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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经济学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反垄断经济学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反垄断经济学

反垄断经济学探讨

一、方便面的价格卡特尔:如何保护消费者利益

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曾经说过:“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很少聚集在一起,如果他们聚集在一起,其目的便是商讨如何对付消费者。”按照国际上公认的观点,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而达成有关规定产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等等方面的协议(包括口头协议或意见),就会形成一种垄断性企业联合,也就会出现经济学上的“卡特尔”现象。显然,方便面行业整体性提价,一定程度上说,已经符合了这种现象的特征。

自去年年底开始,由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牵头,国内主要方便面企业召开了3次内部价格协调会议,最终达成统一提价的一致意见。从7月26日起,以华龙、白象等为首的中低价方便面厂家称:受原材料涨价的影响,方便面整体涨价,平均涨幅20%,最高涨幅达到40%。其中,市场覆盖率达95%以上的康师傅等十多家知名企业都参与了此次调价。与此同时有方便粉丝生产厂家公布资料:此次原材料涨价幅度不超过10%。涨价行动受到了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质疑和抵制。事件以方便面协会公开道歉,方便面纷纷降价为结束。事件的背后我们看到了行业垄断、企业相互串通谋求暴利和藐视消费者利益。

“卡特尔”现象,其危害有多大,这可从近几年来国内机票销售出现的“价格联盟”现象看出。也正因为“卡特尔”现象不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阻碍公平竞争,使社会资源得不到优化配置。在国际上,“卡特尔”现象已成为各国反垄断法严厉禁止的“头号敌人”。

面对强势企业的包括价格联盟在内的垄断协议,消费者只能使用货币进行投票的本能反应:你涨价,我就少买,你再涨价,我就不买。朴素的平民诉求应该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的《反垄断法》中对此现象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包括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和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设备和联合抵制交易等内容在内的企业垄断协议将被严格禁止。而行业协会将被禁止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以上垄断协议。

二、我的手机何时能取消漫游费:如何限制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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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经济发展

一、

经济学角度分析下的垄断与反垄断法

虽然经济学家在关于垄断基本方面取得了共识,但对于垄断的形成、垄断势力运作的效率及其对福利的影响方面,仍然存在广泛而深刻的分歧,这种分歧导致了反垄断政策的不同倾向,这种分歧突出反映在哈佛学派和芝加哥学派之争。哈佛学派认为,垄断地位的获得大都是通过策略性的行为,主要通过勾结、排斥两种手段获得。这些行为主要是损害了竞争而不是提高了效率。而芝加哥学派则认为,垄断主要来自于效率,垄断是一种组织市场运作的有效形式,它能够使整个产业的生产成本趋向于最低。哈佛学派主张对垄断进行严厉打击,而芝加哥学派则主张比较宽松的反垄断政策。

那么从微观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垄断是低效率的。一方面,垄断使产品的产量受到限制,造成社会损失。要把所有因垄断使产量受到限制而给社会造成的损失进行量化是困难的,我们只能大体描述为:

首先,从分配上来说,产量的减少以及价格的提高使垄断者赚到更多的利润,而消费者的购买力进一步降低,资源低效率地从消费者一方转移到垄断者一方。另一方面,较低产量水平意味着用于该行业的社会资源更少,因而本来会用于该行业的资源会被用于别处,资源不是按帕累托原理最优配置。除了无谓损失外,还存在其他垄断势力的社会成本。厂商可能会以一种对社会来说非生产性的方式花费大量的钱去获取、保持或实施它的垄断势力,这包括广告、游说和用合法的努力去避免政府管制和反托拉斯调查,或者它可以意味着装备但不使用额外的和产能力,使潜在的竞争者想念他们不可能销出值得进入市场的足够数量。总的来说,造成根本的经济根源是与拥有垄断势力厂商的得益有直接关系,从消费者转移到厂商的利益越大,垄断的社会成本就越大。

其次,由于缺乏竞争压力造成生产者管理上的松懈和低效。每个公司都想使其生产成本最小,而且任何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公司(不论是竞争行业还是垄断行业)都会以尽可能低的成本获得尽可能高的利润。然而,在现实中,那些不必经过激烈竞争就能赚到很多钱的公司常常缺乏足够的降低成本的动力。这种由于缺乏竞争压力而表现出来的公司的低效率称为管理松懈。竞争能够迫使经理们以尽可能有效的方式经营,而在缺乏竞争的情况下,要判断经理们的工作是否有效率就很困难,资源往往不会得到最有效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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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垄断规制讨论

关于工商部门《反垄断法》执法职责问题

现行反垄断执法体制是中央事权制度。我国《反垄断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统称国家工商总局第42号令)明确规定工商部门反垄断执法权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工商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同时规定被授权的省级工商局不得再次向下级工商局授权。这保证了反垄断执法的严肃性和专业性,但在操作中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一系列问题。执法实践中,很多垄断协议案件是发生在基层的区域垄断行为,然而,在日常巡查过程中,由于基层执法人员对《反垄断法》学习不够、理解不深等原因,无法发现案件线索,或者因为案件管辖权而放弃对案件线索的核查,或者因垄断行为的认定困难而不愿调查,或者将一些垄断行为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反垄断法》实施四年来,工商部门人员多、触角广、网络全的优势在反垄断执法领域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全国工商系统查办的垄断案件较少,影响了工商部门反垄断执法工作成效。

关于执法队伍建设的问题

笔者今年参加了总局第二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家型人才培训班,华东政法大学徐士英教授在课堂上提出“反垄断执法你们准备好了吗?”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契约自由与市场竞争的关系、相关市场的统计分析、自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互联网环境下的反垄断等等课题对我们这些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推荐具有一定竞争执法经验和理论基础的学员来说也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反垄断执法是一项技术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对执法人员的要求很高,不但要求执法者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还要求有相当的经济学功底。既需要从理论上认识一项横向垄断协议的利和弊,也需要我们在调查、取证和处理上运用合适的方式和方法,这就需要一批既懂经济又懂法律的复合型执法人员。但从工商系统的实际看,这样复合型、高水平的人才正是工商系统所欠缺的,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商系统反垄断执法工作的质量。

复合型的案件如何适用问题

目前,我国的《反垄断法》执法是一种多头执法的模式,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审查权在商务部门;查处价格垄断协议行为的执法权在发改委;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价格垄断协议除外)权在工商部门。虽然国务院对三家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权限进行了划分,但是在实际的执法工作当中很难将其截然分开,这就会造成三个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权交叉。国务院成立了反垄断委员会,但对于工商部门来说,如何能协调好与其他两个执法部门间的关系是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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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现象特殊性及特殊建议

一、参照类:经济发达国家反垄断的理论与实践

垄断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高度以后必然产生的、与竞争相对立的经济现象,是发源自市场竞争,又反过来否定、限制、阻止市场竞争的一种“异化”力量,因而是对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极大威胁。简要而言,垄断是指在市场交易中,少数当事人或经济组织(极端而言可以只有一个经济主体),凭借自身的经济优势或超经济势利,对商品生产、商品价格、商品数量及市场供求状态实行排他性控制(直至实行排他性独占),以牟取长期稳定超额利润的经济行为。垄断的形式多种多样,例如资本垄断、技术垄断、劳动力垄断和信息垄断等生产要素的垄断,更普遍的则直接表现为价格垄断和与此相关的市场交易份额的排他性控制。法律关注的是经济行为规范与否,从法律角度考察垄断,重在行为判定,例如锁定、操纵价格,划分市场,价格歧视,操纵投标,独家经营,联手抵制,非法兼并等各种滥用市场优势的行为。

垄断现象和反垄断实践的复杂性在于:第一,资源自然分布不均衡会造成资本进入困难,形成难以避免的自然垄断,例如煤炭、石油等能源的开发领域以及少数稀有产品的供给;第二,反垄断、维护公平竞争政策同适度发展规模经济政策之间的矛盾,常常使对具体的垄断现象的界定遇到困难,陷入两难选择;第三,一般性经济垄断,也可以由一时技术的或投资起点的原因所引起,例如对各种知识产权范畴的技术专利,就需要加以保护,而某些领域由技术原因导致的过高的投资门坎,也很难加以拆除;第四,在复杂的竞争活动中,往往由于不同利益群体主观意志的分歧,对于同一经济现象或经济行为是否构成市场垄断,在理论观点、政策主张和法律界定等诸多方面相去甚远,以至陷入旷日持久的争辩和诉讼之中;第五,行政执法部门在反垄断问题上能否不受外界干扰,一以贯之,“把水端平”,保持公正、效率、廉洁和权威,历来也是公众关注、监督的焦点,从而常常是引发怀疑、争论和不满的诱因。这些情况常常给反垄断的立法、司法机构和行政主管机关,带来极大的困难和麻烦。

垄断的巨大危害就在于,通过种种排他性控制,阻止竞争对手(含潜在对手)的进入,限制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阻碍技术进步,降低经济效率,导致经济停滞。其中,垄断行为的最典型之处是,人为控制产品生产和供给数量,制造有利于自己的“卖方市场”状态,维持大大高于竞争性市场的产品垄断价格,以攫取垄断利润。可以说,垄断之手是在向“所有的人行窃”,损害的是“全社会”的利益,因而垄断势利历来被视为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头号公敌。

在经济一体化、竞争国际化的新时期,近年来正出现以飞机制造、汽车制造、信息通讯、金融保险业为代表的新一轮大公司兼并潮,从而推动了垄断格局进一步升级。为增强本国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地位,发达国家理论界、法律界和政府界争相放宽对市场结构、市场份额和企业兼并的原有解释和限制,美国明确提出了“放松管制”以鼓励国际化兼并的政策。这是各国基于反垄断的竞争政策的一次重大调整,必将对各国的以及国际的经济集中度、市场份额、市场结构变化,产生深远的影响。针对这种经济集中度在国际范围内加速提高的新动向,有经济学家发出警告:“过去大规模的合并不普遍,真正全球性交易甚至比较稀少。但是今天,大公司在数十个国家经营,并在每个国家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而合并能轻而易举地在单个国家的市场建立优势地位”,因而呼吁尽快建立国际性的反垄断法,以阻止垄断行为国际化和大规模贸易战的进一步蔓延,认为“制定全球竞争法规必将成为世界贸易组织下一轮谈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美]布赖恩.拉赛尔:《需要全球反托拉斯法规》,美国1997年7月31日《商业日报》)。

二、中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垄断现象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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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现象特殊性及特殊建议

中国垄断现象的特殊性及特殊对策一、参照类:经济发达国家反垄断的理论与实践

垄断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高度以后必然产生的、与竞争相对立的经济现象,是发源自市场竞争,又反过来否定、限制、阻止市场竞争的一种“异化”力量,因而是对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极大威胁。简要而言,垄断是指在市场交易中,少数当事人或经济组织(极端而言可以只有一个经济主体),凭借自身的经济优势或超经济势利,对商品生产、商品价格、商品数量及市场供求状态实行排他性控制(直至实行排他性独占),以牟取长期稳定超额利润的经济行为。垄断的形式多种多样,例如资本垄断、技术垄断、劳动力垄断和信息垄断等生产要素的垄断,更普遍的则直接表现为价格垄断和与此相关的市场交易份额的排他性控制。法律关注的是经济行为规范与否,从法律角度考察垄断,重在行为判定,例如锁定、操纵价格,划分市场,价格歧视,操纵投标,独家经营,联手抵制,非法兼并等各种滥用市场优势的行为。

垄断现象和反垄断实践的复杂性在于:第一,资源自然分布不均衡会造成资本进入困难,形成难以避免的自然垄断,例如煤炭、石油等能源的开发领域以及少数稀有产品的供给;第二,反垄断、维护公平竞争政策同适度发展规模经济政策之间的矛盾,常常使对具体的垄断现象的界定遇到困难,陷入两难选择;第三,一般性经济垄断,也可以由一时技术的或投资起点的原因所引起,例如对各种知识产权范畴的技术专利,就需要加以保护,而某些领域由技术原因导致的过高的投资门坎,也很难加以拆除;第四,在复杂的竞争活动中,往往由于不同利益群体主观意志的分歧,对于同一经济现象或经济行为是否构成市场垄断,在理论观点、政策主张和法律界定等诸多方面相去甚远,以至陷入旷日持久的争辩和诉讼之中;第五,行政执法部门在反垄断问题上能否不受外界干扰,一以贯之,“把水端平”,保持公正、效率、廉洁和权威,历来也是公众关注、监督的焦点,从而常常是引发怀疑、争论和不满的诱因。这些情况常常给反垄断的立法、司法机构和行政主管机关,带来极大的困难和麻烦。

垄断的巨大危害就在于,通过种种排他性控制,阻止竞争对手(含潜在对手)的进入,限制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阻碍技术进步,降低经济效率,导致经济停滞。其中,垄断行为的最典型之处是,人为控制产品生产和供给数量,制造有利于自己的“卖方市场”状态,维持大大高于竞争性市场的产品垄断价格,以攫取垄断利润。可以说,垄断之手是在向“所有的人行窃”,损害的是“全社会”的利益,因而垄断势利历来被视为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头号公敌。

在经济一体化、竞争国际化的新时期,近年来正出现以飞机制造、汽车制造、信息通讯、金融保险业为代表的新一轮大公司兼并潮,从而推动了垄断格局进一步升级。为增强本国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地位,发达国家理论界、法律界和政府界争相放宽对市场结构、市场份额和企业兼并的原有解释和限制,美国明确提出了“放松管制”以鼓励国际化兼并的政策。这是各国基于反垄断的竞争政策的一次重大调整,必将对各国的以及国际的经济集中度、市场份额、市场结构变化,产生深远的影响。针对这种经济集中度在国际范围内加速提高的新动向,有经济学家发出警告:“过去大规模的合并不普遍,真正全球性交易甚至比较稀少。但是今天,大公司在数十个国家经营,并在每个国家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而合并能轻而易举地在单个国家的市场建立优势地位”,因而呼吁尽快建立国际性的反垄断法,以阻止垄断行为国际化和大规模贸易战的进一步蔓延,认为“制定全球竞争法规必将成为世界贸易组织下一轮谈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美]布赖恩.拉赛尔:《需要全球反托拉斯法规》,美国1997年7月31日《商业日报》)。

二、中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垄断现象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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