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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电力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电力建设

省政府电力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保障和促进我省电力建设的顺利进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规划与建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订,并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贯彻节约用地和环保原则,符合国家及电力行业标准和技术规程、规范,并与本省电力负荷的增长幅度相适应。

第四条电力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省电力发展规划;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符合本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按照本省电力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电力建设用地。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随意占用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的电力建设项目使用的土地,不得随意改变其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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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水土保持细则

一、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做好电力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建立良好生态环境,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位于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由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投资(包括独资、控股、参股)的电力建设项目。其他电力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新建(含改建、扩建)电力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单独成册,专项审批。

四、在建电力建设项目凡造成水土流失、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单位应补编水土保持方案。

五、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由建设单位委托持有《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编制。电力建设项目应首先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经国家电力公司报水利部审查同意后,作为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依据。

六、电力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由国家电力公司组织、国家及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进行预审,方案经修订后由国家电力公司报水利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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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电力建设工作方案

近年来,随着市发展战略的逐步实施,显现出电网薄弱,电力需求非常迫切,电力建设滞后,为了满足全市电网快速增长的需要,市电力公司对电力建设给予了大力倾斜,“十二五”期间电力建设将要达到元;加紧实施投资的输配电工程,才能满足社会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巨大的工程量本身给的电力企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而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严重阻碍工程的进展。以下几方面因素严重制约了电力建设的步伐,如不加以很好解决,必将影响电力建设(变电站建设)的进度和充足的电力供应。

一、目前电力建设建设遇到的问题:

1、这次,需要改建、新建和扩建的变电站有家,在具体建设过程中,面临诸如拆迁、线路架设通道的问题。选址规划属建设用地,但现状是基本农田或一般农田的一批变电所征地工作困难重重。为保障全区供电局面,政府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自觉、积极参与重点工程土地征用工作,给予优先考虑,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2、电力建设建设施工工程中遇到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村民以线路经过不利于今后该村开发利用土地为由,要求改线,且态度坚决。二是碰到线路跨民房或其他用房时,对方提出补偿的数额惊人,大大超过标准,令人无法接受。

3、受相关规定、程序制约,工程不能常规建设,要经过较长时间和程序,一定程度上影响工程进度。

二、针对电力建设建设的严峻局面以及电力运行中存在的各类问题,我们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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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电网电力建设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电网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电力安全、稳定输送和供应,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用电需要,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电网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电网是特殊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承担着电力输送、保障电力供应的重要任务,直接关系到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和电力工业的发展,对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电力需求日益增长,电网建设过程中征地拆迁难、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路径落实难、电网项目前期工作滞后等问题日益显现。同时,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高杆植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构建筑物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电力设施屡遭盗窃和破坏也严重影响了供电秩序和人民生活秩序。因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供电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促进梅州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电网建设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把加快电网建设和发展作为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进一步增强加快电网建设和发展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自觉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及时协调解决我市电网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努力营造电网建设的良好环境,加快推进我市电网建设和发展。

二、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对电网建设项目实行“绿色通道”的工作制度

对电网建设项目一律纳入市、县(市、区)、镇(办事处)各级政府工作的绿色通道,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为电网建设项目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时应特事特办,从建设责任、规划设计、工程用地、项目审批、工程招标、征地补偿等多方面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全力支持电网建设。凡属电网建设涉及的用地问题,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尽快办理,凡属电网基础设施建设的核准工作一律开绿灯,凡属电力供应和电网建设中遇到的问题第一时间协调解决。市及各县(市、区)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按照属地原则,负责解决电网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市经贸局牵头,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和电网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级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要通过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电网项目建设中工作小组不能解决的问题,并就联席会议达成的决议进行督办。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政府实行项目建设责任制和专人跟踪负责制。凡属在本辖区范围内的输变电工程和征地拆迁、补偿以及涉及线路路径等各项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负总责。电网建设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对不能按时交付施工而耽误电网建设、影响按时竣工供电的,将视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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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厅电力建设意见

省政府办公厅:

*年机构改革,将水利部门行使多年的电力建设行政职能划归经贸委,将水资源开发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水能资源开发管理从水利部门的职能中划出,给全省水资源开发统一管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也使全省的水电建设出现了一些混乱局面。前不久,国家经贸委已撤销,省一级机构调整即将进行。目前,我省电力建设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新局面,理顺电力建设行政职能,对于在新的形势下,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对于进一步促进我省水电建设合理有序地发展有着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一、机构改革后的水电建设管理情况

(一)关于行政审批

机构改革将电力建设行政职能划归经贸委后,经贸委实际并未完全履行。在行政审批方面,地方水电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审批,仍由省计委和省水利厅两家共同办理,并以《关于*省地方电力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下发各市州,且该文中明确0.5万千瓦至2.5万千瓦的小水电项目由省水利厅单独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后,送省计委备案即可。

水利厅利用自己技术上的优势和多年的管理经验,在行政审批环节仍然履行了部分行政职能,其工作是卓有成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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