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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御技术论文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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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御技术论文

灾害防御地震学会总结

*年,*灾害防御协会、*地震学会在*科学技术协会、*地震局、*灾害防御协会、*地震学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依靠各成员单位、学会会员的力量,积极开展灾害防御对策研究,广泛宣传防灾减灾知识,为我区防灾减灾事业--构建社会主义平安、和谐的*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开展灾害趋势预测

*灾害防御协会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协会的支持下,组织民政、气象、地震、防汛抗旱、林业、农业、治蝗灭鼠、地质、卫生防疫等部门的领导和专家,召开了《*年度*自然灾害趋势会商会》。根据上一年度的灾情,进行了预测回顾,并对*年的灾害形势提出预测意见。在会后编制了《*维吾尔自治区防灾减灾白皮书》,提出了*年度综合灾情趋势预测意见及防治对策,上报党委及政府有关部门,为自治区领导全面掌握灾情,了解灾害发展趋势、及时进行减灾工作安排提供了科学依据。

二、开展学术交流介绍前沿科技成果

*年组织举办了多期学术交流活动,并积极动员学会会员和灾协成员单位参加区内外的重大学术交流会等活动。如《中国地震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暨第十一次学术大会》、《中国地球物理学会第22届年会》等全国性的学术交流活动。

先后邀请国内外的专家、教授给*地震学会会员进行讲座和学术报告,互相交流最新研究成果,如请中国地震局地壳应力研究所李宏研究员作《地应力测试技术与地震监测预报试验工作构想》学术报告、地壳应力研究所副所长谢富仁研究员作《岩石圈与地震》研究报告,这些研究报告展示了近几年来我国在地学领域最新研究进展和成果;在美国雷舍利尔理工学院斯蒂文·洛克教授在*开展第二期天山地震动力学合作研究期间,邀请洛克教授为我局科研人员做了专场学术报告。通过举办学术活动,使科研人员了解最新成果、技术前沿的发展状况,开阔了眼界,拓宽了工作思路,这对我区开展防震减灾工作提供了借鉴,会员们通过学术会议展示了专业研究水平,同时从另一个层面更广泛地扩充了新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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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安全现状和防御技术论述

摘要: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完善,促使计算机网络技术广泛应用,但在计算机网络平台日益增多的过程中,计算机网络安全问题成为焦点,如何提高计算机网络安全性能,保障用户安全是网络工作者需要完成的问题。本论文主要从计算机网络安全现状、计算机网络安全威胁、计算机网络安全防御技术进行阐述计算机网络安全现状和防御技术分析,希望为研究计算机网络安全的专家和学者提供理论参考依据。

关键词:网络安全;现状;防御技术分析

计算机网络技术在各个领域中的应用,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尤其电子商务产业的快速发展,现在人们非常关注网络安全问题,解决网络安全问题提高网络安全防御技术是有效方式。网络安全问题是一个重要问题,一旦发生网络安全问题,用户的信息被泄露,同时也能给用户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开发网络安全防御新技术,同时有效提高网络安全基础知识,是保障网络安全的基础设施。在互联网+时代,必须科学有效的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提升计算机网络安全性能,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1计算机网络安全的现状分析

1.1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

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是提高网络安全的基本保障,但现在由于单位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不重视,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没有起到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作用。有些网络管理员安全意识淡薄,对计算机网络管理不专业,导致计算机受到黑客,病毒的攻击,给网络带来一定的网络安全问题。必须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提高计算机网络安全的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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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规划建设发展总结

2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重要之年,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一年,也是县委县政府打造“一城三地”建设的启动之年,全县水利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有关水利工作精神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进一步树立“人水和谐”的发展理念,以水利建设服务新农村建设为宗旨,以年初制定的《水利局工作大纲》为抓手,积极履行职责,全面推进了我县水利工作,我局荣获县“20*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先进部门”的光荣称号。现简要总结如下:

一、今年以来全县水利工作的简要回顾

(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汛抗旱工作扎实有效。

*年我县防汛抗旱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防汛抗旱部门的帮助指导下,牢固树立防大汛、抗大灾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不死人、少伤人”的工作目标,做到防御与抢险并重,工程与非工程措施并举,在防御今年第13、16号台风中,责任落实、提前准备、科学调度、措施到位,最大限度减少台涝灾害造成的损失,取得了今年防汛抗旱工作的全面胜利。

1、领导重视、责任落实。进一步完善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抗旱安全责任制度。及时调整县防指成员,落实各成员安全责任,明确职责。在全县防汛抗旱工作会议上县政府与各镇(区)签订了防汛防旱工作责任状,会后各镇(区)按照会议精神对各自安全责任进行分解落实。在汛期及防台最关键时期,市县主要领导及省、市防汛部门多次对我县重点地区和重要水利基础设施的防汛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研究部署防汛工作。

2、提前准备,防范未然。一抓防汛检查。3月上旬分别对各镇(区)、县管海塘及城防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对部分防汛设施进行了试运行,结合省、市防指督查整改要求抓好各项安全度汛措施的落实。二抓物资储备,共落实抢险队伍157个,总人数4023人,落实抢险车192辆,储备抽水设备215台套,柴油发动机49台,编织袋29万条,土工布6890平方米。三抓防汛值班,县防汛办从4月15日至10月15日实行24小时防汛值班制度,保持通讯畅通。防台关键时期,县防指领导坚守阵地,科学指挥抗台工作。四抓防汛指挥系统的建设,该系统在防御台风“韦帕”、“罗莎”的实际工作中发挥了积极效益。五抓超强台风及强降雨的研究。我局综合分析了超强台风的破坏性以及目前在防御超强台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早做好相关工作,并以建议的形式向县政府作了汇报。六抓《预案》的修编工作。修订完善防汛防台预案,做实做细出海船只、人员转移等基础工作,重点抓好在建重点水利工程嘉兴东段围垦、黄沙坞治江围垦工程的预案编制和度汛措施的落实,两工程的度汛预案均通过市级审查,其中黄沙坞围垦工程度汛方案通过省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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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局发展工作要点

一、全市气象事业发展成就

期间,在市委、市政府和省气象局的坚强领导下,气象事业紧紧围绕气象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这两大主题,坚持面向民生、面向生产、面向决策,全力搞好气象服务,在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逐步形成了具有特点的气象服务体系,保持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

(一)防灾减灾水平明显增强

建立了市、县、乡、村四级气象防灾减灾组织体系,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全市建成195个乡镇气象工作站、2736人的气象信息员队伍、197个乡镇电子显示屏,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基本覆盖全市所有乡镇、村。市气象局与农业、林业、水务、电力、交通、国土资源、卫生、环保等8个部门建立了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期间,全市9县区均建立了车载式流动火箭增雨作业点,宕昌县和武都区共修建标准化高炮防雹作业点11个,适时、科学、高效开展了人工增雨和防雹作业工作,取得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市县气象灾害防御预案体系初步形成。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正在加紧建设。

(二)公共气象服务体系建设明显加快

期间,全市气象部门切实加强气象服务体系建设,初步建成了集“公众气象服务、专业气象服务、决策气象服务、监测预报预警和公共气象信息”为一体的市公共气象服务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电话、手机短信、网络、电子显示屏、村村通大喇叭等多种传播手段的气象服务信息平台。开通了“10630121”气象预警信息专用代码,全市气象服务手机短信用户达45.1万户,占本地手机用户总数的51.9%。在电视台开通了有主持人的电视天气预报节目。完成了《气象》频道在本市的落地和播出。公众气象服务满意率达90%。专业气象服务领域覆盖农业、林业、水务、交通、电力、环境、能源、旅游等行业。开展了针对特色农业、生态农业、设施农业、畜牧业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气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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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技术保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农业科学技术中的国家秘密(以下简称农业科技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结合农业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农业科技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农业科学技术事项。农业科学技术保密是指对农业科技秘密的保密。第三条农业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既要保障农业科技秘密的安全,又要有利于我国农业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普及,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第四条农业科学技术保密应当突出重点,确保重要农业科技秘密的安全,有控制地放宽一般农业科技秘密的交流与应用。第五条农业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是各级农业科技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应当与我国农业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相结合。做好农业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应当依靠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第六条农业部负责指导农业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农业部科学技术与质量标准司(以下简称农业部科技司)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农业科学技术保密的规章制度;2、指导农业科技秘密事项的确定和调整工作;3、按规定审查和审批涉外的农业科技秘密事项;4、参与农业系统涉及农业科技秘密的重大科技活动和涉外科技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制定专项保密方案;5、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检查、督促农业系统的农业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和查处泄密事件;6、开展农业系统的农业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7、表彰、奖励农业系统的农业科技保密先进单位和个人。农业部有关业务司局协助做好农业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业部和所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农业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科技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农业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制定农业科学技术保密规章制度;2、协助农业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做好农业科技秘密事项的确定和调整工作;3、参与审查涉外农业科技秘密事项;4、参与涉及农业科技秘密的重大科技活动和涉外科技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专项保密方案;5、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检查农业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依法处理泄密事件;6、开展农业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7、表彰、奖励农业科学技术保密先进单位和个人。第二章农业科技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八条关系国家重大利益,一旦泄露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农业科学技术,应当列入农业科技秘密的范围:(一)削弱国家的防御和治安能力;(二)影响我国农业技术在国际上的先进程度或者国际竞争能力;(三)失去我国农业技术的独有性;(四)严重损害我国的经济利益;(五)损害国家声誉和对外关系。第九条农业科技秘密的密级(一)绝密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定为绝密级:1.技术水平居国际领先,并且对国防建设或者经济建设具有特别重大影响的;2.能够导致农业高新技术领域突破的;3.能够整体反映国家防御和治安实力的。(二)机密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定为机密级:1.技术水平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并且具有军事用途或者对经济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2.能够局部反映国家防御和治安实力的;3.我国独有、不受自然条件因素制约,并且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传统工艺。(三)秘密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定为秘密级:1.技术水平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并且与国外相比在主要技术方面具有优势,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较大的;2.我国独有、受一定自然条件因素制约,并且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很大的传统工艺。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农业科技秘密的范围:(一)国外已经公开;(二)在国际上无竞争能力且不涉及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三)纯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四)在国内已经流传或者当地群众基本能够掌握的传统工艺;(五)主要受当地气候、资源等自然条件因素制约且很难模拟其生产条件的传统工艺。第十一条农业科学技术原则上不定为绝密级。确需定为绝密级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关于绝密级的规定,并按规定上报审批。第三章农业科技秘密密级的确定、变更及其解密第十二条农业科技秘密事项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密级:(一)技术产生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及时确定密级;(二)制定科研计划、规划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时确定项目的密级。科研项目在结题验收、鉴定时,应当对其密级重新进行评价。(三)有关单位在农业科技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后三十天内按以下程序上报:1、农业部部属单位完成的,报农业部科技司;2、地方农业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完成的,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水产、农垦、农机、乡镇企业主管厅(局)的科技机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简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四)其他单位和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由其所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确定密级并予以管理。确定为农业科技秘密的,应当及时确定其密级、保密要点及保密期限。农业科技秘密一经确定即具有法律效力,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保密规定进行管理。第十三条农业科技秘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变更密级:(一)知悉范围拟作较大改变的;(二)一旦泄露对国家利益的损害程度会发生明显变化的。农业科技秘密事项密级的变更,由秘密事项持有单位按照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程序通过农业部科技司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报国家科学技术部审定。第十四条农业科技秘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解密:(一)技术趋向陈旧,失去保密价值的;(二)为使我国该项技术占领国际市场,且已有接替技术或者国外即将研究成功的;(三)已扩散而且很难采取补救措施的;(四)已在大范围推广,保密性较差的;(五)可以从公开产品中获得的。农业科技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届满后不再延长的,自行解密。对需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农业科技秘密事项,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解密建议。秘密级的,按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程序报农业部科技司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定;机密级、绝密级的报国家科学技术部审定,其中由部属单位完成的须经农业部科技司报国家科学技术部审定。第十五条确定密级的单位认为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提出延长保密期限的建议。部属单位应当在保密期限届满前六十天内报农业部科技司审批。农业部科技司在保密期限届满前将审批结果通知有关单位。第十六条农业部科技司对部属单位农业科技秘密事项的确定、变更及解密不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纠正。第十七条农业部科技司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农业科技秘密事项的确定、变更、解密情况上报国家科学技术部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时通知有关单位。第四章农业科技秘密保密管理第十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严守农业科技秘密,在下述活动中不得涉及农业科技秘密:(一)进行公开的学术交流、进修、研修、考察、合作研究等;(二)利用广播、电影、电视以及公开发行的报刊、书籍、图文资料和声像制品进行宣传或者等活动;(三)举办公开的展览、技术表演、会议等活动;(四)在无保密措施的情况下进行计算机网络操作、打电话、发传真等。第十九条经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保密局审核并的农业科技秘密,其持有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秘密技术项目持有单位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保密管理。第二十条参加项目评估、评审、验收、鉴定等活动的专家及相关人员不得擅自披露农业科技秘密资料、文件或者信息。第二十一条在对外科技交流合作中,确实需要对外提供农业科技秘密的,应当依照国家保密局《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保密暂行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因工作确需携运农业科技秘密资料、物品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局和海关总署制定的《关于禁止邮寄或者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出境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办理出境手续。第二十二条接待境外人员参观农业科技秘密事项,应当由接待单位按照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程序报农业部科技司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农业科技秘密技术的出口,应当按照《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四条农业科技秘密在国内转让应当经技术完成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合同中明确该技术的密级、保密要点、保密期限及受让方承担的保密义务。技术转让后应当按照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程序报农业部科技司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以农业科技秘密在境内同境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办合营合资企业的,应当在立项前按照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程序报农业部科技司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批;在境外合办企业的,视同农业科技秘密技术出口,应当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执行。第二十六条推广应用农业科技秘密技术,应当选择有相应保密条件的单位进行,有关人员均负有保守农业科技秘密的义务。第二十七条知悉有关农业科技秘密的人员退、离休或调离原单位后,在该农业科技秘密解密前,应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第二十八条对参加农业科技秘密研制的科技人员,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因其成果未公开发表、交流、推广而影响其评奖、表彰和职称的评定。对确因保密而不能在境内外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论文的实际水平给予评价。第二十九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做好农业科技秘密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严格的归档、利用、保管和销毁保密资料等管理制度。第三十条绝密级的农业科技秘密在保密期限内不得申请专利或者保密专利。机密级、秘密级的农业科技秘密在保密期限内可以申请保密专利,但属机密级并由部属单位完成的应当经农业部科技司报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秘密级的应当按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程序报农业部科技司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批准。机密级、秘密级的农业科技秘密申请专利或者由保密专利转为专利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解密手续。第三十一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保密有关规定对为农业科技保密工作作出贡献、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对于违反国家或者农业部科技保密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情节严重,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农业部门涉及其他部门或者行业的国家科技秘密事项,按国家或者有关部门科技保密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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