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法律文化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法律文化

法治建设法律文化探讨论文

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本土资源,中国法治建设必须充分利用传统法律文化的本土资源。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时应注意鉴别,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并应注意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改造。

关键词:法治建设、传统法律文化、本土资源

世纪初的中国正在进行着一场深刻的法治现代化革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新世纪我国的治国方略和宪政目标,在这场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如何看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是否必须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以及如何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传统法律文化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究竟如何等等?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本文拟就以上诸问题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一、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总体认识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曾有过辉煌的历史。众所周知,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的中国,有着悠久的文明史,古代中国人创造了先进的文化,“在近代以前时期的所有文明中,没有一个国家文明比中国更发达,更先进。”(1)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传统法律文化自成体系,其中古代法典编纂达到了很高的成就,“按照现代以前的任何标准来看,中国法典显然是自成一格的巨作,”(2)“有关正式的中国法律的文献不仅数量多,容易理解,而且其适用的时间,比所有现代国家法律的历史都更长久。”(3)至唐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到了顶峰,对周边东亚诸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虽然到了近代,在列强坚船利炮的威逼下,中国被迫国门洞开,被强行拉入了世界体系范围,在欧风美雨面前,中华法系失去了昔日的光辉,竟沦为“落后”、“野蛮”的代名词。从晚清“新取”开始,中国开始了艰难的法治近代化的历程,从那时起,中国法治变革的参照物就是西方法律文化,西方法律文化成为法律移植的主要对象与评判法治变革成效的主要标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备受冷落,沦为受批判乃至受攻击的对象。但是,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无论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4)因此,“在法的问题上其实并无真理可言,每一个国家依照各自的传统自定制度如规范是适当的。”(5)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来说,它根植于古代中国农业社会,与当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思想相适应,有其存在的内在的合理性,那种单纯地以西方法律文化为标准来衡量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并且只注重二者的分野,并进而由此得出结论,说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落后的观点是错误的。认识到这一点,才会使我们在对待传统法律文化上不至于妄自菲薄以致进而失去前进的勇气。

2.传统法律文化内容丰富,其中包含着很多优秀的成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及制定法与民间法并列的“混合法”模式、“无讼”价值观下节约成本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守法观念、司法中“亲亲相容隐”的人伦主义、“慎刑恤狱”的司法人道主义、“实质正义”的司法价值取向、法律的“集体主义本位”、“为政在人”的人治观、“亲民”的政治道德观、法律语言的简洁、司法人员的人文素养、古代行政立法、监察制度及廉政建设及历史上“变法”的经验等等,(6)这些都包含着符合现代法治的成分,经过改造,完全可以为当前的法治建设服务。

点击阅读全文

法官知识文化探讨法律论文

文化的构成包括了精神产品、物质产品和改造社会的文化产品三个方面,法官文化的构成也不例外,其内容也应包含法官的知识文化、精神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

一、法官的知识文化

知识是法官司法的智能之源。法官审题蝗案件大到社会稳定、企业生死,小到邻里纠纷、家庭官司等等,所的知识包罗万象。这就要求法官要有一个符合自身文化特质的知识结构。据此,法官所应具备的与审判相适应的知识文化,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学知识。法官不是机械搬用法条的法律工匠,必须掌握相当法学理论知识,才能对属地人文字含义、立法宗旨、法律原理、条文体系等多方面进行理解和分析,从而保证正确的运用法律。

二是政治知识。法官是国家政治的维护者,担负着国家统治的使命。学习政治是法官的天职,是法官能否作出公正和正义判决的重要因素。忽视政治学习,法官就会迷失政治方向,并难于正确运用法律促进社会的进步。

三是历史知识。一名法官不了解历史,他对各项法律制度就会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也无法对其实施的法律后果进行合乎历史发展规律的明智推断,从而,也就无法完成依法治国的神圣使命。

点击阅读全文

我国法律文化研究现状分析

摘要: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或国家在长期的共同的生产生活过程中形成的,并被大多数群体成员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律和法律现象有关的价值观、制度、意识、行为、传统和习惯等的总和。法律文化一是个民族或国家的文化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我国法律文化的研究,能够服务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更能够提升我国文化软实力,提升国家整体竞争优势。

关键词:法律文化;依法治国;研究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社会主义法治发展与建设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领域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在我国法律文化是社会主义法治发展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加强法律文化研究,能够更好的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发展与建设,能够服务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更能够提升我国文化软实力,提升国家整体竞争优势。2014年10月,在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研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不单为今后一个时期社会主义法治发展与建设指明了方向,也为我国法律文化研究指明了方向。

一、我国法律文化研究的现状

可以说,世界上任何一个存在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地方,就会存在法律文化与法律文化研究,单纯从法律文化的概念来看,是指一个民族或国家在长期的共同的生产生活过程中形成的,并被大多数群体成员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律和法律现象有关的价值观、制度、意识、传统和习惯的总和。从这个层面上来讲,法律文化的概念是不分民族与国界的。但是,因不同的民族国家的文化传统、社会制度、社会发展阶段的差异,不同的民族国家在法律文化具体内容上与法律文化研究的具体侧重点上具有明显区别。我国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经过多年的发展与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发展与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与进步。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趋科学完善,法律环境更趋优化。法治建设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发展与建设,我国在法律文化研究领域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与成果,对于助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发展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阶段,通过法律文化研究更好地服务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国家软实力已成为法律文化研究领域专家、学者的普遍共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法治发展与建设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与进步,但与人民群众的强烈期望还存在很大差距,和世界各发达国家在发展发展与建设上还存在一些差距。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具体包括法律意识、法律价值观、法律制度、法律行为、法律环境、法律传统、实践与习惯等的总和。当前,我国法律文化研究的主要内容主要还是集中在围绕和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发展与建设这条主线展开的,研究的重点主要集中在: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涵、核心内容、基本原则、基本特征、基本要求、价值取向等。当然,在重点研究上述内容的同时,近些年很多法律文化研究领域的机构、专家与学者开始将研究的兴趣转向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脉络、规律、特色与优势,以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对接,以及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借鉴、创新与融合等。这些研究,为社会主义法治发展与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也为有中国特色的文化软实力补齐另一块短板。然而,因我国法律文化研究总体起步较晚,在研究的水平、能力、与成果上,相较西方国家还存在一定差距。

二、我国法律文化研究的发展方向

点击阅读全文

农村基层法律文化建设谈

法治不仅表现为实体的制度结构,亦表现为一种文化形态。法律文化是内化在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设施以及人们的行为模式之中,并在精神上支配它们的一般观念、原则和价值体系,是人类追求生活秩序化和社会正义性的本质表达。在农村基层加强现代法律文化的建设,是在农村地区推进法治的基础和系统工程。

多年来,我省农村基层经过持续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法治观念逐渐深入人心,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纷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正在成为更多农民的首选,农村地区的法治水平正在向建设较高层次现代法律文化的方向提升。但在一些地方,受自然经济长期形成的传统观念影响,法律文化的建设相对滞后,农民的法治观念依然比较淡漠,法律在调整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社会法治化的程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当前,阻碍我省农村地区法治进程、影响现代法律文化建设的因素主要有:

一是长期人治历史造成了人们畏法息讼的心理和行为习惯。因之于我国传统人治理念的根深蒂固,一些农村地区至今缺乏现代商品社会所具有的那种民主政治的传统,一些农民的权利和平等竞争的意识比较淡漠,重传统礼俗而轻法律规范。有的农民受封建社会“法即刑”观念的影响,片面视法为惩罚的工具,视寻求司法诉讼为畏途,每遇纠纷和冲突,往往依凭“乡下事乡下了”的传统,寻求“私了”或纠缠于行政解决的途径,不习惯也不善于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有的基层干部在处理农村大量的复杂事务时,常漠视法律,依然习惯于用传统的办法息事宁人,一味以不扩大事态为目的,丢弃法治原则,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必要性和权威性尚未被人们所接受。

二是落后的社会文化环境对法律文化建设产生消极影响。农村地区的法律文化形态是整个社会文化形态的一个重要构成,两者息息相关。作为乡村文化活动中心的乡镇所在地,其社会文化环境对法治氛围的影响十分明显。局部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的相对滞后,造成乡村文化生活的贫乏苍白。在一些社会文化环境较差的地方,文化设施极为缺少,文化活动的品味不高,有的地方赌风盛行,迷信成风,至于不健康书刊、黄色录像的泛滥,常处于无人过问的状态,严重地毒害了社会空气,戕害了青少年的心灵,有的青少年无事而滋事以至轻微违法甚而走上犯罪之途,造成青少年的违法犯罪率居高不下。恶者横行、弱者受欺的治安状况使善良农民少有安全感。

三是少数地方政府的随意行为造成农民对法律信仰的缺失。在农村地区,地域的间隔、农民传统上对地方行政长官的尊从,使得乡镇区域常常是作为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会区域而存在的,这就使得乡镇执法主体的行为对区域内法律文化的状态发生重要影响。在一些社会文化落后、法治环境较差的地方,有的乡镇干部因自身文化和法律水平的局限,未能依法正确有效地行使行政权力,常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区域内依然是传统的人治氛围;有的公款吃喝成风,参与赌博成癖;有的为地方势力、家族利益所左右,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想方设法谋取私利;甚至有的干部自身违法乱纪,贪污受贿。其消极效应所及,污染了一方的社会空气,农民对法律的信仰难以养成,对法律正义的期待难有信心,影响了现代法律文化的建设。

要改变当前农村基层现代法律文化建设滞后的状况,可以设想循以下的途径加以改善:

点击阅读全文

文化可否受法律保护探讨论文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应当如何去认识文化和理解文化呢?在这一学科领域中,各派学者对文化的定义也是见仁见智,各说不一。美国人类学家C1Kluckhohn和A1L1Kroeber曾在1952年合著一书《文化,关于概念和定义的探讨》(Cul2ture,ACriticalReviewofCorncepteandDefinitions)列举西方世界从1871年到1951年关于文化的定义达160多种。①现在又过了近半个世纪,有关文化的定义就更多了,令人莫衷一是。

总的说来,西方关于文化(Culture)的涵义具有一个演变过程。最初,文化与自然界、自然物(Nature)相对而言,野生动植物与文化无关,但经过人工驯养、培植后,便具有文化的性质。对自然界的无生物也是如此。一块石片不是文化,被人类加工制成那怕是旧石器时代的一把粗笨的石斧,则是文化,是旧石器时代文化,属于物质文化范畴的生产工具。至今Culture一词具有文化的涵义,同时仍具有栽培、养殖、培养之意。文化的涵义,后来才演变成为多种多样,可以说,研究文化的人往往从不同的角度给文化下定义。

在我国古代文献中,“文”与“化”二字最初是分开使用的。《论语•雍也》说:“质胜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在这里,“文”有修养、文雅之意,而与质和野相对而言。至于“化”则有化生、变化之意。《易•咸》说:“天地感而万物化生”,《礼记•乐记》说:“和,则百物皆化。”郑玄注:“化,犹生也。”到西汉,“文”与“化”始作为一个词出现。如《说苑•指武》:“凡武之兴,为不服也,文化不改,而后加诛。”南齐王融《三月三日曲水诗序》说:“设神理以景俗,敷文化以柔远。”在这里,文化意指封建社会的礼乐制度,文化与武功相对而言。以上文化的涵义,和今天我们对文化的理解是有区别的,它既不同于“学文化”的文化,也不同于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所谓文化。

至于民族学和文化人类学所说的文化,英国人类学家泰勒(E1B1Tylor)在1871年下过一个影响深远的定义:“文化,就其民族志中的广义而论,是个复合的整体,它包含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和个人作为社会成员所必需的其他能力及习惯。”②。这是第一次给文化一个整体概念而为众多的民族学、文化人类学家所接受。然而这一概念似乎有些笼统。今天,在这一学科领域内将文化分为物质的、社会的和精神的所谓三分法则颇为流行。

上述三类文化在一个民族文化的整体中并非互相孤立,而是在其功能的联系中,体现出文化整体。例如作为物质文化的生产工具的改进,是生产力提高的必要条件之一。生产力的提高则导致生产关系的调适和经济制度的改变,这属于制度文化的范畴。基于此种经济基础———生产关系的总和———上层建筑,则又会反映经济基础的性质。例如封建社会的文学一般都带有封建社会的烙印,表现出封建社会的价值观念。

这种三类文化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关系,构成一种文化体系,并表现为不同层次的文化结构,即表层、中层和深层结构。拿宗教文化现象来说,我们可以傣族为例。云南西南边疆地区的傣族(约占傣族总人口半数以上)普遍信仰南传上座部佛教,即通常所说的小乘佛教。在傣族社会中几乎是每村一寺。在竹林掩映中,辉煌的寺庙和佛塔以及菩萨、佛像和贡品等等,以物质文化的形式表现出来,看得见,摸得着,可称为表层文化。小乘佛教的各种仪轨、戒法、僧阶等制度,以及节日、禁忌等分别规范着僧俗人众的日常生活,则是以制度文化的形式表现出来,虽不可触知,但都见之于人们的行为活动,是为中层文化。至于佛教的宇宙观、人生观、天堂地狱、轮回果报等观念,则是佛教文化的更深层次,属于意识形态的领域。作为意识形态的深层文化虽是内隐的,但却在宗教文化中具有核心作用。例如在所谓文化革命运动中,民族地区大量的寺庙遭到破坏,人们原本受到宪法保护的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到禁止,然而许多人的宗教信仰都深埋心底,并不因“破四旧”(旧思想、旧文化、旧风俗、旧习惯)而被破掉。因而结束后,许多民族地区出现宗教狂热,傣族村寨中被破坏的寺庙纷纷修复或新建,宗教信仰一如往习,意识形态问题,强迫命令是不能奏效的。

点击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