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法律法学论文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摘要:英美公司法与商法(F4,CorporateandBusinessLaw)是国际注册会计师考试新大纲基础技能部分(FundamentalsSkillsModule)的考试科目。会计专业(ACCA方向)学生缺乏必要的英美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英语应用能力,在教学中应充分考虑该门课程的特殊性,探索适合于中国学生的方法。
ACCA是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TheAssociationofCharteredCertifiedAccountants)的简称,是世界上最大的会计师团体之一。
高校会计专业(ACCA方向)是我国高等教育与国际会计职业教育相互融合的新型专业。公司法与商法(F4,CorporateandBusinessLaw)课程是国际注册会计师考试新大纲基础技能部分(FundamentalsSkillsModule)的考试科目。
该课程要求学生熟练掌握英国的公司法、侵权法、合同法、雇佣法等法律知识,并能结合案例进行法律分析。非法学专业的中国学生缺乏英美法律基础知识和法律英语应用能力,教师应在帮助学生构建英国法的基本理论体系的同时,针对该本论文由整理提供门课程的特殊性,不断改进和完善课程的教学。
一、公司法与商法课程特点分析
(一)会计专业法律课程的必要性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法制经济。现代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得企业会计信息的作用日益重要。
为规范我院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写作,提高论文质量,特制定本《要求》。学生在写作论文时应严格参照本要求的各项规定。
一、论文装订
1.论文必须使用规范的汉字A4纸打印,不得小于或大于此规格,字迹清晰。
2.论文一律在左侧装订。
论文装订顺序如下:
(1)论文封面:使用网络教育学院统一提供的封面,不得使用复印件,并将封面上的有关信息填写准确、完整、清晰;
2007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辽宁省法学会组织的法学理论研究课题申报工作开始后,我们分别提出了课题立项申请。2007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了我们关于《反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建设问题研究》的立项申请。2007年6月,辽宁省法学会批准了我们关于《贿赂犯罪的刑法学研究》的课题申请。我们在课题研究中的具体作法和体会是: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法学研究的科学性,追求法学精神的真谛
我们在对商业贿赂法律法规的研究中,首先遇到的就是商业贿赂的法学定义问题。
商业贿赂这一法律术语最早出现在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之中,对商业贿赂的定义是:“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这个定义把商业贿赂的动机表述“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商业贿赂不仅发生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过程中,在土地转让、工程建设、资源开发、政府采购、金融信贷等商业活动中也有表现,所以我们认为,这个定义是一个不完整的定义。
1998年出版的《法学大辞典》有商业行贿罪和商业受贿罪两个词条,把《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义为商业受贿罪,把《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定义为商业行贿罪。反商业贿赂的司法实践证明,商业贿赂罪的主体,不仅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所以《法学大辞典》的定义也存在以偏概全的问题。中央决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以后,2006年11月,河南省检察机关召开了治理商业贿赂理论研讨会,对商业贿赂的定义是:“商业经营活动中通过贿赂手段以获取交易机会或者经济利益的行为。”这个定义仅仅表述了商业行贿的状况而没有包括商业受贿,也不够完整。我们通过对以上三个定义的研究与比较,提出对商业贿赂的定义从以下几个方面解读:第一,商业贿赂是指商业活动中发生的贿赂行为;第二,商业贿赂按其表现形式可以区分为行贿、受贿和介绍贿赂;第三,商业贿赂按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可以区分为行政违法的商业贿赂和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第四,商业贿赂按其行为主体的活动领域可以区分为公务领域中的商业贿赂和非公务领域中的商业贿赂。我们的这一研究成果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的肯定。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法制建设的系统性,为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补缺拾遗
[摘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改革给宪法教学带来了新的挑战。高校应当以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为中心,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法学本科教育相结合,探索任务驱动教学法、宪法事例教学法、导师制,深化宪法教学改革,推进法学本科教育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宪法教学;任务驱动;宪法事例;导师制
2008年,我国司法考试(2015年12月更名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首次允许应届毕业生参加考试,这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方法以及考试制度等方面给法学教育带来了挑战。为了使自己培养的学生更多地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比较顺利地就业,很多法学院系很明智地选择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结合的路径,并在法学教育改革中更多地考虑这一考试的参数。[1]本文拟以宪法为例,从法学专业的学历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结合的角度,对当前我国法学教学改革提出若干建议。
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宪法部分的命题特征分析
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宪法每年所占分值在25分左右,大约占卷一的15%。虽然宪法所占分值不高,但其在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的地位却是不容忽视的。宪法部分的命题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重点集中
摘要:独立学院工程类专业所开设的《建筑法规》课程,作为一门专业基础课,其教授对象是一些缺乏法律基本理论知识和人文知识教育的工科类学生,加上教学内容的复杂难懂,以及授课教师自身专业知识水平的限制,《建筑法规》这门集用于服务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知识于一体的针对性课程对独立学院学生毕业后的相关工作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针对独立学院《建筑法规》课程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措施,致力于本门课程的实用性研究。
关键词:建筑法规;课程改革;实用性
一、优选教材,根据专业特色优化教学内容
工程类专业《建筑法规》课程内容繁杂,集建筑学专业知识和法学专业知识于一身,加大了教材编写的难度。目前,市面上供工程类专业学生的《建筑法规》教材都有一个弊端,即缺乏针对性,纯文字的教材内容抽象,工程类专业知识及法律专业知识都是浅尝辄止,对需要探究的问题并未深入讨论。工程类《建筑法规》课程的授课对象是缺乏法律基本理论知识和人文知识教育的工科类学生,对于他们来说,有公式、计算、图形的教材才是理科专业的重点,纯文字的《建筑法规》会给工科学生产生误导,认为该门课程只是副课,并不重要;另外,工科类学生缺乏法学基本理论知识的学习,《建筑法规》教材几乎没有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介绍,整篇都是专业法律知识,学生课前看不懂,课上就会听得云里雾里,从而降低课程学习兴趣。因此,一本好的《建筑法规》教材是课程效果实现的关键之一。针对市面上的《建筑法规》教材都未考虑到工科学生的法律基本理论知识和人文知识教育缺乏的弊端,独立学院在优选教材之后还应该根据学院工程类专业特色编写辅助教材。以桂林理工大学博文管理学院为例,学院开设《建筑法规》课程的对象是工程造价专业的学生,辅助教材内容应以购买的《建筑法规》教材为基础,从中梳理出与造价工程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并配套相应的法学基本理论知识以及相关的实际案例分析,让学生在了解法与道德舆论、公权与私权、罪与非罪等法律基本理论知识后,结合自己专业,结合实际案例,主动学习,从而学以致用,达到课程开设目的。
二、双重考核,促进学生学习主动性
目前,独立学院工程类专业《建筑法规》课程虽是一门专业基础课,但同时也被列为考查课,以桂林理工大学博文管理学院为例,造价工程专业开设的《建筑法规》课程的考核方式要么是课后案例分析,要么是论文写作,考核重点不突出,考核难度不大,这种考查方式无法让学生对重要知识点进行梳理和掌握,无法在遇到实际问题时运用所学解决问题,本应是一门专业应用较强的课程因考核难度的降低被学生误以为是不重要的课程,从而失去学习兴趣,把精力都放在其他需要应试的课程上,降低本门课程的学习主动性。笔者建议实行双重考核,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五五分成,平时考核以考勤和案例分析为主,期末考核采取应试方式,让学生既要重视平时课堂的学习,也要掌握重要知识点,以备遇到真实案例时,能运用所学知识及所学案例处理方法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