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电影申报材料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广播电视集团、各市(含义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省广播电视局决定开展**年度**省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评选活动。本次评选的优秀节目,将被推荐参加国家广电总局组织的**年度总局科技创新奖的评审。
**年度**省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评选工作由省局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请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按照《**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创新奖暂行办法》(请在**省广播电视局网站中查阅),尽快组织好评审及推荐工作。由于**年总局科技创新奖申报截止时间是8月30日,为同时兼顾省局和总局的评选工作,也便于申报单位申报材料的准备,此次评选所有申报表格和材料都按照《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申报**年度总局科技创新奖的通知》(技科字〔**〕209号)要求填写和准备。请各单位仔细阅读各项目《推荐书》填写说明,认真准备申报材料,省局将从评选的优胜项目中,直接将材料上报总局。
评奖申报办法、评定标准、申报表格和要求等,请上总局网站()管理动态/奖项管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年度科技创新奖评奖细则》中查阅和下载,并通过电脑填写、打印后,按评奖细则要求逐级签字上报、盖章,申报材料一式25份交市文广新局。请各单位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统一填写的推荐汇总表,通过电子邮件发给省局科技处。本次评奖申报工作截止日期为**年8月25日,逾期或申报材料不齐备者取消参评资格。请在申报材料中将参评单位评奖工作联系人、联系方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视剧审查工作,保证电视剧的正确导向,繁荣电视剧创作,促进电视剧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活动:
(一)国产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题材规划立项和完成片审查;
(二)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机构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以下简称合拍剧)的题材规划和完成片审查;
(三)用于电视台播出的引进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电影故事片,以下简称引进剧)的审查;
第一条为规范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的管理,促进中外广播电视交流活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在华设立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的活动。
第三条境外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广播电视机构或编辑部。
第四条国家对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驻华办事机构)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许可,不得擅自设立驻华办事机构。
第五条境外机构申请设立驻华办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条为促进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健康发展,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以下简称视频点播),是指通过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以即时点播、准视频点播(轮播)、下载播放等点播形式供用户自主选择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制定全国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确定视频点播开办机构的总量、布局。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视频点播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禁止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申请开办视频点播业务,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除外。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按照“清简务本,行必责实”的要求,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结合我局实际,特作如下公开承诺:
(一)政务公开。我局在行政执法、处理行政事务、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接待来访群众等直接面对社会履行公务或向公众提供服务时,将职能范围、法规依据、工作程序、办事规则、服务标准、办理时限等,通过文化网、宣传栏、印发办事服务指南等方式向社会和公众公开。
(二)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文化行政审批事项,严格依法管理和稽查文化市场、文物市场和文物保护单位。行政审批和执法,做到依法、公正、廉洁。
(三)实行窗口办文。我局办理文化行政审批,统一在市办证大厅服务窗口受理。申报单位或个人将申报材料送到办文窗口后,按指定时间到窗口领取批复或办理结果。办理进度也可通过办文窗口查询。
(四)一次性告知。单位、个人到我局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事项受理的依据、时限、需提供的材料,或告知不予受理、办理的理由。
(五)限时办结。在符合有关规定、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前提下,审批和办理事项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各项审批办理事项规定时限,具体如下:即: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设立及其变更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音像制品出租、零售单位设立及其变更的审批时限为25个工作日,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时限为15日,营业性演出审批时限为3天,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时限为1个工作日,电影放映经营单位设立审批时限为50个工作日;地(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一般文物借用、交换调拨、复制、拍摄、拓印项目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地(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所有权变更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