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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历史论文

政府货币政策管理

清代前期全国各地使用的货币并不统一,尤其是各省铸造的铜钱,只在本地流通,因此各省对货币调整的措施具有本地特色,且在同一时期内,各地又不一样。由于篇幅所限,本文无法完整的描述全国货币流通的情况,只能以京师为中心,探讨中央政府货币政策的内容、措施,推行政策的依据,政策的目的、特点,及其作用。

清代前期京师是都城,也是全国的金融中心。顺治元年,两个中央直属的铸币局设在京师,“置宝泉局属于户部,宝源局属于工部。”“宝泉局岁铸钱解交户部库,配银发给兵饷。”“宝源局岁铸钱解交工部节慎库,以备给发各工之用。”这是终清一代,一直沿续的格局。1当时,在京城的金融机构也非常多。从康熙年间至道光十年,“挂幌钱铺共五百一十一家。此外,金店、参店及烟、布等各铺,带换银钱,未挂幌者不在此数。”2乾隆时,“京城内外,官民大小当铺共六、七百座,钱文出入最多。”3早在康熙初年,苏州一带缙绅与旅京苏州商人之间,拨兑银钱,就以会票形式。“今人家多有移重赀至京师者,以道路不便,委钱于京师富商之家,取票至京师取值,谓之会票,此即飞钱之遗意。”41982年,在北京发现了康熙二十二年到二十五年,前门外打磨厂日成祥布店遗留下来的23张会票实物。5这说明康熙年间,北京与外地商人之间,办理汇兑,完成异地款项清算,是一种经常现象。乾隆时期,这里盛行钱票。6道光初年,有山西商人创办专业汇兑机构的票号,同样的机构,大约在相同时期也出现在北京,它起着城市之间调拨款项的作用。7中央政府调控货币的部分措施,主要通过设在京师的两个铸币局,以及众多的钱庄、银号、当铺来完成,因此,透过京师货币供需的变化,也可以看到政府货币政策推行的全过程。

清政府沿袭前代遗留下来的货币制度,即白银和铜钱(亦称制钱)两种货币同时在市场上流通,具有同等合法性。“银与钱相为表里,以钱辅银,亦以银权钱,二者不容畸重。”8这两种货币有各自不同的使用范围,一般情况下,国家财政收入、官员俸禄、兵饷、商人大笔交易多使用白银,而民间零星交易则使用铜钱。由于中国银矿藏量很少,政府无法铸造统一的银币,所以白银只能作为称量货币流通。其成色、重量,各地都不一样,政府基本上没有统一标准进行管理,完全由商人自由掌握。白银数量的变化、流向,直接受到国际和国内市场的影响,政府缺乏调控白银货币的能力。而对于铜钱来说,政府则有较强的控制力,可以不断发掘铜矿,从外国购买铜材,垄断铸币权力,随时调整制钱的数量,以及使用范围,使之发挥实际作用。

白银和铜钱不仅表示两种货币,而且又是两种金属商品。银和铜自身的商品价格,决定货币的价值。由于两种金属商品的价格,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而波动,使得两种货币的价值也不能稳定不变。如果其中“一种比过去有了更大的需求,那么数量的增加或减少就会很快改变它们之间的比价。”9因此,白银和铜钱的货币价值,也就与银和铜本身的价格同时不断升降,这就形成了白银和铜钱的市场价格,同时也产生了两种货币的市场比价。为了垄断货币权,控制货币价值,清政府继承前代政府规定银钱固定比价的方法,顺治四年规定钱值,“每十文,准银一分,永著为令。”10即规定铜钱与白银的比价为1000:1。一般来说,政府努力维持官定比价的操作,体现在对市场上流通货币数量的调控,同时也是政府推行货币政策的过程。

政府认识到,“民间钱多则价贱,钱少则价增”,11这个货币理论的基本道理。其货币政策就是通过对货币的生产、流通、管理三个方面来实现的。在生产方面,政府根据市场上银钱比价的波动,不断增加或减少铸币数量,从而控制流通中总的货币量。对于京城二个铸钱局,政府规定每年生产制钱的数额,采取增减铸币数量,和增减铸炉数量的方法,进行控制。据统计,从顺治至嘉庆年间,京局大约增减铸币数量十四次,以后因库存铜材不足,每月逐渐少铸。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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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流通基础

经许多学者研究证明,清代前期的商品流通无论在数量方面,还是在规模上都较以往各朝代有了很大的发展,为其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也相对较完善。可是,对这些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问题,则研究不够。徐建青的研究【1】具有重要的意义,但还有多方面设施建设没有涉及。一般来说,为商品流通服务的基础设施涵蓋面十分广泛,本文将探讨为商品流通服务的交通(路、河、桥、渡船①)、交易(集市、货栈、铺房、旅店)、保安(巡船、巡役、航行标志、救生桩、救生船)三方面设施建设的投入问题。

在交通设施建设中,全国主要路、河、桥,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把修建路、河、桥,作为各级官员的职责,顺治元年、雍正三、七、八、十三年、乾隆十五、十六、二十六、二十九、四十一、四十五、五十五年、嘉庆四年,分别下达修理、维护的谕令。【2】(卷932《工部·桥道》)道光八年重申:“各省要路桥梁,间有损坏者,地方官查勘应修之处,详报督抚奏明修理。”【3】(卷146,道光八年十一月乙巳,P.242)由于当时所建道路多为土路,修理起来较容易,各地官员大都能较好地完成。“惟良有司知道路、桥梁,皆王政之大,以时加意,无令病涉,庶有济焉。”【4】(卷19,《津梁》)康熙十四年,黄梅县受到洪水灾害,道路被损坏。知县李成林向黄州府申请修路,获得批准。府下拨银谷,李成林同县丞楼自新“分头督率,惨淡经营,仍捐赀,并设法募助,四阅月,工乃告成。”此役“共雇募人工四万有余,约工价一千二百两有零”。为使官道无坑陷之患,李成林采用以工代赈的办法,令民“运沙一斗,给粮一升”,不到一月,百里官道铺沙完毕。李成林得到政府奖励,纪功一次。【5】河道的疏挖,在道光年间是十分繁重的工程,当时黄河经常泛滥,堵塞运河、淮河,严重影响了官方漕运,商品流通的运道,以及农业生产。“近年例拨岁修抢修银两外,复有另案工程名目。自道光元年以来,每年约共需银五、六百万余两。昨南河请拨修堤建坝等项工需一百二十九万两。又系另案外所添之另案。而前此高堰石工,以及黄河挑工耗费,又不下一千余万之多。”【3】(卷145,道光八年十月乙未,P.226~227)

各地区的道、河、桥则基本上是民间(包括官员以个人名义的捐助)捐资修建。民间修路的方式多种多样,有“公买义路”;“捐地为往来通衢”;【6】(卷之10,《人物》)或捐廉、捐银修筑,并在道路旁边设有茶亭、路灯等设施。【7】(康熙五十七年七月十三日贵州巡抚黄国材奏,7辑,P.390)【8】(卷11,《风俗志》)以陕西省桥梁为例,雍正时期共修建30座,其中官建只有一座。知县等各类官员修建的有11座,这中间可能包括官员用公款建筑,即政府出资的情况。即使把11座桥梁都算作政府出资,在全部桥梁中也不占多数。而民间投资自建、修建的桥梁占绝大多数。【9】(卷16~17,《关梁一~关梁二》)“与明代相比,清代民间捐修的数量明显增多。”“民间捐资恐怕已成为地方交通事业的主要力量。”【1】在各地方志中,普遍反映出这种情况,有的占该地区总数的一半以上。②

政府规定在各地的河流沿岸设立渡船,“以渡南北往来文报、差使”,史书称为官渡。渡船、渡夫、修船经费由地方政府支付,如有损坏,也由地方政府修补。乾隆“六年,更造一次,由司库给领银一百六十余两。嘉庆十八年,改由阳曲等十县摊捐。”【10】(卷39,《工制·水利五·通省官渡处所》)民间捐建的渡船,在一些地方志中称为“义渡”。四川万县“湖滩上义渡,乾隆初年张灿若募设。”“黄连咀、陈家坝、担子坝三处义渡,嘉庆年间陈大方、大中、杨学儒等捐设,历数十年就废。道光年间陈光烈、光党等,倡募置业,三渡复兴。”【11】(卷12,《地理志·义局》)因此官渡、义渡均不收渡钱。江西“至渡钱一项,除向系官渡、义渡不取钱文者仍照旧外,其余民渡,凡内河小港准取钱一文。”【12】(卷1,《渡船条规》)乾隆八年湖南也规定:“官渡渡夫不许需索钱文、米谷,民渡小船亦不许多勒渡钱。”【13】(卷2,《兵律·关津》,《江河渡口无论官渡、民渡,不许冒险多载。凡遇空手过渡,每人止许取钱一文,挑负货物、行李,每人取钱二文,多索从重治罪,刊刻禁约,竖立渡口》)对民营渡船,政府限定渡价、载人量,进行管理。从目前笔者见到的史料看,广东的情况与大部分省不同。广东全省的渡船,都向乘客收钱,政府向渡户收取渡饷。乾隆时详定章程:“各府州县所属地方,设立渡船。……征收渡租谷,咨报充饷。如有应设之处,先由该管州县勘明该地方实在情形通详,候奉批准。示召年力壮健,熟识风色、水性之人,承充渡户。一面取具供结,并铺户、渡邻保结。由州县加结申府,转缴藩司详院,饬府给帖开摆。不准一人兼承数支,网收渔利,及霸埠批租,私顶私摆情弊。”【14】(卷3,《户例下·税饷·各省渡饷》)有时也让附近村民摊纳,如靛行渡,“昔被豪右占踞。雍正元年,奉抚宪禁革,勒石永为官渡。其渡饷,归附近乡村摊纳。”【4】(卷19,《津梁》)

在交易设施建设中,设置市场进行交易,需要征收一定的商业税,因此城镇市场多为政府设置。集市也以政府设立为主,民间捐助设立为辅。各地乡村中的集市,有部分是前代遗留下来的,也有相当部分是清代建立的,大概是先有民间自然形成的交易市场,后由地方政府承认,并对其进行管理,征收商品交易税。也有由政府强制官员捐资建立的集市,这类集市应视为政府行为。但与修建路、桥等设施不同,如果集市只占地而没有店铺等设施,也就不需要投资了,“在北方,村镇的定期市都是在道路上,或者和道路相连的广场上举行,为此特别建筑房屋,似乎都是没有的。”【15】(第3卷,P.96)“北方市集各有定期,边境之人络绎趋赴,各赁坐地,陈货于左右,交易者权其值而与之。”【16】(卷之1,《地舆志·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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