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房产经纪管理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经纪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经纪服务,是指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范围内的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经纪服务管理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地产经纪服务管理监督工作。
为稳定我市住房价格,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7号)和建设部等三部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166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整顿规范全市房地产交易秩序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重要性的认识
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对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和市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重要思想和
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坚持深化改革和加
强法治并举,坚持整顿规范和促进健康发展并重,不断加大对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二、切实加大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力度
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中介服务。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布满了城市的大街小巷。我国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是指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而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专门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业务的经营活动的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对于联接、沟通房地产开发和市场消费发挥了重要的桥梁纽带作用。在上海,大约有50%的新建商品房销售和90%的二手房买卖是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实现的。因此,信誉良好、业绩优秀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更好的满足人们买卖房屋、租赁房屋的需要,有利于促进房地产业的良性循环健康发展。这一中介服务已成为房地产业不可缺少的部分。
巨大的利润空间,使得大量经营者进入这一领域。同时,由此也引出了诸多的纠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计资料表明:2001年上半年,北京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中心共受理消费者投诉4722件。其中排在首位的是房屋经纪纠纷,为485件,占投诉总量的10%。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
问题一:无资质、无证书。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8条,房地产经纪人必须是经过考试、注册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同时第11条也规定了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尽管这些条件比较低,但是,有些房地产经纪机构也无法达到或者根本不去登记、借别人的《经纪人资格证书》蒙混检查。上海市工商管理部门在2001年对辖区内的近700户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了一项专项检查。其中共取缔无照经营的86户,查获异地经营、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109户,超越经营范围的5户,有营业执照而未办理资质认证或从业人员未具备经纪人资格证书的45户。上海工商管理部门的统计显示,2001年被查处取缔的无照经营房产经纪企业达344家。这些数字充分说明了现实中的问题。
问题二:利用虚假信息骗取钱财
个别房地产经纪公司明目张胆的利用“房托”或与假房主相互勾结,窜通一起,坑骗消费者。张某看到一家房屋经纪公司刊登的一则广告,声称:“为用户提供安全、可靠的房源”。于是,他满怀信心的与这家公司联系,希望能租住一处位于某地区的房子,对方很快答应说:“房源已找到”。当即公司一位业务员带他去看一居室住房。张某看后很满意,便向这家公司交了1000元费用。在公司业务员、“房主”和他三方在场的情况下,他向房主交了一年的房租费16000元。随后,“房主”也给了他房屋钥匙,他当晚去所租的住房查看时,却发现此房早已租给另一位女士。目前这样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在广告中所刊登的信息,有的是抄袭别家经纪公司,有的是自己编造。他们的目的只有一个——骗取所谓的“信息费”。
一位哲学家曾经说过:具有远大理想,,辅以坚定的信心,施以努力的奋斗,才有超人的成就。这句话,对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交易中心副主任xx来说,是最恰当不过了。他以执著的追求,不懈的努力,使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中心在近年来的发展中取得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丰收,受到社会的广泛赞誉,也多次被评为开发区先进工作者。
一、努力学习、提高认识,不断充实自己
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xx同志深刻体会到,一个人学习知识少,没有追求和奋斗目标,那就意味着是一个浑浑噩噩的人,什么都干不好。他深知作为中心的副主任,要带领全体员工做好工作,自己必须先有一个好的状态,好的素质,为此他努力学习,提高认识,充实自己。
他深知思想是行动的指南,只有在思想上坚定了理想信念,方能在实际行动中走出坚定的脚步。作为开发区的一个年轻基层干部,政治立场是否坚定,是衡量一名基层干部是否合格的首要标准。他坚持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他担任房产中心副主任职务以来,认真学习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刻理解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涵并运用到工作中来。以党性为后盾,以政治责任感为动力,以“党性最强、作风最正、工作出色”为具体要求,从思想上、作风上加强自身建设,恪尽职守、竭诚奉献、辛勤工作,出色地完成开发区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为开发区房地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国有房产的盘活及全区的招商引资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和优异成绩。
房地产市场是一个深层次的专业化市场,要搞好房地产市场发展和监管,不但要学习和熟悉房地产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而且要学习和熟悉银行、税务、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xx同志不畏艰难、努力学习,在实践中摸索,不但熟练的掌握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而且还熟悉掌握了物业管理、银行、税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为他的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并取得合肥市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他系统的学习了劳动法、房地产法、物业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他曾经参与起草了《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区恢复房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区恢复房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一系列地方规章。
二、积极工作、勇于创新、不断开拓中心工作新领域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笔者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不规范操作和房屋交易双方的法律风险意识淡薄是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令人深思。本文将重点分析其中几个较为普遍发生的法律问题,希望对广大房屋交易双方有所借鉴和启迪。
一、房屋中介机构操作不规范
1.委托合同签订不规范
一般来说,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与房屋买卖交易双方分别签订委托合同,但是,在实践中,房地产经纪机构往往与房屋买卖双方一同签订一份合同,多称为“房屋买卖委托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契约’补充协议”,将房屋买卖合同与房屋买卖委托合同的内容混在一起,内容约定多含糊不清、“缺斤少两”。
2.逃避居间义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南京市房产交易市场办理产权证时不在《南京市房地产买卖契约》(现变更为《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上签字盖章,不如实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反映在合同上,逃避居间义务。这样一旦发生纠纷,买卖双方经常会就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如何履行发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