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法律意义论文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摘要]法律意识是我国法理学中法的运行理论研究的基本词汇。法治也是我国法理学中法制与法治理论研究的基本词汇。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322)最早论述法治问题。他在《政治学》一书中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①。历史的经验证明:治国必有法,无法必乱国。国无法而不治,民无法而不立。否则,不仅是社会动荡不安,而且生产受破坏,国民经济濒于崩溃。同时,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也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法律化。我国经济休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民主现代化建设世纪的发展,要求我们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制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意识是对法律的肯定的态度、心理、观点和思想。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意识在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立法的思想和心理基础;法律意识是正确适用法律的思想保证;是公民守法心理基础。所以中国共产党十五大报告要求:“深入开民普法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着重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一般来说,法律意识与政治意识,道德意识关系密切,互相影响。本文对法律意识在法治建设中的各项意义作了进一步的探讨。
[关键词]法律意识法律基础法治建设心理基础
法律意识是法理学的一个概念,所谓法律意识泛指人们对于法律,特别是本国现行法律的态度、心理、观点、知识和思想等等。从当代中国的语言实践来看,法律意识通常是指对法律的肯定的态度、心理、观点和思想。法律意识在法治建设中的意义,历来为学术界关注。经过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的辛勤耕耘,这一问题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在法理学的繁荣和指导思法实践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当我们静下心来理智思考这一问题时就会发现这一问题的研究说法或观点,很抽象而不具体。任何一种理论或科学当它不能圆满解决相关的问题时,修正或完善就在所难免。持此态度,本文欲就法律意识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意义,每一重要意义的具体方面发表一已之见,以求同仁指正。
一、法律意识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意义包括
(一)法律意识是立法的思想和心理基础。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立法是广大人民通过自己的国家机关,按照自己的要求和愿望进行的活动。具有广泛的民主性。立法是对个人行为自由与行为限制的界定。个体自然性与社会性的最优化统一。立法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制度、修改、废止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的、核心的权力。享有立法权是立法的前提,立法是行使立法权的过程和表现。要想立一部法,首先要意识到立此法的作用、目的、任务。立法是一项非常严格的程序,必须经过起草、修改、表决、通过等各项程序。也就是说,要起草一部法律,必须有充分的思想和坚实的心理基础,这与一个普通的案件取证一样,取一个证据,第一要意识到取此证据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证据在案件中起什么作用。能够证明什么问题。比如要起草一部行政法,必须理解行政法的概念。所谓行政法是指关于行政权利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对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要理解这一概念,首先要意识到行政法上的行政的涵义。行政一词按照通常的理解,是指一定的社会组织基于特定的目的对一定范围内的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活动,这是一般意义上的行政,即一般行政。按照这种解释,行政存在于所有社会组织之中。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国家机关,都有其组织与管理活动。当然也都存在着行政,但是行政法上的行政并不泛指一般行政,而是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公共行政是一种国家职能活动,公共行政的目的在于实现公共利益,其所追求的目的是谋求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增进公共福利,公共行政的范围与对象是社会公共事务。由于公共行政的范围与对象是社会公共事务。由于公共行政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所以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活动中享有许多特权,可以采许多一般的组织管理活动所不具有的手段,如可以命令企业履行一定的义务,对于违反命令者可以给予处罚等制裁。行政法上的行政还与宪政有关,宪政意味着国家机关职能分工。国家机关的职能分工使国家之间有了分别,公共行政作为一种由行政机关这个特定的主体从事的活动从国家活动中分离出来,行政法上的这种职能分工后的公共行政具有从属性质;行政机关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活动从属于法律。公共行政的从属性为行政法的产生提供了可能和基础。因为在国家职能未分工之前,根本不存在制定约束国王、皇帝及其所统属的国家机关活动的法律的机制,没有一种法律能够约束封建皇帝和国王。这就难以避免行政的专横与任性。对此,历史已作出了最好的说明,国家职能分工之后才能有民主政治需用民主政治的功用,即在于在法律上实现了对国家活动的规范,尤其是对公共行政的规范,使其在法律范围内运作,国家行政在运作中有形式意义的行政和实质意义的行政,形式意义的行政是根据行使国家职能的机关来区别国家职能并确定公共行政的范围。立法机关从事立法职能活动,行政机关从事行政职能活动,司法机关从事司法职能活动。实质意义的行政是以职能活动的权力内容和特点来确定公共行政的范围。制定普遍性行为规则的立法职能活动就是立法活动,运用法律规范以解决法律纠纷或争议的职能性活动就是司法活动或行政司法活动,运用组织管理手段处理国家及社会性事务的职能性活动就是行政活动。按照这种观点,行政机关的职能活动中大部分是形式意义上的行政,如行政许可,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等,但也有实质意义上的立法活动如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还存在着实质意义上的司法活动,如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除此之外,实质意义上的行政还可能包括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依授权或委托所从事的某些行政活动,并不以行政机关的活动为限。行政法上的行政以行政机关的形式意义上的行政为主体,以实质意义上的行政为补充。
摘要: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在法律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定理过程的完成,也就是说,缔约人经过平等的协商而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要约和承诺的结束意味着当事人合意的完成,也是合同的成立。所以合同的成立属于合同的订立范畴,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而合同的生效属于合同的效力范畴,解决的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这就是说,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产生效力。所以,合同成立制度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而合同生效制度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合同成立与生效又有着密切联系。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而合同生效则是合同依法成立的结果。
关键词:合同成立生效区别法律意义
一、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一)合同成立的概念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了合同关系,表明了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合同成立的本质是当事人关于债的关系而表达的意思取得一致,意味着合同关系的存在。由于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不能构成合同。这就意味着成立一份合同,其主体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并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中得以体现。因此合同的成立必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内容协商一致,即达成了合意。
(二)关于合同成立的要件,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办理时间
每年6月、12月各办理一次,办理前请将所有材料提前3个月准备齐备送交自考办,逾期不候。
二、准备材料
1、毕业登记表2份(自考办领取):自行填写封面(在"准考证号"下面填写好身份证等证件号码)、第一、二页,"组织鉴定"一栏以组织的名义自行填写,贴1寸蓝底照片;
2、毕业论文:参照"自考博客"上的毕业论文撰写提纲,按照提纲要求撰写论文;
3、办理前,请提供原毕业证书复印件;全日制本科考生,另提供大学期间成绩单(加盖公章),英语四级证书或PETS--3复印件;电大法律专业大专考生,需另提供电大成绩单(加盖公章);4、考生准备5张1寸蓝底免冠照片、联系方式及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
法学院的学生是研究、学习法律的。无论是本科生、硕士研究生还是博士研究生,凡是学习法律和研究法律,都离不开写作论文。尤其是在毕业的时候,每一个法学院的学生都要写作毕业论文,都存在一个怎样写作毕业论文的问题。我做这个题目的报告,就是用我在学习、研究民商法中怎样写作法学论文,以及在做法学院教授的工作中,怎样指导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的经验和体会。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法律的学习和研究,以及写作法学论文,最重要的是选题。一般的学习法律者除外,凡是涉及到法律要深入做的时候,那么,无论确定专门的学习、研究方向,还是写作论文、谋划长篇巨制,都首先面临的是选题的问题。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同样也是这样。因此,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首先要确定好选题,然后才能开始进行毕业论文的搜集资料、谋篇布局、开始写作。不然的话,上来就写,写完了就撕,很难写出好的作品,毕业论文也就很难过关。有些同学经常到了开题的时候,找到我,央求说,老师给我出一个题目吧!可是,论文题目不是那么好出的,而且学生自己究竟对什么问题感兴趣、有积累,并不完全清楚,还是要靠学生自己好好地进行选题。
一、作毕业论文选题的一般考虑
法学院学生,尤其是硕士研究生,在开始进行学习的时候,首先就是要确定自己的研究方向。
在指导硕士研究生合博士研究生的研究和学习刚刚开始的时候,第一件事就是要确定研究的方向。例如有的学生愿意做抽象的民法研究工作,我给他确定民法总论的研究方向。为什么要给他确定这个方向,就是因为我对他的学习和研究很了解,他对民商法的基本问题都是很精通的,基础很好,尤其是处理具体问题,应用民商法的理论得心应手,这也使他在同学中的威信很高。这个同学是很有才气的,要研究一个一般的题目是很不成问题的。所以,选择民法总论这个方向给他,既有难度,他又是能够胜任的。还有一个同学,他的特点是修养很好,基础很好,特别是在哲学的层次上,有很敏感的感觉,也是很有前途的。而民法哲学这个题目是很难做的,几乎是一个新的领域,现在没有多少人能把这个问题做得好。他有这个实力,那就让他做。应当说,在选择方向上,因为都是民商法专业,选择什么专业,只要结合自己的特点、长处和爱好,就行了。
更重要的是选择具体的题目。
摘要:本文论证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的意义,揭示我这国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程度低及其原因,强调应当将成果知识产权化作为项目立项、验收的评价标准、增加其在成果完成人获得利益方面的作用,减少成果知识产权化申请、维持费用。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就科技成果为客体的知识产权而言,它是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计算机软件版权和技术秘密权的统称,其实质是法律赋予权利人对科技成果在一定期间内(技术秘密权除外)独占支配,禁止他人擅自利用的垄断权利。所谓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化,是指科研项目在立项、实施的过程中应当明确项目成果是否适用知识产权保护,对于适用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成果,在完成的同时应当明确采取何种知识产权保护形式并给予相应的落实;它不仅关注科技成果向知识产权转化的结果,而且关注科技成果向知识产权转化的过程。
1.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及其研究的意义
长期以来,无论是政府还是科技人员都十分重视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1996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预以支持,相关的理论研究也比较多,在农业领域,国家甚至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并设有专门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农技推广专业。相对而言,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化问题,尚未引起特别的重视。
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是自主创新发挥积极作用的必要条件。“自主创新”是科技发展十六字方针的核心,在科学意义上,旨在强调国家有能力持续不断地造出新的科技成果;在经济社会发展意义上,旨在强调这些科技成果能够支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助于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并领先世界,这既是我国科技进步的根本任务,也是自主创新发挥积极作用的本质所在;但从法律意义上看,自主创新的积极作用,有赖于这些科技成果的内容仅为我所掌控,或他人虽知晓但我有排他使用权,前者是技术秘密权的特征,后者是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