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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策与建议的区别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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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策与建议的区别

检察机关宽严相济刑事思考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与实现方式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刑事司法政策。如何正确理解把握其内涵,以及在检察实践中如何有效贯彻落实是我们检察机关需要明确的首要问题。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与意义

1.内涵

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内涵的理解,参会者们多角度多层次进行了探讨。有的认为可以通过分析宽、严的含义以及二者的关系来准确把握其内涵,“宽”的确切含义为轻缓,“严”为严格、严厉之意,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宽”与“严”是统一的有机整体,两者应当保持平衡,相互衔接,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形成良性互动。有的指出对于宽严相济的实质应当从实体法、程序法、证据法等多角度加以理解和把握。从实体法角度来说,“宽严相济”中的“宽”、“严”可以用来指代刑事责任和刑罚的轻重;而从程序法和证据法角度而言,“宽”、“严”则可以用来指代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的宽松与严格所体现的区别对待。有的从刑罚角度出发,认为“宽严相济”的本意在于刑罚的轻重相互协调,相互接济,形成一个合理的阶梯、完善的体系,即刑罚轻重配置得当,并在总体上使刑罚趋于宽和,以促进社会和谐的方针和策略,而非目前“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等不协调不衔接状态。有的提出和谐社会建构下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上表现为减少死刑的适用,非犯罪化、轻刑化、非监禁化。有的通过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背景、与1979年《刑法》确认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比较、世界刑事政策趋势和潮流等方面的分析,指出宽严相济司法刑事政策的侧重点在于宽上。

2.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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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贷款担保债务市场管理

摘要:我国社会信用环境欠佳,抵押贷款发展较快,但其实际效果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本文设计、讨论了衡量抵押贷款实际效果的核心指标,抽样调查了抵押贷款的实际效果,通过实证研究,初步分析了影响抵押贷款实际效果的关键因素,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抵押贷款;信息不对称;担保;效果

一、引言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我国《商业银行法》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实行担保。抵押是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

贷款抵押的作用和现状,已有许多论述。当借贷双方之间出现信息不对称时,抵押和担保既有利于解决银行面临的逆向选择,也有利于借款人避免银行的信贷配给(Stiglitz&Weiss,1981,1986;Besanko&Thakor,1987;蓝虹,穆争社,2004)。办理抵押贷款可加大公司所有者/管理者个人违约成本并提高借款人履行合同的激励(InwonSong,2004)。

我国抵押贷款发展较快。据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联合调查组对国有商业银行10个县级以上机构2000年末贷款情况的统计调查,其中信用贷款占贷款余额的28.58%,担保贷款占71.42%(其中抵押贷款41.45%)(窦广涵,刘昱,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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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贷款担保

摘要:我国社会信用环境欠佳,抵押贷款发展较快,但其实际效果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本文设计、讨论了衡量抵押贷款实际效果的核心指标,抽样调查了抵押贷款的实际效果,通过实证研究,初步分析了影响抵押贷款实际效果的关键因素,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抵押贷款;信息不对称;担保;效果

一、引言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我国《商业银行法》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实行担保。抵押是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

贷款抵押的作用和现状,已有许多论述。当借贷双方之间出现信息不对称时,抵押和担保既有利于解决银行面临的逆向选择,也有利于借款人避免银行的信贷配给(Stiglitz&Weiss,1981,1986;Besanko&Thakor,1987;蓝虹,穆争社,2004)。办理抵押贷款可加大公司所有者/管理者个人违约成本并提高借款人履行合同的激励(InwonSong,2004)。

我国抵押贷款发展较快。据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联合调查组对国有商业银行10个县级以上机构2000年末贷款情况的统计调查,其中信用贷款占贷款余额的28.58%,担保贷款占71.42%(其中抵押贷款41.45%)(窦广涵,刘昱,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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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贷款担保效果

摘要:我国社会信用环境欠佳,抵押贷款发展较快,但其实际效果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本文设计、讨论了衡量抵押贷款实际效果的核心指标,抽样调查了抵押贷款的实际效果,通过实证研究,初步分析了影响抵押贷款实际效果的关键因素,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抵押贷款;信息不对称;担保;效果

一、引言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我国《商业银行法》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实行担保。抵押是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

贷款抵押的作用和现状,已有许多论述。当借贷双方之间出现信息不对称时,抵押和担保既有利于解决银行面临的逆向选择,也有利于借款人避免银行的信贷配给(Stiglitz&Weiss,1981,1986;Besanko&Thakor,1987;蓝虹,穆争社,2004)。办理抵押贷款可加大公司所有者/管理者个人违约成本并提高借款人履行合同的激励(InwonSong,2004)。

我国抵押贷款发展较快。据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联合调查组对国有商业银行10个县级以上机构2000年末贷款情况的统计调查,其中信用贷款占贷款余额的28.58%,担保贷款占71.42%(其中抵押贷款41.45%)(窦广涵,刘昱,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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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初探

摘要:林地的分类系统极其复杂,而在林地管理规定中常常出现一条规定涉及多个分类的情况,若不能准确理解各分类系统的含义,会使设计用地范围不合规,用地手续不能获批。为此,结合工作中的经验,系统说明林地管理中对水利水电工程临时占用林地的相关规定,重点是与林地保护等级的对应关系,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临时占地;林地管理;征地移民;水利水电工程

0前言

林地的分类系统极其复杂[1],按照林地覆盖类型和森林主导功能不同可分为“林地系统”和“林种系统”[2];按照事权可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按照保护等级可分为“Ⅰ~Ⅳ级”,各大分类系统中还有数个子分类[3]。而在林地管理规定中常常出现一条规定涉及多个分类的情况[4-6],如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中的第二条“不可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对山体造成破坏的采石、取土场等附属工程临时占用林地,不得使用Ⅱ级以上保护等级林地中的有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其中,涉及了保护等级分类中的“Ⅱ级”,林地分类中的“有林地”,林种分类中的“公益林”,事权分类中的“国家级”,若设计人员不能准确理解各分类系统的含义,往往使得设计的用地范围不符合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用地手续不能获批。由于永久征地涉及的一般是重要永久性建筑物,受地质、高程、供水对象、投资等多种因素影响,其布局多具有相对的“唯一性”。水利水电工程多属公益工程、民生工程;因此林地管理中对永久用地的支持力度较大,而临时用地可选择的余地较多,林地管理中的限制也就相对严格。笔者结合工作中的经验,系统说明林地管理中对工程临时占用林地的有关规定,重点是与林地保护等级的对应关系,并提出建议。

1临时占用林地的相关规定

从各条法规(见表1)中对临时占用林地的规定中可以归纳出一个核心内容“禁止使用Ⅰ级保护林地,限制使用Ⅱ级保护林地,合理使用Ⅲ、Ⅳ级保护林地”;加上对于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的区别对待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的限制,构成了临时占用林地的管理体系。从发文的时间顺序也可以看出逐年趋于严格,这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是相契合的。表1中频繁出现的就是“保护等级”和“公益林”两个词,保护等级含义明确的内容出现在《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年~2020年)中,其根据生态脆弱性、生态区划重要性及林地生产力等指标,对林地进行评价定级,划分了4个保护等级,具体见表2。从逻辑关系来看,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至少是Ⅱ级,地方公益林保护等级至少是Ⅲ级。根据林资发[2009]214号《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国家级公益林本身还划分有3个子保护级别。原因是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其重要或者生态环境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因此,其自然处于保护等级的顶部[7-8](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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