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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内涵
我国公司法起步相对较晚,在2005年《公司法》以前,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有具体的运用,而且国务院和相应司法解释也对此制度有所体现,但是我国公司法中并没有对此制度做相应的规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公司财产不独立、人格混同”“抽逃出资”、“过度控制”等规律性公司问题。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所以在已有的初步形成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基本国情,学习国外先进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新《公司法》中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做了相关的规定,来解决公司法人制度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我国在2005年《公司法》中引入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世界上最先用立法确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国家,在世界公司法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以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可知,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在某种具体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对公司的独立人格进行否认,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二、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要件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不仅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规定,而且还是对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必要补充。其主要用于防范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应准确谨慎的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准确掌握其构成要件。
1.前提要件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前提要件是公司的设立与登记的合法有效,这样股东和公司才能够真正的分离。即公司取得了独立法人人格,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非无限责任。这才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提供了可能。
[关键词]组织化;农民政治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两社”
一、共识:关于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必要性
提高中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不论是在政治的意义上还是在经济的意义上都有呼声。尽管总的说来提高中国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呼声还没有形成大的气候,但是凡是研究、关注或者涉及到这个问题的人,都无一例外地坚定地认为,应该极大地提高中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不过相比之下最近几年在经济意义上的呼声要更高一些。
1.关于提高农民在政治上的组织化
从20世纪90年代初就有不少的专家学者主张建立反映农民利益的农民组织,如李修义发表于《中国农村经济》1992年第6期的《关于试办"农民协会"的若干问题》,洪大用发表于《社会学与社会调查》1992年第6期的《当代中国农民利益集团的几个问题》,陈寄根在《改革与战略》1993年第6期所写的《建设中国农民协会的探讨》,谷文晓在《内部文稿》1993年第10期上所写的《建立农民组织,保护农民利益》等文章,都主张建立代表农民利益的农民组织。这一阶段人们对建立农民组织的关注更多侧重的是能履行政治功能、代表农民利益的农民组织,如李修义在上文中对农民协会的设计就是:"农民协会既要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又要贯彻政府的政策法令,在政府和农民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洪大用所用的术语是"农民利益集团",更加突出了农民组织的政治功能,他认为建立农民利益集团,有助于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农村的繁荣和发展,有助于协调社会各利益集团间的关系,有助于促进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关于农业、农村问题决策的民主化等。
另外一些政治学者从政府过程的角度也主张应该提高中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如南开大学政治学系的朱先磊教授在"当代中国政府过程"、"当代中国阶层分析"等课堂上就经常发表这样的主张。程同顺发表于《乡镇论坛》1996年第11期的文章《农民究竟应该怎样表达自己的利益》,从政府过程的利益表达环节提出,中国农民在利益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但是利益表达却呈现个体化、分散化的特征,这就使农民的利益表达不能从长远的角度反映农民的整体利益,表达效果缺乏应有的力度,不能对国家政策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从保护农民利益的角度应该建立一些反映农民利益的组织或机构。项继权发表于《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1999年第5期的论文《农民协会的组织功能和作用》,则系统考察了爱尔兰农民协会影响政府决策的方式和途径,揭示了在现代社会中农民的组织化对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发展和维护社会政治稳定能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摘要:依法治国是党中央提出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就必须切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因此,本文针对依法行政方面相关的问题进行探讨,对于保证严格依法行政,实施依法治国,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制化,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从国家权力分工的一般原理、行政机关机关与公民法人的关系,行政机关在实施依法治国中担负的责任、推动整个社会化进程的需要四个方面阐明了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这一重要论点;然后针对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从行政执法体制上进行了系统分析,阐明了健全法制,加强执法监督,依法行政的必要性。最后,着重提出了依法行政的措施和对策。
关键词:行政执法;依法行政;依法治国
ABSTRACT
TheruleoflawistheCPCCentralCommitteeputforwardthebasicstrategyofgoverningthecountry,itisnecessarytoconscientiouslyimplementtheruleoflawstrategy,itisnecessarytopromotecomprehensiveandpracticaladministrationaccordingtolaw.Therefore,inaccordancewiththelawfortheadministrationtodiscussrelatedissues,toensurestrictaccordancewiththeadministration,implementationoftheruleoflaw,thelegalsystemofStateadministration,andofgreatsignificance.Inthispaper,thedivisionofstatepowerfromthegeneralprinciples,theexecutiveauthoritiesandthelegalrelationshipbetweencitizens,theexecutiveauthoritiesintheimplementationoftheruleoflawintheresponsibilitytopromotetheprocessofthewholecommunityneedstoclarifyfourareasofadministrationbylawisthekeytothiscountryaccordingtolawanimportantpoint;beforeadministrativelawenforcementinresponsetoChina''''sproblems,fromadministrativelawenforcementsystemfortheanalysis,setsoutasoundlegalsystem,strengthenlawenforcementsupervision,theneedforadministrationaccordingtolaw.Finally,afocusonadministrativemeasuresinaccordancewiththelawandcountermeasures
Keywords:administrativelawenforcement;Administrationaccordingtolaw;Theruleoflaw
绪论
[关键词]组织化;农民政治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两社”
一、共识:关于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必要性
提高中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不论是在政治的意义上还是在经济的意义上都有呼声。尽管总的说来提高中国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呼声还没有形成大的气候,但是凡是研究、关注或者涉及到这个问题的人,都无一例外地坚定地认为,应该极大地提高中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不过相比之下最近几年在经济意义上的呼声要更高一些。
1.关于提高农民在政治上的组织化
从20世纪90年代初就有不少的专家学者主张建立反映农民利益的农民组织,如李修义发表于《中国农村经济》1992年第6期的《关于试办"农民协会"的若干问题》,洪大用发表于《社会学与社会调查》1992年第6期的《当代中国农民利益集团的几个问题》,陈寄根在《改革与战略》1993年第6期所写的《建设中国农民协会的探讨》,谷文晓在《内部文稿》1993年第10期上所写的《建立农民组织,保护农民利益》等文章,都主张建立代表农民利益的农民组织。这一阶段人们对建立农民组织的关注更多侧重的是能履行政治功能、代表农民利益的农民组织,如李修义在上文中对农民协会的设计就是:"农民协会既要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又要贯彻政府的政策法令,在政府和农民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洪大用所用的术语是"农民利益集团",更加突出了农民组织的政治功能,他认为建立农民利益集团,有助于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农村的繁荣和发展,有助于协调社会各利益集团间的关系,有助于促进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关于农业、农村问题决策的民主化等。
另外一些政治学者从政府过程的角度也主张应该提高中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如南开大学政治学系的朱先磊教授在"当代中国政府过程"、"当代中国阶层分析"等课堂上就经常发表这样的主张。程同顺发表于《乡镇论坛》1996年第11期的文章《农民究竟应该怎样表达自己的利益》,从政府过程的利益表达环节提出,中国农民在利益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但是利益表达却呈现个体化、分散化的特征,这就使农民的利益表达不能从长远的角度反映农民的整体利益,表达效果缺乏应有的力度,不能对国家政策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从保护农民利益的角度应该建立一些反映农民利益的组织或机构。项继权发表于《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1999年第5期的论文《农民协会的组织功能和作用》,则系统考察了爱尔兰农民协会影响政府决策的方式和途径,揭示了在现代社会中农民的组织化对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发展和维护社会政治稳定能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进一步完善企业的产权制度;规范和创新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深入推进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改革;以新的思路和方式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实施对公有资产的有效监督等进行讲述,包括了股份合作制企业兼融了公司制企业的特点、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企业制度体系的核心等,具体资料请见:
论文关键词:股份合作制企业集体企业产权制度管理制度改革经营者探索与实践新机制股权结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资本结构
论文摘要:经过近年来的探索与实践,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改革在一些地区已经取得了不少成功的经验,但也存在诸多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值得我们认真地总结和探讨。本文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之路进行了探讨。
一、进一步完善企业的产权制度
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企业制度体系的核心。对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来说,只有在产权制度上创新,才能建立起企业的法人制度,真正做到产权清晰、政企公开,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机制,这是企业走向市场的前提条件。在产权制度改革方面,目前有一部分股份合作制企业,特别是改制起步比较早的企业股权不合理,表现为股权平均化,产权的激励和约束功能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因此,企业有必要对股权结构进行调整,适当拉开股份的比例,优化股权结构,促进企业新机制的形成。
调整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结构,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企制宜。根据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具体情况,大体有以下几种可供选择的办法:一是对于原企业经营情况比较好,企业改制后仍保留一块国有净资产所有权的,一般可以采取依据工龄和贡献等因素,按一定比例优惠配售给内部全体职工的办法;对生活困难,买不起股的职工可以采取赊股的办法,将配售的股份赊借给职工,待以后企业真正搞活了,职工有了承受能力,再收回所有权。二是集体企业改制后仍保留较大集体股的,可以采取按工龄和贡献等因素一次性划给全体职工的办法。又可以拿出一部分来内部优惠出售,这样既可以拉开股权比例,又可以吸纳一定数量的增量资本。集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应保留一定数量的公共积累,但不宜过大。三是对于改制时没有净资产,债务包袱沉重,在负债的情况下由职工入股的企业,应尽可能帮助化解一些债务负担,在减债的同时内部扩股。对其中特别困难的企业可以将部分或全部土地资产无偿转让给企业,用于企业增资减债和完善资本结构。四是采取扩大内部增量股的办法,改变原有的股权结构。对改制后经营情况较好的企业,可以将职工的部分收入留到企业转为股本金。五是无论何种企业,经营者必须按一定的比例多入股,这样有利于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