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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卧底侦查的宪法基础
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中的宪法作为公民权利的大宪章是建构在限制国家权力、保护人民自由权利的基本理念之上的,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国家权力对私人造成不当的侵害,即政府不能假借维护治安(公益优先)之名,而恣意剥夺或限制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使“尊重和保障人权”获致了最高的法律效力。人权作为人之所以为人之原始权利,是与生俱来无法出让的权利,也是宪法追求之最高价值。从人权保障的宪法角度来看,没有任何负面作用、侦查效率也能得到保证的侦查方法是法治国家的最佳选择,但这却只能是一种理想境界,实际上任何一种侦查方法都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犯罪控制与个人自治权益的冲突。因此,国家作为一个公民的集合体,必须考虑在必要时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维护社会共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生活利益与社会秩序的根本价值,尽管这种强制手段有可能会损害到这个集合体中的部分成员的基本权利。66为达到刑事司法的目的,卧底侦查员在实施侦查的过程中会使用一些欺骗手段、放任一些犯罪的发生或者实施一些教唆犯罪行为,甚至可能为了取得信任、接受考验而不得不触犯刑律,这既与国家不应放任或挑起犯罪发生的责任相悖,也与法治社会的理念格格不入。但是从宏观来看,实施这种侦查手段的目的却是为了捍卫更广义上的人权——公众的利益,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了保障社会机体的正常运转。这就如同一个价值选择的十字路口,在国家利益、社会安定与公民自由权利之间相互冲突的时候,究竟应该如何抉择?
当今社会,有组织犯罪日益猖獗,它们犹如随时可能引爆的定时炸弹对普通公民的生命、自由、财产构成严重威胁,必须对其加以有效打击才能切实保障民众的安全。如果完全舍弃卧底侦查手段,许多有组织犯罪必然无法得到有效地打击,犯罪组织一旦做大,对社会秩序、公民的生活造成的危害则是不可估量、无法想象的,这样的局面一旦发生,实际上也是对公民人权的一种践踏,此时所有的自由权利都是空谈。丹宁勋爵曾指出“:人身自由必定与社会安全是相辅相成的。我说的社会安全是指我们所生活的社会中的治安和良好秩序。倘若一个正直的人可以受到杀人犯或盗窃贼的侵害,那么他的人身自由就分文不值了。每一社会均须有保护本身不受犯罪分子危害的手段。社会必须有权逮捕、搜查、监禁那些不法分子。只要这种权力运用得当,这些手段都是自由的保卫者。”两害相权取其轻,因此卧底侦查作为一种必要的“恶”,一种为“善”而付出的代价,已被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接受,即使是在崇尚正当程序,保障人权的英美法系国家也不例外。这实际上与宪法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并不相悖。
二、卧底侦查的刑法基础
众所周知,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会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侵害。法益有私法益(即个人法益)和公法益(即社会法益、国家法益)之分。当某一行为涉及两种相互冲突的法益时,需要比较权衡所涉法益的价值进而评价该行为的正当性,此即为法益权衡理论。按照该理论,“只有通过毁掉或损害两种法益中的一种,才有可能达到均衡时,也就是低价值的利益要服从高价值的利益时,对低价值的利益的侵犯就不是违法的”。诚然,卧底侦查手段的使用可能会对公民的隐私、通信自由等私法益造成侵犯,这种侵犯在性质上是一种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剥夺,在本质上是由使用欺骗侦查手段引起的,但同时也不可否认的是,卧底侦查在有效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公权益方面所具有的极其重要的作用。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公共利益在一定条件下,具有优先性,这种优先性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受限性,犹如一个硬币的两面,当需要保护公共利益之时,必要的限制甚或牺牲个人的利益无疑是正确的选择。”卧底侦查以牺牲公民个人相对较小价值的个人法益为代价,保全了相对而言较大价值的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应当认定该行为具有存在的正当性。
有人认为,刑法上阻却违法事由的紧急避险理论也可以作为卧底侦查存在的正当性基础。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刑法第21条规定的紧急避险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1)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3)必须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4)必须具有避险意识;(5)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分析上述要件会发现,卧底侦查不能满足紧急避险的时间要件,即卧底侦查行为并不是针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而只是针对一种潜在的危险,不具有紧迫性。因此不能适用紧急避险理论。加上卧底侦查必然会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对于基本权利的干涉与侵犯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可以准用紧急避险这类概括条款的规定,否则会动摇法律的稳定性,这是法治国的一项基本原则。鉴于上述理由,笔者不同意援用紧急避险的规定来作为实施卧底侦查的法律依据。
一、当前我国网络反腐法律制度的现状
现阶段在我国关于网络反腐的法律法规呈现出零散且缺乏系统性的特点,具体表现为有关网络反腐的程序、网络举报人的权益保障、网络舆论监管等规定的缺失,致使网络反腐的法律规定内容单薄,跟不上我国形势的需要,效果不明显。
我国《刑法》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数额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法律明确规定了贪污贿赂犯罪数额的“起刑点”,很多公民在网络上披露了腐败案件后,司法机关经过侦查确认很多却不构成犯罪案件。我国刑法及其先关的法律解释在打击贪污渎职犯罪时,很多情况下对那些数额较小或者罪行不大的案件往往不予起诉。这使公众在网络反腐的过程中会这在很大程度使公众对我国反腐倡廉的法律制度的有效性感到质疑。综上所归纳的我国在网络反腐方面的立法,《民法通则》、《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只是规定了对利用网络侵权或者构成犯罪的时候应如何处置,却没有关于网络举报人的保护及政府信息公开的的具体做法,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并没有关于网络反腐的相关规定。
二、健全和完善网络反腐的相关法律法规
网络反腐所体现出来的高效、便捷、安全等优势在世界各国迅速发展,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针对网络反腐制定了具体的法律并且配套相关的司法和行政手段。而我国关于网络反腐法律的制定方面明显滞后,并且有些地方是空白,这与网络反腐的现实情况极为矛盾,不仅不能使其网络反腐发挥其应用的作用,而且也导致网络反腐陷入了困境。因此,为了充分保障公民参政权的有效行使,提高网络反腐的效果,我国当前应该健全和完善网络反腐的相关法律法规,为我国网络反腐提供法律制度的保障。这就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一)健全和完善网络反腐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
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主旨与逻辑
“基础”课旨在“引导大学生自觉学习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贯穿‘基础课’的主线。”课程教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简称《基础》,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版,下同)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与引领贯穿于始终,并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统摄当代青年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法律观和社会主义观。大学阶段是青年学生由学校走向社会的重要转折点,如果说中学思想政治理论课侧重于知识的认知教育,那么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则更着重于能力培养、责任意识的培育,这里的责任既包括大学生对自己的责任,也包括对家庭责任和对国家社会责任。因此《基础》教材的编排并不是知识的简单堆砌,而是更多注重基于严密的逻辑体系之上,对引导大学生对自身、社会和国家关系的理性思考。绪论部分是本书的总纲,着重强调大学生的身份转变———即由中学生到大学生的转变———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同时初步勾勒了即将步入社会的青年大学生应该具备的素质:道德素质、法律素质和政治素质;第一章紧承绪论,向学生展示了作为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树立科学理想的重要性;第二章阐释了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公民,应该对国家的发展担当的责任,凸现了国家意识和主体意识教育;第三章从宏观上说明了作为当代大学生欲担负起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应该以何种人生态度进入社会,即人生观和价值观问题;第四、五、六章分别从道德、法律层面阐述了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应该具备的道德素质、法律素养;第七章是第四、五和第六章这三章内容在现实生活中的践行:以公共生活、职业生活、婚姻家庭生活为载体,阐述了公民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结语部分是课程的落脚点,与绪论部分相呼应,浑然一体,通过理论教学引导大学生的理性思考,从心智上走向成熟。
2“责任公民”培育:“基础”课的题中应有之意
如前文所述,纵观“基础”课程教材的逻辑体系,“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是其核心关键词,而这是现代“责任公民”必须具备的要素,理当为广大青年大学生所必备:因为从逻辑上说,“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前提应该是“责任公民”。因此,使广大青年学生成为“责任公民”是“基础”课程的应有之义。“责任公民”一词衍生于“公民”。有学者认为,“责任公民就是拥有这种责任心与责任能力的公民”。众所周知,“公民”一词源于古希腊城邦,随着时代的变迁、政治传统差异,不同的学术流派对“公民”内涵的解释各有侧重。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律辞海》将“公民”界定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而《现代汉语辞典》关于公民的解释是:“具有或者取得某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这是对自然人是否具备我国“公民资格”抑或“公民身份”的认证。从对“公民”的概念分析看出,“公民”应当具备两个核心要素,即“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现代汉语辞典》将“义务”界定为“公民或法人按照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如继续追溯“责任”的内涵,根据《现代汉语辞典》的解释,“责任”包含两层含义:个人分内应该做的事情;没有做好分内的事必须承担的过失或责罚,因此“责任”和“公民”本是孪生姊妹。但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受西方古典自由主义所主张的“个人权利优先于任何社会责任感”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个人主义泛滥、消费主义盛行等消极影响。因此,“具备公民身份,并不意味着其就成为真正的公民,每个社会成员只有行使了公民责任和义务,才算是一个真正的公民”,即本文所指的“责任公民”。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社会发展史首先是人的活动史。马克思、恩格斯在谈到人的一般责任时指出:“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你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认识到这一点,那都是无所谓的。”我国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需要数以万计的“责任公民”的积极参与,大学生承接着社会的当下与未来,因此,他们的社会责任意识水平将直接关乎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与发展。当代大学生绝大部分都表现出了良好的公民责任意识,但也有调查研究表明,部分大学生“出现了自我责任放大与社会责任弱化的趋势,表现为重物质实惠轻理想目标、重个人本位轻社会本位、重自我实现轻社会责任”的现象。“当前某些大学生不同程度地存在责任感缺乏,表现为:一是知行脱节,践行能力弱。二是崇尚自我,社会责任感缺乏。三是心理脆弱,自我责任感淡薄。”这既不符合“责任公民”的要求,更违背了高等教育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初衷,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对此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3以“基础”课为依托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培育社会主义“责任公民”《基础》中指出:“青年一代要成长为社会主义‘四有’新人,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加强修养,磨练意志、砥砺品格、陶冶情操,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这正是“责任公民”的内在要求。“责任公民”强调个体的发展与促进社会的发展相统一、社会发展带动个体发展,最终实现个体与社会之间的良性循环与互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对公民提出了具体要求,因此“责任公民”的培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习和践行在“基础”课的教学中融会贯通,高度一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内容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从三个“递减”的层面展示了国家的建设目标、社会的制度保证及个人的行为准则。“‘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建设目标,也是从价值目标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这部分内容与《基础》教材第二章的爱国主义相关内容密切相关,主要阐述了国家建设目标的最终实现,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每个公民应3创新型实验教学体系的构建实验教学是实践教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了提高应用型本科机电专业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构建创新型实验教学体系非常必要。创新型的实验教学体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微课程在“法律基础”课中的应用研究
1.微课与法律基础相结合
教师在完成一节课的教学时,大部分学生还是可以理解并掌握80%左右的知识,剩下的20%左右的知识,每个学生所不理解的内容各不相同,那么这个时候,微课程的出现就有效的帮助我们解决了这个问题。教师可以制作微课程,把课堂上所涉及的知识点,一一做成微课程,发给学生或者直接放在学校的公共课堂网站上,这样更方便大家来学习,在学习后,有也可以设计一些评价内容,测试一下学生是否对微课程感兴趣以及微课程的有效性。微课程关于法律基础中的应用需注意要在5至8分钟以内,有明确的教学目标,只讲述一个教学知识点;这个知识点是供学生自主学习时,必须要教师讲述才能理解的内容,是学习的重点、或者难点、易错点;语言简洁,通俗易懂;追求“5分钟完成一次学习的境界,可最大限度地方便学习者利用零时间学习。
2.微课程在法律基础课中的有效利用
首先,微课程支持课堂教学。用于课堂教学时,要与传统法律基础教学方法相互配合,发挥各自的优势;微课要重点解决使用传统教学方法费时费力或无法展示的教学内容。其次,与颠倒课堂的教学模式结合。在教师指导下,利用交互式网络学习平台,支持学生在线自主学习相关法律基础课的知识。最后,评价微课的有效性原则。
二、分析微课程在“法律基础”课堂教学有效性作用及展望
一、法律教育部分对基础课教师的挑战
法律教育部分内容的修订较此前的版本更为科学合理,而且避免了以往非法学专业的基础课教师需要学习庞杂的部门法的问题,但同时面临着新的挑战。思政课教师要将全体大学生培养成法治国家所需的具备基础法律知识和素养的大学生,是一个很大的考验。在实际教学中,学生对于法律部分的关注突出地表现在关注实际的具体的法律问题比较多,部分教师遇到学生的课堂或课后咨询具体的法律问题,在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过程中,部分老师在法律教育相关专题的教学中讲授“法律基础”部分也更多的是法律知识和概念的讲解,很少涉及法治思想和理念方面的知识。法治思想和理念方面对于非专业的教师难度较高,其也不同于以往具体部门法概述的教学,需要教师从更高的层次上去把握和理解,并且能用学生的思维方式和学生的语言阐释,借助经典案例或现实生活中的事实对法治思想、精神和理念进行深入的理解。对于法学专业的教师,同样面临一个重要的问题,在实际的授课中容易陷入法学专业教学的深度。现实教学中出现的是部分法学专业的教师在授课的过程中不知不觉按着法学专业教育的方向上走,但对于学生学习未能收到预期的效果,并且不符合高职高专的培养目标,学生容易陷入艰涩理论学习的困惑中。
二、法律教育部分对基础课教师挑战的对策
探究在思政课教学团队中,由于年龄、职称和专业的组成科学、全面和合理的需要,相当部分教师不具备法学专业背景,然而本门课并未要求必须具备法学专业背景,且不影响实际教学,如前文所述,《基础》课的法律教育部分强调的是思想性的教育,教师只需花功夫研习法律部分的基础理论和基础理念即可应对教学需要。研习法律部分的基础理论和基础理念须始终围绕着培养大学生的良好法律意识这一主线开展,更侧重于培养大学生遵纪守法的观念,增强大学生法制观念和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研习可分为自主学习和其他系统培训,这里主要探讨系统培训的路径。包括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在理论教学中教师在授课时除了要透彻地分析教材中的规定的重点内容,还要基于学生实际以及学生需要和关注的法律问题进行讲授。除了教材已规定的选取学生关注度高的法律知识进行讲解,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问题;根据不同专业学生关注不同领域的法律知识进行差别讲授,如财经系的大学生更关注经济领域的法律知识,而食品系学生则更关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规范。这样结合大学生实际,结合生活,有所取舍,有所侧重,既满足大学生的实际需求,又能解决法律部分意识和理念方面的教育的需求。在讲授相关专业侧重的基础法律知识的同时也可附带理念和精神的教育。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教育很重要的是通过消极案例中得出积极的引导,从而树立对法治道路的信心。通过对比事例诱导冲突,然后把两者进行比较,从而引出正面教育。法律部分教学的基本特点是,教师授课过程中每个法往往只能简单带过,蜻蜓点水式的面面俱到反而弱化了法律部分应有的教学效果。教师可从民法、刑法、诉讼法等角度选择有代表性的案例来帮助学生理解抽象的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同时多运用一些“情法冲突”、“情理冲突”的典型案例如长沙的哥撞死劫匪案、南京彭宇事件等作为切入点,引导学生分别从道德和法律的角度作价值判断,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同时法学专业的教师要注意把握理论讲授的度,并且紧密结合高职高专的培养要求,开辟出特色的教学模式及内容。我院也对此有针对我院情况的思考,以下是我院的情况:
1.教学现状。我院的法治教育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法制意识教育,学生对法律的认识仅仅停留在知识的层面上,缺乏法律情感和法律行为习惯的养成,法治教育效果不明显。教育形式仍局限于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多采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学方式,忽视了实践教学环节和课后的认知和行为的培养。学生对校园部分法治教育活动了解和参加得较少,活动的组织和开展仍需提高层次和水平。
2.教学优势。目前,已经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精品课程较为成熟,同时已开设法律相关的网络公选课,有固定的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和实践教育常规活动,成立法律服务队并进行规模的校内法律宣传活动,已有按照院办宣传科的文件精神开展活动,已开展校园法制节目的拍摄录制尝试,这些活动已经取得初步的成果和成效,同时通过这些尝试发现了存在的问题和局限,以便后续的提升和改进,尤其是通过活动建立法治教育的系统的构建和运行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