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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市“148”法律服务工作现状和存在问题
近年来,全市“148”法律服务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充分发挥了职能作用,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和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些县区工作开展得很有特色,如赣榆县司法局将“148”服务向基层延伸,在35个乡镇设立了“148”工作站,并于去年设立了全省第一家海上“148”,拓展了它的覆盖面,方便人民群众。但是从目前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司法行政工作的要求来看,我市的“148”法律服务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认识不到位。近年来,“148”法律服务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其应有的职能作用,但也存在对“148”法律服务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的现象,有的县区对开展“148”法律服务工作思想上存在畏难情绪,行动上存有等、靠、应付等行为,弱化了“148”法律服务职能,导致“148”只作为解答法律咨询的一般电话在使用,没有充分发挥“148”在调解纠纷、维护稳定、替政府分忧、为群众解难等方面的协调联动作用。
二是宣传不到位。“148”统一改为“12348”热线以后,有些县区“12348”没有开通,仍沿用原有电话号码,致使有些群众不知道怎样打法律咨询电话。另外,有些地区对“148”热线整体宣传不到位,对上不主动汇报,对下不积极宣传,大众知晓度不高,“148”没有产生应有的社会影响。
三是管理不到位。全市七个县区因编制等原因至今没有单独设立“148”管理机构,而是与法律援助合署办公。工作人员多数忙于案件,没有专人接听热线电话。负责接待咨询的工作人员散杂,有的没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甚至有的县区把“148”作为安置即将退休人员的机构,致使答复咨询的质量不高,服务态度不尽人意。
四是保障不到位。由于县区局经费比较紧张等原因,有的县区几个部门合用一部电话,不能及时有效的为人民群众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工作效率低。“148”开通时配制的电脑或严重老化,或被挪作他用,无法更新法规库,七个县区中除灌南的电脑能上网运行外,其他基本不能适应正常工作需要,这些状况严重制约着“148”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全市“148”法律服务工作现状和存在问题
近年来,全市“148”法律服务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充分发挥了职能作用,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和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些县区工作开展得很有特色,如赣榆县司法局将“148”服务向基层延伸,在35个乡镇设立了“148”工作站,并于去年设立了全省第一家海上“148”,拓展了它的覆盖面,方便人民群众。但是从目前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司法行政工作的要求来看,我市的“148”法律服务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认识不到位。近年来,“148”法律服务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其应有的职能作用,但也存在对“148”法律服务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的现象,有的县区对开展“148”法律服务工作思想上存在畏难情绪,行动上存有等、靠、应付等行为,弱化了“148”法律服务职能,导致“148”只作为解答法律咨询的一般电话在使用,没有充分发挥“148”在调解纠纷、维护稳定、替政府分忧、为群众解难等方面的协调联动作用。
二是宣传不到位。“148”统一改为“12348”热线以后,有些县区“12348”没有开通,仍沿用原有电话号码,致使有些群众不知道怎样打法律咨询电话。另外,有些地区对“148”热线整体宣传不到位,对上不主动汇报,对下不积极宣传,大众知晓度不高,“148”没有产生应有的社会影响。
三是管理不到位。全市七个县区因编制等原因至今没有单独设立“148”管理机构,而是与法律援助合署办公。工作人员多数忙于案件,没有专人接听热线电话。负责接待咨询的工作人员散杂,有的没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甚至有的县区把“148”作为安置即将退休人员的机构,致使答复咨询的质量不高,服务态度不尽人意。
四是保障不到位。由于县区局经费比较紧张等原因,有的县区几个部门合用一部电话,不能及时有效的为人民群众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工作效率低。“148”开通时配制的电脑或严重老化,或被挪作他用,无法更新法规库,七个县区中除灌南的电脑能上网运行外,其他基本不能适应正常工作需要,这些状况严重制约着“148”工作的正常开展。
整合法律服务资源满足社区群众需求构建和谐社区促进社会稳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把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任务。这也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它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它贯穿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
根据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为夯实构建和谐社会的基层民主法治基础,我们*街道结合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积极贯彻区委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关于法律进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从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增强党的执政能力的角度出发,以满足社区群众需求,提高社区管理水平,保障社区稳定为抓手,积极整合社区法律服务资源,在宣传法制、维护群众合法利益,调处矛盾纠纷,提高社区群众法律观念和素养等方面作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我们的做法是:
一、以群众需求为工作切入点,积极探索党建工作与法律服务的结合点。
*社区只有1平方公里,居民5万多,但居民层次反差大,身份、职业的不同,经济、居住的差异,生活方式的不一样,使*居民需求有着明显的特点。在住宅区,有治安防范需求,老年人有文化健身需求,居民有生活便利需求,驻区单位有各类服务,更有着解决现实矛盾冲突的法律需求。目前,我国改革发展正处在一个关键时期,综合各种因素,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可能更复杂,更突出,影响社会稳定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仍然不少,如城镇拆迁、企业改制、工程建设、劳资纠纷等,*街道不但有这些矛盾的影子,更由于地处老城区,经常存在社区居民家庭内部矛盾的纷争,又有邻里之间为普通公用设施使用、物业管理等问题发生的纠葛,影响社区和睦和社会和谐。社区党工委在试点工作中,认真学习领会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关于试点工作的相关文件,针对*社区百姓和驻区单位不同层次的法律服务需求和稳定工作要求,整合社区各种资源,形成合力,共同解决和调处各类矛盾,如以法律进社区为载体,尝试在社区管理中引入社会法律服务资源,以理顺群众情绪,化解群众怨气,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凝聚和激励群众共同创建和谐社区。为此,我们一方面加强与原签约的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的沟通,请法律专业服务人员为社区提供经常性的法律援助,另一方面,我们结合党建试点工作,注意发挥新经济组织、驻区单位内党员的模范作用发挥,如我们对新经济组织日日律师事务所参与*社区党建试点工作,推出日日律师事务所党员服务点的举措给予了积极的支持。该党员服务点免费为本社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为疏导群众情绪,缓解社会矛盾作了有益的尝试。自挂牌以来,该所每天接待量很大,不但本社区居民前往,外街道,甚至是外区的群众也慕名而来,街道经常碰到询问该事务所的情况,很多就是冲着党员法律服务而来。年底年初,我们与日日律师事务所对社区突出的矛盾调处,化解工作进行了具体的沟通,以期通过日日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资源的利用,在有效化解和缓解社区矛盾中引入新的调处理念和完善这种机制。市委书记*、市长*、副书记*、*、*、区委书记*、区长*和副书记*先后到该法律服务点视察,对该所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此外,该所还为社区居民免费开放图书馆、借阅法律书籍,网上查阅信息提供了很多方便。
二、以法律援助为有效工作方法努力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
1.急银行之所急———控制中间业务潜在风险
目前,中间业务是各商业银行机构极为重视的业务,也是金融创新的主要领域。中间业务是指银行通过为客户办理支付结算,以及其他委托事项从中收取手续费的各项业务,包括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代客外汇交易、代客理财、汇兑等业务。由于无法对日新越异的银行中间业务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管理,业内逐渐出现了一种无奈:律师服务未能在中间业务领域发挥应有的保驾护航作用,银行开始从风险经营型企业,演变成风险厌恶型企业,其中律师服务缺位成为重要的原因。如果说传统存贷款尚有固定的法律服务模式可循,更多的中间业务和金融创新业务,正在成为没有法律服务规范可循、具有巨大需要的领域。进入银行中间业务领域,需要重新定位银行相关部门的职能,与律师服务协同发挥防范控制和化解中间业务法律风险。由于银行中间业务法律规定很少,限制相对宽泛。律师应当积极建议银行建立完善的中间业务风险控制机制,以专业知识对合同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查。让律师服务提前介入中间业务产品设计和交易,论证中间业务新产品的合法、合规性,客观、公正、合理地安排中间业务法律框架,开展法律专题调研,研究中间业务法律风险预防,建立法律风险评价制度,研究总结法律咨询疑难问题,逐步形成中间业务法律指引。对中间业务合同及文件进行法律审查,商业银行总行或分行对多数传统业务已经制定了规范缜密的制式合同,但在中间业务方面,由于种类繁多、产品差异较大,客户需求差异化,出于业务竞争的需要,需要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因此较多业务没有制定制式合同,在此情况下银行相关部门与律师在开展中间业务过程中,应当根据客户实际需求拟订合同。目前,中间业务立法仍有不少空白,对联系广、影响大的业务侧重于监管限制,忽视银行与客户关系的调整,缺乏对中间业务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有效规范。基于上述实际,律师可以通过中间业务合同文本的审查、修订、使用、管理,进行合同履行及跟踪监督,规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发挥合同文本的事前防范功能,进而增强中间业务可预期性和确定性,规范银行和客户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防范减少纠纷。
2.开展有效性审查———控制消费贷款法律风险
银行的个人消费贷款(即银行的零售业务)业务领域,蕴含着律师非诉讼法律服务的广阔空间。以个人住房贷款为例,律师介入银行按揭业务,运用法律知识和经验,对开发商、购房者的主体资格和文件进行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审查,通过服务银行、开发商和购房者三方,既能有效地防止虚假现象出现,尽可能控制信贷资金出现呆账、坏账;又能对银行信贷资金安全、有效、及时地回收起到保障作用。通过对三方当事人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从而保障消费贷款的安全、便捷、合法、规范。具体来说律师的法律服务应包括:协助银行对房产开发商及楼盘开展调查确认,出具法律意见书。协助银行做好对购房者的调查核实,出具法律意见书。协助银行、开发商、借款人三方拟订个人住房按揭法律事务所需一切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并对三方签订的协议、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提供律师见证。协助各方办理按揭贷款房屋的各项登记备案。根据借款人的还款日期,及时提醒借款人履行合同按时还款,对借款人迟延还款的,发出催款函督促购房者按时归还本息,发现购房者无力归还本息,尽早采取措施,要求开发商履行回购义务,或拍卖所抵押房产。
3.运用法律文书工具———优化律师服务
银行对开发贷款项目、技改贷款项目的项目评估是贷款前的必经程序,项目评估报告是商业银行审贷会决定是否贷款的重要决策依据。项目评估报告通常包括:借款人评价、项目建设条件评价、市场评估、投资估算和筹资评估、偿债能力评估、贷款风险评价等内容。其中对于借款人资信状况,经过律师调查可以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于项目建设条件评价当中的项目合法性审查,也可以通过律师调查、审查后出具法律文书。对于贷款风险评价当中的担保风险分析,律师可以对借款人拟提供抵押的抵押物合法性进行审查。对该抵押物权属调查之后出具法律意见书。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中的律师法律服务,主要是由律师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进行合法性审查,以及到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进行调查,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另外律师还应该参与对借款人的资信调查,介入对借款人借款投入的项目的合法性审查,以及对借款投入项目的联建合同的审查、联建方的资信调查等等。
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本质相联系和作为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体现和保障的社会主义法律必须具备如下基本原则或者特征。
社会主义法律的第一个特征,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前提条件、本质要求和核心内容;社会主义法律必须是为了实现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
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形式、国家形态和国家制度,是由该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归根结底,它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所决定的。恩格斯曾在《英国现状英国宪法》一文中明确指出:“英国的最近将来是民主制。然而是哪一种民主制?不是过去那种同君主制和封建制度对立的法国大革命的民主制,而是现在这种同资产阶级财产对立的民主制。以往的全部发展证明着这一点。资产阶级和财产统治着一切,穷人是无权的,他们备受压迫和凌辱,宪法不承认他们,法律压制他们;在英国,民主制反对贵族制的斗争就是穷人反对富人的斗争。英国所趋向的民主制是社会的民主制。单纯的民主制并不能治愈社会的痼疾。民主制的平等是空中楼阁,穷人反对富人的斗争不能在民主制或单是政治的基础上完成。因此这个阶段只是一个过渡,只是最后一种纯粹政治的手段,这一手段还需要加以试验,但从其中马上就会发展出一种新的因素,一种超出现行政治范围的原则。这个原则就是社会主义的原则。”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这里民主同少数服从多数不是一个含义。在资本主义社会,首先是被剥削者的多数服从剥削者的少数,服从少数剥削者组成的国家政权。资本主义的民主,从根本上说来,是少数剥削者的民主,是在剥削者之间的少数服从多数。社会主义民主,也就是人民的民主,是占公民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者的人民的民主。民主是阶级的、具体的民主,世界上决没有超阶级的、抽象的所谓一般民主。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马克思和恩格斯早就指出,无产阶级解放的第一个基本条件是通过民主的国家制度达到无产阶级的政治解放;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社会主义同社会主义民主是不可分的,社会主义法律同社会主义民主是相伴而生,相随而在的社会现象。社会主义民主是由社会主义的本质所决定,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最重要特征。人民民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历史使命,人民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又必然要求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法治国家。邓小平早在*年就说过,我们的党和人民浴血奋斗多年,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尽管这个制度还不完善,又遭到了破坏,但是无论如何,社会主义制度总比弱肉强食、损人利己的资本主义制度好得多。我们的制度将一天天完善起来,它将吸收我们可以从世界各国吸收的进步因素,成为世界上最好的制度。这是资本主义所绝对不可能做到的。在同年年底,他还说过,我们改革的总方向,都是为了发扬和保证党内民主,发扬和保证人民民主。
无产阶级专政对于人民来说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所共同享受的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为此,必须要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要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必须要提高和激发广大人民的生产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要真正提高和激发广大人民的生产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人民必须真正当家做主,必须发展和完善人民民主制度。
我们依法治国的主体必须是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群众,不可能是少数人治多数人,这是社会主义民主即我国人民民主同一切专制和资产阶级民主的原则区别。因为创造社会历史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当然,在此并没有否认领袖人物和个别领导人在历史上所起的进步作用和应有的地位,但是,只有领导者真正实际上是代表人民,代表历史前进的方向,才能发挥其推动历史前进的作用,才能被群众所肯定和称道。治国的客体,是人们的行为和活动,包括所有公民的行为和活动,但重点是国家机关和各级领导人的行为和活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人民当家做主,而不是少数人“为人民做主”;才能从根本上清除“救世主”思想和少数英雄人物创造历史的历史唯心史观。这就不但要求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还要求制度和法律的民主化。应该认为,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同制度和法律的民主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无前者,很可能导致无政府主义和独裁,无后者,很可能导致专制和官僚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