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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20世纪最有影响的基督教哲学家之一莱茵霍尔德·尼布尔在其最有影响的代表作之一<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中,运用他的基督教现实主义伦理观,对现实的社会问题进行伦理研究。把社会公正看作道德的最高理想,首次对个体道德和群体道德进行了严格的区分,认为群体的道德低于个体的道德,分析了道德的两难处境,对我们认识全球化时代的伦理关系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论文关键词:社会公正;个体道德;群体道德
莱茵霍尔德·尼布尔是20世纪最有影响的基督教哲学家之一,他一生注重对现实问题的探究和伦理思考,并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形成了一系列影响深远的著述。在其最有影响的代表作之一<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中,尼布尔运用他的基督教现实主义伦理观,对现实的社会问题进行伦理研究,首次对个体道德和群体道德进行了严格的区分,从对二者关系的分析中,认识了道德的两难处境,得出了“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的结论。
一、道德的悖论
尼布尔把社会公正看作道德的最高理想。但尼布尔却发现,在人类历史的发展中,人类巨大的创造力增加了自然提供给人类用以满足人类需要的财富,而人类社会永远都不能回避在物质产品与文化产品上存在的公平分配问题,公正不但未能缓和,反而加剧;人们至今都没有学会怎样在没有邪恶与血污的情况下共同生活;技术的进步可以使人免于自然的侵害,也造成了一个社会压迫日益增加与扩大的社会等等,在这样的社会中达到公正更加困难。为什么呢?
尼布尔认为,个体的人可以成为道德的人,而群体的道德低于个体的道德。因为人性中并不缺少某种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人的本性使人生来就具有一种使人与其同伴相处的天然联系。人的本性中有自私和非自私两种冲动。一方面,人的生命能量力图永久地保存自己,并且按自己独特的方式实现自己,这种自私的自然冲动主要表现为生存意志、权力意志和自我保护。但另一方面,人是惟一具有充分自我意识的存在物,作为个体的人生来就具有同情心,并且关怀他们的同类,通过精心设计的社会教育方法可以扩展他们的这种同情关怀。他们天生的理性能力使他们具有正义感,通过教育的熏陶能够使他们的这种正义感增强;同时,他们的这种理性能力还会使他们人性中的利己成分净化到使他们能够以一种客观公正的态度去评价涉及到他们自己利益的社会状况;他的理性赋予了他一种超越自我去追求生命永恒性的能力,促使他与其他生命共同达到某种和谐。因此,人不仅同低等动物一样具有群体生活的冲动,还有一种同情他人的特殊冲动,有时甚至把他人利益置于自己利益之上,为他人牺牲自己。相比之下,所有这些成就对人类社会和社会群体来说都是很困难的,几乎是不可能的。
[论文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价值多元化、’信息多样化,个体主体性的凸显,选择范围不断扩展,个体道德选择在当代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个体道德选择的基本理论进行了疏理,即:从不同学科视角个体的含义表征了个体的特征,然后突出探讨了个体道德选择的意蕴:
[论文关键词]个体选择道德选择
人们生活在现实和理想的双重世界里,无论何时何地,个体都面临着多种选择,道德选择是个体拥有世界的一种重要方式,个体价值的实现和人生幸福是通过不断的道德选择来确证的。那么,个体到底是怎样进行道德选择的?如何通过个体的道德选择,促进个体的全面发展?我们又怎样把符合道德选择规律的理念应用到道德教育中去,切实提高道德教育的实效性?这些问题是当代急待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要想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首先要对个体、道德选择等基本概念的意蕴作纵横二纬度的考察,对个体道德选择进行基本理论的疏理。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论述个人正义时,阐明了个体的构成。他认为:同城邦中有三个阶层一样,个体心灵中有三个部分:理智、激情和欲望。城邦之所以是正义的,是因为每个个体都各行其是、各安其分;个体的正义就是在个体的心灵中各司其职,和谐共存,非义就是心灵三部分争斗不和,相互干涉和彼此优越。
精神分析学派对人的心理、人格和行为等问题进行了独特的微观探讨,为个体道德的深入研究做出了重要贡献。其代表人物弗洛伊德认为,人的心灵包含三个基本领域:本我、自我、超我。本我即潜意识,又称“伊底”,是人格的基层领域,“本能是它精力的源泉;‘无组织无统一意志’是它存在的本质,无时间观念是它存在的特征;追求本能满足和快乐感受是它唯一的目的”。本我所表现的人格部分完全是情绪的、冲动的、非理性的。自我既是本我的一部分并依赖于本我,又超出了本我,处于本我与外界之间以保护本我,“自我是人格心理的继发过程,它由心理发展到知觉,然后进至记忆、思维、语言和行动”。其主要功能是将人格之内在心理与外在现实相结合,它活动的基本方针是唯实原则。超我是人性和人格中高级的道德层次,“超我是一种心理的超越过程,其基本内容是人格的‘自我理想与良心’;其基本作用是‘限制或禁止’;其基本表现形式是理性和道德;而其所趋向的目标既非个人内在心理世界也非人的内外统一的现实世界,而是非个人的外在超越的理想世界”。精神分析学派给我们认识个体提供了极为丰富的心理学资源,对个体的无意识领域及其非理性领域都有重大的指导作用。在伦理学上,个体是与集体相对的概念,在胡塞尔那里个体是作为超验自我学意识存在的,因此,个体“在纯粹的或超验的意识领域,呈现出由‘自我’(ego)一‘我思’(cogito)一‘我思对象’的构成性(动态)图景;或者是‘自我’(ego)一‘意识作用’(noesis)一‘意识对象’(noema)的三步结构。”关于自我存在和主体性理论得到了具体的展开形成了完整的个体性理论和人格理论的是号称新托玛斯主义旗帜的马里坦,在马里坦那里,“个人”(person)、“个体”(indevidua1)和“人格”(personality)等概念得到了解析,他认为:…个人’是一个本体论存在意义上的概念,它的实质是单个人的人格或‘人格实体’。‘个体’则是相对于社会或团体而言的,它表明个人作为某一团体成员的身份,亦即作为‘社会实体’(socialbody)的身份。个人的人格本质在于其精神存在,个体性的根基则在于物质。”
心理学上的个体:在心理学上,个体就是指人格或人性,人格和人性是作为同义词来对待的。张春兴的观点具有代表性:“人格是个体在对人对己及一切环境中事物适应时所显示的异于别人的性格;个体的性格,系在遗传与环境交互作用下,由逐渐发展的心理特征所构成;而其心理特征表现于行为时,则具有相当的统合性和持久性。”
一、卢梭的道德教育观:从“自然人”到“道德公民”
1“.以人为本”的自然主义道德教育
卢梭批判传统教育的封建性,认为传统教育是对自然教育模式的严重违背和偏离,提出教育应是遵循人的自然发展规律的道德教化。首先,要培养具有自然本性的善良公民的自然主义教育观,即培养能充分展现人的自然本性的自然人。“自然”指人自身的天然属性,而“自然教育”是指遵循顺从大自然不可取代的一切法则,顺应人的自然发展规律所进行的教育。他认为人性本善,人的自然、本性和良心构成人善良的天性,这不会因为人的贵贱有所不同。罪恶不是先天的原罪,而是后天残害的。因此,只要让人的自然本性得到发展,人就必然是趋向善良的。其次,自然人的核心是人的天性。因此,“人的本质”是培养与封建贵族和僧侣完全不同的新人,而不是回归自然的原始状态。卢梭认为在封建教育体制下,自然与社会相互对立,教育无法既培养人又培养公民,所以要推崇的教育体系必须是不同于传统的、打破束缚的开创性方式,培养遵从法则的自然人,为实现社会性的理性公民做准备。
2.培养道德公民的“爱国教育”
自然人与道德公民两者之间的内在关联是密不可分的。“爱弥儿”从自然人属性的状态逐渐成长为社会集体形态的本质是个体自由上升为普遍自由的实现,要追求自然人的普遍自由,尊重大自然中的理性自由。因此,教育的最终目标是培养有道德的公民,这种道德公民的个人意志已经完全消解在共同意志之中,并且仅以道德共同体的共同意志作为自己的意志,个人不再是孤立的存在,而是道德共同体的有机组成部分。首先,“国家没有平等自由,美德自然就无所存在;没有美德,何来所谓的自由;没有公民,道德即不复存在;拥有理想公民,则有你所需要的物质保障;丢弃公民,你将空空如也。”国家需要有美德的道德公民的支撑,培养有德公民需要通过教育途径来完成。“公共意志”是整体道德人格魅力实现的最主要途径。其次,国家是每一位公民所聚集的共同体,公民的首要国家性义务就是热爱自己的祖国。因此,培养热爱国家的理想型爱国公民是进行道德教育的最终职责。最后,卢梭认为,理想型道德集体公民认同感应积极向深刻的社会道德情感向心力渗透,采取一种全心全意为道德教育服务的国家集体信仰———“公民宗教”。根据卢梭培养道德型爱国公民的思想,个体公民的平等自由是通过个人与国家即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来最终实现的,这是更高层次的政治性道德自由的升华。因此,道德教育的任务是通过思想教育,重塑自然完美的气质。在“公意”思想的指导下,创建爱国的气氛,并借助于爱国主义教育和“公民宗教”,培育社会教育的整体形象,完成道德阶段任务,最终使人重获自由。
二“、自然人”培养观对我国道德教育的启示
摘要:艺术与道德是人类文明的组成部分,两者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艺术是社会性的艺术,不能违背道德的发展而发展。文中阐述了艺术影响道德和道德影响艺术两方面内容。并且通过对当今存在的一些艺术行为的批评,进一步论证了反道德的艺术是没有前途的,是不被社会认可并注定会遭到排斥的。笔者认为,之所以会出现一些反道德伦常的甚至是极端的艺术行为,归根结底是一些艺术创作者曲解了美与善的真正含义。艺术创作者应该在正确的审美观的指导下,发展健康向上的艺术形式。
键词:艺术;道德;审美观
艺术既不是道德的统领者,也不是道德的仆人。艺术和道德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人们通过艺术活动,传递思想、文化、道德和行为方式,使社会成员的感情能够相互沟通,从而使整个社会和谐发展。同时,艺术也是具有社会性质的艺术,不能违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一方面,艺术影响道德。任何艺术作品都是在它所处的一定时代、一定社会的道德背景下创作出来的,必然要反映现实社会生活的道德关系。人类的任何活动都会渗透着一定社会条件下的道德要求和道德规范,艺术活动也不例外。诚然,一些艺术作品不能直接的反映道德,但是通过创作者的审美观念,也往往可以体现某种道德情操和道德理想。
艺术影响道德还表现在,由于艺术的生动、形象和能给予人以深刻印象等特征,使得艺术作品对人民群众具有道德教育作用。托尔斯泰认为,把艺术等同于美是浅薄的,因为艺术的价值取决于“它在人生中的作用”。在托尔斯泰看来,艺术的价值存在于它的道德目的之中,优秀的艺术作品表达了道德善的一面,人们可以从中吸取道德的善的训诫。我国古代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孔子主张“以礼乐正天下”,尽管他重视礼乐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但是,他看到了“乐”在培养人们道德情感中的重要作用,这是我们今天值得借鉴的。一部能够给予观者深刻印象的艺术作品,能给人提供一幅栩栩如生的人生画卷,人们在欣赏这幅美妙图画的时候,会产生对人生、对社会、对未来的深刻反思,由此引起情感上的共鸣。从而使人们在这种共鸣中不断提高自己对人生、对未来、对社会的感悟。
另一方面,道德也影响着艺术。在文学作品、建筑、书法、实用工艺之类的艺术形式中这方面的例子随处可见。例如,虽然建筑是一门偏重于实用和表现的艺术,但是同其它各门艺术一样,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的反映,它也能体现出特定的伦理道德观念。因此道德影响艺术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同时,道德对艺术的影响,还表现在艺术创作者的人生观、价值观、审美观和道德观对艺术创作的影响。既然艺术是对现实生活的反映,艺术作品当然就是社会生活在艺术家头脑中反映的产物。因而在描写和表现人们的道德面貌与道德生活时,必然融入艺术家个人的道德评价和道德判断。在现代社会,道德感情中往往掺杂了太多其他因素的“碎片”,这使得某些艺术创作者为道德而艺术,为政治而艺术,为私利而艺术,从而扼杀了其成果的艺术。
在艺术与道德并行发展的今天,这并不意味着艺术可以跨越道德而发展。以行为艺术为例,2001年,中国成都,一个名为《复活节快乐》的行为艺术在上演着:某头不幸的公猪被抬上手术台,而后被剖开胸膛,露出尚在跳动的心脏,然后在痛苦的嚎叫声中死去,血腥的场面让观众吓得脸色苍白。据说该行为艺术本来想展示猪的受难与复活,猪的死纯属于意外事件。但是整件作品中呈示出虐待与血淋淋的场面已背离了正常的审美观,实际上是美学的恐怖主义。近年来,这种趋势愈演愈烈,让垂死的金鱼在地上进行“死之舞蹈”、从被剖开胸膛的牛尸体中钻出、用人的尸体制成表达某种离奇理念的物品,甚至是吃死婴等极端的表现方式,使得审美离人们越来越远。与此同时,一些艺术工作者明知“知人论画”的道理,但却抵挡不住实际利益的诱惑,对一些粗制滥造的作品进行涂脂抹粉,全然忘记自己的道德操守和学术立场。
摘要:公民道德相对于传统社会的“臣民道德”来说,是一种新的道德范型,因为它反映了公民社会生活的实质:个人权利的法律保障和人格上的人人平等。以公民为主体的现代社会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它本身代表着一种历史道德的进步,因为它使人摆脱了“人的依赖关系”和“物的依赖关系”,从而实现了对公民权利的确立和“个性的自由”。因此,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问题是如何通过保障公民权利来达到要求公民履行相应义务的目的。只有正确认识公民社会权力本位的性质,才能了解公民道德的实质性内容;只有明确了公民道德的核心,才能有效地开展公民道德建设。
关键词:公民社会、公民道德、道德权利、
一、道德权利:公民道德的题中之义
“公民”(citizen)这一概念来源于古希腊的城邦制国家,其原意就是“市民”。在古希腊,公民就是住在城邦中的自由民,他们着重从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来界定公民权利。对古希腊人而言,权利就是参与城邦的政治生活和公共管理的资格,公民权利主要是政治权利,它是公民社会的根本。而在古罗马时期的公民,则强调法律对公民个人和公民团体利益的保障,特别看重个人私有权或公民权利的私人性,这对近代以来西方公民权概念的发展起着深刻的影响。新兴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从自然法的理论出发,把公民权看成是每个人生来就有的自由平等权利,而在社会中实现这种自由平等,就必须使国家保障人们自由支配自己的意志和行动。资产阶级在建立了自己的国家之后,就以宪法的形式确认了“人人平等”和“主权在民”的原则。全体公民在法律上都是国家的主人,因而也是国家的公民,所以,在西方形成了“公民意识即权利意识”的传统。
中国传统社会基本上是属于臣民社会,即没有实现国家与社会、个人的分离,个人是从属于国家的,是国家中的“子民”,没有产生类似于西方的公民概念。臣民社会的基本构架是单向度的国家权利与个人义务,即国家拥有无限度的权力,而个人则有尽不完的义务,从“五伦”“十义”到“三纲五常”,都是义务性规范。中国传统社会的封建专制造成了权利与义务的严重失衡,而这种失衡反过来又强化了封建的专制统治。因为一个社会的人民,如果没有权利意识,就没有自保意识;没有自保意识,就只能企盼“青天大老爷”的出现,统治者就可以为所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意味着中国进入了一个真正保障公民权益的社会,人民成了真正的主人。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左”的思想路线以及计划经济的影响,我*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范项目“法治社会中的德治问题研究”(01JA72004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李建华(1959——)男,湖南桃江人,哲学博士,中南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伦理学研究;周蓉(1979——)女,湖南衡阳人,中南大学哲学系在读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