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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委会的发展阶段
居委会从建立至今大致经过四个阶段:
1、初建阶段(1950年-1956年)
新中国成立后,一些城市出现了由群众自己组织起来的名称不一的自治组织。最早以居民委员会命名的是天津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1950年3月)。这一时期各地建立的居民委员会规模大小不一,职能混杂。1952年,《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出台。1953年6月8日,彭真给中央写了一个报告《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组织和经费问题的报告》。①其后,中央批准了该报告。各地陆续建立了居委会组织,其性质均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了便于城市居委会建设的顺利进行,1954年,当时的内务部《关于建设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组织的通知》,居委会进行了全面的调整和改建,原来的街道妇女组织并入了居委会。同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至此居委会的建设纳入国家组织法规。基本形成国家基层政权-街道办事处与作为社会群众基层自治组织的居委会相衔接的格局。此时,居委会在发展生产,维护治安,优抚救助,动员捐献,收容改造游民、妓女,移风易俗、扫盲等方面做了细致基础的工作。
2、受挫时期(1957年-1966年)
首先,中,将城市街道办事处与城市居民委员会合并在一起,称为“”。这样,居委会的工作任务和职责不仅改变,实际上其法律性质也发生了变化,此状况延续到1962年。其次,居委会在当时的政治大气候下,也抓起了阶级斗争。再次,有的将居委会下设的调解委员会变成调处委员会,有的将调解委员会和治安保卫委员会合并为治安调处委员会,其主要职能也由调解一般的民间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变为主要约束处理和改造“不良分子”。这实际上使居委会成为带有政权性质的组织。
内容摘要:离婚标准问题,是困扰法院工作多年的老问题。对“夫妻感情破裂”标准的讨论也已讨论多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
离婚标准问题,是困扰法院工作多年的老问题。对“夫妻感情破裂”标准的讨论也已讨论多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问题也先后下发了多个司法解释,不断明确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不断使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处理更加人性化,使不幸的家庭尽快分离,使走错围城的人能够“迷途知返”。但是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的规定并不够人性化,还有很多制度性障碍阻挡了很多不幸婚姻的解体。
一、关于离婚认识的历史变迁及立法模式
离婚在中国古代乃至近代一直被认为是不光彩的事情。在古代中国,女同志是没有离婚自由的,“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的千年古训一直束缚着中国妇女的命运,唐朝“七出、三不去”的规定更体现了中国男权社会的特征。一直到近代,婉容与溥仪皇帝的离婚开了上流社会离婚革命的先河。离婚逐步为人们所接受,体现了社会进步和人性的解放。但是大规模离婚的浪潮还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和对婚姻质量的提高,人们更注重婚姻生活的精神内涵,正如恩格斯所说:“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是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1]但是长期以来,在我国结婚并不是真正自由的,在古代结婚因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近现代社会,由于男女经济上的不平等,爱情与婚姻长期存在错位现象,对经济基础的追求超过了爱情本身,也为婚姻的不幸埋下了祸根。正如恩格斯所言:“婚姻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派生的经济考虑都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到那时候,除了相互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2]
回顾历史我们不难发现,人类的离婚立法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专权离婚和禁止离婚阶段。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实行专权离婚制度,法律把离婚的请求权只赋予丈夫,妻子无此权利。同样欧洲中世纪教会法也主张“婚姻不解除主义”,夫妻关系恶劣不能共同生活的,只能别居,不能离婚。[3]二是限制离婚阶段。近代,资产阶级提出婚姻自由口号,把婚姻视为民事契约,实行离婚自由。但是资本主义制度在建立之初,法律一方面同意离婚,另一方面又对离婚进行种种限制,如规定只有在一方有重婚、虐待、遗弃等情况下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才能允许。在法定理由之外,夫妻双方不享有离婚请求权。三是离婚自由阶段。自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妇女地位的提高和婚姻家庭道德观念的变化,许多国家相继进行离婚制度改革,1970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颁行了西方世界第一部自由离婚原则的《离婚法案》,规定“不可调和的矛盾导致婚姻无可挽回的破裂”是裁判离婚的唯一理由。到1989年,美国有49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都不同程度的采纳了无过错离婚的理由。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例来看,离婚立法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过错原则模式。指夫妻一方得以对方违背婚姻义务的特定过错行为作为提出离婚的法律依据,离婚的请求权只属于无过错的一方。如南斯拉夫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婚姻法,目前采用这种立法模式的国家较少。二是无过错原则模式。即夫妻双方均无过错,但因一定的客观事实使婚姻目的无法达到,不愿意共同生活的,一方就可以提出离婚诉讼。客观存在的事实主要包括:精神病、恶疾、性无能、分居等。如法国民法典第237条、联邦德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三是破裂原则,又称自由离婚主义。其根本特点是不问离婚的具体事由如何,只要当事人认为夫妻已难以共同生活,法院确认婚姻关系已破裂到无法挽回的程度,即可判决离婚。
摘要:评价体育人文社会学方向学术论文质量的方式应为:1)坚持成果形式评价和成果实质评价相结合、2)学者评定和期刊评定相结合、3)数量评定和质量评定相结合的“三结合”方式制定评价标准。个人认为这是针对不成熟学科的学术成果的暂时性的但不失其合理性的短期评价标准所应当坚持的原则
关键词:体育人文社会学学术论文评价质量方式方法
近几年来,随着国内的政治,经济及人民生活方式等因素的改变,如首次成功取得奥运会的主办权,物质文明的提升,余暇时间的增多,生活节奏加快,大规模多渠道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频繁发生都无时不刺激广大民众根据自身需要,同时响应政府号召积极投身于全民健身的热潮之中。由于这种需要的普遍存在自然促进了体育理论界的空前繁荣,据调查自2001年以来我国大陆地区围绕这个主题的论文平均以每年18.3%的速度递增,2004年我国大陆地区体育方面的论文约794xxx篇,其中人文社会学方向约63%。这样看来作为我们体育人对能取得这样成果是有理由骄傲的,可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的三个问题。1.论文质量不高2.论文格式很不规范。很多教师缺乏对论文写作标准的认识。3.论文中论据的阐述说服力不强,引用的数据少,实例不充分。以上问题在人文社会学方向尤为突出。笔者认为存在以上问题和我们这个学科发展较快且不够成熟有很大关系,但同时认为因没有较权威的学术论文评价体系也是其中重要的一个原因,特撰写此文以探讨此方面的问题,以期抛砖引玉为本学科发展贡献一份薄力。
1:概念界定
概念是对莫一事物本质属性的高度概括。由其外延和内涵两部分组成。个人认为入一个事物没有确定概念或概念不明确都会影响到学科的正常发展,因此有必要再此重提一下相关概念。
1.1学术论文
摘要:在社会转型时期,我国体育教育开始注重创新与改革,这为我国体育赋予了新的活力,也使得体育具有商业性与产业性等多方面的属性,这为体育社会学走上学科前沿提供了良好的机遇。然而,目前我国高校体育社会学课程教学过程中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体育教育事业的发展,因此,本文对当前我国高校体育社会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探讨与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对策,以为高校体育学教育和社会学课程的改革工作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
关键词:高校;体育社会学;教学改革
社会化是体育社会学的主要特征,要想实现体育事业的发展与创新,就需要朝着社会化的方向发展以及自我改革与完善,体育专业与体育教学过程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其主要价值在于增强社会成员对体育运动的认知度与参与度,以实现体育教育的改革工作能够得以健康有序地实施。
1我国体育社会学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1学生对学科认知不足
如今我国高校体育专业的多数大学生对于体育社会学课程认知程度还不够,他们普遍认为学习体育的根本就是学习体育运动的相关技能,只是认为通过对体育运动的学习,能够提供其运动技能水平,增强其身体素质,但并没有认识到体育运动对于增强心理素质与社会适应能力的重要作用。另外,对于学校而言,也没有对体育社会学形成正确的科学的认识,没有对其进行广泛的宣传与普及,甚至对体育社会学课程还存在着非常片面的的认识,没有制定健全完善的教学管理体系,也没有充分引进体育社会学课程相关器材设备与资源,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高校体育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
一、诺贝特•埃利亚斯的学术生涯及其《宫廷社会》的出版
1933年他向法兰克福大学提交了一篇名《宫廷人物:宫廷社会学、宫廷社会和专制君主的构建》的职称论文,使他获得了在德国大学任教的资格。但因纳粹上台而被迫开始了流亡生涯,他先是逃到法国,随后奔赴英国。1954年他成为英国莱斯特大学讲师,在其57岁高龄时才开始其大学教师的职业生涯。1962~1964年,在他正式退休后,他到西非成为加纳大学社会学教授,在此期间他收集了大量非洲艺术品。在1960年代中期,他在德国和荷兰担任客座教授。1978年到1984年他成为德国比勒费尔德跨学科研究中心终身研究员。1990年死于阿姆斯特丹,享年93岁。诺贝特•埃利亚斯的职称论文最初写的并不是关于宫廷社会的题目,而是在阿尔弗雷德•韦伯指导下写的《近代自然科学的谱系》。这篇论文的写作提纲是在他死后在阿尔弗雷德的文件中发现的,主要探讨的是意大利的文艺复兴,他对自然科学和艺术发展之间的关系着力尤多。在他以后关于知识、科学和艺术的著述中这个主题反复出现,但这篇论文却并未完成。在1930年他成为卡尔•曼海曼的助手时,他中断了与阿尔弗雷德职称论文的合作计划,改变了他的研究主题,转而开始写作关于宫廷社会的职称论文。他向法兰克福大学提交了这篇关于宫廷社会的论文后便开始了流亡生涯,因此这篇论文一直没有发表。直到1960年代他退休后他才发现了这篇论文的打印稿,并在此稿基础上于1969年出版了德文版《宫廷社会》一书。那篇德文的职称论文现已遗失,它与该书的异同难以考究,不过该书的第一章《社会学与历史学》是为1969年出版该书而专门写的;关于散见书中的对社会学的批判和附录1等内容都是后来才写的。
二、诺贝特•埃利亚斯主要的社会学观点
诺贝特•埃利亚斯在《宫廷社会》一书中对宫廷社会的研究反映了他在后来的一些著述中表达的社会学观点,即对人与社会关系的思考和长时段的历史观。他对个人与社会关系的思考集中在《个体的社会》一书中,在书中他将个体的人置于社会与历史中来认识,认为人是一定社会关系和历史发展的产物。他认为“单个的人,从他出生之日起就被置于某种具有完全特定结构的职能序列中,他必须使自己适应这个职能序列,根据它来塑造自己,并且以它为出发点适时地发展自己”,而否定“天地初开,惟有一人,而且是孤零零的一个已成年之人”,这样,人的本质便是社会关系的构成和历史的构成。埃利亚斯不同于同时代多数社会学家,他主张在长时段中考察社会发展,反对社会的静态研究;同时又反对社会发展的目的论,强调社会发展与生物进化之间的区别。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以孔德为代表的社会进化论影响很大,他们认为社会制度的发展同生物有机体一样存在着某种规律,人的自然特性决定了社会的发展,社会达尔文主义甚至认为社会发展的决定因素是生存竞争和优胜劣汰。对此,埃利亚斯一方面采取了社会进化论的长时段研究传统,反对静态的社会研究,例如他反对他的主要竞争理论帕森斯的共时功能主义;另一方面他又否定了社会进化论的目的论和决定论,强调社会发展与生物进化之间的区别,认为社会发展是能够走向倒退的。对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理解和其长时段历史观使他提出了“构型”的概念,并在分析宫廷社会时频繁地使用这个概念。埃利亚斯的“构型”,是指“彼此相互依赖的个人之间的网络,网络之中的权力均衡始终处于变动不居的非均衡状态。”这个概念有两层含义,首先强调人是处于相互依赖的网络,即社会关系之中的,网络由人构成,一旦形成便无法离开它;其次,强调了网络内部的不稳定性、变化性,因此网络或社会关系是一个历史性的变动的结构,需要对此进行动态和历史的研究。这样,“构型”这个概念便整合了他的两个主要的社会学观点。他在《宫廷社会》一书中最早应用了这个概念来研究西欧尤其是法国的宫廷社会。
三、历史学与社会学的比较诺贝特•埃利亚斯
在《宫廷社会》中对宫廷社会的论述首先是从社会学与历史学的对比开始的。作为社会学家的他研究的宫廷社会并不是他所处时代的宫廷社会,而是旧制度下尤其是路易十四时代法国的宫廷社会,因此他的研究既是社会学的研究,也是历史学的考察,两者区别明显却也密不可分。他首先认识到了社会学研究的不足。他对宫廷社会的研究并非像普通社会学家那样对其作横切面的研究,而是将其放入较长历史时段中来考察,“社会结构的社会学考察如果离开许多国家宫廷社会的长期发展将是无任何意义的,”惟有如此才能解释“在构型中相互依赖的人们如何使统治者在少数人帮助下维持他们对压倒多数臣民的长期统治”这个问题。历史学的研究对此的解释是诸如路易十四之类的君主采取某些策略而维持了自己的权位,社会学的研究则将君主和臣民置于某种相互关联的网络中来考察,认为他们的地位是由某种社会结构决定的,但这种社会结构却正是个别君主策略长期发展的结果。这样,离开历史学研究的社会学研究是目光短浅的、狭隘的。他对历史学研究的局限性也给予了相当的关注,他认为历史学研究通常更强调事件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传统历史学(实证历史学)的研究将孤立的不可复制的资料置于研究的中心位置,缺乏系统的或可作证的架构。”即历史学的个别研究不能说明问题,而只是资料的堆积。于是他发出了这样的反问:“文献之类的原始资料难道就是历史的本质?”对他来说,没有对社会结构的分析,历史人物是很难评判的,只有将人物放在特定的社会结构中,才能理解他们的价值和意义,这才是历史的本质。即缺乏社会学研究的历史研究是没有价值和意义的。因此,他认为对宫廷社会的研究必须将社会学与历史学的研究结合起来,即用“构型”理论来解释宫廷社会。他认为,“宫廷社会并不是一种独立于构建它的个人之外的现象;个人一旦构造了它,无论是国王还是仆人都不能独立于他们共同创造的社会之外。”因此法国宫廷社会这个“构型”由路易十四等君主构建后,在较长历史时期内维持着稳定,少数人长期维持着对多数人的统治。在诺贝特•埃利亚斯看来,个人是不可复制的,但是构型却是可以复制的,这就是构型形成后个人不能脱离它的原因。但构型并不是一个永远稳定的结构,其内部力量对比常有变化,一旦内部力量对比失衡构型便被打破;法国宫廷社会的终结便是构型内部阶级力量对比发生变化的结果。