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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湖南资兴市的调查资料为依据,论述了林权、森林限额采伐、林业税费、生态效益补偿等几个基本的法律制度与集体林权改革的关系及本身内容存在的不足。指出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制度的执行与应用、政策措施制定的滞后性是我国林业发展长期不能突破自身发展瓶颈,阻碍我国集体林改革的主要原因。
关键词:林权集体林权森林限额林业税费生态效益补偿
2003年,党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出了总体部署。2006年、2007年的中央1号文件,都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定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和重大举措。在全国各地已全面推行或正在试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也是当前研究的热点问题。当前研究主要从改革的内容、绩效、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展开。本文根据目前集体林权改革中备受学者关注的几个基本法律制度与集体林权改革的关系及本身内容存在的不足出发,结合生产调研实际,指出阻碍我国集体林权改革的根本原因是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及制度的执行与应用问题,就如何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出几点具体建议。
1对林权法律制度的认识
林权是林业产权制度建立的基础,如果林权本身的涵义模糊不清、界定不严,建立完整的林业产权制度就无从谈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林权是指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目前国家已出台的有关集体林权改革的政策文件都已明确指出,集体林权改革的目标就是要改变我国集体林长期以来产权主体虚置的现状,落实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及各省相继出台的有关<森林资源的流转暂行规定)都明确指出,森林资源流转的对象是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也就是说,几乎目前所有的林业法规、政策都规定,森林和林木是两类不同的资源所有权。根据我国(宪法)、(民法)、(森林法)等法律规定,森林资源只能属国家和集体所有。众所周知,林木是森林资源的基本组成单位。根据大家对森林定义的一般标准:“森林应是指连续面积不少于0.067hm2,郁闭度达到0.20以上的林分”。如果林农大面积承包林地种植,最后形成一个大面积相连的林地,达到大家对森林的认定标准。林农享有的林木所有权与森林资源只能属国家和集体所有的矛盾何以解决。根据已实施生效的<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这样含糊不清的规定实际上无形中就剥夺了林业个体经营者的合法财产所有权。
根据我国的法律制度,土地的所有权只能属于国家和集体。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明晰产权的本质是落实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无论是林农通过承包经营的形式,还是社会的其他投资主体通过各种林权流转方式取得林权都只是林地的使用权和依附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只是由于国家对林木所有权,即林农和社会投资主体对林木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权的不确定的态度,导致相关规定的含糊不清。这也是长期以来林业发展不能突破自身的瓶颈,不能从根本上摆脱发展困境的一个关键性原因。
摘要:本文从法理的角度对比分析了西方国家个人破产制度的修订、变迁,从个人破产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设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理由、如何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破产法律体系等几个方面进行阐述,充分论证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关键词: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构想
一我国现行破产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适用范围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新破产法中适用范围调整为企业法人,即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与法人型的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新的破产法扩大了破产法程序的适用范围,但仍未提及关于个人破产的相关内容。但在现实生活中,自然人对多个债权人形成的各种债权债务关系普遍存在,如果自然人也可能通过破产法律程序来消除这些债权债务关系,那么对于当事人双方权益都可以得到一定的保障,使双方当事人不用陷入不必要的僵局之中。
(二)破产原因不明确且缺乏实际操作性
一、金融风险防范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
1.完善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制度
在当前国际金融业由“分业经营”逐渐转向“混业经营”的背景下,国内的金融监管仍以分业监管为主,各部门自成系统,涉及部门间监管合作的法律制度急缺,且金融监管的支持系统还有待加强,金融控股公司与准金融控股公司的不断涌现,加剧了跨行业违规与分业监管之间的矛盾,业务交叉监管的空白,增加了金融风险爆发的可能性,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金融风险的影响范围也是全球性的,因此,也必须加强国与国之间的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一方面,制度化各类财政监管部门的合作与协调程序,重点完善信息共享途径与方式上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在坚持国家经济主权、平等、互利基础上,实现国际间的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共同制定相关的国际金融监管法律文件,形成具备一定规范效力的软法。
2.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当前,国内的金融业信息披露制度仍存在许多漏洞,关于金融风险的信息披露法律条例较少,且内容单一,缺乏可行性。对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从以下四方面入手。首先,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增加对资本结构定性披露与定量披露方面的法规制度,并对银行账户的股权与利率风险披露方面作出规定。其次,对信息披露频率进行完善,规范具体的信息披露程序,包括对信息披露的日期、途径、频率等方面的规定。第三,协调信息披露与商业保密保护之间的分歧。掌握信息披露的尺度与权限范围,结合特定时期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信息披露标准与法律条例。最后,明确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通过立法,明确信息披露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多元化责任承担方式。
3.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摘要:产业政策是一个国家为实现其经济发展目标、促进与限制某些产业、规范产业组织、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技术等制定的政策体系,产业政策法则是产业政策的法律化,它由产业结构政策法、产业组织政策法、产业技术政策法、产业布置政策法、产业国际化政策法、产业循环化政策法几部分组成,属于宏观调控法的范畴
关键词:产业政策产业政策体系产业政策法
一、产业政策的含义和基本
(一)产业政策的定义
有的认为”产业政策是国家或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社会目的对产业实施的经济干预,这种干预包括对产业的规划、调整、保护、扶持、限制等”。[1]有的认为”产业政策一般以各个产业为直接对象,保护和扶植某些产业,调整和整顿产业组织,其目的是改善资源配置,实现经济稳定与增长,增强国际竞争力,改善与保护生态环境等。政府对每个产业和企业的生产活动,交易活动进行积极或消极的干预,直接或间接地介入市场的形成和市场机制”。有的日本学者将其定义为”产业政策是指为了促进国家经济福利的发展,政府部门干预而实施的对于一个国家的整个产业或特定的产业部门的有关政策。具体地说,为了扶持或培育将来的国家主导产业,政府实行税收优惠待遇,以改善信息不对称状态为目的进行信息提供,对市场机制失灵状态的产业实施一些规则等”。还有的学者认为产业政策是指”以建立比较理想的国家产业活动为目的的有关产业活动的政府干预”。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学者们大都主张产业政策是国家为产业的发展,以产业为对象所采取的一系列干预措施。我认为,在当今的社会,整个产业的正常发展的确需要政府部门的主导,但是过多的干预不一定有利于产业的发展,甚至会造成产业发展的障碍,所以在有些情况下,政府不干预发展也十分的重要。政策包括政府对某些事情的态度及对其采取的具体行为,而不干预也体现了政府对某些事情的态度和意志,因此我认为政府对某些产业的不干预态度也是一种产业政策。因此得出:产业政策是一个国家为实现其经济发展目标、促进与限制某些产业、规范产业组织、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技术等制定的政策体系,它要求政府对某些产业或企业进行干预,而这些干预包括消除在某些产业之问或产业中已经存在的某些政府部门的过多干预的行为。
摘要:农业清洁生产是2l世纪农业发展的新模式,吸取了传统农业和现代农业的精华,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有效途径。在梳理我国农业清洁生产法律制度现状的基础上,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对我国农业清洁生产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具体建议。
关键词:农业清洁生产法律制度完善
清洁生产概念从一提出,就已经涉及农业领域,考虑到化学肥料的清洁施用。但从总体上看,农业环境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与关注,清洁生产的重点还是放在T商业领域。事实上,无论对自然环境的破坏还是污染程度,农业都不亚于工业,在某些方面甚至超过了工业。因此,将清洁生产的概念引入农业,推广农业清洁生产.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1我国农业清洁生产法律制度的现状
2002年通过的《清洁生产促进法》,使我国清洁生产工作有了法律依据,在这之前,我国在农业法律制度建设上没有直接提到“清洁生产”.也没有专门的农业清洁生产法规.农业清洁生产的思想只是分散在一些法律法规中。
1.1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