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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对宪法诞生的讨论,对宪法哲学建构的解读,以及对宪法成长中功能和目的演变的描述,探析了宪法生长的环境和过程,并对中国宪法未来的宪政之路的完善提出了看法。
关键词:宪法宪法生长宪法哲学宪政
一、宪法的诞生:国家经验的总结
近代以来,人类逐渐开始以民族国家作为群体组织生活的基本单位,从而取代了早先以朝代国家为基本生活单位的生存格式。在其后历史发展的各个阶段,人类“每经历一段苦难深重的生活,都要通过宪法来确定为消除苦难所需要的新的政治及社会的基本形态,从而进入新的历史阶段。”正如主席所说:“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这种情形如今似乎正在不断地超越国家秩序的界限,地区性的联盟和世界范围的联合国也都在努力寻求制定一部属于自己的宪章或宪法。在此意义上,宪法无非是人们对以往历史阶段的生活经验,尤其是国家层面上的经验所进行的批判性总结,以期新的政权少犯些错误,统治得更长久。因此,可以说宪法正是随国家的诞生和更迭而理所当然地诞生和更迭的。
对于由陌生人组成的人类公共社会来说,宪法无疑是重要的,甚至是必需的。原因首先在于宪法是一个国家内最高的和最有权力的政治阶层所做的决策活动的结果,它构成了一个国家公法的核心;其次在于宪法蕴含了任何人都应当信仰的基本价值理念和道德规范;最后在于宪法提供了国家组织、运行的概括性范式。毕竟对一个国家来说,依凭民族精神和文化传统而自觉孕育出的宪法才是能在这个国家真正发挥作用,并且能让这个国家以此为荣的有着无尽生命力的宪法。宪法中的任何舶来品,即便本身所包含的理念和制度设计看上去很美,但由于历史土壤和现实基础不同(甚至存在着天壤之别),往往会因移植前的营养不良和移植后的水土不服,而在宪政的过程中变得暗淡无光或是面目全非。
基于此,公法学者所关注的宪法应当是视野上更为宽广的宪法,而不应只关注现代意义上(18世纪以后)的宪法。也就是说,对宪法有关概念的理解始终要立足于人类社会长期历史发展的过程。一旦我们认识到,宪法的本质其实是在总结前朝治国经验的基础上,用以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工具,那么在任何时候就不能再武断地说封建社会(封建社会这个概念其实定义得并不准确,而封建二字本身也并不代表落后)没有宪法,只不过它们的宪法还没能发展到如今我们所拥有的宪法的层次。
摘要:科技和社会正在以人类不可预测的速度发展,互联网技术也是在科技社会发展大潮流中最接近人们生活的一项技术,互联网技术的发达程度决定了其介入我们人类生活的程度。现在的生产活动和生活娱乐几乎没有一项活动能够离开互联网,互联网技术与人类生活紧密相连,给我们人类生活的各方面提出了相应的挑战和要求,其中就包括了对于公共服务标准化的要求,主要要求是公共服务应当通过标准化,以适应现代社会的互联网技术化,从而提高整个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关键词:互联网,公共服务,标准化
1引言
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人人都离不开互联网,互联网已经成为了这个时代的大背景。可以说我们整个社会已经进入了互联网时代,就需要我们社会的各个方面都要跟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速度,若是政府改革决策部门的思维落后于互联网技术,那么与改革相关的制度和措施就没法充分发挥其应有之效果;若是整个社会的交流互动没有与互联网技术相匹配,那么与社会相关的发展进程就会受到阻碍;若是公共服务没有在互联网技术下进行标准化变革,那么与公共服务相关的部门工作开展就会遭遇挫折,不仅如此,与公共服务相关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效果和效率还会受到影响。
2公共服务在互联网思维下的发展
公共服务的质量要想在互联网时代下得到应有的保障,就必须以3种工作运转模式来进行公共服务。因为在这3种工作运转模式下,公共服务才能标准化地融入以互联网为大背景的社会中,从而更好地为整个社会的人们提供应有之服务。公共服务标准化的3种工作运转模式是工作思维模式和革新发展的工作思维模式,以及依法治理的工作思维模式。这3种模式都融合互联网的思维模式,以这3种工作思维模式进行服务,能够很好地确保公共服务在互联网背景下的服务效率和效果,也能更好地推进公共服务实现标准化变革[1]。
[提要]本文主旨在于强调审计机关应从审计文化塑造的角度审视国家审计的发展。审计文化是国家审计的内在动力,我们应该树立建造性审计的价值理念,形成“效益-真实-合法-效益”思维模式,提倡人性化的工作方式,营造高尚的精神境界,创造学习型的机关组织,从而实现国家审计在变革时代的创新和发展。
随着国家审计所赖以生存的环境变化,一个现实而又急迫的问题摆在每一个审计人的面前:国家审计如何应对变革的挑战?又如何抓住变革所赋予的发展机遇?笔者认为,应改变传统的审计价值观和思维方式,树立全新的审计理念,塑造先进的审计文化,以科学的发展观重新审视国家审计的职能定位,拓展国家审计的作用。
一、审计文化是国家审计发展的内在动力
审计文化是指国家审计在其组织职能的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风格和环境的总称,它包括了国家审计的理念(价值观和原则),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远景规划和目标,审计人员的精神境界和作风等。审计文化是一个集合,它是国家审计整体素质的一种外在反映。从心理学和治理学的角度而言,审计文化的形成既能够在国家审计自身机体内创造良好的气氛,从观念、精神和无意识层次调动审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忠诚心,使国家审计具有一种不断创新的能力和凝聚力,又能够在国家审计自身机体外树立良好的形象,为国家审计的生存和发展创造适宜的环境,使国家审计表现出蓬勃的生命力。因此,对于正值变革和发展时期的国家审计而言,塑造何种审计文化,倡导何种审计理念,形成何种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审计人员所具有何种的精神境界和表现出何种工作作风,将决定国家审计能否获得更好的生存和发展空间,能否有效发挥其在国家政治经济建造中独特的保驾护航的作用。
(一)树立建造性审计的价值理念,不断寻求国家审计发展的增长点
价值理念是指导组织行为的一系列基本准则和信条,其所决定的是:什么事是至关重要的?什么是重要的?我们信奉什么?怎样行动?一个组织所确定的各种政策,所进行的各种决策,所采取行动的方法和方式,都将受到组织所具有的价值理念潜移默化的束缚和影响,也都是组织所具有的价值理念的外在表现。因此,国家审计机关确定怎样的价值理念,将牵系国家审计的发展方向。一个科学的价值理念,将牵引着国家审计在纷繁复杂的审计环境中正确把握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应该怎样做,从而有效实现国家审计职能。
刑法结构是法定犯罪圈与刑罚量的组合,合理的刑法结构是刑法充分发挥其功能的前提和基础,刑法一旦存在结构性缺陷,将难以对法益进行完整、有效、充分的保护。中国金融违法犯罪屡禁不止、大案要案时有发生的现象,已经表明刑法在遏制金融犯罪的实践中遭遇困境,因此,有必要反思中国应对金融犯罪的刑法结构是否合理。
考察中国刑法关于金融犯罪的规定,很容易就发现其“厉而不严”的结构性特点。“厉”是指刑罚的苛厉,表现在金融犯罪的刑罚量偏重,许多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不严”是指刑事法网不严密,主要表现在金融犯罪的起刑点偏高,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刑法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较大损失”或“重大损失”结果的出现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实践中对这种数额的要求往往掌握偏高,从而将大量的金融违法行为排除在刑法的规制范围之外。
第二,刑法在金融犯罪领域设定了许多目的犯,将“牟利目的”或“非法占有目的”作为犯罪的必备要件,典型的有高利转贷罪、账外经营罪和金融诈骗类犯罪。这种制度设计带来的问题是,实践中不仅难以证明这些目的的存在,而且对于那些确实没有恶意占有目的,却明显带有欺诈性质的道德冒险行为,难以规范。
第三,某些金融职务犯罪的罪过形式不明确,如违法发放贷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等。理论上对这些犯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还是过失,存在诸多争议,实践中也难以正确把握。事实上,由于实践中这些犯罪经常伴随着商业贿赂现象,从而使它们既有可能由间接故意构成,也有可能由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因此,故意或过失的单一罪过形式,可能会放纵一部分犯罪行为。
“厉而不严”的刑事立法难以有效遏制金融犯罪。
一、法学理论教学的现实情况
教育部制定的法学专业课程有14门,法学理论课程以法理学为代表,同时在各个部门法中也都涉及本部门法的相关基础理论教学。法理学虽然不是具体针对研究某一部门法学或某一项法律制度的学科,但对学生以后学习宪法、刑法、民商法、诉讼法、经济法、国际法等部门法学具有方法论的指导意义。就法学基础理论本身的学科背景来看,它以人文社会科学为背景,在大学生的相关背景知识空白的情况下来讲授这样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基础理论一直是法学教育的重点。同时由于理论教学内容本身的抽象化、理论化、体系化,使得如何在课堂上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生动形象地讲授法学原理理论成为教学时的难点。授课老师认为法学基础理论难讲,要讲清楚,讲得浅显易懂不容易;学生认为法学基础理论难学,抽象晦涩,内容庞杂,体系难以理清。在理论法学的教学过程中,是渐渐向学生展示法学理论自身丰富而深邃内涵的过程,格言似的语言展现的是精妙的原理和崇高的精神,曾有学生深深为博大精深的法学理论所着迷,并说法学的基础理论是一件令人叹为观止的艺术品。然而这件艺术品并非没有瑕疵,一方面,我们看到了法学基础理论作为以哲学为背景的法律中的基础学科所展现的深奥理论;另一方面,我们也发现法在社会实践运行中与现实生活的冲突碰撞,司法、执法过程也时常遇到各种困难。应当清楚看到,法学理论课程是法学专业的基础理论课程,对于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将具有根本性、基础性的作用,也是法律职业者要做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工作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
二、法学理论教学的困惑所在
即使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确立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任务提出的当下,在法律体系日渐完善、法学教育日臻成熟的情况下,仍然避免不了在法的运行过程中所面临的诸多困境和考验,这些矛盾的出现同样给法学基础理论教学提出了课题。
困境一,法理学以哲学为背景进行研究,具有抽象性、概括性的特点,这样就不免与现实产生距离。法学基础理论的学习可以为以后其他部门法学科的学习,提供一般规律性的法学方法论的导引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学基础理论的导引性就显得很乏力,各个部门法在解决实际问题时依托立法及司法解释的运行来完成,反观法学基础理论对司法实践的指导则明显微弱得多,表现出处理各类问题层面上的渗透力不足。然而,法学基本理论作为一种指导性的学理,其干预力应当在广度上、深度上都是完整的,但事实是法学理论在指导的深度上只停留在了理论层面,在进入实际操作层面发生了断层。这就导致了法学基础理论在作为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的司法考试中处境尴尬。以每年全国性的司法考试为例,司法考试的应然状态应当是法律人由理论层面向实践层面发展的一个关节点,而恰恰在这个关节点处,法理学发生了断层。从而发生了一种奇特的现象——平时所学习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在司法考试中通常不是标准答案,而司法考试中的参考答案在真正法学理论中又经不起推敲,这一点在法理学中表现尤为突出。担负选拔优秀法律人才、意义重大的司法考试中的应试法学理论与真正的法学理论之间产生了的巨大冲突。而这种状况的出现,也值得法学基础理论教育进行深刻的反思。
困境二,我国法学基础理论教育起步较晚,无论是在法律文化积淀层面、还是法律价值内涵、技术制度层面都与西方法理学有一定的差距。在教学活动中,许多法律著作通常的写作模式都是:就一个问题列举许多西方学者观点,论述其优缺点,最后提出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是怎样认识的,在批判其他观点的狭隘性、局限性过程中提出后者怎样具有超越性。但是,这种观点无非是以上各种观点的总结和捏合,并没有太多的创新和高明,即所谓的“折中说”。诚如学者说:“所谓‘折中说’,即是没有学说,因为根本没有自己的观点。”如果我们的法学教育习惯在这样一种亚健康的思维模式下发展,总是在批判他人观点中寻找快感,在整合他人观点中获得成就感,那么,我们的整个法学教育就真的很难步入法律的理想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