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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安全管理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道路安全管理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道路安全管理

农村道路安全管理计划

为了切实抓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镇党委、政府结合我镇实际,紧紧围绕全镇中心工作,以实施“场镇开发年、项目实施年”为抓手,牢固树立“抓安全、促发展”的工作理念,制定出《镇2013年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先将相关工作计划整理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全面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为促进和推动全镇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基础和安全保障。

二、目标任务

一是建立组织机构。成立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镇安全管理办公室,由赵景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同时选好、配强工作人员,做到人员到位,同时完善办公设备,强化办公职能管理。(责任单位:镇安全生产办公室、镇行政综合执法所、镇交管办)

二是健全机制体系。由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牵头,镇党政办配合完善相关制度,做好相关制度上墙工作,要建立健全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同时与各村(社区)签定《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书》,强化对全镇村级班子的考核,同时认真落实好“一岗双责”,实现对全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常态化管理。(责任单位:镇交管办、党政办、安全生产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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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思考

摘要:道路交通运输的第一要点是保障安全。我国是陆地大国,公路交通是交通体系中最主要方式之一。加强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是保障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文章围绕我国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有关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了当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形成原因,进而提出了针对性解决措施。

关键词: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引言

公路是国民经济体系中的重要基础设施,国家经济发展、人民生活保障和国防安全,乃至文化、宗教、科技等社会活动的开展都离不开公路运输的支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道路交通运输任务日渐繁重,各地来往通行车辆规模与日俱增,给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带来了更为严峻的考验。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频繁发生,不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更直接威胁到通行人员的人身健康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成为政府和道路交通安全部门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1当前我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1运输市场规范化建设尚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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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调研

一、我市道路运输业发展很快、成效很大

一是服务经济发展能力实现新提升。客运方面:目前,我市有营运客车381辆,客运出租车270辆,客运线路227条,日发班次1102个,营运里程达10.28万公里,客运网络覆盖了全市所有乡镇,全面实现了村村通客车。2007年,全市完成客运量445万人次,客运周转量3.1亿人公里,基本满足了人民群众出行需求。货运方面:全市共有营运货车5520辆,承载了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的大部分运输量。2007年,全市共完成公路货运量441万吨,货物周转量4.4吨公里,有力保障了全市经济发展。同时,着眼于提高道路运输行业的公共服务能力,积极发展培育相关设施配套,全市建设了二级客运站1处,三级客运站5处,农村简易站棚36个、站牌568个,农民出行条件明显改善;各类维修企业99户,其中,一类2户、二类24户,汽车维修业服务能力和水平得到快速提升;驾校3家,通过统一收费标准,规范经营行为,驾培业走上了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

二是道路运输市场环境有了新改善。通过开展综合大检查、联合执法等形式,加大对非法营运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规范运营行为,加强安全监管整顿,运输市场中“宰客、倒客、甩客”等违法经营行为明显减少,运输经营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促进了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目前,全市交通系统各服务单位都建立了服务窗口,公开了服务和监督电话,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体系已初步形成。

三是运政执法队伍素质得到新加强。通过开展“交通形象年”、“机关作风建设年”等系列主题活动,完善了学习、卫生、值班、车辆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设立了局长电子信箱与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队伍建设取得新成效,连续七年保持了全省交通文明行业称号;通过举办理论培训班、军事训练日等有效形式,不断加大对执法队伍的教育管理,积极倡导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和谐执法“四个执法”,实现了促进自身工作与保障群众权益、实现社会和谐的多赢共进,进一步树立了交通良好形象。

二、我市道路运输业问题不少、亟需完善

虽然我市道路运输业发展很快、成效很大,但在发展过程中还是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基础设施不完善、城乡发展不平衡、港航资源未充分利用、体制机制需要改革、队伍综合素质与公共服务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客观存在,集中表现为“三个不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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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安全管理民法思考

[内容提要]《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日多部相关法规施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废止。新旧法律法规的取舍,使道路交通事故民事审判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作者从新法的适用入手,立足审判实务,在案件受理、庭前准备工作、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等程序问题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共同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等法律适用方面作了探讨。

关键词: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归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施行,对民事审判作出巨大贡献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废止。由于新旧法律法规的取舍,使道路交通事故民事审判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而据悉最高人民法院的配套司法解释明年才能出台,前期的调研工作今年才能启动,大批的案件不容我们等待、观望。2004年6月,作者结合新法实施两个月来法院系统的工作实践,对新法涉及的相关审判实务进行了调研。

一、案件受理的前置程序《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除起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法发[1992]29号《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作出的这一规定实际将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处理作为了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其作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一个配套通知,在《办法》废止后,应当同时失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该类案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必附加前置条件,只要符合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的普通规定即可。

二、其他机关正在处理是否影响立案在调研中,部分基层(区县)法院反映,有的交警部门沿用旧的办案程序,对案件久调不决、不愿“放权”,造成当事人诉讼难、人民法院收案难。其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条例对于交警部门的办案程序及办案时间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交警部门对案件久调不决是违法的。《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按此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其他部门坚持调解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三、关于肇事车辆的扣留及预交事故押金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为保证民事赔偿的顺利进行,多数法院主动探索并介入了扣押肇事车辆、收取事故押金的工作,有的还积极与法医、医院联系估算事故押金的数额,主动与交警部门协调、衔接,个别的还派员参与交警的重大事故现场。多年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扣留肇事车辆、预交事故押金的措施,对于事故受害人的赔偿得以实现和案件的顺利执行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然而,由于法律赋予不同机关的职责权限有别,新法实施后该两个行为的具体操作应慎重研究。2004年5月1日前,交警部门扣留肇事车辆、预收事故押金,应当是依据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办法》第十二条(因检验和鉴定的需要扣车)、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而《道路交通安全法》仅赋予了交警按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没有赋予为了赔偿款而扣车的权利。以上是交警部门扣留事故车辆、收交事故押金的法规变化。对于人民法院来讲,以往的审判实践中很少涉及扣车、预交押金的问题,因为交警部门已经在民事案件立案前包办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人民法院考虑扣留事故车辆、收取事故押金应当是为了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司法为民的良苦用心可嘉,但在操作中,应当重视以下问题:1、人民法院扣押车辆、预交押金的性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是基于宪法及民事诉讼法赋予的权力,超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职权扣押财产尚无依据。民事诉讼法所赋予人民法院扣押车辆的权限为财产保全,被扣押车辆的性质属于财产保全的标的物,而事故押金的性质为财产保全标的物或民诉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向受害人提前支付事故押金的性质应界定为先予执行的范畴。在案件未结之前双方胜败难定,因此应当由受害人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二款分别对诉讼保全、诉前保全、先予执行的担保作出了规定,不提供担保的后果均为“驳回申请”。目前有的法院在原告不申请或不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沿用以前交警的习惯做法依职权扣押车辆、责令车主预交事故押金或提前向受害人支付事故押金,实际是突破民诉法规定的越权行为。2、人民法院立案前与交警部门积极衔接、积极参与的问题。人民法院办理民事案件应遵循“不诉不理”、“私权自治”的原则,与交警部门不同,交警部门处理事故是出于保护国家公权利与公民私权利的行政职能,人民法院作为居中裁判的天平,保护的是公民的私权利,并且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主动干预不符合司法中立的原则。3、新的法规执行得力的话,不存在病员合法救治缺乏资金的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制度,同时多处条文规定了保险的缴纳、管理、查处,如:(1)《条例》第五条规定的车辆登记时即应提交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2)《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车辆检验时无第三者保险凭证不予检验,(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公安机关查验第三者责任险并扣车强制投保及罚款二倍交于社会救助基金,(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肇事车辆)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而相关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等配套法规或措施已经出台或正在制定。因此,病员救助资金的来源是多渠道的,他依赖于行政机关的严格执法、国家保障制度的顺利完善等多方面,是全社会的大事,人民法院现阶段仍应严格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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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意见

村(居)委、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全面落实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交通安全村”“居委会”和“交通安全街道”建设指导意见》,以及《上海市交通文明建设“*”规划》精神,根据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要求,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对*年度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以人为本”和“预防为主”的宗旨,进一步加强交通事故的防范工作,紧紧围绕降事故、促管理、保平安的主题,切实把交通安全工作与发展经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努力提高市民素质,共建安全和谐社会。

二、加强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

〔一〕强化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各单位要健全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和组织网络。各村、(居)委会和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具体抓,交通安全干部要天天抓,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保证各项安全工作具体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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