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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论文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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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论文

美术

中国古代美术史论著述卷帙浩繁,蔚然可观。据统计,从东晋至清代(1919年以后者不计)仅画学著作,已达814种。假如再加上书法、工艺、雕塑以及建筑等方面的史论著述,数字就会更大。当然,在中国古代美术研究中,主要以书法和绘画为对象,其他门类的著述则比较零碎和少见,而且,史与论以及鉴赏、批评区分不明,往往融合为一体,再有,论述多为经验性的、感悟式的,文体近乎随笔、杂谈一类,较少理论色彩和系统性。这些,是20世纪以前中国古代美术研究的一些主要特点。

自本世纪初“五四”新文化运动开始,中国美术研究受到西方艺术研究方法的影响,非凡是1949年以后,更多的学者和书画家接受了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和辩证法,使中国美术的研究方法有了重大突破。艺术院校培养了美术史论研究的专门人才。随着美术考古发掘不断取得的新成果和美术创作的繁荣,美术研究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回顾本世纪中国美术研究的历程和学术成果,拟对中国美术史研究、美术理论研究以及对外国美术的介绍和研究等三个方面,逐一论述之。

一中国美术史研究

“美术”一词源于古罗马的拉丁文ART,是“五四”时期移入中国的。在此以前,中国古代的有关著作只有画史画论、书史书论等专史专论。直到本世纪中叶,这种状况没有多大改变。用现代方法研究和写作的比较系统的专史出现于20年代中期。1925年出版了潘天寿《中国绘画史》,随后,陆续出版了郑昶《中国画学全史》(1929)、傅抱石《中国绘画变迁史纲》(1931)、滕固《唐宋绘画史》(1933)、陈师曾《中国绘画史》(1934)、秦仲文《中国绘画学史》(1934)、俞剑华《中国绘画史》(1937)等多部史著。50年代以后,才有所谓综合性的美术史出版,如胡蛮《中国美术史》(1952)、李浴《中国美术史纲》(1956)、阎丽川《中国美术史略》(1956)、王逊《中国美术史讲义》(1956)等,同时,也有一批专史和断代史出版,如阿英《中国年画发展史略》(1954)和《中国连环图画史话》(1957)、王伯敏《中国版画史》(1961)、郭味蕖《中国版画史略》(1962)王伯敏《中国绘画史》(1982)以及王伯敏主编的8卷本《中国美术通史》(1988)、毕克官、黄远林合著《中国漫画史》(1986)、张少侠、李小山合著《中国现代绘画史》(1986)、薄松年《中国年画史》(1987)、陈传席《中国山水画史》(1988)、田自秉《中国工艺美术史》(1985)、王子云《中国塑雕艺术史》(1988)、陈少丰《中国雕塑史》(1993)等。

本世纪上半叶,是中国美术史研究从古典形态走向现代的初始阶段,其突出成就表现为对古代美术史料的系统化梳理,并开始对一些门类——主要是绘画发展历史的整体把握,逐渐地形成了叙述性艺术史(以绘画为代表)的现代形态。郑昶《中国画学全史》、俞剑华《中国绘画史》以及滕固《唐宋绘画史》代表了当时美术史研究的最高水平。郑昶将绘画史的发展划分成实用时期、礼教时期、宗教化时期和文学化时期的分期是独有创见的。俞剑华《中国绘画史》收入了历代画家,资料详尽,其师承、派别关系条理清楚。滕固《唐宋绘画史》则将以往艺术家本位的历史演变改为以艺术作品为本位的历史演变,把绘画风格的演变作为论述的主线。这一时期美术史研究的不足之处在于,美术史还基本上限于绘画史的单一范围,为以叙术性的史料为主,研究还不够深入。

本世纪中叶,美术史研究又向前推进了一步。此前和同时期的考古发掘丰富了美术史资料,非凡是丰富了古代美术实物资料。一些分门别类的专史和专题研究就某一方面提供了可资借鉴或印证的成果。这些都促进了研究的广泛性和深化。从50年代开始,陆续出版了不同版本的中国美术史著作,并且,展开对各门类美术发展历史的综合性研究。研究者试图或努力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和辩证方法,开始注重于精神生产与物质条件非凡是社会背景的相互关系,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的传统的研究方法。这既是这一阶段(乃至本世纪)中国美术研究的显著特点,也是中国美术史研究的重要成就。这一时期在雕塑、工艺美术以及建筑等方面的研究成果也颇为可观,差不多可以说,三维空间造型艺术不为史家重视的历史宣告结束。李浴、阎丽川、王逊等史家著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毋庸讳言,由于不可避免地受到当时政治及文化环境的制约,美术史研究中的一些观点还显得简单化,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庸俗社会学等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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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自由

这两次演讲1试图重新探讨两个相互联系的关于政治自由的主张,从当前最为盛行的关于自由概念的争论来看,它们被认为是自相矛盾的或者纯粹就是混淆视听的,因而很容易被忽视。如我刚才所言,我想谈的第一个话题就是当前最为盛行的关于自由概念争论中的立场。我认为如下情况已成为事实,即在分析哲学家们最近关于自由概念的讨论中,有一个结论得到了极为广泛的认同。这一结论可以用最先由杰里米•边沁

引入论证、最近又因以赛亚•伯林而闻名于世的公式(formula)加以完美的表达。2这一公式指出政治自由在本质上是一个消极的概念,也就是说,自由的存在是以其他事物的阙如为标志的,尤其是一些强制因素的阙如——这些强制因素阻碍了行为主体,使之不能追求他或她已经选定的目标,不能追求不同的选择,或者至少说不能在两种可能性之间进行选择。3霍布斯在《利维坦》“论臣民的自由”(OftheLibertyofSubjects)一章中留给后世一个关于这个问题的经典表述——这一表述至今仍然被频繁援引。他一开始就明快地向我们断言:“自由(libertyorfreedom)[恰当地说]就意味着其对立面的阙如”,舍此之外,别无它义。4洛克在《人类理解论》中更加自信地表达了相同的观点:“显然,自由就在于有能力按照自己的意志,做什么或不做什么;做什么或避免做什么。这一点不容否认。”5在当代的分析哲学家那里,这一基本的论断通常被分解为两个命题,这两个命题的构成在许多情况下都反映了杰拉尔德•麦克勒姆(GeraldMacCallum)关于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经典论文的影响。6第一个命题声称,只有一种前后一致的思考政治自由的方式,即将这一概念消极地视为人们在追寻既定目标的过程中外部障碍的阙如。7另一个命题则声称,所有关于消极自由的言论反过来都可以——尽管形式不一——化简为关于行为主体(agents)、限制(constraints)和目标(ends)这三者之间具体关系的探讨。因此,所有关于自由的争论实际上无非是围绕这样几个问题展开的:谁是自由的主体?什么是对自由的限制?只有当一个行为主体可以做什么、是什么或者成为什么(或不是什么、不能成为什么)时才能说他是自由的?8现在就让我们回到关于政治自由的两种主张上来,按照上述假定,它们很容易被指斥为混淆视听。第一种主张把自由与自治(self-government)联系起来,因而也就把个人自由观念与公共服务(publicservice)观念以一种表面上看似自相矛盾的方式联系起来。这个论题——正如查尔斯•泰勒(CharlesTaylor)最近所表述的——是指我们只有在“一个具有某种规范形式,并且包含了真正自治的社会中”才是自由的。9如果我们希望确保我们自己的个人自由,那么我们必须尽可能全心全意地投身于公共服务的生活,因而也就是投身于最有效地参与政治生活所必需之公民美德(civicvirtues)的培养。简而言之,我们要获得最充分的自由首先就必须意识到,只有某些终极的目的才是值得我们合理加以追求的。10与之相关的另一个论题则声称我们也许不得不被强迫自由,从而以一种更加显著的自相矛盾的方式将个人自由观念与强制和强迫观念联系起来。构成这种进一步论证的假设是,我们有时可能会忘记——或者可能根本就没有懂得——公共责任的履行对于我们维护自己的自由是不可或缺的。然而,如果自由确实取决于服务以及我们培养公民美德的意愿,那么,我们可能不得不被强制实现美德,并被迫支持一种自由,而如果放任自流的话,我们可能会破坏这种自由。

在当代论述自由的理论家对这些论证的批评中,我们有必要区分出两种不同的批评方式:一种我将在这一部分中予以说明,而另一种我将在本文第三部分中加以讨论。最有力的反驳认为,既然只有对自由的消极分析才是前后一致的,既然我解析出来的两个命题同任何这样的分析都是不相容的,那么,它们就无法对社会自由做出令人满意的说明。我们发现,霍布斯在《利维坦》论述自由的极为著名的章节中,对社会自由和公共服务之间的确定联系就采用了这种观点。霍布斯不无嘲讽地告诉我们,路加人(Lucchese)“今天仍然在路加城的塔楼上以大字特书‘自由’二字”,尽管事实上其小型共和国的宪法对他们的公共精神(public-spiritedness)提出了非常繁重的要求。11在霍布斯看来,(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自由仅仅意味着干涉之阙如,因此,很明显,我们社会自由的最大化必定取决于我们“免于国家服务(theserviceofthecommonwealth)”之领域的能力最大化。12因此,他认为,路加人在公共服务沉重不堪的情况下还声称自己是自由的,这显然是荒谬的。霍布斯当代的追随者通常持相同的观点,比如,奥本海姆在他最近的著作《政治概念》中就指出,将自由视为“政治过程中的参与”纯粹就是在制造混乱。13自由的前提是不存在任何诸如此类的义务或强迫,因此,这种“所谓的参与自由与任何意义上的自由都是不相干的”。14我们发现,同样的论证方式甚至更为频繁地出现在我所考虑的另一个主张中,即:我们的自由也许只能是被强制的结果。例如,不妨考虑一下拉斐尔(Raphale)在其《政治哲学问题》一书中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他只是简单地重申这样一个命题:“当我们谈到政治意义上的自由之有无时,我们总是指行动的自由或社会自由,即不存在人为的限制或强制,包括国家的强制在内。”15因此,“国家的强制可以使一个人更加自由”的观点不仅是一个自相矛盾的结论,而且它还是一个将两个全然对立的概念——自由与强制——令人困惑地组合在一起的“奇特观点”。16奥本海姆同样断言:既然自由就在于强制之阙如,那么认为有些人可以“被强迫自由”的观点说的根本就不是自由,而是“其反面”。17我们对这第一种批评方式有何感想呢?这一批评的极致就像奥本海姆所说的,我分解出的两个命题“与任何意义上的自由都是不相干的”。在我看来,之所以会得出这一结论,就是因为我们过于欣然地摒弃了一个截然不同的思考社会自由的传统了,这一传统对我的论证至关重要,我将对此简要地加以陈述。我所说的这一传统源自于古希腊的道德思想,依存于两个独特的影响深远的前提。第一个前提产生于各种连续的自然主义伦理体系,它声称我们是带有某些特定人类目的的道德人。第二个前提后来特别得到经院主义政治哲学的关注,它进一步指出人类是天生的政治动物(naturalesocialeetpoliticum),因此,我们的目的在本质上必然与人类的社会性相适应。18由这些假设推衍出的人类自由观显然是“积极的”。按照上述观点,只有当我们真正地从事那些最有益于幸福[eudaimonia]或“人类繁荣”(humanflourishing)的活动,我们才能够被认为是拥有完全的或真正的自由,才可能因此而被认为是包含了最深刻的人类目的。我并不想为这些前提的真理性做出辩护,我只是想强调上述观点已经清楚地告诉我们:如果这些前提得以成立,那么从中将会顺理成章地产生一种前后一致的积极自由理论。这对我当前的争论有两层重要的含义。首先,迄今为止我所考查的消极自由理论家们提出的基本主张看来是错误的。他们论证说,所有前后一致的自由理论都必须具有一种确定的三位一体的结构。但是我刚才所陈述的社会自由理论——如果我们认可其前提的话,它也是前后高度一致的——却具有一种极为不同的形态。19这种对比很容易得到说明。麦克勒姆及其众多追随者坚持用以分析一切关于社会自由之主张的框架认为,一个行为主体之自由的充分条件是他或她能够不受任何强制地进行某些特殊的选择,或者至少说,能够不受强制地在两种可能性中进行选择。用查尔斯•泰勒最近所使用的术语来说,自由就变成了一个纯粹的机会性概念(opportunityconcept)。20只要我拥有行动的机会——不管我是否利用了这个机会——我都是自由的。相反,我刚才所介绍的积极理论则把他或她能够真正追求某些终极的目的作为一个行为主体充分地或真正地享有自由的必要条件。再次援引泰勒的术语说,自由不是一个机会概念而是一个运用性概念(exerciseconcept)。21只有当我能够实际上践行我的能力,并追求那些有利于实现我最独特之人类目的的目标时,我才拥有最完全意义上的自由。这种积极分析的另一层含义对我当前的论证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根据迄今我所考查的消极理论,我一开始解析出的两种悖论轻而易举地就被当作错误的自由概念而摒弃。22实际上,根据其中的某些理论,它们远比误解更加糟糕:它们是“显明的诡辩”(patentsophisms),实际上是出于险恶的意识形态目的而将社会自由偷换成“与之截然不同的某种东西,如果不是其反面的话”。23然而,一旦我们认识到产生于自然主义论题的积极自由观是前后高度一致的,我们必然就会从一个全然不同的视角对这两个悖论加以审视。首先,不再存在不证自明的理由来非难捍卫这两种主张的人的动机。24对“人类繁荣”的思想以及与之相应的社会自由观的信念,产生于更深层次的原因,而不仅仅是意识形态的争论。它的出现是为了试图回答道德哲学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即道德是否是理性的。它提供的答案是——道德事实上是理性的,原因就在于道德对我们是有利的,反过来说,在于我们是带有某些规范性目的的道德主体,这些目的来自于我们的本性。我们也许会声称这种人性理论是错误的,但我们却无法声称我们先验地(apriori)知道它在原则上从来就没有被真诚地信奉过。如果我们回到我刚才阐述的这种特殊形式的托马斯主义(Thomist)和亚里士多德自然主义(Aristoteliannaturalism)上来的话,我们就可以把这一论证再向前推进一步。假如为了论证的需要,我们接受了它的两个特殊前提——不仅人性包含了某些道德目的,而且这些目的在本质上是社会性的。这样的话,我一开始所解析的两种悖论就不但不再是混淆视听的,而且将是非常合理的。首先考虑自由和公共服务之间的固定联系。我们假定人性有一种本质,而且它是社会性和政治性的。那么,这将得出一个几乎确定无疑的结论,即如果我们希望实现自己的本性,从而享有充分的自由,那么,我们可能需要建立一种特殊形式的政治联合体(politicalassociation),并且需要我们为之服务为之保全。至于需要我们维护的联合体形式当然是这样的:在这种联合体中,我们成为真实自我的自由(freedomtobeourtrueselves)能够最大限度地得以实现。最后考虑一下把这种自由观念与强制联系起来的悖论。如果我们需要服务于某种类型的社会以最充分地实现自我,我们当然会想到,实现我们的真实本性以及我们最完全的自由所应尽的责任与我们的直接利益(apparentinterest)之间可能产生的张力。然而,在这些情形中,我们虽然可能会发现它是令人烦恼的,但我们却不能视之为自相矛盾的——如果我们能铭记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的如下告诫:如果有人“把自己对公共事业所负的义务看作是一种无偿的贡献,而抛弃义务之为害于别人会远远小于因履行义务所加给自己的负担”,那么他必将被“强迫自由”,强制他享有自由,否则他将堕入被奴役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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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视角下校园传播学研究

[摘要]校园传播学研究是传播学、新闻学、教育学、公共管理学等学科的交叉融合,是传播学研究本土化的新尝试,是对传播学研究的深化和细化。校园传播学研究可立足风险社会的视角,为当下中国校园治理和教育发展提供传播支撑,亦即研究如何以传播促进教育、社会和国家发展。

[关键词]校园传播学;风险社会;校园突发事件

目前,中国的传播学研究按研究领域划分,有所谓乡村传播、城市传播、政治传播、文化传播、国际传播、性别与女性传播等。本文立足风险社会的视角,以校园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传播为切入点,讨论开拓和建立传播学的一个新分支——校园传播学。

一、风险社会与大众传媒

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首次使用“风险社会”的概念来描述充满风险的后工业社会,并提出“风险社会”理论。有关风险社会的代表性成果还有谢尔顿•克里姆斯基的《风险的社会理论学说》、芭芭拉•亚当的《风险社会及其超越:社会理论的关键议题》等。“风险社会”理论描述和分析了我们所处的社会结构特征,为我们理解现代社会的发展和现代化进程提供了独特的视角,为制订相关的社会政策提供了有益的思路。中国学者申凡、陈奕认为,社会风险是一种将导致社会既有运行机制和稳定局面遭受破坏的不确定因素,其核心特质为一种导致社会危机与社会冲突的可能性,在共时态上表现为一种社会不安状态,在历时态上表现为一段持续发展过程。

中国近年有关风险社会的研究有一批专著问世,如张乐的《风险的社会动力机制》、庄友刚的《跨越风险社会的历史唯物主义研究》、丁烈云的《中国转型期的社会风险及公共危机管理研究》等,大多从公共管理视角或哲学层面切入,有些研究涉及了风险社会中的大众传媒和信息沟通。确实,在大众传媒广泛渗透并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大众传媒已成为风险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贝克也认为大众传媒与社会风险之间关系密切。按照发展传播学的观点,传播系统是整个社会系统发生变化的晴雨表和推进器。探讨大众传媒在化解社会风险、推动社会健康发展中的独特优势和作用,具有学术价值,亦有较强的实践意义。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多发期,前现代、现代和后现代的社会结构特征在不同的社会结构层面同时存在,经济社会发展面临许多风险和挑战。近年的一些突发事件表明,“风险社会”其实离中国并不遥远。政治、经济、生态、文化等领域都存在潜在风险,处理不好,将对社会稳定与和谐产生灾难性的影响。因此,加强对风险社会的研究,对我们避免、预防和消除自然的和人为的社会风险具有借鉴意义;对于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颇具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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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国内家庭史述评

春秋时期孔子面对宗法制度松弛、个体小家庭普遍建立的情形,提出了家庭人际关系和家庭制度的相关礼仪,此后便作为规范沿用下来。宋代欧阳修和朱熹面对政治型的门阀士族解体、血缘型的家庭制度建立的情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但沿用的仍然是孔子的理论。直到上个世纪初学者才开始把家庭作为审视对象,从历史的角度来研究家庭问题。近百年来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后两个阶段以大陆学者的研究为主)。

一、“五四”前后到四十年代末

进入20世纪之初,传统的家庭仍然作为中国人习惯的生活模式稳定延续着,而当时已经是中国社会最为激烈动荡的大变革时期。在这种背景下,加之西学东渐,反思传统成为时代潮流,对家族制度的反思和研究提上了日程,家庭史的研究最初是附着在家庭史研究上的。

最初的中国家庭史研究是从批判封建家长制、批判夫权入手的。早在时期,康有为的《大同书》就指出在封建家长制下人们“半生压制,而终不得自由”;谭嗣同也在《仁学》中讲,批判君主专制首先要批判封建家长制,因为“君以名桎臣,官以名轭民,父以名压子,夫以名困妻”,所说的“名”就是三纲五常。同时,康有为和谭嗣同都提出了“打破家庭”的主张,并且把“人人平等”的理想具体化为男女平等。辛亥革命时期的革命派在卢梭的“社会契约”思想的影响下,强调人人平等和人的自由权力,所以也极力痛斥以封建家长制为主体的传统礼教,对传统礼教的创始人孔子进行了公开抨击,提出了“家庭革命”的主张(《女子家庭革命说》,《女子世界》第四期)。到“五四”时期,在《万恶之源》、《由经济上解释中国近代思想变动的原因》中认为,政治民主的基础是家庭民主,家长专制是封建君主专制的根源(《选集》第227、第302页)。陈独秀也认为,讲民主就必须“反对孔教、礼法、贞节、旧伦理”(《新青年罪案之答辩书》,《新青年》6卷1号)。稍后的鲁迅指出,“父为子纲”是违背自然规律和妨碍社会进步的,礼教是“吃人”的东西(《我们现在怎样做父亲》,《鲁迅全集》卷一)。这个时期学者们对家长制的批判是当时的现实需要,但只是批判,不是研究。

从20年代到40年代便逐步转入对家庭问题的具体研究了。研究中国家庭史的论著可以归纳为三类。

一类是考察妇女、婚姻问题,从一两个方面剖析家庭问题。陈顾远的《中国古代婚姻史》(商务印书馆1925年版)和陈东原的《中国妇女生活史》(商务印书馆1928年版)是有代表性的两部著作,分别选取了历代的婚姻方式、妇女生活的几个主要方面予以介绍,对各个时期的特色归纳较准确。同时还有吕思勉的《中国婚姻制度小史》(中山书局1929年版)、陶希圣的《婚姻与家族》(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王书奴的《中国娼妓史》(上海三联书店1934年版)等。这个时期学术界的专著多而论文少,重要论文有董家遵的《从汉到宋寡妇再嫁习俗考》(中山大学《文史汇刊》1卷1期,1934年3月)、聂崇岐的《女子再嫁问题之历史演变》(《大中》1卷4期,1946年4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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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师美术教育教学论文

摘要:当前,高师美术教育正在发生着深刻变革。其突出特点是培养目标更加多元化,教师教育更加专业化,教学过程更趋数字化。把握这时代特征,有利于提高高师美术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关键词:高师美术教育培养目标教师教育教学过程

近年来,高师美术教育在“艺考热”、扩招热及火爆的艺术品市场推动下,其办学模式发生了深刻变化。多数高师院校打破了单一培养教师的传统,面向市场设置应用型艺术设计专业,形成一种办学模式多元化的强劲态势。同时,在基础教育新课改和以数字化为特征的信息技术推动下,教师教育专业化、教学过程数字化两种趋势也十分明显给高师美术教育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

一、培养目标趋于多元化

(一)设计艺术成为高师美术教育新的生长点

传统上,我国美术教育大体延续着美术学院工艺美院和高师美术教育三大类型并存的格局。其中,美术学院设置国、油、版、雕、史论等传统专业,培养专业美术工作者和研究人员;工艺美院以实用设计门类划分专业,培养应用型专业设计人才;高师美术教育大体沿袭了美术学院的专业设置,以培养各级各类教师和教学研究人员为专业培养目标。但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这种格局开始发生变化。社会对纯艺术类人才需求量不断缩小,中小学美术教师在大中城市也渐趋饱和,而设计类实用型人才需求量逐年递增。至90年代,设计类专业成了中国美术教育的热点。全国各大美术院校都争相开办设计类专业,而高师美术院校也不甘落后,相继增设了“平面设计”和“环境艺术设计”等专业。以教育部属六所师范大学为例,华东师范大学设有综合绘画、美术教育和环境艺术设计三大学科,并按“综合绘画和美术教育”、“环境艺术设计”两个方向招生;东北师范大学设有美术教育、油画、水彩画、中国画、雕塑、环境艺术与服装艺术设计、装潢艺术与电脑美术设计等7个系,其中只有美术教育系为师范类专业;陕西师范大学设油画、国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艺术设计等四个系,并按照美术教育、绘画、装潢设计三个专业培养人才;北京师范大学下设美术学、艺术设计两个专业,专门培养从事美术、书法、艺术设计教学、创作、研究等工作的高级人才;西南大学设有美术学、艺术设计、绘画及雕塑四个本科专业,只有美术学为师范类专业;华中师范大学设有美术学、艺术设计两个本科专业,其中艺术设计为非师范类专业;华南师范大学现有美术学、艺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等三个本科专业,设有美术教育、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工业设计、新媒体艺术等系,多数为近年来新兴的非师范类应用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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