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法律教学案例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在经济法课的教学中,已经普遍接受并采用案例教学这种方式。但是,如何才能恰当、正确地利用案例,使案例教学达到最佳效果呢?通过对法学专业问卷调查的分析和多年案例教学的实践,笔者认为,经济法案例教学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教学案例的积累、选取和编写
案例是进行案例教学的基本工具,为了做好案例的积累、选取与编写,我们主要通过以下渠道和形式来完成。
(一)教学案例的积累
经济法教学案例的积累,我们组织课题组的教师从以下三个渠道收集案例。第一,相关的案例教学教材,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学教学案例丛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21世纪法学系列案例分析。在此基础上,将涉及经济法内容的案例摘取、引用,作为教学案例的素材。第二,中央及各地方电视台的法制节目,如中央电视台1套的今日说法、重庆电视台的拍案说法。一些涉及法律案例较多的报刊杂志,如《法制与社会》《中国法制报》《中国剪报》《法制文萃报》等。我们将与经济法课程内容联系较大的案例记录下来,作为案例教学的素材。第三,学生毕业实习及实践教学,教师给每位学生布置收集案例的任务,要求从法院、检察院、监狱系统收集案例,从咨询服务、法制宣传以及周边团场收集案例。
(二)教学案例的选取
本文作者:魏静作者单位:浙江理工大学
正确认知案例教学法的内涵及类型
根据案例教学法的内涵,我国目前法学教育中出现的案例列举、庭审观摩、播放视频均不应归类于案例教学,它们与案例教学的主旨并不一致。在实施案例教学法之时应明确其类型,以避免混淆案例教学的应有含义,从而进一步明确案例教学的主旨是通过老师的引导,让学生主动参与案例分析与讨论。这有利于案例教学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开展教学案例调研,精心挑选教学案例
案例教学的载体是案例,教学案例选取成功与否直接关系案例教学法是否能够成功。因此必须精心挑选教学案例。好的案例需要具备四个要素,一要贴合课程教学的需要;二是案例的内容要清楚明确,叙述要连贯,内容要真实,不作主观评论;三是案例的内容要具有新颖性、丰富性和典型性,能够刺激学生学习的兴趣;四是案例要具有复杂性、冲突性,能够引起学生的思考、讨论。目前,实施环境法案例教学最大的困难在于教学案例的收集和确定。现有的有关环境纠纷的司法判决、环境行政执法案例等能够选取作为教学案例的为数不多。因此,需要进行教学案例调研来编写可用的案例。案例调研是运用科学的方法,系统地收集被调查案件的资料,详细了解案件产生、发展及运作过程中发生的故事,努力找寻故事背后发生作用的各种因素,为案例的写作完成素材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提高教师教学能力,激发学生学习主动性
摘要:随着我国石油行业的重组改制,中国石油行业从上到下建立了“油公司”的管理模式。在新体制下,如何围绕充分发挥思想政治(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工作的强大作用?要加强企业思想政治(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工作队伍建设,围绕中心工作,增强超前意识,营造温暖家园,培育企业思想政治(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工作“根基”。
关键词:油公;思想政治(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工作;新观念;创新
党的思想政治(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工作在中国石油发展历史(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它是凝聚人心,鼓舞士气,不断创造辉煌的有力法宝。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石油行业的重组改制,中国石油行业打破了以前“大而全”管理旧体制,从上到下建立了精干高效的"油公司"管理模式。在新时期新体制下的企业管理中,如何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充分发挥思想政治(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工作的强大作用?这是摆在我们广大思想政治(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需要不断探索、创新的重要课题。本文就在新时期油公司体制下如何开展企业思想政治(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工作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加强队伍建设,是开展企业思想政治(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工作的前提和保证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工作,首先是要摸准政工作队伍的思想“脉搏”。油公司管理新体制给传统的企业思想政治(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油公司体制下各采油厂都对思想政治(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工作专门机构进行了精简合并,工作内容进一步广泛,工作人员相对减少,工作任务更加繁重;第二,新体制对员工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企业生产经营压力越来越大,传统的思想政治(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工作格局和定位不能适应现代企业发展;第三,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工作内容的不断拓展,使目前许多政工干部的知识结构、思维方式、工作手段大大滞后;第四,新时期人们的利益观念增强、政治(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观念淡化、价值观念多元,思想动态多样,这些都给企业思想政治(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工作增加了难度。
对于案例的适用,环境法的综合性要求教师能够综合运用环境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环境科学、生态学等多学科的知识分析案例,引导学生全面深入的掌握相关知识点。科技性。环境法不仅反映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还反映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规律,具有很强的自然科学性。环境法的科技性要求我们在选择教学案例时,要与时俱进。因为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同样的环境问题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其成因与对策会因科技水平的不同而不同。另外,环境法的科技性要求我们在适用教学案例时,要注意结合案发当时的科技水平,正如前所述,科技水平的状况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
公益性。保护环境资源已经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要求,保护环境资源的事业已经成为公益性事业。环境法的公益性要求我们在选择和适用教学案例时,应当区分环境特殊侵权案件与环境法意义的案件。环境特殊侵权案件属于民法上的侵权责任范畴;环境法意义的案件应当是针对环境公共问题,维护的是环境公共利益。因此,在选择和适用环境法教学案例时,我们应当选取和分析因环境公共问题而引发的案件,例如水污染、大气污染等等。
选择环境法教学案例应注意的事项
第一,案例的选择要有针对性,服务于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教师要根据授课内容的特点选择最切合知识点、最容易为同学们吸收和理解的案例。
第二,选择具有新颖性的典型案件。一方面,要尽可能选择环境法律实践中最新的案例。笔者对当前市面上的案例教材进行了统计和分析,发现其中选取的案例大部分滞后于环境保护的法律实践,很多案例都是2000年以前发生的。这就要求授课教师在课前通过网络、新闻等新媒体发掘最前沿的案例。另一方面,应当选择具有显著代表性的案件。案件内容应当对相关知识点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对学生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第三,选择真实案件。环境法律具有时代性特征,不像民法等传统部门法千百年来所秉承的理念和原则相对不变。环境法律的基本理念、原则和制度带有鲜明的时代烙印。例如,环境法的理念从最开始的人类中心主义向生态整体主义发展。随着人与自然关系越来越紧张,环境法对于人开发和利用自然的行为实施越来越严格的控制,例如从最开始的事后救济到现在事前的预防性控制、事中监管和事后救济相结合的全过程救济。环境法教学案例如果选择模拟案例,则会与时代和实践相脱节。因此,民法等传统部门法可以根据法律关系的规则和相关知识点模拟相关案例,而环境法案例应当选择真实案件。
摘要:信息自由权是公民自由地接受和传达信息的权利。保护并促进信息商业化成为当代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一个趋势,实行创新所必须的本属公共领域的基本信息正在被私有化,从而会严重扼制新知识的产生。本文分析了近10年来出现的知识产权法律发展同实现信息自由权利相冲突的情况,并讨论了关于信息自由的全球治理行动。
关键词:知识产权/信息自由权/全球治理
全球化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信息化,对信息的利用所带来的利益正在成为人权诉求的对象。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实质上就是信息。1984英国布特沃斯出版社出版的《香港的知识产权与工业产权》一书中,作者把专利解释为“反映发明创造深度的技术信息”,把商标解释为“贸易活动中使人认明产品标志的信息”,而把著作权解释为“信息的固定的、长久存在的形式”。[1]在信息时代,信息已经成为重要的生存资源,对信息的开发、利用(接近和获得)活动已经成为人类法律重要的调整对象。如何保证信息拥有人同信息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公共领域的信息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为私人商业性占有,已经成为信息社会面临的重要法律问题,也是当今全球治理的重要方面。
一、信息自由权与知识产权的冲突
信息自由权是公民自由地接受和传达信息的权利。按照联合国1946年第59号决议,信息自由被定义为“一项基本人权”。信息自由权在状态上是一项积极权利,它由表达自由推导而来,但又高于表达自由,因为它不仅仅是“不受干涉的”表达自由,而且是“要获得”信息的自由。但通过法律保护促进信息商业化却在成为当代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一个趋势,实行创新的基本信息被私有化,导致有意图地滥用法律权利达到阻碍竞争的目的,其结果是现有的信息储存被商业化分配,从而严重扼制了新知识的产生。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保护手段,所赋予的在信息方面的权利是有限制的而不是绝对的,某些基本信息应当置于法律保护之外。美国最高法院在一则著名案例中提出这种观点:版权法的基本目标不是奖赏作者的劳动,而是“促进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和实用艺术的进步……为达到此一目标,版权制度确保作者对其原创性表达的权利,但同时鼓励其他人在作品所传达的思想和信息基础之上自由地创造。”这就是美国著名的版权法判例——1990年最高法院判决的“费斯特”一案[2]所确立的法理基础,即:无论是公众所知晓的还是通过研究者的辛勤努力所发现的,思想和信息都不应受到保护。这一判例否定了“额头出汗”(辛勤劳动)也受版权法保护的规则。[3]显然,如果知识产权限制了思想和信息的流动,其结果将是阻碍而不是促进创新。因此无论是版权法或是专利法传统上都设定了一个保护的“门槛”:被保护的对象必须具有创造性,而且只能限于智力活动所产生的成果,通过“创造性”这道门槛,保障基本信息不被人为垄断。法律还规定了许多例外和限制性条款以支撑和加固这道门槛,如专利法上的强制许可、对专利权授予对象的限制,版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等。这些制度都是为了确保信息的可获得性。然而,由发达国家所主导的修改知识产权法律行动正在破坏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体制。对人类知识创造所必须的基本信息和工具施加严厉的知识产权保护,正在妨碍未来的文化生产。下面予以分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