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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销售建议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房产销售建议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房产销售建议

补贴政策下农产品营销论文

一.我国农产品营销服务补贴政策的现状

(一)针对农产品交易载体的补贴与税费减免

从2000年开始,中央政府主管部门(发改委、商务部、农业部、财政部)对于农产品交易载体(尤其是批发市场)升级改造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资金专门用于改善批发市场的交易技术与交易条件,尤其是信息中心、检测中心、结算中心等方面的建设(参见表1),加上地方政府和企业自筹资金,各地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在检验检测、信息采集、监控、结算、废弃物及污水处理、冷链、仓储等硬件设施建设水平有了不同程度的提升。此外,国家还针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出台了专门的税收减免措施。201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规定,从2013年1月1日到2015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针对农产品营销主体的补贴

一是各部委针对产业化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有相关文件规定:对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2009年农业部和中国农业银行联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明确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解决龙头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此外,各级地方政府对龙头企业也有支持政策。二是相关法律对合作社进行相应的政策扶持和补贴有明文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2013年开始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有专门针对供销合作社系统内合作社、龙头企业的加工设施项目和流通设施项目的财政补贴。另外,农业部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试点县规模已达300个,每个县选择2-3个主导产业,重点面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中的带头人、骨干农民,其中不少是农产品经纪人、经销商和合作社负责人。

(三)针对农产品物流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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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聘销售主管推荐材料

您们好!非常感谢您们能够在百忙之中审阅我的自荐材料。

新的一年希望实现我一直以来的心愿和理想,这种心愿和理想就是:自荐销售主管,进一步奉献。可以说,今天我是怀着平静而又激动的心情呈上这份自荐书的。之所以平静,我坚信自己的知识和能力不会让你们失望,将无愧于您的选择;之所以激动,我想要以无悔的青春与共铸辉煌。

我现年30岁。担任海销售部C组组长职务。做为项目第一批置业顾问,从2007年9月入职至今,陪伴着海项目走过三年的时间,经历了公司项目的不同阶段,海由一片荒芜的土地到现在的完美呈现,我常常不由得感叹公司的发展如此迅猛,而我始终保持空怀的心态,伴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我个人也在快速的成长,由一名一线销售人员成长为团队内的管理者。

在过去的工作中,我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销售部现场工作人员的排班及考勤

2.小组内每月工作任务的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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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政策体系下农产品营销论文

一我国农产品营销服务补贴政策的主要问题

现行农产品营销服务补贴政策对改善农产品营销的基础设施、提升农产品营销主体的能力、降低农产品营销成本、繁荣农产品市场、提升农业竞争力均起到了不同程度的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

(一)农产品营销服务补贴仍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长期以来形成的“重生产轻流通”的观念仍然有着持续的强大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当前的绝大多数农业补贴都是用于生产方面的补贴。我国农业补贴从2004年开始全面转向生产环节,而且侧重以直接支付的方式补贴给农民,农产品营销服务补贴在农业补贴总额中所占份额逐年减少。

(二)部门分割导致普惠制原则

难以贯彻,交叉重复补贴严重由于当前涉农行政管理体制的缺陷,现行的农产品营销服务补贴缺乏必要的整合,导致现实作用不公平、不规范,随意性很大,普惠制原则难以贯彻。比如2008年开始实施“新网工程”,其补贴对象局限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主管的行业协会和供销合作社(含全资和绝对控股企业),补贴对象的范围相对较窄,受益群体较少。2013年开始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其补贴对象针对的是供销合作社系统内合作社、龙头企业,同样未能贯彻普惠制原则。这种体制导致的另一个直接后果就是专项政策数量多,单体项目小,部委之间的补贴交叉重复现象严重,缺乏精准性和针对性,导致有些补贴名不副实。最终导致的结果是,大城市、大型批发市场和大企业往往获得来自不同部门的重复补贴,而农村、产地、欠发达地区和中小企业获得的补贴非常有限,非常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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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收系统不足及健全建议

本文作者:李金荣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我国实施分税制以来,中央政府的收入集中程度越来越高,地方税收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全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呈下降趋势。“十二五”规划的税制改革对增值税课税范围的扩容会影响到营业税税源,进而影响地方财政收入。在现行地方税收体系中,房地产税收收入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较低,地方财政对土地出让金的依赖程度较高,土地资源稀缺性决定了土地收益的可持续性较差。因此,完善房地产税收体系,稳定地方税收收入,对于地方税制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一、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种设置不完整且现有税种分布不科学

目前,我国的税制结构体系中涉及到房地产行业的税种有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其中,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的税种包括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交易环节的税种主要包括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对交易基础上的收益征税。对持有环节征收的唯一税种是房地产税,但是对个人住房免于征收,2011年2月开始在上海、重庆试点征收房地产税。可见,我国现有的房地产税收体系中多数税种集中在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和交易环节征收,在房地产保有环节税种较少,尚无在房地产继承环节征收的税种。与同属于发展中国家的印度相比,我国的房地产税收体系还不够完善。印度政府十分注重通过强化农地课税制度实施对农地合理利用的调控,房地产税收在印度的税收体系中并不占重要地位,但是目前印度的房地产税主要涉及房地产保有税(富裕税、土地及建筑物价值税、地价税)、房地产所得税(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农地收益税、土地及建筑物租金税、土地增值税)及房地产取得税(遗产税与赠与税),课税环节相对完整。我国现有的房地产税收体系中,多数税种集中在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和交易环节征收,在房地产保有和受益环节征税不足。

(二)房地产税收的收入功能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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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完善房地产市场调研报告

“两港一城”建设热潮和城市化进程加快促进了我区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目前房地产业在我区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房地产业直接税收占到总税收的15%左右,相关税收占到总税收的30%;如果加上契税收入,则占到36%。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房地产业对税收的支柱作用会更加明显。

近期,中央和市陆续出台了针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对于受外部环境影响较敏感的房地产业来说,政策的调整无疑会影响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认清我区房地产市场现状,客观分析政策对房地产走势的影响,从而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对保持我区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区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

今年1-6月,我区房地产业实现税收5亿元,同比增长85%;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37.3亿元,其中住宅投资完成23亿元;商品房施工面积489.9万平方米,销售100万平方米。今年以来,我区房地产业发展呈现以下特点:

1、房产投资保持较高增速

我区近年的大开发大建设态势和房地产市场的走热使得房产开发商对我区房地产市场前景纷纷看好。今年上半年我区房地产开发仍延续了去年以来的较快增长势头,1-6月,房地产开发平均增速为42.2%,具体走势见图一。其中,住宅建设在房地产开发投资中的地位突出,占到房地产开发全部投资的62%;商业营业用房今年开发增速也持续走高,2-6月累计增速分别为:2.6%、15.2%、84.5%、79.1%、1.9倍;办公楼开发投资也保持了10倍以上的增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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