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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论文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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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论文

法学本科教学创新研讨

传统法学教学模式的确存在呆板、僵化等缺陷,法学教学改革也势在必行,问题的关键是我们该如何改革?怎样学习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我们应如何把握教学改革的尺度?“法学教学应是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①我国传统教学模式不能满足适应社会的需求,需要探求新的教学模式来弥补其存在的不足,但并不是要取代它,应是“取其精华、弃其糟粕”,而不是进行全盘的否定。美国学者乔伊斯在《教学模式》中说:“没有一种教学模式是适合所有的学习类型或学习风格而设计的”。各种法学教学模式的引进仅仅是为了克服传统法学教学模式的缺陷而进行的。概念法学模式下,法律人才的培养势必会导致对理论知识的倚重,这与大陆法系独特的思维模式紧密相关。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法学教学改革的目标应定位于“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建立理论与实践并重型法学教学模式。在这样一个前提下来探索我国法学教学改革的进路,使我国法学教学走向理论与实践并重的良性发展道路。

法学教学思维方式的转变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正因为如此,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学教学过程中特别关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学生归纳逻辑思维方式的运用。而概念法学模式下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学则是演绎逻辑思维方式的具体运用。在教学过程中,强调培养学生对理论体系的构建,在社会实践中才有机会锻炼其运用所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其结果只能导致我们的法学教学成为从理论道理论、从课本到课本的枯燥无味的教学模式。英美法系国家乃是判例法国家,法官推动了其法律的发展,素有“法官造法”之说,十分注重对案例的归纳总结能力的培养,而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传统历史悠久,法官着意于对已有法律的适用,对法律的理解,因而离不开对整个法学理论知识的体系构建,这样才能在实践中正确适用法律。且英美法系国家乃对抗制国家,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十分重要,除了要应付繁琐的诉讼程序之外,也要查阅大量案例,着力论证其诉讼主张的正当性基础,大陆法系国家乃是纠问制诉讼体制,法官的作用凸显,律师却并不如英美法系国家那般重要。更为关键的是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法官基本都来源于律师队伍,法学教育主要培养学生的律师思维,而我国则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官思维。因而,法学教学改革首先要转变的便是我们的教学思维方式,注重多种逻辑思维方式的培养与运用,在培养学生法官思维的同时,注重对其律师思维的培养与锻炼。

法学教学方式的改革

(一)课堂教学主体的二元化模式

这种教学模式是指教师不再是法学教学课堂上的唯一主体,学生也不再是课堂教学被动的承受者。二者更多的是能够产生互动,相互促进。教师要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博古通今,引经据典,结合社会热点问题讲解抽象的法学理论知识,力求通俗易懂,妙趣横生,以调动学生学习法学知识的积极性。这对教师的讲课技巧、语言表达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允许学生参与到课堂中来,指出教师讲授知识的不足,发表自己的见解和主张,更甚者可以要求学生通过事先预习所学内容,在课堂上讲给其它同学听,再由大家提出问题,教师加以补充。这样就可以改变传统法学教学一言堂的模式,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都能得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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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培养下的法学硕士论文

一、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现状

当前,我国法学硕士教育的基本特征是多渠道、多类型、多形式。多渠道包括既有普通院校,又有军事院校;既有教育部直属的院校,又有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院校,既有国民教育系列院校,又有为数众多的党校、行政学院等非国民教育机构。多类型包括既有参加统一考试入学的普通学历硕士、推荐免试硕士,又有同等学力的学位硕士、单独考试硕士,还有专门针对高校教师开设的在职硕士教育。多形式包括非定向、自筹经费和委托培养等。截止2014年,具有法学专业硕士点的高校和科研所大概有200个,具有法学专业博士点的高校和科研所大约有170个。而且我国法学硕士培养单位出现了快速增长的现象,同2008年相比,具有法学专业硕士点的高校和研究所增加了约60个,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大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压力,同时也培养了许多高学历、高素质的法学人才。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法学硕士研究生整体培养状况并不理想。北大朱苏力教授谈到:“当下中国的法学院发展尚不能满足社会的急迫需求,根因在于‘过剩’与‘紧缺’的错位。过剩的是中间、低端产品,而能够参与治理国家、决定对内对外政策的高端法律人才仍然欠缺,明显的例证是,扮演经济问题立法的主角多为经济学家而少有法学家,深谙涉外事务的多为来自外域的‘中国通’而鲜有本国的‘外国通’。

事实上,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够深入,尽管培养形式采取了多渠道、多类型、多形式,但是多数都还是从理论到理论的传统的教育方式方法,有的学校做了一些改革,但是总体而言,培养模式都较为单一,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不强,在西部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贫困地区能够“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基层法律人才不多,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严重不足,不能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人才需求,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深化发展、国家经济发展对外开放合作多领域拓展的形势下,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远未满足需求;适应西部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特别是西部边远贫穷落后的少数民族地区基层需要的具有奉献精神、较强实践能力、维护民族团结的法治人才远未满足需求。综上所述,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受限于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现实条件:一是办学理念的现状。我国高等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重在研究法律条文的理性思考,课程设置重在完成部门法规原理的学习理解,缺乏针对解决社会矛盾问题的实践研究;我国高等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重在研究国内法律体系立法成果,缺乏研究法律成果的实际运用,缺乏对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法律体系研究,特别是缺乏对先进法律体系在指导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实际运用研究。二是办学条件现状。办学条件远远不能满足发展教育教学实践的需要。法学教育教学实践导师指导学生大量阅读钻研教科书,多数学校没有具备良好的实践教学设施,诸如:电子阅览室,远程视频教育,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刑侦实验室、法律研究所、律师事务所、法律图书馆,学生缺乏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学习条件。三是实践教学现状。我国高等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重在理论教学和适当案例教学,缺乏实践教学的亲身体验,多数学生在实务部门实习期间,安排的实习过程又都是一些记录、归档环节。有的实务部门办公条件有限,无法更多接收指导学生实习研究的任务。同时学校多集中在大城市,基于学校经费紧缺,没有更多经费输送学生到边远贫穷落后地区进行实习,很多法学硕士研究生对西部边远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知法执法现状研究知之甚少。

二、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不高的原因分析

(一)培养方式与本科教育区分不明显本科阶段法学教育注重的是知识的积累,教师只是单纯地把知识灌输给学生,在硕士研究生阶段需要培养学生的自主科研与创新能力,需要学生之间、师生之间进行更多的理论的、实践的互动和讨论。但是随着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的激增,教学条件不充分,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还在沿用本科阶段教学方式,没有完全实现培养目标。中国科技大学前校长朱清时提到,每一所大学都应该有一个“极限容量”,一个班级有20~30名学生,那么学生和老师之间就会有机会很好地沟通和交流;如果学生达到40~50人,就已经到了可以承受的极限;如果再多,上课就变成了“报告会”,很多学生就会失去和教师交流、进入实验室实际操作等机会,甚至有些学校学生上自习都难以找到座位,教学质量必然大为降低。学生人数的过多增加会导致教学中学生与教师之间互动和研讨的减少,导师指导研究生的数量增多,没有办法对每个研究生都密切关注,许多学生处于“放羊”状态,甚至还出现过导师在毕业论文指导中次数不多,学生难以把握,这种现象不可避免地造成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下降。

(二)教学的方式方法滞后我国长久以来的教学方式是以教师独自讲授为主,缺乏讨论、研究和启发的教学,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知识,缺乏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在学科的设置上,几乎不会开设交叉学科研究动向和前沿趋势的相关课程,使得学生局限于法学的知识之中,不能够和如经济学、社会学、环境学等其他领域相结合,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近几年在法学硕士研究生的教学中出现了专题讨论的教学形式,大大改善了灌输式教育带来的缺乏互动性以及学生自主学习积极性缺乏的问题。这种方式是以学生讲授为主,教师点评为辅,这就又出现了新的问题,教师无法控制学生讲课的质量,在几名学生做某个专题的时候,其他同学感觉不是自己的任务,关注度和积极性不高,在课堂中经常会有只是做专题的学生和老师之间进行互动、其他同学基本不参与的情况出现,缺乏所有同学参与实践的过程。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等方式未成体系化。1870年,兰德尔被任命为哈佛大学法学院的院长,他开创了案例教学法,使哈佛法学院不仅成为美国最著名的法学院,而且建立起了作为法律职业界领导人所需要的制度化的法律培训。1959年在国家法律援助和辩护人协会赞助下,法律诊所委员会(CLC)成立,1965年,该委员会被美国法学院协会接管,并更名为职业责任委员会(COEPR),1968年,具有独立地位的职业责任法律教育委员会(CLEPR)取而代之,在CLEPR的大力推动下,法律诊所项目的数量从1970年的169个迅速增长到1976年的494个。而在我国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际教学过程中对于案例教学和诊所式教学的关注度不够,同时学生在十几年传统灌输式教学的影响下,在短时间内难以适应这种新的教学方式,有的法学院由于教学设施和资源的缺乏,同实务部门联系不够都使得案例教学和诊所式教学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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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商法课程特点分析论文

摘要:英美公司法与商法(F4,CorporateandBusinessLaw)是国际注册会计师考试新大纲基础技能部分(FundamentalsSkillsModule)的考试科目。会计专业(ACCA方向)学生缺乏必要的英美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英语应用能力,在教学中应充分考虑该门课程的特殊性,探索适合于中国学生的方法。

ACCA是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TheAssociationofCharteredCertifiedAccountants)的简称,是世界上最大的会计师团体之一。

高校会计专业(ACCA方向)是我国高等教育与国际会计职业教育相互融合的新型专业。公司法与商法(F4,CorporateandBusinessLaw)课程是国际注册会计师考试新大纲基础技能部分(FundamentalsSkillsModule)的考试科目。

该课程要求学生熟练掌握英国的公司法、侵权法、合同法、雇佣法等法律知识,并能结合案例进行法律分析。非法学专业的中国学生缺乏英美法律基础知识和法律英语应用能力,教师应在帮助学生构建英国法的基本理论体系的同时,针对该本论文由整理提供门课程的特殊性,不断改进和完善课程的教学。

一、公司法与商法课程特点分析

(一)会计专业法律课程的必要性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法制经济。现代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得企业会计信息的作用日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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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专业教学改革

【摘要】根据目前城市规划专业本科教学专业课程设计的特点,结合城市规划专业学科基础理论课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体会,本文以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课程为例,尝试对规划专业基础理论课课堂教学进行改革。提出在不断更新、充实丰富教材内容的基础上,在课堂教学方法上力求手段多样化。在教师对课程安排和课时分配合理规划基础上,首先在教学环节上强调师生互动,加强使用启发式、研讨式、合作式的教学模式,其次增加案例教学法、课程论文法、小组讨论法等课内课外相结合教学方式;最后本文还对改革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课堂教学教学改革教学模式城市规划专业

1前言

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为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教学工作始终是中心工作。本科教育是高等学校的主体和基础,抓好本科教学是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重点和关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本科教育应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的目标要求,因而培养什么样的人和怎样培养人成为了高等教学中的两个根本问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及城市开发主体利益多元化的格局,城市物质要素与空间资源配置转而依靠市场力量进行;同时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城市规划也越来越走向宏观与战略的研究,城市空间结构与布局则愈加依靠政策的导向,城市规划越来越成为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规划外部环境的改变、任务的变化对城市规划学科的知识结构,规划教育与研究领域的知识结构提出新的要求。以往计划经济时代以工程设计为核心的知识结构难以满足新形势的要求,必须进行改进。城市规划教育面临着从注重规划技能的传授转向对规划思想和规划技能并重的方向发展。

2城市规划专业课程设置特点与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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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教学改革与实践分析

[摘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改革给宪法教学带来了新的挑战。高校应当以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为中心,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法学本科教育相结合,探索任务驱动教学法、宪法事例教学法、导师制,深化宪法教学改革,推进法学本科教育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宪法教学;任务驱动;宪法事例;导师制

2008年,我国司法考试(2015年12月更名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首次允许应届毕业生参加考试,这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方法以及考试制度等方面给法学教育带来了挑战。为了使自己培养的学生更多地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比较顺利地就业,很多法学院系很明智地选择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结合的路径,并在法学教育改革中更多地考虑这一考试的参数。[1]本文拟以宪法为例,从法学专业的学历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结合的角度,对当前我国法学教学改革提出若干建议。

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宪法部分的命题特征分析

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宪法每年所占分值在25分左右,大约占卷一的15%。虽然宪法所占分值不高,但其在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的地位却是不容忽视的。宪法部分的命题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重点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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