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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论文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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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论文

外贸制法律意识完善探讨论文

我国现行外贸制已施行多年,其主要依据是《关于对外贸易制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下称《对外贸易法》)。但迄今为止,《暂行规定》和《对外贸易法》均没有对外贸的性质、人的地位等作出规定,实践中一直沿用“外贸”这一法律含义模糊不清的概念。外贸制的这些弊端直接制约着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正确认定和划分。这些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给实际工作带来不少困难,鉴于此,本文拟进行探讨,以抛砖引玉。

一、外贸与传统的比较

《暂行规定》对外贸划分了几种类型:其第一条规定,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可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另一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进出口业务。如人以被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如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双方权利义务适用《暂行规定》。其第二条规定,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需要进口或出口商品(包括货物和技术),须委托有该类商品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双方的权利义务适用《暂行规定》。从以上两条规定来看,只要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约,不管被人是否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一律适用《暂行规定》。第一条规定中的第二种,通常是在委托人没有某类商品的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情况下发生,因此,对于这些委托人来说,外贸在其对外活动中不是必然发生的。而第二条规定的情况,外贸在委托人对外活动中是必然发生的。外贸存在的弊端也主要是与后两种委托人所进行委托相联系的。

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是指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在《民法通则》中,的名义、的法律责任等都是明确的。外贸制中的并非《民法通则》规定的传统意义上的,与《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传统相比较,其不同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名义不同。在外贸中,外贸企业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约的。而《民法通则》规定的,人应以被人的名义对外签约。这就使外贸与传统有了根本的区别。名义在法律上体现了主体,名义不同意味着主体的不同,即权利义务承担者的不同。

第二,名义合同责任与实际履行合同责任之间的关系不同。在外贸中,外贸企业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商订立合同,但不一定承担实际履行合同责任,有时在外贸合同中指明或以其它合同载明委托人承担实际履行合同责任,从而使名义与实际责任相分离,是一种“责可旁贷”的形式。在传统中,被人只对人在权限内以被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负责。如果人不是以被人的名义或超越权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除非得到被人的追认,一律应由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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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法制教育论文

一、法制教育现状分析

从对学生的调查问卷结果来看,法制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一)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相分离

晋中职业技术学院在大一年级就开设了国家规定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从这门课程上来看,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好像是结合在了一起,但这只是表面现象,从这门课程的具体内容来看,虽然既包含思想道德修养的内容,也包含法律基础的内容,但其中的法律基础内容仅仅是一些法律常识,没有与道德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结合起来。而且,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形式仅为课堂讲授,缺乏多样与生动的形式。这就使得作为道德最低要求的法律不能深入学生心中,影响了法制教育的效果。除此以外,法制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的关系也大抵如此,相互脱离的状况比较严重,例如马加爵案,当然是高校法制教育的不足,但如果事前加强了心理健康方面的教育和疏导,案件应该不会发生。

(二)部分学生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竞争的日趋激烈,在大众教育的趋势下,学生就业问题也在不知不觉中影响着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为了更顺利地从事自己喜欢的工作,很多学生就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了专业课的学习上,投入到了相关证书的取得和培训上,而对于不能短期见到成效的高校“两课”来说,同学们往往都抱着“别挂科”的态度来应对,学生学习的目的只是应付考试,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对于学习这门课的积极性。而对于大多数学生来说,法律基础知识也并非完全没有,但比较严重的问题是没有将法律知识转化为法律意识,用意识来指导自己的行为,从而做出正确的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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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青少年法律意识完善论文

内容提要:

增强社区青少年法律意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一项关乎祖国未来、民族兴衰的战略性任务。而衡量此项工作的成效,关键要看基层(社区)的工作是否落到了实处,是否适应社区发展的新形势,动员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力量齐抓共管,发挥社区对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作用。社区普法教育目的就是要使我们社区广大青少年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自我教育和自护能力,辨别是非,健康成长。在普及法律知识过程中首先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经验,总结规律,掌握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有针对性的进行犯罪原因分析,这样才能发现在普法工作中还存在法制教育走形式、忽视法律操作方式方法的传授等方面的薄弱环节。另一方面,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社区在普法教育工作中的作用,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协作配合的基础上,建立能够长期坚持的、稳定的长效机制,明确职责,讲求实效。成立专门的法制教育领导小组,聘请检察院、法院、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为法制宣传教育员和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专题教师,定期为社区青少年讲授有关法律方面的知识。根据青少年的不同年龄、心理特点、接受能力、知识结构充分利用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对学生进行生动、直观的法制教育。同时,推进社区青少年犯罪预防计划和提高青少年法律意识,使抓防范与抓教育双管齐下,把增强社区青少年法律意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推向深入。

关键词:增强社区青少年法律意识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普法教育

为了提高青少年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学习法律知识,保护自己、远离危险、抵御诱惑、防范侵害,通过各种途径,开展各种形式的普法教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作为社区,社会最基层的居民自治机构,在青少年普法教育工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社区普法教育,其目的就是要使我们社区广大青少年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自我教育和自护能力,辨别是非,健康成长。如何开展社区普法教育呢?作为一名社区工作者,我以自己所在的大学路街道办事处为例,从自己的角度,浅谈一下自己对这项工作的看法。

一、青少年犯罪呈现出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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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区农民法律意识现状分析论文

摘要:本文通过对江西省两县六村林区农民法律意识的抽样调查,分析了林农法律意识的现状、特点及其存在的原因,并对林农法律意识的进一步提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林区农民;法律意识;现状及对策

一、调查背景及情况

林农作为我国农民中的重要群体,作为林区建设和发展的主体力量,作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线实施者,其法律意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和谐林区的实现,从而影响到法治社会、生态社会及和谐社会的实现。本次调查,就是关注林农这一特殊主体的法律意识现状问题,弥补林农法律意识现状的数据上的空白,从而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调查地点的选择依据主要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程度,数据一方面能够比较清楚的展现基层林区普法的成效;另一方面,也反应了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林农法律意识的变化情况,因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调查问卷的设计上按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的逻辑过程展开,分为对法律的基本认识、涉林法律问题、法律实施及普法几个板块,从而了解林农对法的认识、理解以及对法的信任信仰和追求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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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高校大学生法律论文

一、高校大学生提高法律意识的重要意义

由青年向成年的过渡阶段是高校大学生时期,他们的意识存在着不确定性和独特性,同样,法律意识也会随之改变。由于不同的历史、家庭环境,以及大学生所处的周边环境、伙伴圈子等都对他们的身心发展起到一定的影响和制约。部分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行为存在着错误现象,不符合社会的要求。所以,了解和掌握高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并且加以引导,帮助他们身心健康发展显得异常关键。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条件,是建立健全社会法治的重要保障,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实行依法治国的需要。

二、分析高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

据有关研究表明,目前高等院校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违法犯罪现象,占社会刑事犯罪的比例持续上升。近几年,青少年群体犯罪占社会刑事犯罪的70%~80%,其中高校大学生犯罪约占比例为17%。综上所述,各高校大学生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缺少人文素养等现象,显然,高校的“象牙塔”不再平静,高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行为存在问题。

1.大学生对依法治国的基本精神缺乏较为准确的理解和把握。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在研究调查中显示高校大学生对法律的民主基础还没有十分明确的认识,只是将“法律”作为一种实现统治的工具,比如,部分人支持“法治”,抵触“人治”,但受到传统人治观念和现实中某些“权大于法”现象的影响,往往认为法律只具有工具价值而非目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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