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律机制论文

法律机制论文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法律机制论文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法律机制论文

创新严打机制探讨法律论文

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政法机关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要害是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密结合当前严打斗争的实际,结合新形势新任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提供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和稳定的社会治安秩序。

一、与时俱进,建立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

与时俱进、勇于创新是永葆党的生气与活力的要害所在。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取得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一个又一个伟大胜利,从根本上讲,就是因为能够审时度势、与时俱进,在回答时代课题、推动历史前进、吸纳人类文明成果中不断进行理论创新,以先进的理论指导实践,又随着实践的推进不断丰富和发展先进的理论。同志提出四个创新,不仅仅是对经济体制改革而言,而且是对我们全面的改革工作,非凡具体到法制建设方面,是对法制建设提出的一个新的要求。我们要与时俱进,勇于进行创新,开创工作新局面,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过程中,不断理解创新的内涵,体现创新的要求,提高创新的勇气,投身创新的实践。

作为政法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打斗争也要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创新,科学回答新的问题,从而有力地推动实践的发展。

1983年党中心决定开展为期三年的严打斗争,使刑事犯罪快速上升的形势得到了控制。但在严打结束后,犯罪发生率出现反弹,在1996年、2001年我们又分别开展了两次严打,各种形式的专项整治、专项斗争一个接一个,在我们的法律越来越完备的情况下,社会犯罪率却一直居高不下,并较以前增加了许多新的犯罪类型。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变,由计划经济模式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由人治向法治,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原来行之有效的治理办法不灵了。时代的发展,要求我们时刻把握社会的脉搏而作相应改变。我们正处于一个伟大的变革时代,只有置于中华民族追求现代化的宏大历史背景下,我们才能准确熟悉当代中国社会生活中的种种变化、现象。在一定意义上,现代化确立的标志就是新的社会生活秩序与价值规范体系的建立,在现代化过程中,社会由于既有结构秩序的打破必然会出现某种无序,必须实现社会结构的重构,所以,现代化的过程就应是克服社会无序现象,建立新的社会生活秩序的过程,在回应挑战的基础上实现社会文明结构的转型。现在存在的犯罪率上升的现象,既是新旧两种生活秩序转换中的必然,又是制度有效供给不足的表现;克服现存的社会无序现象,固然是一系统工程,需社会诸领域的协同作用,然而,加强制度的有效则是其关鍵,旧的生活秩序被打破,新的生活秩序有待建设与完善,新生活秩序稳固确立的基本标志,是新的交往关系、生活方式的制度化。当代中国社会无序现象的普遍存在是缘于制度有效供给不足,克服社会无序现象的基本路径是加强社会制度有效供给,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必须“要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点击阅读全文

同居制度论文:同居法律机制设立的讨论

本文作者:袁翠清杨兴香作者单位:山西大同大学政法学院

非婚同居现象的发展

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和发展为婚姻家庭制度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而现代社会的多元化也带来了婚姻家庭制度特别是婚姻观念的多元化。一方面,世界各国已经建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利益的婚姻制度。文明、健康、民主的婚姻家庭制度成为发展的主流。但另一方面,对婚姻的个性化理解、个人主义的膨胀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等都对现存的婚姻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未婚先孕、非婚同居、离婚率大幅上涨、人工生育子女的地位、空巢家庭……凡此种种,都是人类社会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在我国也或多或少地存在。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建立以后,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特别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方面,婚姻家庭领域还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封建主义的旧思想、旧传统,另一方面,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的影响也不可忽视。在自由化、个性化影响下产生的种种新的婚姻家庭观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非婚同居问题。近年来,随着经济及社会的不断发展,非婚同居现象在我国普遍存在于青年人及老年人中,成为游离于法定婚姻之外的一种两性结合方式。非婚同居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它包括了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行之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如果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则不再承认其婚姻的效力,因此,将1994年2月1日以后出现的无配偶男女同居,称为非婚同居,不再使用“事实婚姻”一词。非婚同居关系的构成要件有三:(1)欠缺结婚法定形式要件。(2)同居关系的男女或者以夫妻名义,或者不以夫妻名义。(3)男女双方公开同居生活。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观正面临着挑战,非婚同居作为一种新的婚姻及家庭形式正朝着蔓延的趋势发展,而我国现行法律在调整此种新现象时的欠缺,带来了许多社会及法律问题。第一,非婚同居现象大量增加的趋势,使一些西方国家开始改变其传统的做法,对非婚同居进行法律上的调整。而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解释非婚同居关系,也未界定其内涵与外延。第二,非婚同居者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我国法律没有相关制度调节非婚生子女同其生父母之间的关系,这样极大地危害了非婚生子女的人身及财产利益。第三,非婚同居与婚姻关系的效力不完全相同,婚姻关系的效力不仅包括夫妻间的各种财产关系,而且还包括夫妻间的各种人身关系,而非婚同居配偶间的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双方几乎不享有人身方面的权益,但我国法律未规定非婚配偶双方的个人利益和财产利益及相互关系的问题,在实践中引起了许多纠纷。第四,非婚同居与婚姻关系不同,其间接效力指非婚同居作为一个稳定的生活共同体,基于一定事由的发生而与第三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第三人剥夺非婚同居配偶的生命时,另一方如何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等问题,给实践司法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因此,在非婚同居日益被人们自愿选择的今天,越来越多的纠纷发生在同居当事人之间,如不及时加以解决,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消极因素,因此,我国法律有必要借鉴两大法系国家关于非婚同居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

设立非婚同居法律制度之法理学探讨

中国传统社会中,个人是家庭的个人,从属于家庭的地位,而现代社会经济及制度的发展将个人从家庭中解放出来,个人有了自己独立的空间和选择。因此家庭不再拥有独立的资源和发展机会,并丧失了曾经拥有的自治、自给、自足及协调能力。家庭传统功能及角色的转变,并不意味着个人处于放任自流状态。于此同时,国家取代了家庭的地位,即通过对一切资源、生存及发展机会和信息的控制,通过分配上述资源、机会及信息来控制每一个人,进而控制每一个家庭。当代中国法律应是一种个体与秩序平衡价值观的体现,与此相适应,法律以个体的身份及国家的秩序职责为内容,法律作为统治和治理手段,在维护个体身份利益的同时,时时不忘对社会秩序利益的追求。非婚同居虽然是个体追求性利益的私事,但基于当代中国个体与国家的特定关系,这种“私事”必须服从国家对秩序利益的维护。我国在走向开放的过程中,除进行自身立法活动外,自然会受到西方法律制度及法律文化的影响,不可避免地引进、移植或借鉴一些西方法律制度。例如,大部分西方国家在宪法中都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公民依自身意志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利益,不受国家及他人的干涉(有些学者将其称为私生活权)。在这种立法理念背景下,家庭生活是私生活,与别人及国家无关。导致家庭法成为完全性的私法,国家不可对这种私法给予任何的干涉,否则就是违法。因此在西方国家,当事人利用上述“私生活权”规避社会道德及法律的现象普遍存在。由此可见,法律想要将一种社会行为进行合理的规范,就必须首先有明确的价值取向,这种价值取向须根据特定经济基础的特征及发展水平来确定,否则此法律在现实中行不通。我国法律欲将非婚同居进行合理规范,达到维护社会整体秩序的目的,应理性地引进西方国家的制度,即引进的法律制度必须与中国社会特定的经济基础相适应,否则这种引进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使问题变得更糟。中国也可以制定自己独特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但这个过程必须有一个正确的法律价值取向的指导,在此基础上制定出一种符合中国经济基础要求,并能促进经济基础发展的全新的法律制度。综上所述,结婚自由、非婚同居作为权利,在给权利主体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必须接受法律控制和调整利益的功能,只有这样,法律才能使各种利益主体的利益趋向平衡与稳定,实现法律的正义价值功能。

点击阅读全文

职务犯罪法律监督机制完善论文

【摘要】

健全和完善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良性发展的需要,更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保证。笔者试从分析我国现行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机制的现状与缺陷入手,提出完善我国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机制的若干思考,希望能在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机制建设的理论上或实践上,有所作用,实为抛砖引玉。

反腐败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职务犯罪作为腐败的高级形式或极端形式,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已经披露曝光的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原副市长马向东等严重职务犯罪案件,进一步说明,不受监督的权力,必定是被滥用的权力;权力被滥用,必定导致腐败。因此,健全与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监督机制,特别是对高层权力、高级干部的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监督,是消除权力腐败,保持执政廉洁的重要途径。笔者试就分析我国现行的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机制的现状与缺陷入手,提出完善我国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机制的若干思考,希望能为建设我国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机制方面在理论上或实践上,有所裨益,实为抛砖引玉。

一、我国现行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机制的现状

“法律监督”,有广义与狭义两种解释。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1]广义的法律监督根据监督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国家监督(又称国家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类。国家监督包括权力监督(或称人大监督)、行政监督、检察监督和司法监督四个方面[2]。其中行政监督主要指行政机关的内部监察,司法监督主要指司法审查。在我国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都不同程度地拥有法律监督权[3]。西方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一个良好的立法者关心预防犯罪、甚于惩治犯罪”。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是基础,监督是关键,惩治是保证。我国开始认识到预防犯罪的重要性和急迫性,但是,根据现状来看,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统一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的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机制的主要为三个方面,第一方面,主要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通过《监督法》规定的法定权限,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等实施法律监督。是我国预防职务犯罪的最高层面的法律监督的。

点击阅读全文

法学专业实习与毕业论文关联性探究

摘要:专业实习与毕业论文是法学专业本科教学中的重要关节,是强化人才培养质量和提升学生综合素养的重要保障,构建两者关联性实现机制将助力卓越法治人才的培养,符合全面依法治国的现实需求。要实现法学专业实习与毕业论文的关联,需要通过深化实践基地建设,搭建合作平台,两者的视界融合才能得以实现。

关键词:法学;专业实习;毕业论文;关联性

法学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作为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不可或缺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对学生实践性能力的提升和法治思维的养成均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直至当下,在法学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两个教学环节上,均程度不同地存在着阻滞学生发现问题、分析并解决问题的实践性能力提升的多种因素,如何发掘两者之间的关联,并实现两个教学环节质量的共同提升,便成为当下法学教育特别是卓越法治人才培养必须面对重要问题。

一实现法学专业实习与毕业论文关联的必要性

(一)是卓越法治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在《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积极开展覆盖面广、参与性高、实效性强的专业实习,切实提高学生的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2012年教育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各高校要努力建设教学与科研紧密结合、学校与社会密切合作的实践教学基地”“要全面落实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对实践教学的基本要求,加强实践教学管理,提高实验、实习、实践和毕业设计(论文)质量。”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培养出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司法实践的法治人才。2018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又在《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中进一步强调:“要着力强化实践教学,……积极探索实践教学的方式方法,切实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和效果。”[1]由上观之,符合国家依法治国需求的卓越法治人才,应兼具良好法学理论功底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实践性能力。而培养法科学生实践性能力实际上就是要解决理论性教学和实践性教学的衔接问题,为此,必须使法学专业实习与毕业论文这两种实践性教学形式相互关联。

(二)为进一步提升法学专业实习效果所必须。《关于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建立法治实务部门接收法学专业学生实习、法学专业学生担任实习法官检察官助理等制度,将接收、指导学生实习作为法治实务部门的职责。专业实习是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其在法学专业教育中的作用和地位愈加凸显,它有助于学生在实践中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法学素养的提升以及法律思维的运用。但若限于此,法学专业实习的目的便较为偏狭。卓越法治人才的关键还在于能够将实践中的所思、所想和经验等进一步上升为理论上的研讨、分析与总结。而构建毕业论文与专业实习的关联机制,使学生带着任务去实习,为毕业论文的写作提供实证基础,无疑会使法学专业的实习效果上升到更高的层次。

点击阅读全文

监管局论文征集活动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安全生产理论和实践的创新发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在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开展思考研究安全生产若干重要问题论文征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方针、政策,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总体工作部署,深刻分析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安全生产面临的新机遇新挑战、新形势新任务、新矛盾新课题,通过开展深入研究,理性思考,把握特点,探索规律,推动以“安全发展”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理论创新,建立安全监管监察长效机制,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论文选题的参考范围

1.巩固发展百日安全督查工作成效。这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有哪些特点;取得哪些切实成效;还存在着哪些问题,如何改进提高;今后的督查工作如何进行。

点击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