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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践论文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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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践论文

高校财务管理

【摘要】毕业设计与论文环节的质量是反映高校学生培养质量和学生学习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然而,近些年来高校毕业实践论文质量呈下降趋势,假大空、抄袭现象时有存在。如何改进才能制止这种现象,以保证毕业实践论文教学环节的质量,目前已成为高校管理工作的难点和重点问题。本文围绕财务管理专业的特点及毕业论文的难点,分析了当前毕业论文质量下降的主客观原因,并提出提高财务管理专业毕业论文质量的措施。

【关键词】财务管理专业;毕业实践;毕业论文

引言

毕业设计与论文环节是高校大学本科教育的最后一个教学环节,该环节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开放性,以及广泛的社会参与性。它是学生在系统掌握了基本理论及专业技术知识基础上进行的科研活动,是学生学习、研究与实践成果的全面总结,也是学习深化与升华的重要过程。它不仅仅是一个数学环节,更重要的是它使学生开始进入设计、研究、管理等领域。通过该环节可以进一步训练学生的业务工作基本技能、调查研究、论证、计算、查阅文献资料、综合分析与写作能力,以达到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去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工作问题能力的目的。可以说没有哪一门课程或环节能够达到如此全面训练学生各种能力的目的。然而,近些年来高校毕业实践论文质量呈下降趋势,假大空、抄袭现象时有存在。如何改进才能制止这种现象,以保证毕业实践论文教学环节的质量,目前已成为高校工作的难点和重点问题。

一、财务管理专业的特点及其毕业论文的难点

自从1998年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本科财务管理专业以来,财务管理专业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财务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是使学生了解国内外财务与金融理论与实践发展的历史、现状及其趋势,掌握财务学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财务管理的基本技能,熟悉有关财政、金融和企业财务方面的法律、方针和政策,成为具有较深的财务学理论素养和现代金融意识并能运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业务操作的财务与金融方面的通用人才。财务管理属于软科学,财务管理研究的对象是主观世界,研究问题的答案往往不是唯一的。财务管理毕业实践论文教学环节的过程,包括到实习单位跟岗(或顶岗)、调研、选题、收集资料、确定研究思路、撰写论文。对学生来说除了要具备专业能力外,还要具备文字、语言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团结协作能力。这实际是学生综合知识、综合技能、综合素质运用和发挥的过程,是对学生综合素质的锻炼和检验。财务管理的毕业论文的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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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财务管理专业毕业

【摘要】毕业设计与论文环节的质量是反映高校学生培养质量和学生学习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然而,近些年来高校毕业实践论文质量呈下降趋势,假大空、抄袭现象时有存在。如何改进才能制止这种现象,以保证毕业实践论文教学环节的质量,目前已成为高校管理工作的难点和重点问题。本文围绕财务管理专业的特点及毕业论文的难点,分析了当前毕业论文质量下降的主客观原因,并提出提高财务管理专业毕业论文质量的措施。

【关键词】财务管理专业;毕业实践;毕业论文

引言

毕业设计与论文环节是高校大学本科教育的最后一个教学环节,该环节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开放性,以及广泛的社会参与性。它是学生在系统掌握了基本理论及专业技术知识基础上进行的科研活动,是学生学习、研究与实践成果的全面总结,也是学习深化与升华的重要过程。它不仅仅是一个数学环节,更重要的是它使学生开始进入设计、研究、管理等领域。通过该环节可以进一步训练学生的业务工作基本技能、调查研究、论证、计算、查阅文献资料、综合分析与写作能力,以达到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去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工作问题能力的目的。可以说没有哪一门课程或环节能够达到如此全面训练学生各种能力的目的。然而,近些年来高校毕业实践论文质量呈下降趋势,假大空、抄袭现象时有存在。如何改进才能制止这种现象,以保证毕业实践论文教学环节的质量,目前已成为高校工作的难点和重点问题。

一、财务管理专业的特点及其毕业论文的难点

自从1998年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本科财务管理专业以来,财务管理专业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财务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是使学生了解国内外财务与金融理论与实践发展的历史、现状及其趋势,掌握财务学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财务管理的基本技能,熟悉有关财政、金融和企业财务方面的法律、方针和政策,成为具有较深的财务学理论素养和现代金融意识并能运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业务操作的财务与金融方面的通用人才。财务管理属于软科学,财务管理研究的对象是主观世界,研究问题的答案往往不是唯一的。财务管理毕业实践论文教学环节的过程,包括到实习单位跟岗(或顶岗)、调研、选题、收集资料、确定研究思路、撰写论文。对学生来说除了要具备专业能力外,还要具备文字、语言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团结协作能力。这实际是学生综合知识、综合技能、综合素质运用和发挥的过程,是对学生综合素质的锻炼和检验。财务管理的毕业论文的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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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之债财政税收

一、税收之债可移转之实践论基础

(一)私债移转之实践论基础

民法上所谓债的移转,是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即由新的债权人、债务人代替原债权人、债务人,而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变更的主体不同,债的移转分为债权人的变更和债务人的变更。[7]

传统民法学认为,债具有相对性。早期罗马法认为债权债务与债的主体不可分离,认为债是特定人之间的关系,债权为联结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法锁,变更其任何一端,都将使债的关系失去同一性,因此,债的当事人绝对不可变更,从而认定债权不得让与,债务亦不得移转。如果要发生与债务承担在经济上同样的后果,唯有依债的更改的方法。嗣后因社会交易日益频繁复杂,债权不得让与的理论逐渐改变。罗马法先是允许以债的更改方式移转债权,至程式诉讼时期,债权让与方式改变为债权人可以委任第三人以诉讼人的名义诉追债务人。此时的第三人并非单纯的人,他所收取的债权,并不向债权人交付。帝政时期,诉讼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诉权。起诉后,法官将其诉讼委任通知债务人,即发生诉讼拘束的效力,债务人受通知后,即不得再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最后,在裁判官法上,规定债权让与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让与行为成立时,发生债权让与的效果,债务人自接受让与通知时受其拘束。[8]债务承担制度亦经历了从不承认到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允许的变化过程。法国民法典上没有债务承担的明文规定,学者多主张依债务人更换的债务更改的方式达此目的。英国法律亦同。目前除少数国家外,各国均在民法中规定有债务承担的条文。日本民法典虽无规定,但判例及学者对此均采肯定解释。可见各国民法大都承认了债权让与、债务承担,我国法亦然。

如前所述,民法关于债的移转理论不是从认识论出发得出的必然结论,而是以实践论为基础的。以下关于税收之债移转性的探讨也主要基于此。

(二)税收之债可移转之实践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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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债移转

[摘要]与私法之债相类似,从实践论角度讲,税收之债也具有可移转性。税收之债的移转包括税收债权的让与和税收债务的继承以及税收债务的承担三个方面。从各国税法实践来看,税收债权的让与主要有税收债权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让与,税收债权在税务机关之间以及税务机关与其他征税机关之间的让与三种表现形式;税收债务的继承主要有纳税人的合并与分立过程中税收债务的继承,第二次纳税义务人税收债务的继承,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税收债务的继承等三种情形;税收债务的承担则表现为第三人代为履行税收债务的情况。以上三个方面税收债务的继承是税收债务移转最常见的、最主要的方面。税收之债的移转原因主要在于税法的直接规定,除此之外,税收债务也可以通过意定移转,这也是世界各国税法发展的一个新的趋势。

[关键词]税收债权,税收债务,移转,继承

一、问题的提出

税法学界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认识历来有权力关系说和债权债务关系说之争。日本税法学家北野弘久教授从区分法实践论与认识论的角度认为“只有从法实践论出发,将租税法律关系统一地理解为债务关系,从法认识论的角度出发,则在整体上将租税法律关系把握成权力关系才是正确的……就税法学领域而言,法认识论能够起到客观地把握税法现象构造特征和法则理论的作用,法实践论则尽可能在以宪法为统帅的实定法框架下,极力地维护纳税者的人权……可以说,立足于债务关系说的理论来构造具体的实践性理论(租税立法、适用和解释税法的方式),对维护纳税者的人权具有重大的意义。”[1]但是,债务关系说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出现才具有实践意义,则是需待从各个角度加以深入研究的问题。基于债务关系说,北野教授在《税法学原论》一书中就诸如理解租税债务的成立时间、时效进行的开始日、和其他全权抵消以及租税诉讼中的若干问题等税法解释学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作了论述。但当现代租税被看成是一种特殊的债的时候,是否能够象一般的私债那样具有可移转性,北野教授仅提到了申报义务的承继,对这一问题则并没有论及。

我国税法理论和税收立法实践对税收的债权、债务属性已基本得到认可。[2]但目前的研究大都还集中在从总体上对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认识、构成层次及要素的研究方面。[3]从税收债务关系的角度专门研究的理论成果则主要集中在税收代位权、撤销权以及税收一般优先权等方面。而对税收之债的移转性问题的探讨,国内仅有少数学者有所涉及,但也仅限于从税收之债的继承或从纳税义务角度研究其变更。[4]关于税收债权的移转,刘剑文教授认为“就税收债权而言,我国税法学界有国家是税收债权的唯一主体之说,依此理论,税收债权似乎也不可能出现移转的情况。因此,一般来讲,税收债权人不会发生变化。”而对税收债务而言,少数学者仅承认税收债务可以继承,并且将这种继承限定在纳税人合并、分立以及财产继承或赠予关系这样狭窄的领域,认为这种继承不是由当事人通过合意产生的,而是由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5]绝大多数学者基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考虑,一般认为税收之债特别是税收债务主体应该是特定的纳税人,禁止纳税人将税收债务以约定的方式移转至非特定的第三人。但从各国税收立法实践来看,许多国家的税法都承认税收之债可以移转。如德国、日本税法规定税收债务可由第三人清偿,我国新《税收征管法》也规定了纳税人在有合并、分立情形时未缴清税款的,可以由合并、分立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6]可以说,与国外税法以及我国税收立法的实践相比,我国税法的理论研究已明显滞后。

笔者认为,对税收之债移转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首先,对于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而言,研究税收之债的移转性不仅可以促使我国税法向更人性化方向发展,促进税收征管机关职能的转变,有利于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更为重要的是确立税收之债的可移转性,还能促进交易,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其次,对于税法学研究而言,对这一问题的深入探讨,则有助于丰富我国现有税法解释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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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关怀马克思哲学另一个维度

【正文】

人文关怀是马克思哲学的基本维度之一。人文关怀是对人的生存状况的关注、对人的尊严与符合人性的生活条件的肯定和对人类的解放与自由的追求等等。然而,我们发现,在马克思哲学的传播过程中,人文关怀的维度被在一定程度上遮蔽起来了,从而使马克思的理论形象受到了误解。

(一)

在马克思哲学的传播过程中,其人文关怀的维度是如何被遮蔽起来的?主要是通过以下三种对马克思哲学的不同的解释模式:

第一种解释模式是:马克思哲学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我们不妨把这种解释模式称之为“工具论”。虽然这种理论承认马克思哲学追求的根本目标是解放全人类,但它又坚持认为,第一,这个目标是长远的;第二,这个目标是通过长期的阶级斗争的方式来实现的。因此,人们在解释其学说时,通常会自觉地或不自觉地遗忘乃至压抑马克思哲学中人文关怀的维度,而把其阶级斗争的属性加以强化域夸大,甚至干脆把它理解为阶级斗争的工具或手段。更有甚之,人们干脆把马克思哲学理解为纯粹的阶级斗争学说,并使之与人文关怀尖锐地对立起来,以致谁要谈论人文关怀,谁就是在曲解或非难马克思哲学。

第二种理解模式是:马克思哲学是揭示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理论。我们不妨把这种理解模式称之为“科学论”。诚然,马克思哲学正确地揭示了人类社会,尤其是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但当人们仅仅着眼于从“科学论”的角度来理解马克思哲学时,马克思哲学的人文关怀的维度也会被掩盖起来。因为“科学论”关注的仅仅是马克思哲学所揭示的社会发展规律的准确性,而对其他的重要待征,特别是人文关怀的特征,往往不予重视。此外,“科学论”还强调,在人类社会中唯一起作用的力量就是“规律”或“必然性”,这就从根本上否认了人类活动,将别是人类争取自由和解放、探讨和追求人文关怀的必要性。总之,把马克思哲学的科学性与人文性对立起来,并用前者去否定后者,必然会导致对马克思理论形象的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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