书20字:"民祀唯房日晨于维兴岁之驷所尚若陈琴瑟常和"意思说民间祭祀房宿,也就是祭祀兴岁之时(即立春前后)的天驷星,人们希望通过祭祀房星而心想事成,风调雨顺。衣箱通体髹黑漆,以朱漆绘饰纹样,形象夸张、线条舒展、漆色艳丽。原始的活力、狂放的意绪、无羁的想象在这里表现得淋漓尽致。
而在人文文化氛围浓重的宋代,儒、释、道合流的趋势更为明显,并形成了以"审美与功能的统一"的儒家美学为主体、"顿悟"和"梵我合一"的释家禅宗审美观念和以"清静无为"的道家思想并存为特色的审美思想体系。宋代疏简素淡、生拙含蓄、天然的文人趣味,生动地反映在宋代实用漆器的设计当中。造型简洁、含蓄、线条曲直微妙、质地纯粹、做工精良、色彩淡雅和谐、极少纹饰。体现了一种淡雅的韵味。这种理性审美正是汉文化精髓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