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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江苏省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存在的问题等进行讲述,包括了江苏省未设审计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未正常运作的上市公司较多、江苏省审计委员会设置不规范问题不少、江苏省审计委员会运作不规范问题很多、独立董事超期履职,审计委员会不及时更新、大学在职的主要校级领导担任独立董事,有的还是审计委员会成员等,具体资料请见:
[摘要]中国证监会在2007年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中,江苏省上市公司披露了审计委员会很多问题,影响了上市公司的质量。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运作,笔者在分析其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规范审计委员会运作的对策。
[关键词]江苏省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反思;对策
一、江苏省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存在的问题
2007年,江苏省证监局贯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各上市公司在网上披露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江苏省境内确认上市公司为117家。其中1家已依法注销。2008年7月后上市的两家未披露《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因此最后确认研究江苏省审计委员会运作的上市公司为114家。
(一)江苏省未设审计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未正常运作的上市公司较多
一、公司管理体制现状及有待理顺的问题
目前,院级实体公司的组建是依照公司法,通过整合各研究院航天技术应用产业和航天服务业资产建立的独资公司,兼具“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点,其股东是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在实体公司内部,以母公司为主体,各公司转让相应院属厂所出资份额归母公司所有,从而建立起以产权关系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企业集团。在母子公司中,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除由股东行使的职权外,董事会对公司战略发展方向、投融资、重大项目运作等经营事项进行决策。院级实体公司母公司的职能定位主要是负责对各研究院两大产业履行领导、管理和经营职责,并作为院级投融资、决策、经营、管理的平台。这种职能定位有别于母、子公司分别从事生产经营或依照产业链分工、业务衔接的一些企业集团,母公司的宏观管理职能凸显。笔者认为,在此种管理体制下需要进一步理顺下列问题:首先,需进一步理顺院级实体公司与各研究院的关系。从出资角度看,无论是依照公司法组建的实体公司,还是基于传统事业单位管理的研究院,其出资方和管理责任主体都是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实体公司的运作需要遵循市场规则,而研究院的传统管理模式仍保留有一部分的“行政”管理色彩,两者在运营中的机制需要进一步理顺。其次,需进一步理顺经营责任主体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实体公司下属的子公司,因组建和成长的过程往往是依托于院属厂所的主流技术或相应人才,其股权划归实体公司母公司后,研究院通过相关各方签订投资和管理内部协议,将经营责任主体下放到各基层厂所。在这种管理机制下,各厂所对子公司经营效果的约束与激励机制该如何完善,尤其是对于经营上出现严重困难的公司,各基层厂所有多大的热情和资源来改善子公司的经营状况,实践中存在较大困难。第三,需进一步解决好公司治理问题。母公司作为实体公司的基础,主要围绕产业发展方向和具体投融资管理等开展工作。而就目前情况而言,由于多方原因,作为具体子公司的治理中“内部人控制”问题依然存在。因此,对于公司的监管机制仍需要不断完善,在追求效率的价值选择中,要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艰巨。第四,需进一步完善基于军民融合的产、学、研机制。院级实体公司的组建是要充分发挥军民结合的优势,但这种优势的发挥必须建立在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的前提下方可成就。如何以市场化的手段融通好各基层厂所与实体公司的关系,建立渠道通畅及激励明确的技术研发、人才使用、市场共享机制,实现军民融合、助推经济发展,还需要进一步探索。
二、管理机制不可回避的国有股权“双重性”
1.充分认识国有股权“双重性”特征传统国有企业建立的法律依据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理论基础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相互分离原则。以公司制为代表的现代企业制度是对所有权和经营权相互分离的修正,无论是国有独资、控股还是参股的公司,国家出资以后,其财产所有权转化为公司法人财产权。依据宪法学理论,国家所有权归全民所有,其权利性质属于“公权”,而股权则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市场主体平等的“私权”。国有股权具有“双重性”,既具有现代企业制度股权的特点,同时因国有资产的特点,相关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内部的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其享有相应的监督管理权利。2009年5月1日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进行明了确规定,其核心在于明确国有资产所有权公权的前提下,更多强调通过运用“私权”的手段来履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航天技术应用产业和航天服务业是需要对市场作出灵活、敏感反映的产业,在管理手段的应用上,一方面要认识到国有股权“公权”特点,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要求;另一方面是去“行政化”,强化出资人履行职责的市场化手段,并以此来加强两大产业的运营管理。
2.建立健全公司治理中相互制约、协调的机制当前,国有公司治理结构中突出的问题反映在内部治理结构弱化和外部监管不到位。前者表现为“内部人”控制和激励约束不健全,尤其是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不到位;后者则表现在外部监控机制不健全以及法律环境不健全。在公司治理层面,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是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一个整体,不能单独地强调一个方面而忽略其它方面。公司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其经营涉及到方方面面,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差错都有可能对公司造成风险。对于院级实体公司制子企业而言,多数公司是依托厂所而设立,公司在董事会构成上兼职董事过多,而且董事由于在本级单位科研生产和经营管理上投入较大精力,往往无暇顾及公司的经营情况。比较而言,经营层实际掌控的话语权较大,是掌控公司命运的主要力量,公司治理的重心不可避免地偏向了经营层,即以经营层为代表的“内部人”问题。而在监事会设立和履行职责以及院本级经营监管履职方面,由于监督力量分散、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难以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一个治理结构相对不完善的公司,在公司经营规模较小、主业相对明确的背景下是可以维持发展的,但在两大产业规模化、产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发展的新要求下,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将是制约其发展的基础性障碍。
三、创新管理机制的措施与建议
摘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坚持党的领导、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强经济监督工作方面能起到重要作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制定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确定的审计对象包括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的国有企业领导人。文章分析了经济责任审计和一般财务审计的区别,就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对象;胜任能力;改进方向
经济责任审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制定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确定了对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实施程序、审计评价和审计结果运用。具体到不同的国有企业,审计实施主体应根据《规定》,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确定审计关注的重点领域,明确相应的审计程序。
一、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与一般财务审计的区别
(一)突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
《规定》强调,经济责任审计是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具体实施。因此在整个经济责任审计的计划、实施、结果运用、督促整改等方面均应增强党性意识,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而一般的财务审计有的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有的是为促进内部管理水平提高而自行实施,虽然也在党的领导下进行,但经济责任审计则更加突出党的领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管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加强监事会建设及其成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省省管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监事会对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财务总监,下同)执行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公司财务进行监督检查,对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派驻监事会的公司名单由市国资委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决定。
第五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国有资本收益中列支。
2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我监管办认真贯彻分局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持续、创新、高效三大主题,落实“三·三”工作措施,增强监管能力建设,提高风险监管水平,努力维护良好金融环境,促使辖内经济金融更快更好发展。回顾20*年工作,主要有:
一、积极创新监管手段,深化风险评估体系
(一)全面导入现场检查自查督导机制,实现了与“银行业自评——监管员初评——办事处联评”三级风险评估体系的有效对接。分“组织动员、全面自查和整改提高”三个阶段进行自查督导,实现督促被查单位真实全面反映存在的风险隐患。全年完成分局授权检查项目5个,配合分局参加7个检查项目,安排自查检查2个,开展自查督查2个,发现10个违规问题。
(二)推行走访监管制度。明确了走访的对象、内容、程序、台帐和纪律,做好《走访要情》,有效地克服监管办非现场监管相对滞后、现场检查程序复杂等问题,实现了主动监管、动态监管和持续监管的有机统一。全年共走访8家机构,共计15次。如针对辖内某行票据业务发展较快、保证金存款占比较大的现象,及时走访该机构,宣传讲解银监会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紧急通知,切实防范片面追求所谓“低风险”的票据业务而忽视风险防控,达到了以走访落实“窗口指导”的目的。连续多次走访邮储机构,逐一分析邮蓄业务潜在的风险点,指导内控建设,规范业务经营,确保了邮储体制改革时期的稳定和业务正常发展,深受被监管者的好评和推崇,并极大地促进了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互动。
(三)创新市场准入初审方法。改变以往以申报书面材料齐全、内容全面等静态、非现场审核为主的做法,探索静态和动态、非现场和现场调查相结合的新方法,加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和行为动态等现场调查。及时完成了2个储蓄所升格为分理处、3个分理处和2个支行迁址,1个分理处终止营业、增设1家机构、1个邮政储蓄所和6台ATM机的调查初审工作,有效地杜绝了盲目设立或变更机构,使网点布局更趋科学性和合理性。探索合作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新方法。及时审阅17位同志近几年监管档案,注重拟任人履职行为动态管理调查、离任稽核报告真实性调查、任职过程合规性调查,有效消除潜在的道德风险。
(四)注重发挥调研职能,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对宏观调控逐步加强形势下的民间资金动态、造船业等经济新增长点进行专题调查,初步掌握了行业运作新动态模式和信贷资金、民间资金介入情况,引起了上级部门的关注和重视,积极发挥了省局信息直报点作用,发送调研文章4篇、信息30余则,分别被省局录用2篇和4则。针对一些担保中介机构,以垫资还贷、资金周转为由,从事非法高息借贷活动,及时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风险提示》,要求高度重视并抵制非法高息借贷活动,加强对下属分支机构和从业员工的业务管理和指导,切实防范非法高息借贷风险转嫁到银行业,避免形成金融风险。适时向市政府汇报,走访有关部门,宣传非法高息借贷的危害性,形成了加强制止并打击非法高息借贷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